海上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基本原则.3-4
案例2 :提单转让与代位求偿权
• 某年7月26号,A进出口公司于英国G公司签订售
货合同,A向G出售60吨金属粉,CIF,付款的D/P 。该年8.8日,A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B投保一切 险。货物上船后,由于水手操作失误导致船舶倾 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A的一个集装箱、 另外2个未落水的集装箱按时运抵目的港,G凭提 单提取,并仅向A支付该2个箱货款,A向B索赔, B支付保险金,并取得A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负 责运输的承运人C提出诉讼,要求其支付保险金 及利息损失。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该案例如何处 理?
(二)补偿以约定的价值或保险价 值为限
定值保险
(三)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被保险人 得到的补偿不应该超过其所遭受的实 际损失。代位求偿就是基于此项原则 而生的。
代位求偿权
1.条件 • (1)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 产生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而 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 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 (2)第三者的这种损害和违约行为又是 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已 经支付损失赔款)
• 补偿原则
•
• • •
在 海 上 保 险 理 赔 中 的 实 施
(一)补偿以出险时保险利益存在为条件
(二)补偿以约定的价值或保险价值为限 (三)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的权利 (四)补偿以保险人之间的分摊方式进行
(一)补偿以出险时保险利益存在为条件
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赔偿金额以可保利益为限
某银行采用抵押借款方式向出口人贷款十万元, 为了使抵押品在抵押期间获得保险保障,银行以受 押人的名义为抵押品办理了保险。 若抵押品在保险期间遭受火灾完全焚毁, 此时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即使为15万元 问:银行对该抵押品的保险利益是多少?
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hartered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 CII) CII) 1991年编写的“Contract 1991年编写的“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对保利益 Insurance”,对保利益 的定义: Insurable interest is “the legal right to insure arising out of a financial relationship, recognized at law,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2”。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不具有 。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不具有 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英国政府于1909年颁布“The 此外,英国政府于1909年颁布“The Marine Insurance (Gambling Policies Act l909)” l909)” 没有可保利益的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承担刑事责任,并由法庭直接裁决,判处不 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相应罚款,并没收这种非 法保险合同项下所取得的保险金收入。
“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 “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 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 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 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 域时沉没。 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均 在有效期内。 吴淞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 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 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 舶沉没。” 但上海人保认为,“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船 但上海人保认为,“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船 舶沉没是其本身不适航所致。双方争执因而成讼。 分析:保险公司能否胜诉?
第2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称之为“帝王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体现。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尤其事海上保险,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由海上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此,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均会伤害对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陈述、保证。
1、告知告知(Disclosure)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内容主要有: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如:投保船舶的船龄、船级、国际、是否受损过)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属于重要的事实主要有: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危险增加的事实等。
2、保险人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论海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Wide Angle广角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87论海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曹嘉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不同于一般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保险法尤其是海上保险中的重要原则。
在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中各方都有着自身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上的要求对双方权益、贸易、法律、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其未来的发展也应注重引导人们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自觉遵守,而不是仅靠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海上运输合同;诚信义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中,诚信是立人之本,是为人所必备的基本素养。
诚实信用的传统美德延续千年,始终在中国社会人际关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今天,诚信被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方方面面引导着人们的行为。
同时,诚信在外国文化中也是不可或缺的道德规范。
事实上,“诚”乃诚实,指不说谎,不作假,不为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欺瞒别人;“信”乃守信,就是讲信用,讲信誉,信守承诺,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
诚信的内在涵义与价值观念在社会各项活动中起着积极作用,这使得其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认可并推崇的道德品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诚信的作用越发凸显出来。
诚信是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基础,也是一种无形的价值,彰显着品牌的影响和可靠程度。
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背景条件下,企业在进行商贸时,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始终坚持的必然要求。
诚实守信原则作为保证经济市场稳定发展的黄金法则,不仅是现代文明崛起的标志,更是海上贸易良好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诚信是道德品质,是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准则,也是各国法律中的理念价值和原则要求。
由于诚实信用在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世界各国将其从道德规范提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世界范围内各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民商法立法、司法,以及公民依法进行民事、商事活动时的重要依据。
海上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适⽤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合同适⽤得基本原则答:1、最⼤诚信原则最⼤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就是被保险⼈与保险⼈订⽴海上保险合同得基本原则之⼀。
保险合同双⽅当⽔⼈必须本若最⼤诚意与信⽤来订⽴合同。
任何合同得签订,都须以合同当⼩⼈得诚信作为基础。
如果当事⼈⼀⽅以欺诈为⼿段,诱使她⽅签订合同,⼀旦发现,她⽅则可据以解除合同。
如有权害,并可要求对⽅予以赔偿。
对被保险⼈来说,最⼤诚信原则包含如下三⽅⾯内容:1、、告知告知(Disclosure),就是指被保险⼈在投保时将其所知道得有关保险标得重要情况告诉保险⼈。
所谓重要情况,就是指⼀切可能影响⼀位谨慎得保险⼈作出就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得有关事项。
这种主要情况⼤体包括两类:⼀就是被保险⼈实际知道得事实或信息,另⼀类就是被保险⼈在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得事实或信息。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前,被保险⼈应当将其知道得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得有关影响保险⼈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就是否同意承保得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
”这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确定得询问告知义务有所不同。
合同订⽴后,保险⼈发现被保险⼈违反告知义务得,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223得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得有关影响保险⼈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就是否同意承保得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
”这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确定得询问告知义务有所不同。
合同订⽴后,保险⼈发现被保险⼈违反告知义务得,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223条对被保险⼈故意与⾮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得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如果被保险⼈得不告知就是故意所为,保险⼈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得,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得不告知不就是故意所为,保险⼈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保险⼈解除合同得,对于合同解除前发⽣保险事故造成得损失,保险⼈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就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得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得发⽣有影响者除外。
海运保险的基本原则
海运保险的基本原则
海运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应当互相诚实、信守承诺。
保险人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说明,被保险人也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 赔偿原则: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损害的情况进行赔偿。
3. 共同海损原则: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为了抢救、避免或减轻保险标的以及其他货物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共同海损分担的规定。
4. 一补原则:如果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避免或减轻损失。
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
5. 投保诚实原则: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并配合保险人进行查勘和估损。
如有故意隐瞒或虚报信息,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可解除保险合同。
6. 时间原则: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投保、起保、保险期限、赔偿通知期限等关键的时间节点。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些原则是海运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规定,对于海运保险的申请、
理赔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差异,因此,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相应的保险条款和合同。
海上保险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海上保险是指以船舶、货物或其他海上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由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适用的法律也相对较多。
本文将探讨海上保险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
二、国内法1. 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是海上保险适用的基本法律。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船舶、货物或其他海上财产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达成的协议。
海上保险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明确、合法;(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海上作业关系的法律,其中也涉及海上保险。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保险标的为船舶、货物或其他海上财产;(2)保险责任范围明确;(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合理;(4)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国际公约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公约(CMI)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公约是国际上关于海上保险的重要公约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
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在海上保险实践中,该公约的规定对我国海上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影响。
2. 国际海事组织(IMO)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涉及海上保险。
例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即《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国际海上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海上保险适用的法律问题1. 法律冲突由于海上保险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可能存在法律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合同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2)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国际公约的规定。
海上保险法概述(ppt 88页)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认 可了这一原则,其第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 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 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直接相关。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
价值,则为不足额保险,此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按损失
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
保险价值,则为足额保险,此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按损
失金额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
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
过保险价值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超过部分无效。
3、某货轮船上的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并附加战争险。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天气遭受部分损失,为减少损失,该 轮停靠附近一个码头,不幸遇上当地内战,部分货物被当地 军事机关没收。对于这两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海商法217条) 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 8、保险费。
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合同及其 条款 。
如果条款中存在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时,保险 人应首先对这种争议负责。
我国《保险法》第 30 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 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 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评析
1、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 破裂而向乙提赔,乙认为,甲未将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违 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三种情况是:一 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器全部用纸箱包装;二大部分瓷器 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易碎;三该批瓷器是尾货, 价格低廉。
ch2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 (六)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判断保险与赌博的界限就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 的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 没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这就意味着以财产进行赌博。可保利益原则的存在 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把保险变为赌博。 • (七)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道德 风险的产生。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 款而故意毁坏保险标的。如果法律不规定保险必须 具有可保利益,保险的经营势必纵容道德风险的产 生,破坏社会公德,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机会。
1.被保险人的告知(Disclosure by assured)
• (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the assured must disclose to the insurer, before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every material circumstance which is known to the assured, and the assured is deemed to know every circumstance which,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ought to be known by him. If the assured fails to make such disclosure, the insurer may avoid the contract. • ( 2 ) Every circumstance is material, which would influence the judgment of a prudent insurer in fixing the premium, or determining whether he will take the risk.
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对船舶、货物、运输工具以及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的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有着诸多的原则,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诚实信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应该实事求是并遵守各自的义务,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欺骗。
第二、标的物价值原则。
保险人必须在合同中确定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如果标的物价值被夸大,保险金就会相应地增加,这会导致保险人的风险增加。
第三、最大诚实原则。
被保险人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时,必须对标的物的全部情况做出最大的诚实陈述,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绝对免责原则。
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某种情况下的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在该情况下就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平等互惠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应该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达成平等的协议,不能出现单方面的利益倾斜。
这些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 1 -。
试论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关键词: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告知保证说明 中图分类号:I)F961.9
Abstract
As is traditionally powerful on maritime transportation,British,naturally,comes to be the nation who has the most influence on the modern maritime insurance.Lord Mansfield,a Judge of British,establishe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modem maritime insurance in l 766 in the Carter case.of which the Utmost Good Faith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nd constituted to be the basis of British maritime insurance laWS.
中文摘要
英国作为传统的海运强国,其对现代海上保险的影响自然最大。1766年, 英国的Mansfield大法官在Carter案中的判决确立了现代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并为以后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奠定了基础。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国际海上保险业影响最大的一部海上保险法。该法第 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 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海上保险合同签定与履行的基本原则(doc 9页)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2.2 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和责任。
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 Value)。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一致。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未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有形(Tangible)保险标的责任险的保险价值:不得超过有形保险标的本身的保险价值。
2.4 保险金额(The Insured Amount)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注意事项:●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可低于保险价值。
几种常见的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Over Insurance):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
注意:●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事实通知各保险人。
●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海上保险基本原则.1
《1906》
《保险法》
二、主要内容
被保险人
告知
保证
告知
陈述
• (一)告知 • 《海》第222的或者 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 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 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 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
航程保险的适航保证要求严于定期保险,由于 船舶保险较少承保航程,一般都承保定期,所以 船舶适航保证更多的是针对海运货物保险的。在 定期保险中,保险人若想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赔 ,他需证明:第一,船舶存在不适航;第二,被 保险人知晓该不适航的情况;第三,保险标的的 损失是由不适航引起的。证明船舶不适航的举证 责任一般在保险人一方。
• • •
• •
时间上的要求
告知内容
谁告知
• 告知的违反: 不告知、隐瞒、误告、欺诈
后果:保险人 A 解除合同
B 增加保费,修改条件
• 无须告知的情况:
• • • • 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2)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 3)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 4)属于明示或默示保证而无无需告知的
• (二)陈述 • • 1.时间上 • • 2.形式和内容
•
在航程保险单下,根据英国1906年《海 上保险法》的规定,在航程开始时,船舶对于所 保航程应具有适航能力。如果保险责任开始于船 舶停泊在港时,那么该船也必须适港(Port worthy)。如果航程分为不同的阶段,每 一个阶段又需要不同的装备,那么在每一个阶段 开始时,船舶必须适航。这是一个默示的保证。
• 2. 默示保证
• 是指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用文字载明,但 从习惯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以作为或 不作为的间接方式来表明的保证。
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用
保险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违反最大诚信时, 保险人仅有权宣告被
变更或修改的那一部分合 同无效 , 而无权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除非 合同变更使整个合同变得保险人明显不利。 但是 , 如果变更后的合
同改变了风险的性质从而相当于订立了新的合同, 则被保险人负 有完全的告知义务, 如同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一样。
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 , 我国《 保险法》 1l 条规定 :“ 第 ' 在保险合
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
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或者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 面协议。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合同变更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告知义 ” 务, 笔者认为, 根据告知义务的立法意图, 根据我国法律被保险人 也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与合同变更有关的重要情况, 而且如果被
守该条款 , 则对风险增加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人赔 偿。 另外, 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 , 在某些风险变更的情况下, 如果被
保险人没有事先向保险人发出风险变更的通知, 则保险人的责任
自风险变更事项发生时自动终止。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增加的情况下, 我国《 保险法》 第 37 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 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
定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危险程度增加情况下对保险人 的一种保护, 可以称为被保险人在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具体理解如下 : ( 1) 保险人根据保险合 同承担的风险应 当对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第4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interest)是指投 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 ,具体地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意义: (1)它限制着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防止超 额保险。 (2)它可以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道德 危险的出现。
海上保险实践中:
•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
• 多种原因致损近因
多种原因致损近因
1.
多种原因接连发生,且持续不断,彼此 间互为因果关系,形成因果链。则最先发 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也就是一条 因果链的首环就是近因。 海难 皮革腐烂 烟草变质 大豆含水量过高 霉变 大豆损失
2.多种原因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形成
海上保险合同的“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
是运用保险利益原则的例外。根据“已灭 失或不灭失”条款规定,保险双方不知道 保险标的是否已经灭失签订海上保险合同 为有效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同样 ,保险双方不知被保险船舶已安全抵达目 的港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也为有效,保险 人对已收的保费不退回。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赔偿原则 4、近因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所谓“诚信” 就是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把各自 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告知 、隐瞒、伪报或欺诈。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 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是基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充分信任 来接受投保和承担保险责任。法律要求投保人必须 依诚实和信用原则行事。
(二)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体现
1.订立合同前的说明 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应主动说明合同
海上保险基本原则.2
2.船舶或货物抵押人
3.船东或货主代理人 4.保险费支付人
三、海上保险利益的时效
• (一)时效要求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不 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受损 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二)例外情况
“无论灭失与否”(lost or not lost clause)
1
2
• 买方对货物的利益的不确定
• 卖方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就是买方利益的镜像
3
• 其他
案例2
• 卖方根据美客户订单委托某船公司为承运人向 美国发货,贸易合同规定为CIF波士顿,付款条件 T/T,卖方投保一切险。同年,上述货物被装到集 装箱运至青岛港。装船时,集装箱底脱落,货物 掉落至甲板,造成全损。美国买方在知道货物发 生全损后,以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为理由,拒付货款。卖方向保险公司索 赔,遭拒。
• (7)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 《海》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 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 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利益的确立
• (一)海上财产所有人
• • • • • • 不定项选择 A 保险人 B 船东 C 货主 D 运费所有人
• (二)与海上财产有其他利害关系人 • 1.保险人
CIF:到岸价
交货地点:装运港 运 输:卖方负责 保 险:卖方负责 出口手续:卖方负责 进口手续:卖方负责 风险转移:装运港船弦 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风险转移点? 风险和费用划分界限问题
不同点
• 1.报价方式的不同 • 2.价格术语后港口的性质不同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成本、保险 费加运费 。 2.FOB 指定装运港 ,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 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海上保险法
2.保证(Warranty) (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 要内容。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 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 存在;或保证履行某 一项条件等。 在一般商业合同中,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 合同条款的许诺,若一方违反保证仅仅使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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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已。但保险中的保证 则 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若被保险人违背了其保 证,则无论违背的事项是否重要,是否给保险人 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 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除非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 因此,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 险人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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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 以进行约定。在中国《保险法》中,对保证问题 虽未做专门规定,但该法在第20条中规定,投保 人和保险人在第19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必要 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 定。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保险合同 中对这一条款(即保证条款)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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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保险业务中,一方当事人(一般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未将重要事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指保险人)即构成违反告 知义务。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的规定不尽 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 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不同国家的 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 不考虑其是否故意所为,只要不告知的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均规 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就是 如此。有的国家则区别故意的违反和非故意的违反,对其法律后 果作不同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作法。中国 《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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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运用例外。。。。。。 海上保险合同“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论保险标的已经损失或未损失,已签订的海上 保险合同均属有有效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 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 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 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单。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保险金额应当公平合理、 保险价值是计算赔偿额的依据。 防止道德风险。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 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 总和;(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 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三) 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和报名费的总和。
案例分析
某年5月9日,杨某保险公司签订船舶保险合同,并“特别约定”将原保险 条款中的沉没与倾覆两项保险责任排除,条件是被保险人因船舶超载、违 章作业、船员配备不妥。船舶不适航引起船舶沉没或倾覆时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保险人将保费降低一定比例。。。。。 次年,1月29日,保险船舶在南京装在黄沙时沉没,被保险人杨某夫妇及一 名帮工落水失踪,,打捞未果。其亲属凭南京长江港务局出具沉船证明向 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同意以通融赔付方式赔偿,双方就赔款未达成一致。。。。。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适用:
区别申报与不申报 保证的适用方式和范围。。。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适用(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疏忽行为。。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前,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 货物自然消耗,本质缺陷。。。。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 战争、罢工。。。
最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申报 保证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适用:
区别告知与没有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 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 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 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海上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意义
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限制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 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运用
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时期。。。。。 保险利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的转让与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