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和违法的区别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577ba1e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93.png)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的纽带。
然而,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具有以下特征:1. 自始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自行为作出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时间限制。
2. 自行无效:行政行为无效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自行丧失法律效力。
3. 恢复原状:行政行为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消除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守法定程序,如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依法进行听证等。
2.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
4.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行政行为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消除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返还财物、撤销许可、恢复原状等。
2. 赔偿损失:因行政行为无效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追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4.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法考点
![行政法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02b42ed2195f312b3169a5a8.png)
4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
简答题。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赋予相对人原来没有的权利,如颁发许可证等;减少或者免除相对人义务,如减免税收等
2、设定新的义务或者剥夺既有的权益。
3、确认法律事实。对于现存的状态的确认。
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同样条件的情况下会反复适用。但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为的内容,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才能实现其目标和作用。
主要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九.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区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只能并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法规范的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行政简答题
![行政简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ed99c32958fb770bf78a55e1.png)
1.行政法的法源形式有哪些?(1)宪法和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据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了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规定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我国正式有效的法律规定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内容上:(1)缺乏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4)对社会变动具有很大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形式上:(5)行政权的支配性;(6)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模糊性;(7)效力的多元性;(8)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①平等对待原则;②行政适度原则;③严重不合理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3)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4)内容的法定性5)权力(利)处分的有限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度。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是一致的。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https://img.taocdn.com/s3/m/5d0d4c7b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df.png)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 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是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原因。
以下首先讨论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然后讨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
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 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有关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合法性疑问, 在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最终裁判或者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 一般还是要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
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 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停止。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停止。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因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三种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了因为申请行政复议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四种情形。
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 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和有违法因素的两类情形。
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 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
有违法因素的情形主要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 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两大类。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0fdf781b14791711cc7917df.png)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有四种: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
1、原因: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如要求从事违法犯罪行为)⑵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无权、种类越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
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效力:⑴该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⑵相对人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义务⑶行政机关也不得予以执行。
⑷起诉没有时效限制。
3、后果:⑴相对人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⑵有权机关也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有权纠正机关包括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无效的特殊要件:⑴没有法定依据;⑵违反法定程序;
⑶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⑷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处罚的机关、依据、程序法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https://img.taocdn.com/s3/m/12fee5e2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82.png)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等情形下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的存在会对个人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进行补救。
本文将从无效行政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权利救济方案等方面来详细探讨。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定义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或依规处理行政事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违背法律法规、超越职权、违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原因,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比如,行政机关决定了不当性质,侵犯了权利人的法定权利等,这些都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种类无效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无效性质和无效原因两类。
1、无效性质无效性质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该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 无效行政行为之原规定无效此种情况是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因宪法、法律、法规调整而被认定无效,因此该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许可证在行使过程中依据的法律规定已被宣布无效,此时行政许可证的效力也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2) 无效行政行为之行使程序不当此种情况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未按照《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程序,导致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未通知当事人听证或听证程序不当等情况,都是行政行为之行使程序不当而导致的无效行政行为。
(3) 无效行政行为之行使权限不当此种情况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已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
2、无效原因无效原因指某些因素导致行政行为在效力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事实无依据当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基于的事实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在效力上是无效的。
行政简答题 已校对
![行政简答题 已校对](https://img.taocdn.com/s3/m/600e05a15727a5e9856a61e5.png)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7.简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答案:程序公正的原则;相对人参与的原则;效率原则
8.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1.简述行政程序中保障行政相对人身的制度。
答案:表明身份制度。(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4)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2.简述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答案:仅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3.简述公务员被辞退的情形
答案: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则要求
15.简述行政不当的行政机关救济
答案:
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司法机关救济一、行政复议二、行政赔偿三、行政诉讼
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后者是行政机关系统部的公务员;
采取的形式不同
前者形式多样;后者只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a3a2d587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b9.png)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包括了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认定。
在行政法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无效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管理的目的。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无效行政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其效力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果,并且可以被行政法院或者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1.违法性标准行政法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首要标准是违法性。
只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超出行政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等情况。
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因此,一旦行政行为违法,其效力将被视为无效。
2.合理性标准除了违法性标准,行政法还强调对行政决策的合理性要求。
即使一个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但如果其决策不合理,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行政法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合法地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
如果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不合理,导致不公正或不适当的结果,行政法也可以予以无效的认定。
三、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后果1.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存在的。
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也不能依据该行为对公民和组织的权益进行处罚或者限制。
此外,行政机关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执行也是无效的,即使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执行,也不会改变其无效的性质。
2.法律后果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行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政法院或相关机关可以根据权力,予以撤销、修改或者补救。
同时,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赔偿义务。
结语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方面。
它确保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知识
![行政法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da5b1127b4daa58da0114a85.png)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行政处罚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个人或者组织的身体、财产、行为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措施。行政强制并不一定指向违法行为,即使有的行政强制确实针对违法行为,其直接目的不在于惩戒和制裁,而在于调查或者制止违法行为,更多地是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针对的主要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带有惩戒性质。行政强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带有惩戒性质,当事人通常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
(2)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总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行为的界定看,公共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若干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是由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③行政信息公开
无效行政行为及法律后果(3篇)
![无效行政行为及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fb56c3c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96.png)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其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法律后果。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和严重违反程序行政行为。
(二)特征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依法举行听证等。
2. 违反法定条件: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满足法定条件,如未具备法定职权、未达到法定标准等。
3. 违反法定形式: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如文书不规范、签名盖章不齐全等。
4. 违反法定内容: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存在瑕疵,如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违法审批行政许可等。
5. 违反法定目的:行政行为在目的上存在瑕疵,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类型(一)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未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
2. 违法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在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审查、核实等程序。
3. 违法征收税款:行政行为在征收税款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征收、减免等程序。
4. 违法征收征用:行政行为在征收征用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等程序。
(二)严重违反程序行政行为严重违反程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如未举行听证、未依法进行调查等。
2. 未依法举行听证: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依法举行听证,如未通知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等。
3. 未依法进行调查: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调查,如未核实事实、未听取证人证言等。
《行政法学》第十章考点手册
![《行政法学》第十章考点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102bec57284ac850ac0242e6.png)
《行政法学》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考点31行政违法(★★二级考点,选择、名词解释)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法上的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3.行政违法既可以针对羁束行为又可以针对裁量行为,但主要是针对羁束行为而言,行政不当则仅针对裁量行为。
4.行政不当的特征与行政违法相比较,行政不当具有如下特征: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
'行政不当只针对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
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引起补救性行政责任。
5.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溯及其发生时即无效;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考点32行政责任(★★二级考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特征(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3.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3)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4.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出现下述违法或者不当情形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1)实施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2)欠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超越法定权限范围;(4)缺乏充分的法定理由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5)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6)违反法定目的而滥用职权;(7)行为内容畸轻畸重或者偏轻偏重,显失公正等。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7e3f9efd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66.png)
⽆效⾏政⾏为的法律性质和效⼒是什么⽆效⾏政⾏为,⾃始就完全不具有效⼒。
对⽆效⾏政⾏为,相对⼈、第三⼈和所有⾏政机关都可以不等“公的确认”⽽⽆视其效⼒。
⽆效⾏政⾏为的法律性质和效⼒是什么?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效⾏政⾏为的法律性质和效⼒是什么具体⾏政⾏为因不具备合法要件,在我国⾏政法学上被称为⾏政“违法”。
按照违法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违法、⼀般违法和重⼤⽽明显的违法。
其中重⼤⽽明显的违法⾏政⾏为就是⽆效⾏政⾏为。
所以⽆效⾏政⾏为本质上是⼀种违法情形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违法⾏政⾏为。
⽆效具体⾏政⾏为不具有公定⼒。
但也有学者认为,所有具体⾏政⾏为,包括⽆效具体⾏政⾏为,都具有公定⼒。
⽆效⾏政⾏为⾃始⽆法律效⼒,不产⽣对⾏政法律关系参与⼈约束的效⼒,任何⼈⽆尊重的义务,不需遵守和执⾏。
所以,⽆效⾏政⾏为不具有公定⼒、确定⼒、拘束⼒和执⾏⼒。
认定⽆效⾏政⾏为不具有公定⼒,是对⾏政⾏为效⼒理论的突破,特别是对公定⼒的冲击最⼤。
从法的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度⽽⾔,⾏政⾏为都具有公定⼒,即使违法⾏政⾏为在被有权机关确认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有效的。
从法治的⾓度⽽⾔,我们也不能过分地保护违法的⾏政⾏为,但如果相对⼈滥⽤权利,随便将违法⾏政⾏为宣布⽆效⽽不予遵守,则不利于社会和法治的稳定,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已成为⾏政⾏为理论界需要解决的难题,需要对⾏政⾏为效⼒理论进⾏重塑。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四条对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政案件,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五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dcb2e432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d3.png)
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研究理论尚未成熟,单就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就有多种学说。
目前的通说为“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但由于“重大而明显”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该通说作为判断无效行政行为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尚可,但在具体行为的判断中,因个人认识上的差距,争议是难免的。
目前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标准把握上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未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情况下,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统一,不失为一种好的作法。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
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行为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
国家对行政权利的划分处于管理的需要,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权力。
行为主体实施了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即实施了应由其他行政主体享有权限的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比如,公安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是实施了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享有权限的行为。
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
主要是强制执行权。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执行权,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享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如何认定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如何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bbb106f4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5.png)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如何认定裁判要旨:行政行为同时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时,应认定行为无效。
“重大”是指从行为的内部要素来看,其行为错误已经达到了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都无法为其进行解释的境地;“明显”则指从行为的外观要素而言,该行为的错误一目了然,一般人都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
本案中的民政登记行为即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且是受到相对人的欺骗而作出的,故而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案情:原告李芳系第三人李燕之妹,1992年12月,原告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用李燕的名义与陶开杰登记结婚。
1998年7月29日,第三人李燕与杨万在被告处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了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李燕在填写前述表格及提交资料时,均冒用了李芳的姓名,只是使用了李燕本人的相片。
被告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未识别出和第三人杨万一同申请登记结婚的女子并非原告李芳本人,便给原告和第三人杨万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碚民结98字第603号结婚证。
由于李芳、李燕相互冒用对方的名义登记结婚,造成了二人的户口错位,原重庆市合川市公安局于2001年将二人的名字予以互换。
2006年6月27日,李芳以李燕的名义与陶开杰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0年4月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通过自查,对李芳、李燕互换的身份予以纠正,使得二人的身份情况回归到正确状态。
原告李芳、第三人杨万、李燕与陶开杰多次要求被告变更婚姻登记,2010年6月2日,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李芳、李燕变更身份的证明和四人到场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应李燕、杨万的要求,被告为杨万和李燕换发了婚姻登记证。
而在被告处的婚姻登记档案里,李芳与杨万的婚姻登记材料仍然存在。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撤销其于1998年7月29日办理的结婚登记证书。
裁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1998年7月29日为李芳、杨万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于1998年,应适用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的相关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8c0a97c5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dd.png)
一、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二、什么是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三、无效行政行为具备哪些特征(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比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
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公民在行政行为执行时“当时”的救济手段,因其“当时”而不同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
即使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
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
“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
”s。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https://img.taocdn.com/s3/m/5d2a63e5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86.png)
⾏政⾏为成⽴后,由于⾏政⾏为合法要件缺损或⾏政⾏为不适当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违背⾏政法的基本原则、均可能导致⾏政⾏为的⽆效、撤销与废⽌,从⽽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1、⾏政⾏为的⽆效 (1)⾏政⾏为⽆效的条件 ①⾏政⾏为具有特别重⼤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政主体职权的⾏政⾏为; ③⾏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政⾏为;⾏政⾏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④没有可能实施的⾏政⾏为。
(2)⽆效⾏政⾏为的法律后果 ⾏政⾏为被宣布⽆效后,被该⽆效⾏政⾏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为以前的状态。
2、⾏政⾏为的撤销 ⾏政⾏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
(1)⾏政⾏为撤销的条件 ①⾏政⾏为合法要件缺损 ②⾏政⾏为不适当 (2)⾏政⾏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政⾏为⾃被撤销之⽇起失去法律效⼒,撤销的效⼒可追溯到⾏政⾏为作出之⽇。
②⾏政⾏为的撤销是因⾏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必须使撤销效⼒追溯到⾏为作出之⽇,那么,由此造成相对⽅的⼀切实际损失应由⾏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政⾏为的撤销是因相对⽅的过错或⾏政主体与相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通常应追溯到⾏为作出之⽇,过错⽅各依⾃⼰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3、⾏政⾏为的废⽌ (1)⾏政⾏为废⽌的条件 ⾏政⾏为具有确定⼒,⼀经作出不得随意废⽌。
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 ①⾏政⾏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政⾏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动废⽌。
②国际、国内或⾏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重⼤变化,原⾏政⾏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化发展,甚⾄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损失。
③⾏政⾏为已完成原定的⽬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政管理⽬的,从⽽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违法行为是指什么?
![违法行为是指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c4099d570b1c59eef8c7b45c.png)
违法行为是指什么?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
不合法行为的一种。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
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
【为您推荐】阳东县律师三穗县律师和平区律师开发区律师武昌区律师桃江县律师大渡口区律师法制社会,国家通过法律来保障我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如果个人的利益被受到侵犯的话可以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生活中如果出现违法事宜的话,也是无法逃脱的,国家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终生都无法享受到人生自由甚至丢掉生命。
那具体来说▲违法行为是指什么呢?▲违法行为的概括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
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
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
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
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
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
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
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行政行
为违法有何区别?
来源:作者:日期:2011-01-28
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
推荐栏目: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形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或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判决变更。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加的判决形式,用以补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适应日常审判工作的需要。
确认无效判决的是依据这一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是指这一行政行为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但这一行为又依法不能成立。
如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出卖他人房屋或是将他人的房屋设定抵押。
对于这类情况的出现,按理来说,只要登记机关已尽了注意的义务,这类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应维持的行政行为。
至于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并不等于该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为依法不能成立。
这既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当事人申报不实为由撤销登记;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然后再由登记机关依法律文书撤销登记。
可能是考虑到这样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审判的影响,加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才作出了可以确认无效的规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登记机关仍然属于败诉。
只是登记机关没有违法行为,所以也被称为无过错败诉。
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一种判决。
如果被确认违法,被诉行政行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违法行为:
1.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实际工作中,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主要是由于该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如: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不合法,依法本应当撤销。
但是第三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信任登记簿的记载而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转移登记。
此时,原房屋所有权因转移而消灭,行政诉讼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这一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的内容在登记簿上已经没有记载,即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撤销也变得没有意义。
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违法虽然都属行政机关败诉,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