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举证思路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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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中,作为原告,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侵害商业秘密的定义、举证责任、起诉时效、诉讼程序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通过了解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侵害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机密性和商业价值,并对其保密的措施得到保护和维护。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知识产权等。

二、举证责任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调查取证等,需要确保证据真实可信,并与指控的侵权行为相关联。

三、起诉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一般需要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侵权事实起三年内提起。

因此,我们作为原告需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且在时效范围内提起诉讼。

四、诉讼程序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起诉、受理、审理、调解或者判决。

在起诉阶段,我们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配合法庭要求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五、赔偿金额的确定当法院认定对方侵犯了我们的商业秘密后,需要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结合实际损失、被侵权人的合理利益以及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诉讼中,我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我们对于赔偿金额的主张。

总结而言,侵害商业秘密诉讼的过程需要我们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并合理使用诉讼程序,以期获得理想的赔偿结果。

同时,在日常经营中,我们也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和内容

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和内容

侵犯商业秘密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与内容是什么?下面就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与举证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探讨:(一)原告存在合法的商业秘密原告要证明其有一定的技术、经营信息存在,该信息为其所有或拥有合法使用权,当让原告所主张的信息必须具有具体的载体,且原告所主张所有权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是“商业秘密”。

因此原告该部分的证明任务又具体细分为:(1)原告对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的证据;(2)技术、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证据。

关于原告对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的证据。

该部分的证明任务相对简单,因为,如果商业秘密确实为原告所有,则其研制开发的一些资料、文件(如对技术秘密而言),信息整理、提炼、积累的一些资料(如对经营秘密而言),授权使用的合同、函件、会议记录等比较容易获得。

关于技术、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证据。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什么样的信息才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观点各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于认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问题非常重要,明确其四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对于原被告的举证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下面就商业秘密之构成要件的内涵同举证责任的关系问题做一探讨。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素,被告侵权、原告起诉皆因此而起,故下面首先阐述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次之,秘密性一般不需原告直接举证,故放在最后阐述。

1、价值性对价值性的认识,原告举证时应当注意价值性可以用产生时花费的成本来衡量,也可以以由商业秘密导致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来衡量。

这一点在证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以及证明损失赔偿额时都非常重要。

其中,竞争优势是指竞争中的强势地位,其可以抽象地表现为领先时间。

被告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以后,如果未用来生产有形产品,似乎原告就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优势的概念就变得极为重要。

事实上国外实践早已经肯定了在很多情况下,仅获取商业秘密的内容本身,就使被告的科研或者生产前进了若干年,这时原告可请求以丧失的竞争优势来折算为损害赔偿额,即以丧失的领先时间来折算损害赔偿额。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关于被告的举证事宜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关于被告的举证事宜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被告应当提出抗辩的理由,并根据案情,提出反驳证据,以及根据举证责任相对转移的规则,由被告进行举证。

首先,被告可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反驳证据:一、商业秘密不能成立方面的证据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因此,作为被告应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证据,表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第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的证据,被告可以从国际、国内的技术领域、生产领域举出有关公知的资料、产品、方案,等等,以证明该信息是可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第二,保密措施不适当的证据。

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上升为商业秘密,需要适当的保密措施为前提,若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不当,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如果被告能举证证明,原告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将有关资料置于公开场合;或者没有具体确定保密范围及保密内容;或者没有将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告知相对人,以明确相对人的保密义务,这些都表明保密措施不适当。

第三,该信息不具有经济价值或不具有实用性的证据。

被告可以举出证据证明所谓的技术信息尚处于概念、意向阶段等,还不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二、侵权行为不存在方面的证据被告可以通过有关证据证明没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违约将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泄露的行为等等。

三、自己不明知或不应知商业秘密方面的证据这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证据以反驳原告提出的被告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样可以证明自己对商业秘密的获取和使用等行为是善意的。

四、有关损害方面的证据被告通过这方面的反驳证据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并不存在,或者损失较小,同时以此证明损害的范围。

其次,如果原告证明被告曾经了解商业秘密,如曾是管理、使用、开发原告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且原告证明被告的侵权产品与其产品相同或相类似。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以下几方面应承担举证责任:五、被控侵权的商业秘密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方面的证据既然原告能证明被告知晓原告商业秘密,那么就应当推定被告生产、销售相同或相似商品中使用或者披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那么被告就有责任举证证明其未使用或未披露与原告相同的商业秘密,否则则推定被告所使用的商业秘密与原告的相同。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

适当的举证可以帮助当事人赢得官司,而不恰当的举证可能导致败诉。

下面将阐述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的相关问题。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对于其宣称的商业秘密的确存在应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证明其宣称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而且被侵犯了,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举证手段。

首先,原告可以提供商业秘密的收益记录、商业计划书、保密协议、商业合同等书面证据,证明其所宣称的信息具有商业秘密性质。

其次,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进行鉴定,以证明其所宣称的信息是商业秘密。

最后,原告也可以引用一些相关的例子,比如一些已经公开了的非商业秘密,以区别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的差别。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一般需要使用反驳证据,来证明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可以使用以下几种证据:1、证明其并未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可以使用笔记、电子邮件、储存设备的证据等来证明其未曾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如果商业秘密并未使用,被告就没有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2、证明其没有美国线线法律计划书然后再加上具体证据举例,丰富一下使用与原告商业秘密相似但已公开的信息。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的信息与原告所宣称的商业秘密并不相同,或者这些信息已经公开为公共信息,那么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3、证明其商业商业行为与原告商业秘密无关。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商业行为并不涉及到原告所宣称的商业秘密,那么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例如,如果被告在使用该信息之前已经做好了自己的决策,而与原告的商业秘密并未发生联系,那么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总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证明其所宣称的商业秘密的确存在,并且被侵犯了,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尽可能提供清晰、具体、可信的证据,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逻辑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逻辑

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都竭尽所能保护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不幸泄露后,如何举证,如何在维权中占据有利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来谈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的逻辑。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该做什么?①首先原告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具体内容以及秘密点,原告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要具有可重复性、可复制性)举证,商业秘密信息形成所付出的努力(特别是客户名单这种经营秘密)举证;②然后围绕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证明具有三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和实用性、保密措施)进行举证;③其次证明被告所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秘密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④最后完成举证,被告能接触到该秘密信息,即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关于某某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赔偿损失及承担因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业秘密受侵犯后,权利人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首先,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三个特点,主张商业秘密受侵犯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

此外,还需证明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

其次,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其商业秘密,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与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保持一致,“实质相同+接触-合法来源”。

最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当事人除对上述信息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需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若无法反驳,需承担败诉风险。

商业秘密诉讼中证据完善至关重要,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应积极保留证据,必要时求助于专业的机构,以在诉讼中求得有利地位。

当侵犯商业秘密与其他侵权行为或其他争议事项交叉时,如何处理呢?具体分析归类,可以分别起诉,但不应该就同一事实同时起诉,要求法院同时进行评价,比如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选择,比如同时起诉不同侵权行为的,其侵权对象应为不同。

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侵害商业秘密诉讼商业秘密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本文将对侵害商业秘密诉讼进行深入探讨。

一、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从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

法律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 订立、掌握或者使用的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2. 具有保密措施,并且取得了一定的保密性;3. 未经合法权利人的许可,擅自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4. 由此给合法权利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当满足以上要素时,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申请:权利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措施的采取等。

2. 受理和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商业秘密的真实性和侵害行为的程度。

3. 举证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将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

原告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被侵害的事实,被告则可以提出辩解,并质疑原告提供的证据。

4. 听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组织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双方可以对对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驳斥和辩解。

5. 判决和执行:在开庭结束后,法院将依法进行判决,并对判决结果进行宣读。

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服判决结果,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判决结果已经生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三、侵害商业秘密诉讼案例分析下面以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原告公司是一家技术研发型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商业秘密。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规则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规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商业秘密在商业行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反驳对方亦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该《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方面的举证,我国的司法实务实行一定范围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召集全国部分法院就知识产权方面的审判举行座谈会,会后形成了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在举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即在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的,应当提出充分的反证,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由对方承担。

此外,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某些主张,应当根据法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一方对于自己的主张,由于证据被对方掌握而无法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

”该纪要还举例“例如,在方法专利和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应当提供其使用的方法的证据,被告拒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查处也作出了类似举证责任倒置方面的规定。

早在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就通过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与应对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与应对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与应对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案件分析1. 案件类型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多种多样,可以包括员工泄露、竞争对手窃取、供应商披露等。

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应对策略也会有所区别。

2. 影响分析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竞争优势,进而带来经济损失。

而且,商业秘密的泄露也会损害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和信誉。

因此,不可忽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应对策略1. 加强内部保密管理为了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企业需要加强内部保密管理。

首先,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保密政策,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进行严格的培训。

此外,企业还应采取技术手段,如信息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2. 建立合同保护机制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合同保护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企业可以依法维权。

3.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防止竞争对手通过网络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企业需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

这包括加强系统安全性、防火墙的设置、数据备份等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4. 寻求法律保护如果商业秘密被侵权,企业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起诉、仲裁、和解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企业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情况,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某知名科技公司的前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泄露了公司的研发计划。

这些计划包括未来一年的产品规划和关键技术细节。

公司发现这一行为后,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应对:1. 紧急处理首先,公司立即与员工解除合同,并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持续加剧,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渐成为了企业重要的策略之一。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商业模式、客户资料、财务数据等重要信息,是企业经营运营和维护市场地位的基础。

因此,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犯,将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将会失去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甚至直接导致经济利益的损失。

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成为了争议的重点之一。

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原则主要是“举证责任在中”这一原则,即要求原告举证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被告承担证明侵权行为是否事实的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内在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公众所知,因此原告最了解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实用性、经济价值、保密措施四个方面。

因此,在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原告需要提交出具有证据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信息具备秘密性、实用性、经济价值和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而被告则需要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完整或者不存在。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往往是在一定的商业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体系。

而商业秘密往往是一个非常难以证明的领域,需要原告或被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存在。

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成为了争议的重点之一。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证据的种类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证据的种类主要有文件证据、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几种,各种证据的价值和可信性不同。

1.文件证据:文件证据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备忘录、信函等。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文件证据往往是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种类之一。

因为文件证据可以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真实行为,有许多书面材料可能包含敏感信息或秘密信息,这些证据一旦获得,往往可以迅速披露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2.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物等实物。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案例名称:A公司商业秘密遭侵害案案例背景及时间: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事件概述:2010年3月,A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该公司拥有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这些商业秘密使得A公司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然而,在2010年5月,A公司的一名前高级工程师B离职并加入了竞争对手C公司。

B离职之后,C公司开始迅速推出与A公司产品相似的新产品,并且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销售成绩。

在此期间,A公司多次发现C公司的新产品与其商业秘密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

经过调查,A公司发现B在C公司担任的职位与其在A公司的职责和许多商业秘密高度重合。

2011年1月,A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其商业秘密。

法律过程:1.庭前准备阶段:2011年3月,A公司聘请了知名律师D,向C公司发出了侵权通知并提出和解请求。

C公司拒绝了这一请求,并表示其产品与A公司的产品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2.开庭阶段:2011年8月,A公司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C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同时,A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C公司的产品与其商业秘密的相似之处,并且B在两家公司之间的过渡期间可能泄露了机密信息。

3.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电子邮件往来:A公司提交了多封B与C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明确地提到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C公司的产品上出现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证人证言:A公司聘请了多名曾与B共事的前员工作为证人,他们证实了B在A公司期间的重要职责和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4.鉴定过程:2012年4月,法院决定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A公司和C公司的产品进行对比分析,并对B进行背景调查。

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表明,C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商业秘密存在显著相似之处,而B在两家公司之间的过渡期间有可能泄露A公司的商业秘密。

5.审判及判决:2012年10月,法庭宣布了最终判决。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取证面临着那些问题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取证面临着那些问题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取证面临着那些问题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取证面临着那些问题?要怎么解决?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侵犯商业秘密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刑事责任,证明的标准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一般很困难。

本文从一个判例来讨论侵犯商业秘密的各个待证事实所要求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处以行政罚款,也可依据《合同法》追究民事的违约责任,还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的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可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满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每一要件应当由证据支持。

客体要件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一说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个人认为侵犯的是财产权,因为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而知识产权属于权利人的无形资产,是一种财产。

从证据角度来讲,需要确定这些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从主体要件来讲,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

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离退休人员、受委托人以及监督检查和管理机关人员,但实践中还包括任何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自然人或单位。

在贵阳某顿科技诉彭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2016)黔刑终593号)涉案的被告彭某就属于后者。

在该案中,原告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彭某接触到其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故意,即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为商业秘密而窃取或使用,过失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是否是故意,同样需要控方举证证明。

客观要件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行为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其中商业秘密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的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其次,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被告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实施了复制、窃取、泄露和使用等侵犯行为;被告实施行为的对象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这一点需要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a公司与宋某某等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评析

a公司与宋某某等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评析

法律适用
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需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案例结论
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宋 某某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赔偿a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
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制裁
对于宋某某等人的行为,法院根 据其情节和过错程度,依法给予 相应的法律制裁,维护商业秘密
a公司认为宋某某等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和市场竞争压力增大。
案件过程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 讼,指控宋某某等人 侵害其商业秘密。
经过审理和鉴定,法 院认定宋某某等人侵 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 密。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 理,并委托专业机构 对涉案商业秘密进行 了鉴定。
诉讼请求
01
a公司要求宋某某等人停止侵害、 赔偿经济损失、公开道歉并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a公司与宋某某等人侵害商业 秘密纠纷案评析
汇报人: 2023-12-24
目录
• 案件概述 • 商业秘密的认定 • 侵权行为的认定 • 赔偿数额的确定 • 案例评析与结论
01
案件概述
案件背景
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 。
宋某某等人在a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后离职并加入竞争对手公司 。
02
法院根据审理和鉴定结果,对宋 某某等人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02
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具有非物质 性、专有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的特点 。
商业秘密的特点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分析案件名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分析一、案例概述本案发生于2008年,涉及公司A与公司B之间的商业竞争,公司B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司A的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了公司A的经济损失。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社会讨论。

二、案件细节1. 2008年5月:公司A开发了一种新型的高科技产品,并取得了专利保护。

该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

2. 2008年6月:公司B得知公司A开发了一种新产品,并迅速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竞争团队,致力于获取公司A的商业秘密。

3. 2008年7月:公司B通过非法手段聘请了公司A的一名高级工程师,并提供重金将其拉拢过来。

该工程师在离职前无视公司A的保密协议,并将大量的商业机密资料带离公司。

4. 2008年9月:公司B开始着手生产与公司A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并迅速上市销售。

由于采用了与公司A类似的技术和设计,公司B 的产品在市场上迅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5. 2009年1月:公司A发现公司B的产品与其产品极为相似,怀疑公司B可能非法获取了公司A的商业机密。

公司A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6. 2010年3月:法院进行了审理,公司A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公司B非法获取了公司A的商业秘密,并羞辱地使用在市场上。

同时,公司B在庭审中也承认了非法获取公司A商业机密的事实。

7. 2010年5月:法院最终判决公司B侵犯了公司A的商业秘密,并责令公司B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赔偿公司A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三、律师点评此案质证了商业竞争中维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未经授权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将导致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B为了迅速进入市场,选择了非法手段获取公司A 的商业机密。

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A的利益,同时也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冲击。

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合理而公正的判决,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判决的赔偿数额也充分考虑了公司A遭受的经济损失,对公司B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1.一般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分配原则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1)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1)商业秘密的载体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2)商业价值,包括使用情况、产生该项商业秘密的开支情况等,有时可能仅作说明;3)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

(2)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证据1)被告获得、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信息载体及相关内容;2)与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比较情况。

(3)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证据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原告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证据;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举证责任的转移(1)原告在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之后,即可认定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2)被告予以否定的,由被告负相应的举证责任;(3)被告提出的相反证据成立的,仍由原告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3.“违法手段”推定规则的适应问题(1)接触+实质相同规则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以及被告使用的商业秘密又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经验法则,能够判断被告具有违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较大可能性,可以推定被告采用了违法手段获取了该项商业秘密。

(2)合法来源除外规则被告对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举证属实的除外。

公式:“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3)担心被刑事上滥用可以按此规则掌握.但以引用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宜。

侵犯商业秘密的取证方式_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内容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取证方式_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内容有哪些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犯商业秘密的取证方式_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内容有哪些一、取证方式有哪些现有的取证方式有自行取证、公证取证、手段取证、刑事取证和诉前证据保全等几种常见的取证方式。

调查公司跟踪取证是自行取证中的一部分,但是这种证据只能作为线索,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因为调查公司在中国是不合法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内容有哪些(一)权利证据对于原告来说,首先,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权利来源,权利人是自行研发的还是通过转让获得的,是独占许可人抑或普通许可人,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举证证明的。

(二)要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否采取保密措施要结合商业秘密具体的特性、所涉商业秘密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和保密标识的可识别程度来判定。

具体的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信息加锁、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的场所做出一些保密的要求。

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还是比较宽松的,原则上只要有明确的保密意向,并有相应措施,法院基本上都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实用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因此有些实验数据,哪怕是失败的实验数据,也应该认为有实用价值。

(四)秘密点的确定秘密点的范围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诉讼中最难的部分就是秘密点的确定。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恨不得所有的信息都是保密信息,范围非常大,但是诉讼代理人要从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当中去提炼,先排除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比如所处技术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不能被认为是技术秘密。

如果信息只涉及到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即可直接获得,这样的信息就不具有保密性,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这里强调的是简单组合,如果本身结构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仪器进行检验,这样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

怎样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怎样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针对商业 秘密侵权举证责任包含了侵权行为的证明,那么 如何提交呢?因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的秘 密性,调查和举证都受到极大的限制,而如何举 证呢?证明被告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方法
1、权利人应取得被控方获取、使用、披露 其信息的证据。 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一样,由于受取证手段
的限制,权利人完全靠自身能力难以获取这方面
直接、确凿的证据,往往需要求助于法院,由法
总被老师骂的小混蛋,想起那个老跟我吵闹的小同桌,想起放学回家的路与夕阳
院采取诉前或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措 施取得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免权利人提 供被控方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的责任。法院接受 权利人请求,在做出取证决定前,衡量权利人是 否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标准应当是权利人是否有 合理的怀疑。只有对权利人的请求做出上述审查
3、‘接触’是手段,‘相似’是目的,‘接触 相似’是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的基本要求。 所以,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的举
证责任包括证明自己拥有某项商业秘密,侵权人
与自己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非法接触,侵权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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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接近或非常接近自己的商业 秘密。 4、由于商业秘密范围非常广,对于承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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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应当注意鉴别两种信息的差异性是否属于被 控方的刻意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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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限制时,才有可能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 益,又有效防止侵害无辜者的权利。 2、权利人应将被控人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 秘密进行比较,判断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不一定是完全相同,但至少达到

泄露商业秘密如何举证

泄露商业秘密如何举证

一、泄露商业秘密如何举证第一、劳动关系问题。

在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中,首先要证明员工的向人,即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与企业有劳动关系(或曾经建立劳动关系),是企业的员工。

证明劳动关系比较容易,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表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第二、商业秘密存在。

要证明存在商业秘密,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商业秘密。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句话有这么几个意思:1、商业秘密必须为权利人掌握,不为公众知悉;2、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或者可利用,不是虚无的理念、思想等;3、商业秘密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如果这个秘密不能为权利人创造经济效益,那么就不称之为商业秘密;4、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而是任何人通过正当途径都可以掌握,也不能认为是商业秘密。

弄清楚了什么是商业秘密,那么我们再来看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企业存在某种商业秘密。

第一个重要问题是证明该秘密为企业所掌握,不为公众知悉,比较明显的如专利技术、企业独有的管理方案、服务方案、生产方式方法、财务资料等,都可以认为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二个重的问题是证明这个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要证明产生经济效益,一般可以用企业的销售发票、发货单、客户反馈、会计资料等。

第三个重要的问题企业对这项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个可以用企业内部文件规定,或者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等等来证明。

只要能解决上述的三个问题,就可以证明企业存在某种商业秘密。

第三、员工掌握商业秘密。

要证明员工是否掌握某种商业秘密,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举证:1、员工的岗位。

员工的岗位决定其是否能接触到商业秘密,如技术负责人,就会接触某些特有技术、专利技术等,在这一点,一般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聘任书、任命文件等来证明。

2、员工签收证明等,这个是最明确的,如员工借阅保密文件、或者财务资料等,都可以证明其掌握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侵害商业秘密起诉要点

侵害商业秘密起诉要点

侵害商业秘密起诉要点在商业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不幸的是,有时候商业秘密会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企业的权益,起诉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本文将介绍侵害商业秘密起诉的要点,以帮助企业正确维权。

一、确定商业秘密在起诉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被侵犯的是真正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以保密方式持有的关于商业活动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对其持有者构成商业优势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数据、客户资料、营销策略等。

确保所起诉的内容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这是起诉的基础。

二、收集证据在起诉过程中,充分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文件、邮件、录音、视频等。

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被侵犯的事实。

例如,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进入企业的私人数据库并窃取了客户资料,那么企业可以通过收集被窃取前后的数据库截图、系统日志等来证明侵权行为。

三、保密义务的存在在起诉侵害商业秘密时,需要证明被告方存在保密义务。

这通常通过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和内部规章制度等文件来证实。

保密义务的存在是起诉的关键要点之一,因为只有存在保密义务,被告方才会被要求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四、损害赔偿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方进行损害赔偿也是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

损害赔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经济数据、市场调研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损害赔偿要求。

五、禁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除了要求损害赔偿,企业还应要求法院禁止被告方继续侵权行为。

这可以通过申请临时禁令或永久禁令来实现。

临时禁令可以在起诉过程中暂时禁止被告方继续侵权行为,而永久禁令则可以在诉讼结束后长期禁止被告方继续侵权。

六、补救措施如果商业秘密已经被泄露或者侵犯,企业需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来减轻损失。

例如,企业可以要求销毁被侵权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副本、发布公告,并采取技术措施以防止泄露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关于原告的举证事宜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关于原告的举证事宜

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要求赔礼道歉等。

根据以上举证规则,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作如下举证:一、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客观存在方面的证据这是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

技术信息是有关生产制造方面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式、图样、程序、设计、制作方法、技艺、制作工艺、制作工序、产品配方、汇编等;经营信息是有关经营和决策方面的信息,涉及一个企业的组织机构、财务、人事、经营等方面,一般包括企业组织机构的变更计划、企业人员改组调配计划,企业经营资信状况,企业财务预测、资产购置计划、产品推销计划、广告计划、客户名单及其档案、原料来源、经营贸易额、价格底牌等与市场经营相关的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的《若干规定》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是需要经过诉讼而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并应指出具体的保护范围,确定秘密点。

这些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图纸,也可以是实物。

二、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权属方面的证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若干规定》对权利人的界定为“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通过自身开发而取得的,有的则是通过转让而获得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所有权人是合格的当事人,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的人则不能主张权利。

那么仅有使用权方面的证据,能否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呢?一般认为对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人,可以起诉主张权利;对于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人,是否可以起诉主张权利,尚有争议。

我认为如果所有权人不主张权利,那么使用权人可以主张权利,但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通知其他使用权人参加诉讼,如他们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则以主张权利者为原告,根据其权利被侵犯的市场份额相应程度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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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各类众多民事案件中是举证难度较大、较复杂的一类,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维权难度相对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复杂性和难度又更胜。

难点和复杂点就在于举证点多、举证困难。

原告举证的思路可以遵循以下五个步骤:第一、确定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二、证明被侵权的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第三、证明原告对主张的“商业秘密”享有权利;第四、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五、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本文着重从这五个方面分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举证思路:
一、确定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包括两大类,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原告首先要明确被告侵害的是自己的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或是两者兼有之。

无论是技术秘密或是经营秘密都需要确定秘密点。

主张设计图纸或者生产工艺构成商业秘密的,要具体说明哪些内容、环节、工序构成技术秘密。

主张的技术秘密点不宜过宽,笼统的主张技术信息全部构成商业秘密这样会增加举证难度,不易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同样也需要指出构成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例如,主张被告对客户名单构成侵权,不能笼统的称这些名称构成侵权的客体,而应当明确其中哪些内容,如交易习惯、交易规律、客户特殊要求、交易价格等,构成商业秘密。

二、证明被侵权的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具有商业价值”;三、“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全部具备以上要件的,应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1、不为公众所知悉
原告主张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就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负有举证责任。

但是,这一要件属于消极事实,对此原告的举证难度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由被告对该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进行举证。

但这不代表举证责任完全归于被告,对于技术秘密而言原告可以提供技术开发过程、提供技术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完成初步举证;对于经营信息,例如客户信息,原告可以举证其与客户发生交易的相关证据,比如合同、款项往来凭证、客户拜访记录,自己为这些信息的形成所付出的劳动、金钱和其他努力。

证明这些信息与公共领域信息的区别,被告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2、具有商业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司法实践中大多不需要对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作出特别的举证,也极少有被告会提出抗辩意见,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具有经济价值性或实用性。

究其原因是商业秘密的价值具有显而易见性,是可以通过已知的事实推定出的另一个事实。

3、采取了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具体保密措施进行了列举:“(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指出法院在审查原告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时可以参考如下因素:(1)有效性:原告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被保密的客体相适应,以他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不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为标准;(2)可识别性: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足以使全体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能够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3)适当性:保密措施应与该信息自身需要采取何种程度的保密措施即可达到保密要求相适应。

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别,一般情况下,适当性原则并非要求保密措施做到万无一失。

对于原告在信息形成一段时间后才采取保密措施的,应结合具体案情从严掌握审查标准,如果确无证据证明该信息已经泄露且对此也不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保密措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也就是说,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一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并不十分严苛,只需要达到“初步证明”的程度即可。

既将举证责任的重心倾斜给了被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对于何为“初步证明”仍存在解释的余地。

三、证明对主张的“商业秘密”享有权利
商业秘密的获得途经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自行开发获得,二是通过转让获得。

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获得,商业秘密权利人都应当对商业秘密权属进行举证证明,这是原告诉请能够获得支持的权利基础。

例如举证商业秘密的载体、开发过程等,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还应该举证该商业秘密的原始来源。

四、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构成侵权的一般原则是:(1)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是否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2)被告是否不正当地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秘密性,因此侵权行为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对于原告来讲对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直接进行举证非常困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告的
证明要求以往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的原则。

也就是说原告只要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被告接触了该商业秘密,就可以推定其构成侵权。

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获得该商业信息的正当性或者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该条明确了,对侵权行为这一事实,原告的举证责任只是提供初步证据,达到“合理表明”的程度即可,既将举证责任的重心倾斜给了被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对于何为“初步证据”,何为“合理表明”仍存在解释的余地。

五、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损害金额的认定是商业秘密诉讼的重点和难点,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关系到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和侵权人责任的承担,还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都难以举证。

原告在诉讼中要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作用对财务进行审计提供损害金额的计算依据,权利人和侵权人对侵权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有约定的可以依约定主张损害赔偿。

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案件类型,无论是法官的审理还是权利人的维权都存在较大的难度。

希望以上分析能够带来一点有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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