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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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十八号文主要相关政策对比

新老十八号文主要相关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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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五免五减半
政策面基本无变化;执行面“动态调整”很利好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符合现在产业发展规律
市场政策
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
利好
采购政策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利空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新老十八号文主要相关政策对比
主要政策
老18号文
新18号文
新老对比
财税政策
1: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基本无变化
2:对(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 μm的。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
资金更加明确和更加针对集成电路产业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

房地产新老项目抵扣细节问题

房地产新老项目抵扣细节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也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简称房地产销售),依据财税36 号文及其附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18 号公告公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结若干增值税政策要点如下:般扣地价,地价要票据。

注:房地产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适用税率11%.销售额的计算公式: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宁(1+11% )。

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扣除按比例,不超实际付。

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计算公式: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地价款的扣除情况O注: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

配套不做价,不计入可售。

注: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即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简易计全额,不扣地价款。

注:房地产销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售额,按照征收率5%计税,不得扣除对应的地价款。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宁(1+5% )。

般老项目,简易3年征。

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5%计税。

在建工程转让及后续开发的财税政策综述

在建工程转让及后续开发的财税政策综述

在建工程转让及后续开发的财税政策综述自2016年930政策以来,随着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对房地产行业不断调控及限额、限售、限贷等分项政策的持续执行,对于房地产全整个行业来说,持续经历着政策高压控制及经营的寒冬,特别对于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说,日子过得相关煎熬,部分企业为了生存,将正在建设的项目进行转让以换取经营资金维持企业的运转,下面针对在建工程转让及后续开发涉及的财税政策进行简要梳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1.销售方转让在建工程的增值税处理销售方转让在建工程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同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即转让在建工程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销售方转让在建工程的销售额确定销售方转让在建工程,分新老项目分别确定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在建工程是房地产企业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属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项目。

因此,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工程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的销售额确定规定,而不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中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确定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6号文税收图表解析

36号文税收图表解析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计税表项计税率/收到预收款(预征税款)申报/计算税款进项抵扣问题目税征收率简5%应纳税额=含税价款÷(1+5%)×5%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土地款,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易预征税款=预收款÷(1+5%)×3%申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款计老税项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目一(1+1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般预征税款=预收款÷(1+11%)×3%销项税额=销售额×11%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一计申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款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般税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新一1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般(1+1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目计预征税款=预收款÷(1+11%)×3%销项税额=销售额×11%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一税申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款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般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小5%预征税款=预收款÷(1+5%)×3%应纳税额=含税价款÷(1+5%)×5%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土地款,可代开专票。

简易规申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款计税模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最新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优化和调整,工程施工行业在增值税改革后也迎来了新的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办法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为广大建筑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的最新政策进行解读。

一、简易计税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率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为3%。

对于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申报1. 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应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2. 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应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并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四、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抵扣简易计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其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五、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期限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期限与一般计税办法相同,即按月申报纳税。

总结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的最新政策,为广大建筑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筑企业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合理选择适用范围,确保合规纳税。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

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各级政府纷纷推出相关政策以促进老旧屋的改造和翻新。

这些政策旨在提升老屋的舒适度、安全性和能源效益,同时保护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遗产。

首先,政府鼓励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包括经济激励措施。

例如,提供财务补贴或低息贷款,以减轻改造成本压力。

有些地区还设立了专门的基金,为老屋翻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增值税和房屋税等,为老屋翻新提供经济支持。

其次,政府出台的政策还着重强调老屋翻新改造的环境友好性。

政府对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的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同时,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和照明系统,以降低能源消耗。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老屋的可持续性,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支持。

相关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帮助屋主了解翻新改造的技术要求和流程。

同时,政府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过程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

政府还鼓励居民社区参与老屋翻新项目,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推动整个社区的发展。

最后,政府着眼于保护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遗产。

政府加强对文化遗产建筑的保护,设置相关限制措施,鼓励屋主在改造过程中保留和修复历史元素。

同时,政府还提供专门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以鼓励屋主对有历史价值的老屋进行保护和维修。

综上所述,老屋翻新改造的政策为提升老旧屋的舒适度、安全性和能源效益提供了重要支持。

这些政策涵盖了经济激励、环境友好、规划管理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方面,并倡导居民社区的参与和共同发展。

通过政策的推动,老屋翻新改造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

养老服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养老服务增值税优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享受条件】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执行期】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备案。

二、养老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享受条件】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备案。

三、养老服务机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优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优惠内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又复杂了,不动产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大力税手

又复杂了,不动产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大力税手

⼜复杂了,不动产新⽼项⽬的界定问题⼤⼒税⼿不动产新⽼项⽬取得时间的界定问题各地国税地区⼝径国家税务总局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六)—全⾯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项⽬,以开⼯、完⼯还是产权登记时间⾃⾏开发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项⽬,以开⼯、完⼯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项⽬,是指:(⼀)《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建筑⼯程施⼯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期或者未取得《建筑⼯程施⼯许可证》但建筑⼯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建筑⼯程项⽬。

标注:这是教科书的回复,在这⼉我们先当⼀个标准列⽰着。

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房地产⽼项⽬,是指《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开⼯⽇期在 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

新、⽼项⽬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项⽬。

标注:提出租、售相同的原则,这⼀点对于房开企业的⽼项⽬,如果⽤于出租的,则仍认为属于不动产出租的⽼房产,可以简易计税⽅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般纳税⼈,出租⾃⾏开发的房地产⽼项⽬,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点也是得到了明确。

海南国税全⾯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6⽉8⽇财税〔2016〕36号⽂件中明确:房地产⽼项⽬,是指《建筑⼯程施⼯许可证》注明的开⼯⽇期在2016年4⽉30⽇前的房地产项⽬。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为项目新老之分,存在不同的计税方法。

而新老项目的判断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这对大部分纳税人是明确的规定,而对于部分未开工项目却存在了一个可规划的空间,即是选择成为新项目还是选择成为老项目的问题。

1、新老项目计税方法优劣对比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意:对于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仅限于简易计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那么,实际新老项目在计税方法上具体情况如下表:这意味着老项目在计税方法上具有选择空间,因此,如果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尚不确定其未办证项目究竟采取哪种计税方法更优时,其实是有必要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抢期办证的,一旦成为了老项目,多条选择多条路嘛,在计税方法的选择上争取了一定时间。

而如果您已经测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优于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则大可不必了,赏花踏青去吧。

2、影响计税方法选择的因素进项税额多少根据试点文件的有关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大家可以看到,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收负担是固定的5%,而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但可以进项抵扣。

因此,我们要算的第一笔账就是我们究竟能取得多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土地成本几何根据试点文件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大家可以看到,如果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适用扣除土地成本的规定。

因此,对于土地成本占比较大的项目,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尤其需要重点考虑这一点。

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

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

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近年来,我国城市老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推动老基建的更新改造。

为了更好地梳理这些政策,本文将对相关政策进行汇总和概述,以供读者参考。

一、建筑改造政策1.《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提出了对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和目标,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2.《城市老旧房屋加固改造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老旧房屋的加固改造标准和程序,以确保改造质量和安全。

3.《城市老旧建筑绿色改造指导意见》,鼓励老旧建筑在改造过程中采用绿色材料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

二、交通基础设施更新政策1.《城市老旧道路改造规划》,明确了城市老旧道路改造的重点和优先方向,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更新和完善。

3.《城市老旧地铁线路更新改造计划》,提出了对城市老旧地铁线路的更新改造计划,优化线路布局和提升服务水平。

三、水利设施改善政策1.《城市老旧排水管网更新规划》,以及时疏浚和更新城市排水管网,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和水质环境。

2.《城市老旧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对城市老旧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和更新,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稳定性。

3.《城市老旧水库修复工程》,开展城市老旧水库的修复工程,保障水库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公共设施提升政策3.《城市老旧医疗卫生设施升级计划》,升级城市老旧医疗卫生设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资源配置。

以上便是关于老基建政策的梳理和汇总,这些政策的出台将促进城市老基建的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品质和水平,为城市居民提供更舒适便捷的生活环境。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和落实,为城市老基建的改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篇示例:老基建政策梳理政策汇总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老旧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推动老基建的改造,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实施各项举措,帮助推进老基建改造工作。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作者:智能助理引言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Value-added Tax,简称VAT)取代营业税,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营改增带来了一系列的纳税筹划问题。

本文将从新老项目的角度出发,探讨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1.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适用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纳税方式。

2. 新项目的纳税筹划2.1 增值税税率新项目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的是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政策,房地产销售一般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性质可能会有不同的政策优惠。

2.2 合同约定在新项目的合同约定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谨慎考虑税务因素。

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款由买方承担,避免企业承担过多的增值税负担。

2.3 项目分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新项目分为多个分期,根据营改增政策,按照合同销售收入的年限来缴纳增值税。

分期销售可以将税款分散到多个年度,减轻企业的负担。

3. 老项目的纳税筹划3.1 余房退库销售方式对于老项目中的余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退库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

在退库销售过程中,可以选择以土地出让金减去退库金额的方式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企业的税务成本。

3.2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针对老项目中的余房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时要充分了解政策,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3 旧房改造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老项目中的旧房进行改造销售,根据国家政策对改造销售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通过旧房改造销售,企业能够降低纳税成本。

结论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纳税筹划问题,新老项目都需要企业精心筹划纳税方案。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近年来,我国的养老服务业迅速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消费市场也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是,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20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到2025年将突破3亿。

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此外,要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新的税收政策和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对新老项目进行纳税筹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利润。

一、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是指从增值税向营业税转移,通过将商品的增值纳税转变为销售额的纳税,实现企业纳税和财政收入的增长。

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所以企业的纳税筹划也需要做出调整和变化。

二、新老项目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新项目指的是在营改增后开发的项目,而老项目则是指在营改增前就已经开发的项目。

这两类项目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是不同的。

对于新项目,企业可以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如何降低税负。

主要的策略包括:1、合理规划销售方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分期付款、折扣促销等方式控制销售额度,以降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金额。

2、优化合同设计:合同设计中的条款是可以灵活控制税负的关键点。

例如,合同中可以加入免费赠送、定金、代金券等优惠活动,减少实际的销售额,并进一步降低税负。

3、明确项目定位:新项目的定位非常重要,不同的定位决定了不同的购房人群和销售策略。

如果将项目定位为低价位的经济型房屋,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销售规划,包括多个分期支付、附赠物业等,以减少税负。

针对老项目,企业需要通过对项目历史数据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策略。

通常情况下,老项目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税负压力,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纳税优惠政策,例如转让所得税特定政策、税前扣除、税收平衡等。

三、如何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在做出任何纳税筹划决策之前,企业需要对现有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其项目性质、规模大小、销售额、税负等情况。

通过对历史数据和预测数据的分析,企业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判断准确纳税策略的方向。

1、优化采取合同设计:选择合理的合同设计,是降低营改增后税负的重要方案。

2、选择税前扣除政策:对于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的时期内,一定要根据相应的规定选择税前扣除政策。

3、充分利用税收平衡政策:在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收平衡政策,采用资本化成本、不动产计入出租收入等方法等,从而减少税负。

XXX年十六条新税收政策

XXX年十六条新税收政策

XXX年十六条新税收政策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治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方法,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新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能够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对查实的项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运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查增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剩下的50%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名目》。

由财政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3号形式公布。

一、依照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进展的变化,对《2018年名目》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18年名目》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9年名目》详见附件。

二、《2019年名目》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9年名目》执行。

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3年1月1日往常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往常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18年名目》执行。

但关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18年名目》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9年名目》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能够按照《2019年名目》执行。

物资差不多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9年名目》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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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大部分省市关于建筑业“老项目”的认定,都直接引用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即有施工许可证的,根据其上面开工时间是否在4月30日之前,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按照上述规定,没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或没有注明开工日期,就不能确定为老项目。

而且,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5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分包业务如何判断。

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来看,我个人理解,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5月1日新签合同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

不过,有几个省市在解答营改增问题时,给出的尺度是比较宽的。

山东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海南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2017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17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17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税收优惠,是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政府助力企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建筑行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建筑税收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建筑税收新政策建筑业增值税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7-03-23 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01-19 财税[2009]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2016-07-06 税总发〔2016〕10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12-21 财税[2016]14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近年来,中国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成为了各大房地产开发商竞相争夺的焦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成为了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货物和劳务税改为增值税。

从2012年试点开始,到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我国的税收体制,对房地产行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房地产行业中,营改增政策主要影响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

在过去,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项目竣工时一次性缴纳的,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现在,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选择将土地增值税分期缴纳,这对于降低开发商的资金压力是非常有利的。

但对于一些老项目来说,由于其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也比较复杂,需要对其进行清算。

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首先明确一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项目的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这将决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其次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土地交易、划拨、政府补偿等方式。

最后是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产生影响。

对于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老项目,它们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缴纳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文件来确定,从而决定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缴纳方式。

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也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文件来确定,以此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在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也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的情况可能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包括简易计税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实际利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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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
(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
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

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9款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1、营改增前已经开发完毕的楼盘项目,但未销售完毕,营改增之后继续销售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一直未动工,营改增后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已
经动工,营改增后,继续开发的项目,一定是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占的比例很小,成本发票还没有收到,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第2款的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已经收到了大部分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总包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
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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