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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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双拥杯知识竞赛

双拥杯知识竞赛

赤峰市“卫士杯”双拥知识竞赛题一、双拥知识1、什么是双拥?答:“双拥”是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的简称。

拥军优属,即拥护人民军队,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拥政爱民,即拥护人民政府,爱护人民群众。

2、我军历史上第一个拥政爱民公约是什么时间公布的?答:1943年1月25日,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政治部发出了《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确定2月5日—3月4日为拥政爱民运动月,公布了我军历史上第一个拥政爱民公约。

3、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双拥工作会议是什么时间召开的?答:1991年1月10日至16日,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双拥工作会议。

4、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是什么时间成立的?现任领导小组组长是谁?答:1991年6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成立了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现任领导小组组长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

5、赤峰市已经荣获了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称号,请答出具体时间?答:从1993年起,赤峰市已连续7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分别是1993年1月、1994年7月、1997年1月、2000年1月、2003年12月、2007年12月、2012年2月。

6、赤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有哪些?答:(1)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2)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涉及全市性的问题,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一些重大问题;(3)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组织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7、赤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有哪些?答:赤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实行军地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有:(1)负责落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内政办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35号2007年4月5日)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安排2007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报到工作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4月底前完成档案审核、安置任务下达及档案转送工作,各地区要在2007年6月10日前完成报到工作。

各盟市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应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马上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马上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马上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马上办”工作制度》的通知厅各工作组、各直属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马上办”工作制度》经2019年第7次厅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2019年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马上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真抓实干、敬业奉献、担当作为的优良作风,预防和治理“懒官、庸官、乖官、巧官”和“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根据作风建设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及厅系统全体党员、干部。

第三条“马上办”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践行宗旨与树牢“四个意识”相统一,始终以退役军人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二)坚持问题导向与改革创新相统一,着力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解决消极懈怠、拖沓敷衍、回避矛盾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三)坚持目标导向与务求实效相统一,科学确定目标、指标、时限,落深落细落实工作责任,立足实际、把握实质、务求实效,以高标准党建推进业务工作高效率开展;(四)坚持雷厉风行与久久为功相统一,既紧抓快办、又按规矩办,既大胆先行先试、又严格依法依规,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五)坚持服务退役军人和依靠退役军人相结合,为退役军人提供“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服务,打通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最后一公里”;(六)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充分调动全厅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5•【字号】内政发[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2]3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现就我区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役。

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役;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兵退出现役。

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档案中凡有伪造和涂改档案材料等问题的,不予接收安置。

二、接收安置时间退伍义务兵从2001年12月底开始接收和登记,2002年2月底基本结束。

转业士官从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接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盟市下达转业士官安置任务、转送档案。

从4月份开始,各项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8月份基本完成城镇安置任务,10月份全部完成任务并汇总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安置工作。

三、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01年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2001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安置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民政、人武、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公安、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置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

政府和军队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置工作机构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政府只负责第一次就业安置。

退役士兵应当服从政府安排。

被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业、失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或者接收其就业。

第五条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安置时给予优先、优待。

第六条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接收安置。

在服役期间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生变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易地安置。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七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一)股役期满的;(二)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残情达到二等乙级以上等级,不适宜继续服役的;2、因病致残,经驻军医院证明,不适宜继续服役的;3、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经连续治疗1年未愈的;4、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5、服役期间,经苏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旗县级民政、人武部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役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内政办字[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28号2005年2月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1月17日)军队干部复员是国家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妥善安置军队复员干部,国家和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规定了军队复员干部有关待遇。

随着形势的变化,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给复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要充分认识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对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积极协调解决复员干部提出的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

对于复员干部提出的超出政策范围的待遇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善于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坚决防止复员干部互相串联,越级上访等无组织行为。

要教育引导复员干部特别是其中的共产党员,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服从大局,体谅国家困难,自愿投入地方经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各地接收安置部门要及时办理党员复员干部的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盟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各军分区、呼和浩特市警备区政治工作处: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亮丽内蒙古的重要力量。

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祖国北疆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组部等12个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人社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22号)要求,现就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目标,将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教育资源,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

构建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的教育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赤政办字〔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8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立即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权益保障工作。

2017年6月5日赤峰市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2006年以前到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安置后因个人原因未报到、安置后未上岗、安置后下岗的军队转业志愿兵(士官)。

二、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工作部署):5月23日至5月31日各旗县区要认真研究部署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方案,根据退役士兵相关数据采集结果,初步掌握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基本情况。

(二)第二阶段(报名登记):6月1日至6月30日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持退役转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有档案的带本人档案到嘎查村(社区)报到。

工作人员要认真登记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的身份和社保信息,掌握工作现状、家庭收入等情况。

苏木乡镇(街道)汇总后报送旗县区民政局,形成基础数据。

(三)第三阶段(甄别核实):7月1日至7月20日各旗县区民政、人社部门按照数据采集和报名登记信息,进行认真甄别核对,为具体组织实施提供详细数据。

(四)第四阶段(组织实施):7月21日至10月31日各部门相互配合,给符合条件的下岗转业志愿兵(士官)全面落实各类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内政字[200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内政字[200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内政字[2002]90号2002年4月22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转业土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负责安排工作的旗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

有关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来源(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二)按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三)对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城镇退役土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一)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向入伍地或批准安置地的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军队改革发展,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范围本通知所指退役士兵是指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役士兵:(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四)烈士子女士兵。

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符合入伍时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愿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接收安置办法(一)国有企业(中央驻自治区国有企业、区直企业、盟市所属企业和各部门管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各企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中央驻自治区国有企业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直接上报,区直企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其它国有企业由所在盟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内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1〕34号2011年3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区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12月武警上海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经本人书面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三)作转业安排的各类士官、1至4级伤病残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要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接收。

二、接收安置时间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义务兵于3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于5月底前完成。

各盟市安置办公室要在6月10日前报送各类退役人员统计表,安置工作要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9•【字号】内政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3]2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

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退伍义务兵从2002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

退伍义务兵从2002年12月底开始接收和登记报到,2003年2月底基本结束。

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3月中旬向各盟市下达安置任务、档案转送。

4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及安置前期准备工作,5月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时间要求。

三、加强教育管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今年退役工作的特点,结合退役士兵实际,以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服从部队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珍惜军人荣誉,保持人民军队光荣传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33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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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公布日期】2019.1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各盟市要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政府促进就业相关内容统筹安排,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本地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扎实有效。

二是要采取多种渠道宣传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及优惠措施,引导退役军人积极踊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三是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制定本地区退役军人参训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训流程、补助标准等,做好与《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的有效衔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6•【字号】内政办字[2004]275号•【施行日期】200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75号2004年7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等十五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建设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第一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第二条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当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内政发[2011]3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6【实施日期】2011.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1〕34号2011年3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区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12月武警上海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经本人书面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三)作转业安排的各类士官、1至4级伤病残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要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接收。

二、接收安置时间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义务兵于3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于5月底前完成。

各盟市安置办公室要在6月10日前报送各类退役人员统计表,安置工作要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2019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对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工作的数据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实施的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退役军人事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完成退役军人事务部统计工作各项任务,对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的各项业务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各类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为贯彻落实中央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提供数据依据,依法实施统计监督。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划财务处是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退役军人事务部业务指导下,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对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各相关处(室)配合规划财务处进行数据审核,负责本部门业务数据台账管理和审核,在规划财务处统一组织下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与规划财务处密切协作,加强培训、指导、检查和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可靠。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民营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

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既有助于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意见》强调,要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加强项目扶持、优化供地保障、降低要素成本、强化金融支持、落实税收优惠,完善相关机制建设、加强服务宣传工作,为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提供一定支持。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制定具体措施,科学设定标准,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实现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党委统战部、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部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军种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供应保障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思想认识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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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负责安排工作的旗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

有关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域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来源
(—) 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按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对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
(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向入伍地或批准安置地的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安置工作机构依据本人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

(三)经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签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领取通知书》,在30日内,领取自谋职业—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七条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城镇退役土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原则上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参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及退役士兵服役年限确定。

具体参考标准:
(一)退伍义务兵和初、中级复员士官:旗县不低于15万元;盟市不低于1.7万元;
(二)转业士官:旗县不低于2.5万元;盟市不低于3万元;(三)伤病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三等乙级起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加2000元。

同一城区内,自谋职业补助金应统一发放标准。

以上参考标准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调整。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退凭安置工作机构出具的落户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

第九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兴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补助金不予收回;其军龄与重新就业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部队的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三)自愿回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各级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及人才交流中心,应适时发布用人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的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下列退役士兵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一)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二)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不服从分配的;(三)申请暂缓安置本人要求保留安置权的;
(四)安置工作机构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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