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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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four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aw 国际商事合同法

K e y T e r m s

Contract

Offer

Acceptance

Remedy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英美法系:promise 允诺 estoppel “禁止反言”

大陆法系:mutual assent 合意

我国《民法通则》:agreement 协议

二、合同法及其立法体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该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书面的或口头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可通过当事人的行动来推定他们的意思。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

案例一

荷兰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出电传:“供应300台起重机,型号HVDS,每台CIF天津15万美元,合同订立后1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五日内电复。”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来电,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请问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offer)

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可以书面、口头或行为方式作出。

要约人:offeror 受要约人:offeree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主体)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to treat):

也叫要约引诱、询盘,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他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对要约邀请人没有约束力。

如商品目录单、报价单和一般的商业广告

订货单和特殊的广告——悬赏广告public offer则可以构成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愿意按照要约所提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且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内容)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不是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主要交易条件是明确的、完整的和无保留的

(名称、价格、数量)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时间)

交错的要约:cross-offer

3、要约的拘束力

(1)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一般没有约束力

但是否需要给予回应,情况不一。

(2)对要约人的拘束力:A. 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B. 无条件撤回 C. 要约的撤销

revocability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CISG有不同规定

1、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1)期限届满而自动失效(2)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3)拒绝失效(4)因实质性变更而失效

*反要约(counter-offer):也叫还盘,是要约的一种,应具备要约的各项要件,实质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案例二

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要点分析

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a、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b、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c、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

(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二、承诺

1、概念:acceptance ,也叫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

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主体)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

像镜子一样反射要约的内容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从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出发)(时间)

*有效期的认定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形式)

案例三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出要约限10号复到有效。7号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要约,正常情况下两日可到,但是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号下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

若我出口企业于11号上午将该批货物转售于一法国公司,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若11号该批货物市场价格上涨。我方应当如何处理更为有利?若11号该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我方又当如何处理更为有利?

——逾期承诺的认定

逾期承诺 Late Acceptance

*逾期承诺: I、不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的承诺

II、在有效期内作出,但在有效期后到达的承诺

III、正常情况下本可如期到达的承诺

逾期承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要约人不受其约束。但下述两种情况属于例外:

①《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承诺仍有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②《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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