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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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中 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 刑法、 刑法、应受刑罚惩 罚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
安徽亳州王永林特大 黑恶团伙犯罪案开庭审理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是区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另类观点
哲学家生产观念, 诗人生产诗, “ 哲学家生产观念 , 诗人生产诗 , 牧师生产说 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 教,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而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向 市场。 市场。” ——马克思 ——马克思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是社会健康的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 ——(法)迪尔凯姆
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 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 迫、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等。 4、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犯罪客体 的社会关系。 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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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的具体概念。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是关于犯罪的经典论述。
这段论述既深刻又简练地指出了犯罪的阶级实质及其产生的条件,阐明了犯罪与现行统治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秩序。
其次,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所谓“孤立的个人”,是指某一社会统治秩序下单个的社会成员,既有敌对阶级的,也有本阶级内部的。
“孤立的个人”之所以反抗现行统治关系,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可能是政治性的,如意图推翻现行统治,建立新的统治;有的则可能是非政治性的,如为了满足一时的欲望、要求和利益而实施犯罪。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刑法学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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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 成 • 刑法是否对犯罪构成要素已作完整表述 • 前者又称完结的或封闭的犯罪构成。 前者又称完结的或封闭的犯罪构成。 • 后者又称开放的犯罪构成。如“违 后者又称开放的犯罪构成。 ……规定 规定” 反……规定”。
•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 ——人大冯军版教材为:单纯的和混合的构 ——人大冯军版教材为: 人大冯军版教材为 成 • 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的划分。 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的划分。 • 前者系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 均属单一的构成。如重婚罪——单一客体 单一客体、 均属单一的构成。如重婚罪——单一客体、 单一行为、一种罪过形式。 单一行为、一种罪过形式。 • 后者指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构成。 后者指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构成。 • 又可分为选择的构成和并存的构成——张 又可分为选择的构成和并存的构成——张 • 并存的构成两种行为须同时具备。如强奸罪, 并存的构成两种行为须同时具备。如强奸罪, 缺目的行为则可能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缺目的行为则可能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以上判断,由形式到实质;由抽象到具体; 以上判断,由形式到实质;由抽象到具体;由客观到主观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 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的有机统一 。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 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前者系指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 罪构成。 罪构成。 后者系以总则条文就犯罪构成加以修正的犯罪 构成。 构成。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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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不同,解决的是犯罪成立
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犯罪构成是经过刑法的选择,决定一个行为 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 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 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综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判断精神障碍。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早期或者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部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
(4)老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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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差别
普通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 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
减轻的犯 罪构成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法律后果 应受惩罚性与免予刑罚处罚
思考案例
甲是某刑事案件唯一的证人,司法机关找 到他的时候,基于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他拒绝说话,不作证。此时,甲的行为是 否构成刑法305条的伪证罪或是310条包庇 罪? 答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时犯、隔地犯两种类型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
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加 减身份)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公诉罪
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
刑法关于亲告罪的规定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的起源 犯罪构成从程序意义法到实体意义法
刑法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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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 以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为根据,危害行为可以分为 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1.作为 (不应为而为之)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 危害行为。 作为除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2)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3)作为是由人的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孤立 的、单个的动作。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特征的概括和抽象,旨在从一般意义上解决“什么是 犯罪”的问题,其在刑法犯罪论理论体系中居于基础与核心的地位,是犯罪 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逻辑起点。
是不是犯罪 是什么犯罪
第一节 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既强 调犯罪的实质概念,亦注重 犯罪的形式概念,以同时揭 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 征的概念。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为标准进行划分) 1.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1)实行行为是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它是由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所确定的。 (2)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3)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不作
为未
必须
应当履行作为义务
必可 罚
现实履行作为义务
作为 保护对象遭受危险
(法律上的应该:应然性)
(现实上的应该:必要性)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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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平面式
前苏联的犯 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吸收大陆法系犯罪论理论的 基础上,加以改造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1、犯罪构成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3、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以法的阶级性和犯罪的社会 政治特征为基础,主张实质的犯罪构成。
●20世纪50年代,我国直接从苏联引进了犯罪构成理论, 并有了初步发展;文革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得以重新恢 复并取得重大进展。当前有“去苏俄化,渐德日化”的 趋势,形成了维持派、改良派和改革派的不同学术阵营。
犯罪客体
(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 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 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某种犯罪常见的犯罪构 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 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分化 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 成。
类 法定分类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 三节 犯 罪构成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所作工作分三个阶段: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 对行为进行定性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犯罪构成 与犯罪 概念的 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联系:
基础
犯 罪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论 之
具体化
区犯罪 别:
功能不同
及
犯罪概刑念重在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回答“什么是犯罪”, 犯罪具事有哪些基本特征;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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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 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 样的社会关系。 •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 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 畴。社会发展了,社会条件变化了,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 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就允许做,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 •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衡量社会危害性是大是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不仅要看 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有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 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 三是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犯罪构成的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 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在论述犯罪构成的时候,有必要明确犯罪构成与 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
犯罪构成的概念
•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 •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 化。 • 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 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揭 示的犯罪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 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 • 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 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犯罪构成 也通过犯罪成立必备的诸要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具 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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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第四章 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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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1、二要件说。 •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行 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部分。 •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两部分 。
• 2、三要件说。 • 一种认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密不可分 的有机整体,主张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要件。犯 罪构成应是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 • 另一种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 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客体不是 构成要件。
•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 身份犯是指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 的犯罪。 • 非身份犯是指不需要特殊的身份构成的犯 罪。
• • • • • • •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①侮辱罪(246条) ②诽谤罪(246条)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 ④虐待罪(260条) ⑤侵占罪(第270条)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一、犯罪的界定 违
合法行为
法
犯罪
行 为
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
• • • • • • 一、犯罪的本质 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 (1)权利侵害说。 (2)法益侵害说。 (3)义务违反说。 (4)折中说。
• 2、马克思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 马克思、恩格思对犯罪本质的认识是建立在对 资产阶级犯罪观的基础上的,他认为 “犯罪-孤 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大一样也不是 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 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哪些把法和法律 看做是独立的一般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幻想家才会 把但在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全集3 卷379页《德意志意识形态》)“蔑视社会秩序 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2卷416页) 从而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本质。
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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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采纳此种模式。
下午5时13分50秒
6
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
“(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
为。(二)轻罪,指处五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 五十马克罚金(法律如未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时,或任何数额 罚金的行为)。(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 下罚金的行为。” 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 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
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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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之所以提出犯罪概念形式定 义是受大陆法系罪刑法定思想制约—严格限定 只能以法定的要件形式去判断行为,“无法无 罪、无法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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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立法原因: (1)历史原因。法国大革命前夕,罪刑擅断主义盛行,
侧翻于稻田,将正在插秧的甲、乙两人撞死。谭某构成犯罪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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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意义
(一)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
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 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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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与李某(女,1999年10月5日 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11年7月开始谈恋爱。2013年7至8月 间,张某与李某在李某家先后3次发生性关系。对张某的行为, 处理正确的是() A构成强奸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 事处罚
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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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构成的特征
1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是 指成立或者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 包括许多要件,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被 分为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 面。 2 .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要件是 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 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任何一种犯罪,都可 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 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 成的要件。因此,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同其他事实相区别。 3 .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换言之,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 必须由刑法规范加以规定或者包含。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 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归纳起来存在以下3种类型: 1.形式概念,是指对犯罪仅从 法律特征 上定义,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 征。其典型表述 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其典型 表述 为: 犯罪是危害 ( 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 。 3.混合概念,即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 本质特征 和 法律特征 两个方面对犯罪进行界定。其 典型表述 为: 犯罪是指违反 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犯罪构成的概念
1.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1)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 罪概念的具体化。 (2)二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 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 以便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的;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 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 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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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
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
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
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
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
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
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
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
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
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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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王某作为婴儿的父亲, 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 中的主体要件;从遗弃罪的客体要件分析,王某的 行为造成婴儿的死亡,侵犯了婴儿的生命权;王某 曾明确表示“要求放弃一切抢救治疗”,可以认定 为王某的主观上为故意成立,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这样王某是否构成遗弃罪就要看其客观方面了,对 于何为客观方面中所指的“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法律规定的很原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 以酌定,妥善把握。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遗弃罪,正是因为持 该种意见的学者认为王某明知放弃治疗会导致婴儿 死亡而仍然要求医院放弃治疗,主观上情节恶劣, 而最终婴儿死亡在客观上也造成恶劣结果,所以认 为王某应以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 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要构成遗弃罪,必 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必须是对受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的人;二,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四,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 恶劣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 件,我们才能认定构成遗弃罪。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简单客体与 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第二节
一、概念
犯罪对象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 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 物。 特征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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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联系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 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 担的法律后果。
不仅是违反刑法典,而且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规定和行 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不应受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刑罚惩 罚的问题。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不需要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刑罚惩罚,但考虑 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悔改等表现,从而免 予刑罚惩罚。免予刑罚惩罚说明,行为还是犯罪,只是不给予刑罚惩罚罢了,它 与无罪不应当受刑罚惩罚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混淆。(入室盗窃时发现存折, 但财产太少,将存折放回)
择一
重罪 三年以上
轻罪 三年以下
自然犯:指的是某些行为(如强奸、抢劫等)本身即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的 性质,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犯罪。
法定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 为贯彻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犯罪。(大量盗伐树木违反森林法)
理论分类
隔地犯 隔时犯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 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从而普通的犯罪 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记述:事实认识可以确定(杀人) 规范: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
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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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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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是一切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共有的特征;决定 了该行为是否是犯罪,是否适用刑罚。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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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
1、侵犯的客体。 2、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罚金的行为。
(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下罚金的行为。”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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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形式化
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 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 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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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原因: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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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幼女在恋爱过程中 偶尔发生性关系,没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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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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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注意:义务的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产生的义务。
A.危险物管理义务。例如:饲养藏獒、设置广告牌、机动车 所有人阻止危险人员驾驶车辆。
B.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管教;成年人之间不存在监督义务。
4.结果犯与行为犯。 结果犯:行为与结果可能不同时出现,如故意杀人。 行为犯:行为与结果无论从事实或逻辑考虑,都不可能存在 时间差。如强制猥亵、强奸、伪证。
5.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继续犯:犯罪行为持续,法益也持续受到侵害的犯罪。 典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以拘禁为手段)、特 定的重婚罪(法律婚+事实婚)
危害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危险状态。
C.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提供有毒食品后的救治义务 ;野炊后的灭火义务。
先前行为不限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不产生救助义务。
(2)基于保护法益的责任而产生的义务。
A.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警察、消防员、父母。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 禁谎报火警。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犯罪构成
四要件理论: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注意:P51 案例分析的答题逻辑。
第五章 犯罪客体
一、什么是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般用“法益”这一概念。
注意:保护法益的依赖程度,是否属于唯一的,最重要的依 赖手段。
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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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男,31岁,农民。 被告人周某于2002年2月某日夜,窜到本村女青年王某(未 婚)家叫门,口说脏话,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当即遭到王某 的严厉斥责。然而周某却对其威胁说:你小心点,以后我叫你 死在我手里。之后将王家的树苗拔走三棵,折断两棵离去。 提问: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违反刑法,应当受 刑罚惩罚的程度?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所造成或可能 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具有如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表现为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 的侵害,社会危害性的量即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程度。 2.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即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3. 社会危害性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如可分为实际的危害和 可能的危害;物质的危害和非物质的危害。 4.社会危害性价值判断标准。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统一。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关于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定义 仅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 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 2、犯罪的实质定义 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3、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在这类定义中,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 的行为。
具体地说,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 1、取决于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 2、取决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取决于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及其心理态度。 同时,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观念上要注意: 1、要用历史的观念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要有全面的观念。 3、要抓住社会危害性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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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对罪犯行为的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阐明。
1.犯罪的形式概念
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即将犯罪表述为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
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即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2.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一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
3.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概念。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被认为是犯罪混合概念的典型立法例:“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整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基本特征
(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征。
A.犯罪行为具有侵害性
B.与社会主体意志的不相容性
②社会危害的内容p45
③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思考: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A.行为侵犯的客体
B.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C.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2)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思考:行为违反刑法符合犯罪构成后还要不要考虑社会危害性
(3)具有受刑罚惩罚性
注意:应不应受刑罚处罚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之间的区别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A.“犯罪的确证”(中世纪纠问程序中的一般审问和特别审问制度;犯罪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加以确认)
B.犯罪事实(1581意大利)
C.“犯罪构成”(先由克莱因从罗马法中译出用于诉讼法;19世纪初费尔巴哈将其作为刑法上的概念使用;而后由贝林格、麦耶、麦茨格尔,小野清一郎等人进一步发展)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三段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抽象事实判断)
构成要件该当性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特征。
2.违法性(具体客观判断)
3.有责性(具体主观判断)
2.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层次一:本体要件(实体要件)
A.犯罪行为:作为、不作为、持有
B.犯罪心态:蓄意、明智、轻率、疏忽等
强调(基于法律规定)国家意志、公诉权利、保护国家
(2)层次二:责任充足要件(合法辩护)
A.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未成年、精神病
B.行为是否合法:有无政策性危害、正当防卫
C.其他可宽恕的事由:被胁迫、警察圈套
强调(基于判例总结)个人辩护、公民权利、制约国家
3.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
a.犯罪主体
b.犯罪的主观方面
c.犯罪客体
d.犯罪的客观方面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特征
A.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B.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C.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2.犯罪构成与犯罪的关系
(1)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
(2)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规格和标准
3.我国关于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行为的自然人。
有的犯罪构成要求特殊主体。
少数犯罪,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
(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等。
4.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既遂的、单个人实施的犯罪,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行为的发展变化阶段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变更、修改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包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两类。
如:故意杀人致死、故意杀人未死、图谋故意死人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表述情况为标准
叙述的犯罪构成,或称完美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简单或详细叙述的犯罪构成。
空白的犯罪构成,或称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未将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明白的揭示,而是需要援引其他规范来说明的犯罪构成。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容具备、选择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如:伪证罪的主体、行为选择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