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简化采购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及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科研、贷款、捐赠等其它配套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但不含发改委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厦门市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规。

第五条学校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对学校各项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可以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室、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信息中心、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采购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审定学校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三)审定学校特殊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实施方式;

(四)审定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

(五)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各项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挂靠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采购的具体执行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在纪检监察与审计室的监督下,组织需求部门抽取采购代理机构;

(三)接受招标采购申请,审核项目相关资料,按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四)对学校特殊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实施方式向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五)经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实施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程序的具体执行事宜;

(六)开展对学校各部门自行采购工作的指导;

(七)负责学校统一招标采购过程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需求部门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申报、论证、参与采购活动、合同签订、联系供货、验收、资产登记、报账等事宜,组织实施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各需求部门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一般3-7人,由各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组成,可以包含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员等。各部门采购工作小组人员名单须报采购工作办公室备案。

需求部门应强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合同签订、内控机制建设、质疑投诉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重视采购人员配备,完善部门采购实施细则,妥善保管采购过程中的相

关材料。

第三章采购权限

第九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进口产品采购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填写《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不在《厦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还须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2),详细论证采购的理由,属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进口论证需邀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工作办公室参加,按厦门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当年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或者由学校自行采购。此类项目采购权限的分配是: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经采购项目经费审批人审核批准后,原则上由需求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不必报送采购工作办公室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经经费审批人审核后,由需求部门择优采购,通用类货物各部门应尽量选定万翔等厦门市财政局确定的网上

电商平台的自营产品,或信誉良好的大型连锁超市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原则上由需求部门至少邀请三家供应商(或者选择三家主流网商的自营产品),根据“货比三家”原则择优采购。“货比三家”既可比价格,也可比质量和性能,还可以综合择优采购,最终形成《部门自行采购项目评审报告》(附件3),在办理合同审批和财务报账时提交。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需求部门应报送采购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且1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购工作办公室可以通过竞价平台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者通过校内自主招标(主要指一些通用类货物,如计算机设备、家具等),校内自主招标原则上采用询价方式按最低评审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备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

第十一条对单次采购金额较小,年度采购累计额度超过15万元的(如广告服务、网络综合布线、零星办公家具等),相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采用招资质的办法,确定若干家供应商。

第十二条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按有关预算管理规定需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的,由采购工作办公室送审,并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控制价办理备案;不属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