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修正案解读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
Time not only allows you to see through others, but also allows you to recognize your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年3月,通过了新的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有很多个亮点,不同人有不一样的解读,新民法总则中的内容也存在着让别人不了解的地方,许多人对其的重大误解,那么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呢?下面就和一起从下面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2017年3月,通过了新的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有很多个亮点,不同人有不一样的解读,新民法总则中的内容也存在着让别人不了解的地方,许多人对其的重大误解,那么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呢?下面就和一起从下面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
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
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新修订民法总则八大亮点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这次民法总则修订的八大亮点如下一、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二、胎儿也有继承权《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八条--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
02
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事活动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指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是指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民法通则》 第8条将其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一)我国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演变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则》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2014年11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出现了 “公序良俗”这一表述。
但是,究竟是判定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需要慎重处理。法官在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时,还需注意: (1)只有当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足,法律对于某项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时, 法官才可以借助该条文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因此在性质上该条文 为补充性的强制性条款。当法律对于某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时,便无从适 用该条文。 (2)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习惯”可以作为民法的渊源,在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可以依照“习惯”进行裁判,但该“习惯”仅仅限 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01
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学者认为,广义的合法性概念涉及广泛的社会领域,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 用性。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合法”。在政 治学中,合法性一词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在公法特别是行政法领域,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 在现代法治国家,合法性既是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公民活动的基本原则, 也是经济活动、市场交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遵循。本条规定的“民事 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合法 性要求。
2017年新法规与案例分析
(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1.对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缩性解释: 限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行为。
【法条指引】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4年
历时13年 七次审议
2017年3月
2007年
201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 (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三)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四)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民法的作用: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 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
为什么要编撰民法典?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例如:张三网购一台热水器,因漏电使其遭受伤害。
为什么一开始不颁布民法典? “任何编纂法典的举措,想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利的 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
1986 年《民法通则》 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
限制行为能力人:几岁? a.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前规定的是10周岁)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5•【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十九条释解与适用: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一、各方面意见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调整为6周岁,要有充足的依据。
取消或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之思考——以助益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完善为视角
取消或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之思考——以助益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完善为视角胡雪梅【摘要】《民法总则》第2条“两个调整对象”的规定意在高度概括民法的任务,但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无此内容.实证性分析民法的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民法的任务包括: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三大方面,远非“两个调整对象”所能涵盖,比较法考察的结果也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故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取消《民法总则》第2条的内容,使我国立法在民法的任务问题上持开放性态度,从而既避免因规定不全面或不准确所造成的立法缺漏,也使整个民法体系在该问题上能更有弹性地应因时代变化.如立法机关不考虑上述意见,则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使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民法的任务的概括尽可能既全面又精炼,具体修改建议如下:“民事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种类及法律地位,赋予与确认民事主体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内容及其客体,并规定民事权利的实现及保护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调整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2)003【总页数】7页(P9-15)【关键词】民法总则;民法的任务;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作者】胡雪梅【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作者:胡雪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后简称《民法总则》),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更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的里程碑。
因为,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安排,《民法总则》通过后,将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拟在2020年完成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制定,为助益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完善,诸多民法学者在高度赞扬《民法总则》诞生的历史意义,以及诸多制度创新和有益特色、亮点的同时,也畅所欲言,对《民法总则》仍可改进之处各抒己见。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民法典总则是我国民法典总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六个多月的讨论和修改后通过,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生效,主要关于公民权利义务、家庭法、法人法、继承法、民事责任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民事事务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一、宣示立法原则1. 遵守联邦主权原则、政府公平原则、社会平等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2. 遵守普法教育、司法保障、合法保护和依法惩处原则;3. 维护公民宪法保障、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4. 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及其他法规制度;5. 依照民主议事原则,保护社会各群体的利益;6. 坚持社会共治原则,维护社会秩序;7. 维护环境生态平衡,推进永续发展;8. 鼓励文化创新,促进全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1. 一律平等:全民一律平等,义务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无论贫富、有福者、残疾者、族裔及各类社会成员;2.自尊自爱:坚持自尊自爱,持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最弱者;3.社会共治:推动社会共治,培育良好依法治理机制和制度,积极配合志愿服务,改善公民参与政府和社会治理的机制;4.惩前毖后:从严惩处司法责任,严格实施赔偿制度,维护公平正义,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5.更新发展:持续发展法治文明,扩大司法诉讼和仲裁服务的范围,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治理公正审慎;6.个人自由:尊重个人自由,保护合法行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新闻自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7.法治宣言:坚持“一岸齐心、以德服人”的法治宣言,推进政法先进文化的传承深化。
总之,民法典总则的出台旨在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
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法律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10.1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6年10月18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同时,印发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10月10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中央有关部门、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和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10月13日,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宁夏银川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的意见,并到基层实地调研。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安徽、江西、湖北和浙江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0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五家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10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民法总则(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维护交易安全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维护交易安全主要适用于商事活动,是否将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所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应进一步研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维护交易安全是从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对于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对《民法总则》新增和修改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法源,亦称法的渊源,其含义是法律的来源或者法律的存在形式。
[1]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
在民法典中规定法源,最早始于《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法;无规定者,以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依法官提出的规则;同时应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
《瑞士民法典》的这种做法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对法源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法源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习惯、第三是法理。
[2]但是《民法总则》本条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却没有规定法理。
本条所谓“习惯”,指民事习惯。
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交易习惯,而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2款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法庭采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自不待言。
虽然本条明文规定的民法法源仅有法律和习惯两项,但根据我国裁判实践,应当解释为,尚有第三项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第四项法源“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为裁判依据,法庭可以直接依据某一个司法解释的某一条解释文对案件作出判决。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民法总则在不断被解读和适用中得到了新的突破和进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总则进行最新的解读,旨在深入理解民法总则的核心精神和具体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基石,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地位。
它以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目标,规定了个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法行为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
合法行为的基础是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2. 平等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要求民事主体通过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确保交易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3. 保护良好风俗习惯原则:法律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为中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总则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5. 信用原则:民事行为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1. 自然人权益保护: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明确了自然人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等。
2. 法人权益保护:民法总则对法人的设立、运作和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强调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 契约自由和合同权益:民法总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合同关系,保障其合同权益。
4. 侵权责任规定:民法总则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加强侵权责任的预防和惩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5. 继承和遗赠制度:民法总则对继承和遗赠制度进行了规范,确保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和遗赠人的自由意志。
四、随着社会发展和立法需要,民法总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解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权、财产分割和赡养义务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为解决实际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法律解读:《民法总则》十大看点
法律解读:《民法总则》十大看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总则编的形成。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
民法总则有哪些新亮点?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进行了解读。
一、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法律条文】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
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二、“绿色”成基本原则【法律条文】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
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保护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条文】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
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
读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有感
读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有感梁慧星教授充分肯定了民法总则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提高,同时对其中稍显不足之处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但笔者对此中罗列并不敢完全苟同。
下面笔者就其中冲突法相关两点阐述与梁教授不同的看法。
一、地域效力条款是否有在总则中的存在必要性《民法总则(草案)》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8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梁慧星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相关学者否认地域效力原则在总则中存在必要性的原因是,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民法典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独立编中既然必然有法律适用的规定,则总则中不应再提及。
梁教授认为这是逻辑关系的错误。
首先,民法通则第8条或者总则中该条款属于地域效力的原则性规定,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一编中该条款属于地域效力的特别规定,二者不是总则和分则关系,通则第8条(或总则12条)的“但书”条款,正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关于梁教授对但书条款的认知无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地域效力条款确实是总则或通则中此条规定的但书,但是但书条款是对已经存在的通则第8条再表达上存在不合理情形的另行规定,是对已经生效法律的纠正方式,并不是该瑕疵存在的理由。
笔者认为通则第8条的表述确实存在问题,后述。
该条款有没有存在必要性的判断,绝不是根据但书条款反推而来。
其次,梁教授认为2010年颁布的、以《民法通则》第八章为基础制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这就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第8 条的关系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笔者认为这种仅仅就逻辑上来讲,这种逻辑关系不能成立。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条--民法法源
较之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对待交易习惯更为审慎。 首先,其找到了能够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成文法规范,否定了适用习惯作 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条件; 其次,其分别对一般规范意义和个别规范意义上的(交易)习惯进行识别, 并得出了不存在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交易)习惯的结论。二审法院的做 法体现出民法渊源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以及适用成文法以外的渊源时所 应秉持的审慎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广泛关注的;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3)具有典型性的; (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旨在对法律、 司法解释抽象、原则的条款进行解释和细化,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和 裁判规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更加具体的参照和遵循。
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的判例不同,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最大的 特色在于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创制、解释法律的权力,是法官借由每一个具 体案件的判决所发展而成的法律。法官主要以适用先前的判决(先例)来 裁判案件,即对相似的案件应当以与先例一样的相同方式作出判决。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法官的审判活动属于一种演绎工作, 即将成文法中的相关法律原则、条文规定适用到所审判的具体案件中。指 导性案例是适用、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 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 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评析: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和习惯两类民法渊源,在法律无法为法 官提供充分的裁判依据时,习惯可以补充作为裁判依据。 但是,在适用习惯作为裁判依据时,法官需持审慎态度,这不仅要求法官 充分说明以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必要性,还要求法官对该习惯是否具有通 用性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加以判断。 本案中,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虽然一致,但二者的裁判依据并不相同, 一审以交易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二审则以成文法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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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修正案解读
2017 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 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 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 周岁改为现在的8 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 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 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
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
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
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 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
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
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15 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 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传统观念里,Q 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 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 等同。
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 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
这些能换钱的Q 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总则》第183 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诉讼时效改为3年
《民法总则》第188 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