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法规
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正常情况下,不批捕可以办取保候审,至于能否通过审核,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检察院不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结:检察院不批捕后,你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至于能否通过审核,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内容可能对很多⼈说⽐较复杂,尤其是遇到像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此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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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
可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九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个⽉,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有关单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这两个法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并列关系。
由此可见,他们都有单独决定取保候审的权⼒,所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取保候审后,检查机关还可以再次对该犯罪嫌疑⼈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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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多久送检
The greedy words corrupt the gentleman, and the cold arrow shoots the hero to death.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多久送检导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多久送检,因为有关案件的情况是不同的,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需要时间的,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到期之后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一、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多久送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多久送检,因为有关案件的情况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二、逮捕后是怎样的流程?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程序
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程序一、取保候审的程序(一)取保候审的启动取保候审能够由公、检、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决定取保候审,也能够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
1.依职权启动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能够直接主动地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由办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2.申请取保候审(1)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例如,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理应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1、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2、也即,不论是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一律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但是注意一处例外,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解除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理应即时解除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理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四)取保候审的期限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1)期限连续计算的情形:被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理应连续计算。
(2)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办案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理应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出发,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进行探讨。
一、引言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有无悔罪表现、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等因素,决定对其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影响(1)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保候审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因被羁押而失去自由,能够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2)降低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率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降低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率。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继续参与诉讼活动,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
2. 对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影响(1)有利于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2)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在取保候审期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3.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1)维护社会稳定取保候审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羁押而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2)可能对被害人权益造成损害在取保候审期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权益造成损害。
三、取保候审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1. 取保候审条件不明确取保候审的条件不明确,可能导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出现偏差,影响取保候审的公正性。
检察院取保候审流程
检察院取保候审流程检察院取保候审是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侦查,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检察院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
首先,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之前,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关系、案件性质等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取保候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一旦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将会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调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如果法院批准取保候审,检察院将会向公安机关发出取保候审通知书,公安机关依据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监管和管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不得离开指定居所、不得变更住址、不得接触被害人或证人等。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需要积极配合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到案件需要的时间和地点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最后,在取保候审期满后,检察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延长、逮捕等。
如果案件调查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没有逃跑、没有妨碍侦查,并且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检察院将会撤销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总的来说,检察院取保候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的顺利侦办。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流程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公通字〔1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
在执行《规定》时,既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
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形式,并确定保证金数额。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从严掌握,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出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无力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即由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用被继续关押,待开庭时参加审理即可。
但取保候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在刑诉法第65条中有所规定,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第六十五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怎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
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人保、财产保,还是人保与财产保并用。
刑诉法6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6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六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在我国刑诉法当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取保候审的时候有着相关的规定,生活当中我们起提到取保候审,可能大多数人都听说过,但是对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法条,可能大家都不是太清楚。
关于这一点,小编将在下文当中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6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刑诉法6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本条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考察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范条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同意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处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差不多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2024年刑事案件中最新关于申请取保候审的22条理由
2024年刑事案件中关于取保候审22条理由近日,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虽然该规定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定,但实际上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申请取保候审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根据新规,共梳理出22条申请取保候审理由(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2)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3)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5)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6)预备犯或者中止犯;(7)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8)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9)过失犯罪;(10)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11)认罪认罚;(12)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13)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1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15)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6)系未成年人(17)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18)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19)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20)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1)可能被宣告缓刑;(22)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注】以上是《意见》明确的应当或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其中(6)-(22)同时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此外,有下列情形也可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一并提出,供参考:(1)系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2)其他法定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3)孩子、父母需抚养和照顾的;(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6)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7)无不在案共犯、不存在串供可能;(8)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9)系企业主要经营人员,容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10)积极救助被害人;(1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12)系犯罪未遂,危害不大;(13)患有传染性疾病;(14)无前科劣迹;(15)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16)供述稳定;(17)积极退赃;(18)在押期间表现良好;(19)能够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20)其他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
(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5.02.01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2.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检察机关情况,对办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罪案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办案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起始日期为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之日。
二、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办案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至两个月。
三、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取保候审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四、退回补充侦查的取保候审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
五、取保候审案件改变管辖的,由管辖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六、在本规定期限内仍无法查清犯罪事实,不能办结的,一般应依法撤销取保候审并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情况特殊的,报经上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七、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被告人分别被逮捕或在逃的,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的办案期限不适用本规定。
八、本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取保候审流程怎么走
取保候审流程怎么走
首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
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在申请时,需提供个人基本情况、案件情况、家庭情况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取保候审申请表格。
其次,检察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个人情况、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
接下来,检察机关根据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
如果同意取保候审,检察机
关将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保证金数额。
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的取保候审建议后,将对案件进行审查,
并依法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如果法院同意取保候审,将
发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最后,申请人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应
的保证金,并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如不得离开指定居所等。
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履行四个基
本环节。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
法院的审查工作。
在取保候审期间,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取保候审的限制和要求。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了解取保候审流程,如有更多疑问,
请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刑诉规则
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刑诉法》的检察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民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九条对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1.19•【文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取保候审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在我国,取保候审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
然而,取保候审后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取保候审后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取保候审后的法律后果1. 法律地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 诉讼权利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1)申请解除取保候审;(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3)提出上诉;(4)申请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损失赔偿。
3. 法律责任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具体法律责任如下:(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或者强制遣返;(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报告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3)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或者强制遣返;(4)干扰证人作证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或者强制遣返;(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 经济赔偿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被取保候审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取保候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2018)如果犯罪嫌疑人想要申请取保候审,除了要进行申请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才可以。
公安部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赢了网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一块来了解下。
第一条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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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检察院取保候审法规一、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五、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
九、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
十一、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十二、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十三、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十四、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十五、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十六、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十七、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十八、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十九、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十、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二十一、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二十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二十三、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二十四、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二十五、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二十六、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
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心怀法治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律师咨询的帮助。
来源:(检察院取保候审法规/s/366429.html)精彩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产生与组成的法律规定/s/375250.html什么企业适合新三板/s/375249.html新三板首期指数是什么/s/375248.html企业上新三板定位价值链案例借鉴/s/375247.html公司小额交易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s/375246.html新三板扩容案例介绍/s/375245.html暂免征收民族自治地区挂牌公司挂牌费用的公告/s/375244.html新三板分层对股市有什么影响/s/375243.html新三板如何开户/s/375242.html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案例/s/375241.html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案例/s/375240.html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s/375239.html投资新三板股票有什么好处/s/375238.html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有什么好处/s/375237.html新三板定增涉及哪些制度问题/s/375236.html新三板投资者享有的八大权利/s/375235.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上有何要求/s/375234.html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相关法律规定整合/s/375233.html新三板原始股/s/375232.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s/375231.html新三板有什么影响作用/s/375230.html企业借壳新三板之股权收购案例借鉴/s/375229.html新三板法律尽调之股权代持问题/s/375228.html新三板的由来是怎样/s/375227.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s/375226.html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详解/s/375225.html公司申请挂牌或发行融资,中介机构核查有何要求/s/375224.html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是怎样的/s/375223.html 新三板企业常见问题汇总/s/375222.html新三板分层制度解读/s/375221.html新三板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s/375220.html2017年中秋国庆新三板休市时间/s/375219.html新三板创新层的优点/s/375218.html如何判断新三板同业竞争/s/375217.html新三板挂牌案例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16.html新三板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s/375215.html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14.html新三板挂牌中公司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s/375213.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哪些/s/375212.html新三板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s/375211.html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有何特点/s/375210.html新三板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s/375209.html新三板出现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08.html新三板募资新规的主要内容/s/375207.html新三板公司怎么避税/s/375206.html企业借壳新三板之增发收购方式案例/s/375205.html新三板与主板的三大区别/s/375204.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s/375203.html解读新三板收购政策/s/375202.html新三板公司与中介机构如何合作/s/375201.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s/375200.html 新三板有什么意义/s/375199.html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s/375198.html新三板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s/375197.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有望迎来私募可转债/s/375196.html新三板并购,中小股东权益谁来保护/s/375195.html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什么要求/s/375194.html新三板和创业板的区别/s/375193.html新三板公司怎么运用券商评价结果/s/375192.html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s/375191.html新三板退市机制/s/375190.html新三板企业如何有效治理/s/375189.html新三板涉及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s/375188.html新三板企业连续存续两年怎么计算/s/375187.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2017最新)/s/375186.html 推进新三板发展意见的主要内容/s/375185.html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s/375184.html全国股转系统就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答记者问/s/375183.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s/375182.html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s/375181.html新三板怎么实现分层管理/s/375180.html案例分析之新三板对赌协议/s/375179.html如何理解新三板融资途径多元化/s/375178.html新三板融资方式有哪些/s/375177.html新三板权益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s/375176.html新三板分层方案出炉三大标准(2017最新)/s/375175.html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s/375174.html新三板公司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375173.html新三板公司并购有什么好处/s/375172.html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s/375171.html赢了网 新三板成功案例关联交易披露/s/375170.html新三板是什么/s/375169.html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s/375168.html2017年新三板休市安排的通知/s/375167.html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17最新)/s/375166.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s/375165.html投资者如何看新三板企业资质/s/375164.html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新三板/s/375163.html新三板企业融资方式/s/375162.html新三板案例分析对赌协议/s/375161.html案例分析之新三板挂牌为何不成功/s/375160.html新三板公司设立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375159.html如何防范经营者‘卷款跑路’/s/375158.html新三板挂牌要具备什么条件/s/375157.html新三板优先股业务指南/s/375156.html第三方支付是什么/s/375155.html谨防新三板企业变相保层/s/375154.html全国股转系统对出现问题的挂牌公司有何处罚措施/s/375153.html借支付宝行骗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分析/s/375152.html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