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城工商局-主体已不在此经营的情况说明(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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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单位(人)(业主名称或姓名)将(地址)的房屋出租给(申请人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该地址目前已登记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名称,不止一户的可以依次列出)。
兹证明,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
特此说明。
业主(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