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城工商局-主体已不在此经营的情况说明(样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单位(人)(业主名称或姓名)将(地址)的房屋出租给(申请人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该地址目前已登记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名称,不止一户的可以依次列出)。

兹证明,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

特此说明。

业主(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