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残保金政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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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 起施行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本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所在 行至今 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 行
2016、7、12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应缴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1.5%-上年安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 排残疾人职工数)× 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省/直辖市/自治区
征缴比例
北京市
1.7%
天津市
1.5%
重庆市
1.5%
广东省
ຫໍສະໝຸດ Baidu
1.5%
河北省
1.5%
山东省
1.5%
山西省
1.5%
内蒙
1.5%
上海市
1.6%
计算公式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政策发文时间和有效期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智力和精神3-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 疾人就业计算。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 安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按照安排2名 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的 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的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 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应缴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1.5%-上年安 排残疾人职工数)× 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 平均工资× 80%。<2016年沿用的年平均工资标准为 45365元(2008年公布)。>
备注
安排1名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视力残 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安排1名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 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