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罐头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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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罐头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1.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检验检疫系统出入境罐头食品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适用下列罐头食品①肉禽类罐头,②水产类罐头,③水果类罐头,④蔬菜类罐头,⑤饮料类罐头,⑥其他类罐头。罐头食品: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入罐头容器(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罐装食品。
1.1过程检验
过程检验就是按安全卫生质量关键控制因素分析并设置关键控制点(包括HACCP 的cp以及ccp)和关键限值,并在出口罐头生产过程中按要求对这些控制点的执行情况进行的符合性检验。
过程检验的对象包括:生产环境(如工艺卫生),生产工艺(如杀菌安全性、装罐量、容器的密封性),中间产品,原辅料等。
过程检验由罐头生产企业在罐头生产加工中实施,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2交收检验
采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按照合格评定的要求,对罐头成品按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的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评价罐头质量的依据,通常也作为交接验收的依据。
交收检验由生产企业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分别实施。检验检疫机构的交收检验是在生产企业交收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或者验证。
按检验实施者来分,交收检验通常有自行检验、共同检验以及认可检验三种方式。按检验项目的检验频率来分,交收检验通常有常规检验、非常规检验以及特殊项目检验三种方式。
在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交收检验中,按检验地点来分,交收检验通常有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两种方式。
1.3包装查验
用目测或借助于简单工具对罐头的运输包装及销售包装进行的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罐头容器的外观检验、罐体结构非破坏性检验(容器的外观检验)、罐头容器材料使用性能检验、标签检验及标识检验。
1.4口岸查验
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出口罐头调运至口岸待出口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按要求进行包装查验、包装重验、品质重验、补充检验以及抽查检验。
1.5检验批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起来的出口罐头成品或原辅材料所组成的批。同批罐头成品的生产厂、品名、规格、牌号、包装形式必须一致;同批原辅材料的产地、品种及规格应一致。
2.检验依据
2.1检验依据
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规格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
B、进口国标准
C、出口国的标准
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1.4行业标准(SN)可以作为检验依据。
2.2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2.3检验标准
3.报检
3.1报检时间和地点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2报检资料的提供
3.2.1报检人在申请迸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时应如实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证单:
3.2.1.1出口报检: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货物明细单、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其他需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函电、文件等。3.2.1.2进口报检: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标签审核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必要时)、卫生证书(必要时)、品质证书(必要时)、重量证书(必要时}、动植物检疫证明(必要时)、产地证、相关的木质包装证明、输出国/地区产品标准(必要时)、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必要时)。
3.2.2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3.3报检资料的审核
3.3.1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3.3.1.1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3.1.2所附证单是否齐全。
3.3.1.3证单的一致性、有效性。
3.3.2电子报检随附证单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证单时实施。
3.3.3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置
3.3.3.1对于随附证单质量或证单真实性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
3.3.3.2证单不全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证单齐全后受理。
3.3.3.3证单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限期补齐。在补齐所缺证单后,方可出证。
3.3.3.4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后受理。
3.4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人应重新报检,填写"更改申请书",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
3.4.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逾期报运出口的;
3.4.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4.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3.5撤消报检
由报检人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报检人逾期不主动联系有关检验检疫事宜的视为自动撤消报检,有关证单归档。
4.检验
4.1出口罐头过程检验
4.1.1原辅材料检验
4.1.1.1原辅材料检验的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明确原辅材料验收的质量标准,一般品质项目的质量标准可直接采用相应的、经正式批准的质量标准;也可根据罐头成品质量控制的需要而制定验收标准。生产单位自行制定的验收标准可以独立成篇,也可以收录在有关工艺规程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确定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必须经使用单位的主管或由主管授权的部门正式批准实施。原辅材料验标准须送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使用单位在原辅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原辅材料的检验项目按罐头成品质量控制要求确定。
3)原辅材料的验收检验,除安全卫生项目外的其他检验项目,如果能够确定供应商的检验结果准确可信的话,使用单位也可以参考其检验结果,并以此确定验收的检验项目。
4)外采购容器的验收检验确定为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供应商在罐头容器生产中必须执行SN0400.3-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容器》中所有适用的条款;使用单位须按该标准"容器的交收检验"中有关要求批批自行检验,合格后使用。
4.1.12原辅材料检验按照SN0400.1-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原辅材料》、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N0400.3-95《口罐头检验规程-容器》、SN/T0400.10-2002《出口罐头检验规程-蒸煮袋食品》、SN/T0400.11-2002《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玻璃容器》执行。
4.1.2罐装检验
按照SN0400.4-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罐装》执行。
4.1.3杀菌安全性的检验
按照SN0400.5-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热力杀菌》执行。
4.2出口罐头交收检验
4.2.1交收检验的内容
4.2.1.1罐头食品的交收检验项目是指常规检验项目,包括:罐头的包装、标识、罐头容器的密封性能、物理感官、化学及微生物等的卫生项目。
4.2.1.2交收检验中除了罐头的包装、标识以及罐头容器的密封性能中部分感官项目可以在现场进行检验外,罐头容器的密封性能、物理感官、化学、微生物以及农兽药残留等的卫生项目均应在实验室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