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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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最新山东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山东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山东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修订)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山东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本程序所指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出口供食用的野生和养殖的淡水和海水鱼类、甲壳类、贝类等水生动物。

2检验检疫依据2.1检验依据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国外相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C、相关技术要求);2.1.3 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1.4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要求。

2.2检疫依据2.2.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它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2.2.2中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2.3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2.2.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2.3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通知、预警通报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报检3.1出口山东省内注册养殖的食用水生动物,出口企业应提前7天将出口计划向注册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申报时必须提供注册养殖场出具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见附件1)、养殖场自检自控相关项目的检测报告、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承诺书》(见附件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适用时)、合同/信用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7月26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准入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范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范
细菌学 血清学
理化学 寄生虫学 病理组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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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进行猪的宰后检疫?
④具有公共卫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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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物疫病分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
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 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 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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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疫病也要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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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 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 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 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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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能及时发现和剔出患病动物和伤残动
物,有利于做到病、健分宰,减轻肉
品污染,提高肉品卫生质量,减少经
济损失。
⑶通过查证验物,发现和纠正违反动物
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动物防疫
法的尊严,促进动物免疫接种和动物
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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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宰后检疫?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2鱼类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㊁检疫范围㊁申报点设置㊁检疫程序㊁检疫合格标准㊁检疫结果处理㊁检疫文书及管理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㊂2.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㊁锦鲤㊁金鱼草鱼出血病青鱼㊁草鱼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鳜㊁鲈锦鲤疱疹病毒病鲤㊁锦鲤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包括金鳟)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㊁金鱼鲤浮肿病鲤㊁锦鲤小瓜虫病淡水鱼类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病毒性神经坏死病石斑鱼3.申报点设置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48会公布㊂4.检疫程序4.1检疫申报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㊁‘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㊂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㊂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㊂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㊂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㊁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㊂4.2申报受理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㊂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㊂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㊂4.3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查验进出场㊁饲料㊁进排水㊁疾病防治㊁消毒用药㊁养殖生产记58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㊂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和内容4.4.1.1群体检查群体活力旺盛,逃避反应明显,外观正常,摄食正常,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㊂群体中若有活力差㊁逃避反应弱㊁体色异常㊁外观缺损㊁乱窜打转㊁畸小㊁翻白㊁浮头㊁离群㊁厌食的个体,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㊂4.4.1.2个体检查㊂对群体检查正常的,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㊂通过外观检查,或解剖检查,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㊂若外观有异常,包括竖鳞㊁烂鳍㊁烂鳃,体表出血㊁溃疡㊁囊肿,眼球突出㊁凹陷㊁浑浊㊁充血,肛门红肿㊁拖便,寄生虫寄生等,出现以上一种或几种症状,可判定为个体检查异常㊂鲤春病毒血症:鲤㊁锦鲤㊁金鱼出现眼球突出㊁腹部膨大㊁皮肤或鳃出血等症状,解剖可见鳔有点状或斑块状充血,且水温在10 22ħ之间,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㊂草鱼出血病:青鱼㊁草鱼出现鳃盖或鳍条基部出血,头顶㊁口腔㊁眼眶等处有出血点,解剖查验发现肌肉点状或块状出血㊁肠壁充血等症状,且水温在20 30ħ之间,怀疑患有草鱼出血病㊂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鳜㊁鲈体色发黑,贫血症状明显,头㊁鳃盖㊁下颌㊁眼眶㊁胸鳍和腹鳍基部㊁腹部肝区和尾鳍有出血点,鳃黏液增68多㊁糜烂㊁暗灰,肝肿大㊁灰白或土灰色㊁或白灰相间呈花斑状㊁有小出血点,肾肿大㊁充血㊁糜烂㊁暗红色,脾肿大㊁糜烂㊁紫黑色,小肠有黄色透明流晶样物,且水温在25 34ħ之间,怀疑患有传染性脾肾坏死病㊂锦鲤疱疹病毒病:鲤㊁锦鲤出现眼球凹陷㊁体表有白色块斑㊁水泡㊁溃疡㊁多处出血,尤其是鳍条基部严重出血,鳃出血并产生大量黏液或组织坏死㊁鳞片有血丝等症状,且水温在15 28ħ之间,怀疑患有锦鲤疱疹病毒病㊂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包括金鳟)出现体色发黑㊁眼球突出㊁昏睡或乱窜打转㊁肛门处拖着不透明或棕褐色的假管型黏液粪便等症状,且水温在8 15ħ之间,怀疑患有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㊂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㊁金鱼出现体色发黑,体表广泛性充血或出血,鳃丝肿胀或鳃血管易破裂出血,解剖后可见内脏肿大充血,鳔壁出现点状或斑块状充血等症状,且水温在15 28ħ之间,怀疑患有鲫造血器官坏死病㊂鲤浮肿病:鲤㊁锦鲤出现眼球凹陷㊁体色发黑㊁昏睡㊁烂鳃等症状,且水温在20 27ħ之间,怀疑患有鲤浮肿病㊂小瓜虫病:淡水鱼类体表和鳃丝有白色点状胞囊㊁大量黏液㊁糜烂等症状,镜检小白点可见有马蹄形核㊁呈旋转运动的虫体,且水温在15 25ħ之间,怀疑患有小瓜虫病㊂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体表和鳃出现大量黏液㊁有许多小白78点等症状,镜检小白点可见有圆形或卵圆形㊁体色不透明㊁缓慢旋转运动的虫体,且水温在22 30ħ之间,怀疑患有刺激隐核虫病㊂病毒性神经坏死病:石斑鱼出现体色发黑㊁腹部膨大㊁头部出血㊁眼球浑浊外凸㊁鱼体畸形㊁间歇性乱窜打转㊁离群或侧躺于池底等症状,且水温在22 25ħ之间,怀疑患有病毒性神经坏死病㊂无上述情况,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㊂4.4.2临床检查结果判定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临床检查健康㊂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㊁草鱼出血病㊁传染性脾肾坏死病㊁锦鲤疱疹病毒病㊁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㊁鲤浮肿病㊁小瓜虫病㊁刺激隐核虫病㊁病毒性神经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临床检查不合格㊂4.5实验室检测4.5.1临床检查不合格的鱼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㊂4.5.2跨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运输的鱼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㊂但以下情况除外:(1)临床检查健康,且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两年内无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2)临床检查健康,且现场采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㊂884.5.3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㊂5.检疫合格标准5.1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㊂5.2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㊂5.3临床检查健康㊂5.4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㊂6.检疫结果处理6.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㊂6.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1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㊂6.2.2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㊂7.检疫记录检疫申报单㊁申报处理结果㊁检疫申报受理单㊁检疫合格证明㊁检疫处理通知单㊁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个月以上㊂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㊂9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布部门】浙江省检验检疫局【发布日期】2015.06.18【实施日期】2015.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2015年06月18日浙江检验检疫局)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水生动物疫病、致病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我国,保障进境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和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局辖区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包含淡水和海水鱼类、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及鳖、蛇、鳄鱼等两栖和爬行类动物。

(三)职责与权限浙江局动植物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动植处”)主管浙江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指定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疫审批(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贸易合同签订前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首次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必须先办理审批需要的数字证书,并使用数字证书登陆,向入境口岸机构提交网上申请。

《检疫许可证》由口岸机构受理申请,浙江局动植处初审合格后报质检总局审批。

(二)对于质检总局要求扣检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各局应要求进口企业自备进境水生动物暂存场所,并参照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要求对存放场所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考核和日常监管合格的方可受理申请办理进境检疫许可证。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4.4.1 检查方法群体检查。

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出境观赏鱼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出境观赏鱼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境观赏鱼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以观赏为目的供种用和非种用的海水或淡水鱼类的检验检疫。

二、本规程执行机构㈠动监处负责协调、监督、管理上海口岸进境观赏鱼的检验检疫工作,并负责进境观赏鱼《临时隔离场许可证》考核工作的审核及发证工作。

㈡各属地机构承担上海地区辖区内进境观赏鱼临时隔离场所的申请受理和隔离期间的检验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入境口岸机构接受进境观赏鱼报检、并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从上海口岸入境运往其他省市的进境观赏鱼,由入境口岸机构接受报检、验证、现场检验检疫,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㈣食品中心负责对送检样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检机构;若出现不合格结果,则须同时报送动监处。

三、审批㈠进境观赏鱼临时隔离检疫场所的申请、考核、发证:按《上海口岸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㈡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按《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的通知》(沪检动函[2001]366号)执行。

四、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前办理进境观赏鱼的报检手续。

各分支机构根据相关的检务规定受理报检,且要注意以下两点。

㈠报检时应在检疫审批管理系统中核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㈡进境观赏鱼凭官方检疫证书正本(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办理报检。

五、现场检验检疫㈠进境观赏鱼运抵上海口岸时,必须经检验检疫人员同意,方可卸货。

㈡查验货物运单/提单、发票、装箱单、产地证书、检疫证书(必须是官方检疫证书正本原件)等有关证单是否齐全有效,核对证单与货物是否相符(品名、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如发现问题,则视具体情况,依有关规定活力状况、体表粘液、眼睛、吻、鳞、鳃、鳍、附肢、肛门,以及体表寄生虫、分泌物、排泄物等是否出现异常情况;是否存有病态、死亡;包装水质情况如何;包装有无破损、漏气、漏水等。

㈣现场检验检疫,发现有疫病临床症状的,则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作全群退回或销毁处理。

DB50T 339-2009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pdf

DB50T 339-2009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pdf

DB50/T 339—2009ICS备案号:26184—2009DB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339—20092009-10-09发布 2010-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The norm of technique for quarantine for aquatic animals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B、C、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虹、宋关碧、梅会清、卓东渡、曹豫、范首君、李远征、蒋明健、鲍洪波。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的术语和定义、检疫对象、检疫疫病名录、检疫方法、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的水产养殖场所(养殖场、天然水域、垂钓、休闲场所等)、交通口岸(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和交易场所(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活体水生动物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C/T 7014—2006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水生动物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区域。

3.2 隔离隔离是指将患病水生动物、生活史相关生物和疑似感染水生动物控制在一个有利于防疫和生产管理的水环境中并进行单独饲养和处理的方法,隔离是控制疫病传播和蔓延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内外应用非常普遍。

3.3 封锁封锁是指当法定的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暴发时,为了防止疫病扩散以及安全区健康水生动物的误入而对疫区采取划区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强制性的措施。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每一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包装场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
同一企业所有的不同地点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养殖、捕捞器具等应当定期消毒。运载水生动物的容器、用水、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三十四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
中转、包装、运输期间,食用水生动物不得饲喂和用药,使用的消毒药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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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出境水生动物运输途中需换水、加冰、充氧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九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出境水生动物信息,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疫病或者其他卫生安全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强化检验检疫监管,防范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生态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决定,并委托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发布。

制度实施后,有关部门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四、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5、公司内部《物流管理制度》
五、制度内容
1、检验检疫申报企业负责人应对进口水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申报,并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2、检验检疫程序公司内部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检疫流程,对进口水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格项,则立即暂扣,并及时通知申报人或接收人进行处理。

3、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公司进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安排和管理,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负责检验检疫工作的具体实施。

4、执行程序公司内部应当制定进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具体执行程序,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

5、责任追究如有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清、违规操作等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东企业所有。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DB43/T 433-2009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的分类与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检验能力、仪器设备、人员配备、设施与环境要求以及实验室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25 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5034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T 15805.1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5:2005, CNAS-CL2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SN/T 2025 动物检疫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DB 43/ 221 水生动物检疫规程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3号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湘牧渔发〔2002〕21号 ,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Aquatic animal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Lab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病原学、免疫学、酶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等诊断与研究的专设场所。

3.2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Aquatic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ations由同级或上级人事编制和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水生动物病害测报、疫病预防与治疗和疫病检疫检验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一、防疫管理
制定并执行防疫计划,按照不同季节和疫情动态,定期进行全面防疫检查。

完善水生动物的繁殖、养殖、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防疫工作有效进行。

对防疫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防疫意识和技能。

二、检疫与监测
对引进的水生动物进行严格的检疫,确保无疫病带入。

对养殖水体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水质、病原微生物等情况。

对水生动物进行定期抽检,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疫情报告与处理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对病死水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源传播。

对疫情进行分析总结,查找原因,改进防疫措施。

四、消毒灭菌
对养殖水体、养殖设施、工具等进行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对进入养殖区域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防止病源带入。

对水生动物的饲料和饮水进行灭菌处理,保证食品安全。

五、饲料与饮水管理
选用优质饲料,合理搭配营养,保证水生动物健康生长。

定期检查饮水质量,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避免使用有害物质处理过的饲料和饮水。

六、健康检查
对水生动物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对检查出的患病水生动物进行治疗,防止病情恶化。

做好健康检查记录,为后续防疫工作提供依据。

七、废弃物处理
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对病死水生动物及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源传播。

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件1),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

该养殖场应当严格臵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实验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目的:为预防传染性疾病发生,避免新引起的动物对原有动物及有关人员造成危害,提高实验动物健康水平,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适用于实验动物检疫的操作活动。

职责:
1.实验动物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
2.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实验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规程:
1.新引起的动物必须隔离,确认无异常后,移入饲养区。

2.动物观察内容:
2.1 皮毛:有无光泽、竖毛、出血、污物、脱毛等。

2.2 眼:有无眼屎、流泪、白内障、角膜损伤等。

2.3 口腔:有无流涎、出血等。

2.4 耳:有无外伤、耳壳曲折、中耳炎等。

2.5 四肢:有无外伤、弯曲、脱臼、肿胀、关节炎等。

2.6 肛门:有无腹泻、血便、脱肛等。

2.7 精神和食欲:沉默、倦怠、动作不活跃、食欲不振、据食等。

2.8 营养状况:消瘦、过度肥胖、成长异常。

2.9 姿势和步态:姿势异常、行走和站立困难、运动失调、跛行等。

3.触诊内容:
3.1 外部触诊:脉搏触诊,淋巴结、骨骼等体表变化。

3.2 内部触诊:口腔内黏膜、牙齿、牙周组织、舌等口腔检查。

3.3 触觉:弹性、硬度、肿胀和疼痛等。

4 SPF级来源的动物隔离观察3~5天,如无异常情况则转入动物房。

如有异常的动物则整批淘汰。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维护国内水生动物资源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我国境内的水生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活体、肉类、鱼苗、卵胎等。

三、检验检疫要求1.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准确的种类鉴定,确保符合进口条件。

2.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健康状况检查,排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个体。

3.对进口水生动物的容器、装置、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病源性污染。

4.对进口水生动物的水质、饲养环境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5.对进口水生动物的相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和食品安全检测。

四、检验检疫程序1.进口申请:进口商需提前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申请进口水生动物的许可。

2.检验检疫准备:进口商需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检验检疫所需的文件、材料和设备。

3.检验检疫操作: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疫操作。

4.检验检疫结果: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进口水生动物及其相关产品。

5.监管措施:对获得准入的进口水生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进行后续的监管和跟踪。

五、处罚与违规处理1.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查封、没收相关商品等。

2.对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规定、危害水生动物资源健康与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进口商有权对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申诉,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的依据。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2.对于已经签订合同的进口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执行原有管理办法,不受本办法的影响。

3.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号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号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号)《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的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水生动物”是指供港澳食用的淡水和海水鱼类、甲壳类、贝类等水生动物。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养殖场的注册、监督管理。

出境口岸检验检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出境前的现场检验检疫和在出境口岸停留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非开放性水域的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原体、毒素、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等。

第六条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生产、运输、贸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所有非开放性水域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其生产的水生动物不得供港澳地区。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制度2023-11-02contents •概述•检验检疫申请与受理•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与分析•健康证书与放行•监督管理目录01概述定义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是指对进入中国境内的水生动物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保障国内水生动物养殖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法规和程序。

目的确保进境水生动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定义与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后续监管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现场查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包装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实验室检测对抽样样品进行病原检测、药残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现场处理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分类处理,如退回、销毁、隔离观察等。

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进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申报抽样根据规定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对进境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后续监管,如养殖场监管、市场抽查等。

检验检疫流程概述02检验检疫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包括不限于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

申请人需提供进口水生动物的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文件。

申请人需提供进口水生动物的相关信息,包括不限于品种、数量、产地、运输方式、预计到达时间等。

申请人需提供进口水生动物的饲料、药品等物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受理流程申请人需通过官方网站或到检验检疫机构办公地点提交申请材料。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会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开始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会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

样品递交与抽样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对进口水生动物进行抽样检测,抽取的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会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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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检疫操作规程鱼类细菌性病原分析(盲检)方法1.总则本方法适应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实验室对进境鱼类的检疫、对渔场的鱼类进行产地健康检查和送检病鱼的病原分析。

根据本操作规程,可以初步推测性鉴定鱼乳酸杆菌(Lactobacterums piscicola)、链球(Streptococcus sp.)、鲑鱼肾细菌(Renibacterium salmonarum)、弧菌(Vibrio sp.)、气单胞菌(Aeromonas sp.)、灭鲑气单胞菌(A.salmonicida)、非典型气单胞菌(Atypic A. salmonicida)、假单胞菌(Pseudomonas sp.)、柠檬酸杆菌(Citrobacter treundii)、迟钝爱德华氏菌(Edwardsiella tarda)、叉尾回爱德华氏菌(E. ictaluri)、鲁氏耶尔森氏菌(Yersinia ruckeri)、柱状屈挠杆菌(Fexibacterium columnaris)和嗜冷噬胞杆菌(Cytophage psychrophila)。

2.引用标准3.基本仪器和用品显微镜、生化培养箱、4℃冰箱、超净工作台、高压灭菌锅、干烤箱、接种环、酒精灯、平皿(直径9cm)、平底三角锥瓶(500 ml)、.载玻片、盖玻片、双凹孔玻片、解剖工具。

4.培养基和试剂TSA、Cytophage、BHI、Gram’s 染色液。

配制方法见附件:培养基的配制。

氧化酶试剂合、O/F培养管、灭菌液体石蜡、微量生化鉴定管(试剂合)。

可购买。

5.样品量5.1.送检样品:全部或部分作检验,不多于10尾。

5.2.有症状的病、死鱼:全部或部分作检验,不多于10尾。

5.3.无症状的鱼:依个体大小取5—30尾。

特定目的按要求取样。

6.样品处理6.1.记录鱼的种类、全长、体重、来源、外部症状等,并对样品进行编号。

6.2.用无菌方法解剖鱼,并记录解剖症状。

6.3.不适合解剖的小鱼用1:50的新洁尔灭或来苏尔作体外消毒(从体表或鳃接种的样品除外)。

7.接种7.1.体长4cm以下的稚鱼,经体表消毒后整尾(或多尾)用经消毒的匀浆器匀浆,划线接种于TSA和BHI琼脂平板上。

7.2.体长4—6cm的小鱼,用无菌方法取出整个内脏,单个或混合匀浆后划线接种于TSA和BHI 琼脂平板上。

7.3.体长大于6cm的鱼,用无菌方法分别从内脏器官(肝、脾、肾、心脏)、腹水(若有)穿刺接种,有皮肤病灶的鱼,也可从病灶接种,在TSA和BHI琼脂平板上划线。

7.4.有烂鳃、烂鳍等症状的病鱼,从鳃或鳍病灶处接种,在Cytophage琼脂平板上划线。

8.细菌培养接种后的平皿置于生化培养箱内倒置培养。

培养温度一般为25℃,或尽量与鱼病爆发时的水温接近。

培养时间一般18-24h,少数需48h,特殊的细菌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厌氧培养的接种平皿应置于厌氧罐或其它厌氧装置内密封培养。

9.细菌的纯化选取形态一致(在5×10倍显微镜下观察),具有一定数量的优势菌落作为目标菌,挑取单个菌落,划线接种于新的培养基上,同等条件下再培养一代。

如果初代培养的菌落形态一致,也可不经纯化。

10.细菌的推测性鉴定10.1.革兰氏染色和形态学检查革兰氏I液染色1分钟⇨水洗⇨革兰氏II液媒染5-10秒⇨水洗⇨革兰氏III液脱色⇨革兰氏IV 液染色2分钟⇨水洗⇨晾干⇨镜检,观察细菌的菌体形态。

菌体呈红色表示革兰氏阴性;菌体呈紫色表示革兰氏阳性。

10.2.氧化酶试验用接种白金耳环挑取少量菌苔涂于氧化酶试纸上,5秒钟内观察结果。

菌苔呈红色表示氧化酶试验阳性,不变色表示氧化酶试验阴性。

10.3.运动性试验10.3.1.暗视野观察法:在载玻片上加一滴灭菌生理盐水,用接种环取少许菌苔混于生理盐水中,盖上盖玻片,暗视野显微镜观察细菌的运动性。

细菌能快速运动或产生位移的,为有运动性;细菌在原地来回颤动的(即布朗运动),为没有运动性。

10.3.2.半固体管培养法:穿刺法接种细菌于半固体培养基内,按细菌的培养条件培养一段时间后观察结果。

细菌在穿刺线以外的半固体培养基内生长为有运动性;细菌仅沿穿刺线生长为没有运动性。

10.4.TSA生长试验: 接种TSA斜面,经18-24小时培养后观察。

斜面变黄色表示产酸,红色表示产碱,黑色表示产生H2S。

10.5.葡萄糖氧化 发酵试验(O/F):细菌同时接种两支O/F试验管,其中一支加灭菌的液体石蜡,经18-24h培养,观察结果。

两管同时产酸:发酵型利用葡萄糖;加液体石蜡的管不产酸而不加液体石蜡的管产酸:氧化型利用葡萄糖;两管同时不产酸:产碱型或不利用葡萄糖。

10.6.过氧化氢酶试验:在洁净的载玻片上加一滴30%的过氧化氢,用接种环刮取少量菌苔混于过氧化氢内,立即观察结果。

有大量气泡产生的为阳性;无明显气泡产生的为阴性。

10.7.鞭毛染色:用鞣酸和银染色法。

11.简单的生化试验11.1.细菌为革兰氏阴性,氧化酶试验阳性,O/F试验为发酵型,按弧菌科细菌生化鉴定编码(GYZ -9V)系统鉴定(菌体小,两端浓染的细菌可能是巴斯德菌)。

11.2.细菌为革兰氏阴性,氧化酶试验阴性,O/F试验为发酵型,按肠杆菌科细菌生化鉴定编码(II 15e)系统鉴定。

11.3.细菌为革兰氏阴性,氧化酶试验阳性,O/F试验为氧化型,按非发酵细菌生化鉴定编码系统鉴定。

11.4.其它细菌的鉴定分别根据革兰氏染色、形态、氧化酶试验、O/F试验、过氧化氢酶试验、鞭毛染色等方法,分别按《Bacterial Fish Pathgens》的有关描述进行鉴定。

12.血清学鉴定:根据生化鉴定的结果,用抗血清作玻片凝聚反应作最后鉴定。

水生动物病重点实验室一九九七年一月附件四. 爱德华氏菌的鉴定程序爱德华氏菌分离培养基:A. 蛋白胨1.5%、酵母0.5%、葡萄糖0.5%、K2HPO40.05%、NaCl 0.25%, 琼脂1.5%,pH 调到7.2-7.4, 8磅30分钟灭菌。

B. 牛肉浸膏4g、乳糖10g、葡萄糖1g、蛋白胨15g、蔗糖10g、NaCl 5g、硫代硫酸钠0.08g、FeSO4 0.2g、NaSO3 0.4g、酚红0.02g、琼脂15g、蒸馏水1000 ml 配成1.5%的琼脂培养基。

C: 蛔鱼爱德华氏菌选择性培养基(EIM):胰蛋白胨10 g、酵母浸出液10 g、柠檬酸铁铵1.2 g、NaCl 5 g、溴香草酚兰0.03 g、琼脂17 g、蒸馏水990 ml 。

高压灭菌,再配甘露醇(mannitol) 3.5 g、粘菌素、胆盐(bile salt) 1.0 g、二性霉素B(Fungizone) 0.5 mg。

用10 ml水混合后过滤除菌,混入热的琼脂液,混匀后再倒平板。

D: 迟缓爱德华氏菌增菌液:胰蛋白胨15 g、L-胱氨酸0.75 g、葡萄糖5 g、酵母粉5 g、NaCl 2.5 g、硫代乙醇酸钠0.5 g、树脂天青(Resazurin)0.001 g (也可用美兰)、琼脂0.75 g、蒸馏水1000 ml。

接种:病鳗体表消毒后,剪开腹部,用接种环肝、脾组织,在平板上划线接种。

培养条件:25-28℃48~72小时后出现菌落。

菌落形态特征:无色光滑、圆形较小(直径1~2mm)、未突出,边缘清晰。

生化指标:革兰氏染色阴性,镜检为短杆状(0.6x2μ),有周生鞭毛。

血清学试验:凝集试验——E.ictaluri 和E.trada无交叉反应。

进一步判断:吲哚试验,H2S试验E.ictaluri 阴性,E.trada阳性。

--------------------参考文献1. OIE 1995:Diagnistic manual for aquatic animal diseases.2. OIE 1995: International aquatic animal health code.附件五:常用细菌培养基的配制XLD培养基:酵母浸膏0.3%,L-赖氨酸0.5%,木糖0.375%,蔗糖0.75%,去氧胆酸钠0.25%,柠檬酸铁铵0.08%,硫代硫酸钠0.68%,氧化钠0.5%,琼脂1.5%,酚红0.008%, pH=7.2-7.6Cytophage Agar (噬胞菌培养基):胰蛋白胨0.5 g、醋酸钠0.2 g、酵母膏0.5 g、牛肉膏0.2 g、琼脂15 g、蒸馏水1000 ml。

pH=7.2TSA(Trypticase Soy Agar 蛋白胨大豆琼脂培养基):胰蛋白胨15 g、大豆胨5 g、NaCl 5 g、琼脂15 g、蒸馏水1000 ml。

pH=7.3。

BHI(脑心浸出液培养液):牛脑200 g、牛心250 g、膘胨或多胨10 g、葡萄糖2 g、NaCl 5 g、Na2HPO4 2.5 g、蒸馏水1000 ml。

将牛脑和牛心加水至1000ml,浸泡并加热,滤去固体物质。

加入其它成分溶解,调pH=7.6-7.8(最终为7.4左右),加入1.5-2.0%的琼脂,121℃灭菌15min.TCBS培养基:酵母膏5 g、蔗糖10 g、Na2S2O3.5H2O 10 g、柠檬酸钠10 g、柠檬酸铁1 g、胆酸钠3 g、NaCl 10 g、溴麝香草酚兰0.04 g、琼脂18 g、蒸馏水1000 ml。

pH=8.6附件二:与鱼病有关的细菌鉴定程序革兰氏染色(+) (-)TSA培养基培养短杆状长杆菌(24-48小时、20-25℃) 二端浓染(12-35μ)短杆菌不生长生长TSA培养基培养双球菌杆菌球菌能生长Cytophage培养基不运动不运动不运动(20-25℃)鲑鱼肾细菌鱼乳酸杆菌链球菌(+) (-)运动性菌落黄色菌落黄色干燥湿润(+) (-)O/F试验明胶酶试验柱状屈桡杆菌嗜冷噬胞杆菌氧化或无反应发酵(+) () 吲哚试验0/129 H2S试验假单胞菌扩散的色素极少色素(-) (+) O/F产酸产气O/F仅产酸吲哚(+) 吲哚(-) 气单胞菌弧菌K/S、H2S(+) 丙二酸盐(-)杀鲑气单胞菌非典型杀鲑气单胞菌ONPG(半乳糖苷)试验柠檬酸盐(+) (+)柠檬酸杆菌(-) 耶尔森氏菌(-)迟钝爱德华氏菌叉尾回爱德华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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