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用政策解析(二)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但是,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上述“农户”是指长期(1 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1 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 万元以下(含5 万元)的贷款。
(3)上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4)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 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 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 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 年12 月31 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 年12 月31 日,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试题答案及解析
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判断题1、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均匀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5、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及出口退税款。
()6、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全部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则不得扣除。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也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10、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1、企业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1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一律不得低于10年。
()13、纳税地点企业接受实物形式的捐赠应当按照完全重置价值计入收入。
()14、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但可以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15、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6、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当月起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收入的确认一、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差异:会计上:销售商品的收入,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慎重性原则,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连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操纵;(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上:按照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例1)、甲公司03年12月18日销售商品给乙公司,价款100万元,成本70万元,税率17%。
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手续已办,乙公司财务困难,至12月31日仍未支付。
甲企业相关业务处理:1、12月18日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700000贷:库存商品 7000002、12月底,因乙公司未付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不作收入处理。
税法(增值税)规定在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确认应税收入。
相关分录:借:应收帐款----乙公司 170000贷:应交税金----增(销项) 170000 所得税方面,附表一调增收入100万元,同时附表四调增成本70万元。
(注意:凡会计核算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在附表一调整销售收入的同时在附表四按配比原则相应调增销售成本。
)3、04年假如甲公司收到货款,则:借:银行存款 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应收帐款 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贷:发出商品: 700000因为该笔业务已在上年作纳税调整,故04年汇缴时应调减相应的收入成本,也可在附表十二直截了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04年确实无法收到货款,可申请坏帐核销。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会计上分为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量,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财税[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2)
财税[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2)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近,四川吉祥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打电话询问笔者,该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2005年1月向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一笔3年期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2008年借款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物业管理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考虑到关联方借款的特殊性,此笔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张总监询问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关联方借款还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笔者查阅相关的文件,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规定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8%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解析
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解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
本文将对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小微企业的定义。
根据我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小微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员工不超过300人。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税率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较普通企业更低。
根据国家规定,小微企业的税率为5%~10%,而普通企业的税率为25%。
这一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提升了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 免征增值税除了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小微企业还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增值税,而小微企业则可以免除这部分税款,减轻了经营负担。
3. 差额征收对于小微企业,除了少缴所得税税款外,还可以采用差额征收的方式计算税款。
所谓差额征收,就是将企业的收入与成本进行减差运算,只按照利润额进行纳税。
这种计算方式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盈亏情况。
三、其他税收减免政策除了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外,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减免政策,如:1.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小微企业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两项税款通常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者固定资产额计算,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免除了这两项税款能够减轻负担,提高盈利能力。
2. 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于小微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自用房产、土地,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那些依靠自有房产经营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减免措施。
3.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小微企业在城镇区域内使用的土地,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小微企业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一方面减轻了负担,另一方面也鼓励了企业积极利用城镇土地资源。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十、农口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包括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重点龙 头企业所属的,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 含50%)的控股子公司)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 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 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 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 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 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 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 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五、教育优惠政策
三、教育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 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 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 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教育优惠政策
6、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 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 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7、上述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取消 (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 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解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解析实施细则解析(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调整及其解读鉴于我国LI前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区分内、外资企业进行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渐显露出来的巨大弊端,进行“两税合并”乃大势所趋。
XXXX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其主要变化如下:(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迎合这一趋势,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乂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悄况,釆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最后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我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二)收入和扣除关于收入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即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只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举列,而缺乏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4]具体规定增加把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而把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ppt课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 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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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税法第五条: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 • 能否正确计算各项扣除是准确计算企业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缴企业所得税的重 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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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言
•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以国税发[2000]84号印发了《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在原条例框架下的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予以规范,是2008年以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理的重要规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 2008年1月1日实施三年多来,与新法配套的相关政策陆 续出台,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核心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在税前扣除方面,《税法》 规定了11条,《实施条例》规定了29条,但是,实际工作 中出现的问题千差万别,有的问题有具体明确的政策依据, 许多新情况暂时只能依靠对税法原则的理解来作出是否可 以扣除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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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 (1)、真实性原则,即扣除项目是真实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二)
问:为什么实施条例没有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答: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具体规定。
(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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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 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5、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 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 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 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 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3、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 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 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 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
(六)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 ,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 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 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 “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 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 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 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 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 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具有行业特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二)——税收优惠政策系列讲座之七
胁 孚 关 税 续 做 这 工 ,税 就 有 免 手 -好 些 柞纳 人
能荛燮生地增值税。
件:
①省级 科学技 术部 门审核 批准 的文件 、
证明:
②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 一定的用户 需要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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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制作, 用于销售 的软件 , 软件产 品的形 式是记载有 计 算机 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价质 ( 包括软 盘、 硬盘和 光盘等 ) : ③ 以软件产品 的开发生产为主营 业务,符台企业 所得税纳税 人条件 ; ④ 年销售 自产软件收入 占企业年 总收入 的比例达
i 唐 产 插 争 烈童 增 鞭 胃 雉 制 竞 激 ; 值
蕈 晦自额j 的蹴少 于1 盘5 上情较 麓 o l 班 由
糕 l壤射, 氅者不再弹涟
业, 享受软件 生产企业的有关税 收优惠 。
执行 上述忧 惠政 策 时 ,监颁注意6 十
题 :
( ) 件 开 发 企 业 必 须 同 时具 备 下 列 条 1软
三、 关于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l 对医疗机构 中的非营利性 医疗机 构 . 、 凡按照 国 家规定价格取得 的医疗服 务收入 ,免征包括 业 所得 税在内的各项税 收 2 、非营利性 医疗 机构将取得 的非 医疗服务收 入,
直 接 用 于 改 善 医 疗 服 务条 件 的 都 分 ,经 税 务 部 门 审 桉
收。
() 4 集成 电路 设计企 业 的认 定和 管理 , 比照软件 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 5 集成 电路 设计是指将系 统、 辑与性能 的设 逻 计要求转化为具体 的物理版 图的过程 。 ( ) 软件 企业和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 实行年 审制 6 度, 年审不合格 的企业 , 消其 软件企业或集成 电路 设 取 计企业的资格 , 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
第十章企业所得税2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1)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 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 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正确答案】
(1)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主营业务收入 (2)销售材料收入10万——其他业务收入; (3)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10万——不视同销售 (4)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售价5万元——视同销售 (5)接受捐赠5万——营业外收入 (6)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元——记入财务费用,不冲减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1015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1015×5‰=5.075万元。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3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3万元扣除;纳税调增2万元。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 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债资比例和利率标准), 准予扣除。 向非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除上 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 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 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共18项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核心内容:进行两个合理性的衡量——总量的 合理性和利率的合理性。 第一步从资本结构角度判别借款总量的合理性。
税法给定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结构合理性的衡量结果——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 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步通过合理利率标准来判断,使利率水平符 合合理性。
2014年江苏省会计继续教育答案
选课程:1、Excel在财务工作中的应用(上)2、Excel在财务工作中的应用(下)3、财务报表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4、企业所得税实用政策解析5、高效能时间管理22010年度某单位职工月工资金额分布在1500元至110000元之间,则计算单位职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使用IF函数。
(错误 )““移动或复制工作表”的操作只能在同一工作表中进行。
(错误 )a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正确 )a A企业系我国的居民企业,境外B企业租用我国境内A企业的一个仓库存放材料,并在境外按月向我国A企业支付租金,根据所得来源地的判定,A企业取得这部分租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错误 )a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错误 )a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取得中国境内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 )a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正确 )b不相邻的单元格也可以实现合并。
(错误 )b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本单位银行存款调节后的余额应等于银行对账单的金额。
(错误) b本期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减去坏账准备的期初数即为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正确 )b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错误 )c差旅费报销单和支票领用单均可不设置日期栏。
(错误 )c差旅费报销单和支票领用单均无大写金额栏。
(错误 )c差旅费报销单凭证的退回金额与补发金额的绝对值相等。
(错误 )c采购订单凭证是生产企业比较常用的会计凭证,可以保存为模板。
(正确 )c采购订单凭证中,不设置订购单价栏。
(错误 )c CDDB函数是通过宏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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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税前扣除项目政策解析一、税前扣除项目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甲企业2009年10月份在建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经投入使用,但由于与施工方尚未结算工程款,一直没有取得发票。
企业按暂估价值入帐:借:固定资产120贷:在建工程120假设按规定提取2个月的折旧2万元,记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思考:上述折旧是否可以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相关性原则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思考:(1)企业代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建筑公司或房地产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三)合理性原则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案例:甲企业位于吉林市,在外地未设分支机构,报销一项差旅费5,000元,原始凭证是一张住宿费发票,是由吉林市世纪大饭店开具的。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5,000贷:现金5,000思考:上述差旅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证明时,企业应当能够提供,否则不得扣除。
凡属于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餐费、旅游门票、赠送的土特产品、礼品等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并税前扣除。
(四)税法优先原则与遵从会计原则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国税函[2010]148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
(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二、税前扣除项目具体规定(一)工资薪金(二)三项费用(三)业务招待费(四)资产减值损失(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六)捐赠支出(七)利息支出(八)固定资产(九)长期待摊费用(十)保险费用(一)工资薪金支出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思考: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与会计中“应付职工薪酬”范围是否一致?税法工资薪金范围: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如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
国税函[2009]3号:《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思考:(1)国有企业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扣除?(2)对于支付给职工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是否可以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列支?(3)新法实施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是否允许在实际发放时扣除?国税函[2009]98号: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向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允许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向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二)三项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核算: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思考: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思考:如果员工食堂不属于单独的建筑物,而是建筑物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上也未对食堂的建筑物单独核算,员工食堂的折旧是否需要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注意:①对向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②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支出,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③企便函[2009]33号: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案例:某企业2009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列支工资100万元,已于当年全部支付,其中基本工资和奖金87万元,职工防暑降温费10万元,职工困难补贴3万元。
另外“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全部房屋折旧20万元,房屋总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食堂面积100平方米。
假设企业2008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无贷方余额,2009年“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也无借方、贷方发生额。
思考: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分析:(1)应归集职工福利费:职工防暑降温费10万元,职工困难补贴3万应属职工福利费性质支出。
食堂应分摊的折旧为(100÷1000)×20=2万元。
职工福利费合计:10+3+2=15万元。
(2)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限额:(100-10-3)×14%=12.18万元。
(3)比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与税前允许扣除的限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2.18=2.82万元。
思考:对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国税函[2009]98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案例:某企业2007年计税工资为1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14万元,假设当年没有职工福利费发生。
上年度“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20万元,则2007年末“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34万元,以前年度因为职工福利费超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思考:2007年末企业已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多少?50-12008年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1)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3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2)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56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3)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思考:企业用新法实施前已计提但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发放股东股利,应如何处理?国税函[2009]98号: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三项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条例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思考: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思考: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核算?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3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