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5篇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5篇第一篇: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2010/10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
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题: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10、甲是否可以退火?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12、如何选任清算人?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案例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这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你知道吗,就好比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想想看,有这么一个例子,小王和小张决定一起合伙开个餐厅。
他们满怀激情,梦想着打造一个美食天堂。
这像不像是两个勇敢的探险家踏上未知的征程啊?
在合作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各种问题。
比如在采购食材时,小王觉得要选贵的高品质食材,可小张却觉得应该节省成本!“哎呀,这可咋整啊!”两人争得不可开交,就像海上的船只遭遇了暴风雨一样摇晃不定。
这时候,合伙企业法就像那指引方向的灯塔!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决策,怎么分利润等等。
这不,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他们俩不得乱套了啊?
还有呢,后来餐厅生意越来越好,有人想来入伙投资。
这时候又得按照合伙企业法来处理啦,总不能随便让人就进来吧!就好像你家的大门,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呀,对吧!
你看,合伙企业法在这些关键时刻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啊!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避免了混乱和纠纷。
反正我就觉得,这合伙企业法真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阳光和空气一样!没有它,那合伙企业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啊!所以啊,我们可得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合伙企业保驾护航!。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
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
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甲要求退伙,得到乙、丙的认可,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3万元的亏损。
其次,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乙、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不要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二、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问题(1)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分析2-2♦某企业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1)1998年3月,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刘某为该企业厂长。
(2)刘某上任后,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了改组和重新设置,并任命其亲属王某为企业副厂长,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3)因刘某、王某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1998年11月,经企业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召开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4)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罢免刘某厂长职务、王某副厂长职务,并选举陈某为企业新厂长。
♦要求:评论上述各要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第⑴要点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可以采取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方式产生。
♦第⑵要点中,刘某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改组和重新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刘某任命王某为企业副厂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聘任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也就是说,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厂长无权直接任命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⑶要点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遇有重大事项,经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第⑷要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对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职工代表大会无权罢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罢免厂长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案例分析3-1♦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
王某更正后,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成立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 1甲为厨师,甲、乙、丙三人约定开办饭馆.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馆的经营,为负责人;丙出资金十万元,但不参加饭馆的事务处理;每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3:4:3 的比例分配。
后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三年,三人合作极好,每年按约定的比例分得利润.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反而欠下水产店货款 5 万元,水产店找乙要钱,乙提出应由丙还,因该饭馆为丙出资;找丙要钱,丙则提出该饭馆是甲、乙合开的,自已不参加经营,只是借了10万元钱给他们,应由甲与乙还钱。
问:欠水产店的债务是何人的债务?应由何人偿还?为什么?属于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者劳务出资,虽然只有丙出资金,但是甲负责的灶上事务和乙负责饭店经营都属于劳务出资,所以甲乙也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也应当承担水产店的债务案例 2刘某、王某、张某分别出资 3 万、 3 万、 4 万元共同开办了日兴商店。
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分担亏损。
1998年 5 月10日,日兴商店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 5 月20日,张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张同孙约定,以张某在日兴商店股份收益还债。
因经营不善,商店严重亏损,到2000年元月,商店各项财产总计只价值 6 万元,同期,信用社因日兴商店未如期还款,遂起诉要求刘某、张某、王某偿还贷款;孙也起诉张某,要求以日兴商店中张某的财产偿还欠款.而此时,刘某和王某除日兴商店的财产外尚分别有个人存款15万元和 5 万元,而张某除一辆摩托车(按现市价折卖可值 6 千元)外,无其他任何财产。
问:对于信用社的债权和孙某的债权应以何财产如何清偿?为什么?案例3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李三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享有利益并承担风险的组织形式。
下面是一个合伙企业的法律案例。
A先生和B先生是好朋友,他们都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商业经验。
为了共同创业,在经过充分的商讨和协商后,他们决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共同经营一个酒店。
为了确保各方权益的保护和各方责任的明确,他们决定拟定一份合伙协议。
在合伙协议中,他们约定了以下几个重要事项:1. 资金投入:A先生和B先生各自出资100万元作为合伙企业的初始资金。
双方约定,未来如需增加资金,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增资。
2. 分配利润:根据他们自己的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
在合伙协议中规定,每年的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并且在利润分配之前,应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积累基金。
3. 管理权:由A先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他有权签订合同、雇佣员工等。
B先生属于被动合伙人,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只享受利润分配权。
4.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合伙企业的商业机密、商业计划等予以保密,并禁止向第三方泄露或利用。
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5. 纠纷解决:协议规定,对于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为了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营,合伙协议还规定了各方的退出方式。
例如,一方可以选择出售自己的合伙份额给另一方,或者通过协商等其他方式解决。
合伙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对于合伙企业的顺利经营非常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合作,并在需要时及时更新协议。
如果合伙企业出现问题或纠纷,双方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乙、丙、XXX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克不及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群众法院强迫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群众法院强迫执行丙在A 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意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请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所有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局部,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义务如何承担清偿义务5)群众法院强迫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意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不是合法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赵、钱、孙、李四人投资设立南京大萝卜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赵、钱、孙、李四人投资设
立南京大萝卜
案情:赵、钱、孙、李四人出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由于经营得当,合伙企业盈利40万元。
为了使用好这 40 万元的资金,四人一合计,同意与张、王二人成立一注册资本为7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赵、钱、孙、李各出资 10 万元,张、王各出资 15 万元。
但是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均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
其中,合伙企业欠债权人吴、宋二人共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权人马、杨二人共80万元。
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本案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
担问题。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8 条、第 39 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吴、宋二人首先应请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才可以追究各合伙人赵、钱、孙、李的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有限责任的公司债权人马、杨二人,只能要
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而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3.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 货币 • 实物:机器、设备、厂房等 • 土地使用权 • 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 • 劳务
4.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 日期。
2、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 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 伙协议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钱某、孙某、李某不过问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重大 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 发生下列事实:
• 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而且既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 成为普通合伙人。 理由: 1、合伙企业法只禁止“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 普通合伙人,并没有明文规定所有公司都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此,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 2、注意公司法第15条中 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就是给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留了一条后路,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就 是这条开这条后路的依据,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明文规定“有限 公司、股份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从立法精神上看— —没有禁止即允许,因此,公司当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下列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2. 上市公司; 3.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 为普通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以及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等不能成为 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构成及其性质
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法 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合伙企业法那些事儿!
说起来有这么个事儿,小王、小张和小李这仨人决定一起搞个合伙企业。
小王头脑灵活,点子多,就像那军师一样;小张呢,踏实肯干,勤劳得像头老黄牛;小李人脉广,那资源就跟泉水似的哗哗往外冒。
他们商量好了,各自出钱出力,一起把这买卖做大做强。
你想想,这合伙企业不就跟一艘大船似的嘛,每个合伙人都是船上的水手,得齐心协力才能让船开得又稳又快呀!他们一开始也确实干得热火朝天。
可谁能想到呢,后来在一次重大决策上,小王和小李的意见不合了。
哎呀呀,这可麻烦了!这就好比船要往左走,一个人非要往右拽,这不就僵持住了嘛!这时候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呀。
合伙企业法不就像是那海上的灯塔嘛,给他们指引方向。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决策上得按照约定或者多数决定呀。
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得好好商量,不能凭着性子乱来。
他们赶紧查看当初的合伙协议,发现对于这种重大决策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按照规定来处理,这才避免了一场大纷争。
这不就体现出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了嘛!
你说要是没有合伙企业法,那不得乱套了呀!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都不知道咋解决,那企业还怎么发展呀?合伙企业法就是给他们的合作加上了一道保险,让他们安心地往前冲。
所以说呀,合伙企业法真的太重要啦!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让合伙企业能够有序地运转。
咱可别小瞧了它,不然遇到问题就抓瞎咯!。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20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某市XX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
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8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商定,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案例事实2021年3月,甲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出售给一家名为“某市YY公司”的企业。
甲与YY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格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甲在收到款项后办理设备过户手续。
乙、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为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显然是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乙、丙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因交易造成的损失。
甲认为,自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且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甲拒绝停止交易,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问题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进行的交易享有知情权。
在本案中,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甲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利益行事,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在本案中,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价值150万元的设备,显然超出了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损害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课前案例: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1日订立了书面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或分摊亏损。
10月20日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8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商店向某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一年。
2008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自己退出综合商店,对此乙、丙表示同意。
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手续,乙、丙向丁介绍了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底年终结算时,商店出现了严重的亏损。
2009年1月20日,三人商定解散该商店,并将商店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
2009年2月2日,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商店,对商店的债务自己不负责,应由丁承担。
银行找到丁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他不负责。
银行找到乙丙,乙丙均表示自己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贷款。
问: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责任?2.丁加入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和程序?3.甲、乙、丙、丁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合伙人应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担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2. 丁加入合伙企业符合条件和程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
请问:(1)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应经过什么程序?(2)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3)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大鹏"商标出资是否合法?如何操作?(4)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为什么?(5)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无效。
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7)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8)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9)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1)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 效,并于8月10日当日各自缴付出资,A持 该协议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登记。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 因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宏达服装经营部不符 合条件,不予登记。
问题:
本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分析: (1)B不能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当年仅14 周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4岁的人属 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B不能充当合伙 人。
(1)张某在担当企业负责人期间,计划与王某再 合作建一个经销摩托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 从邻省一家摩托车零件制造厂提货。张某与王 某各出资3万元人民币,另王某负责提供两间房 子作为经营场所。但张某缺乏资金,故欲将其 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3万元卖于伟华厂。 张某的做法对否?为什么?张某能否将其所拥有 的机器设备卖给伟华厂?
(2)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可随时提出退伙, 只要提前30日通知乙、丙。但在甲退伙时,必 须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因此甲把自己的份额 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由于乙、丙不同意丁入 伙,因而丁不能成为合伙人。
(3)甲个人由于从事鲜活商品贩卖亏损所欠的债 务,是甲的个人债务,应由甲以他的个人财产 偿还。本案中,甲的个人债务与甲所加入的合 伙商店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甲的个人债务 的债权人渔场和他在合伙商店的债权人A公司 都要求以甲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商店财产中的应 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甲 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甲 在合伙商店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合 伙商店的债务。
分析: (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2)《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 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 他财产权利;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 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 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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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1) 2006 年8月6日,刘某与被告甲、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
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
之后,刘某按合伙协议投入3万元入伙资金。
三个合伙人为其经营起了字号,但没有到工商部门为其字号进行注册登记。
2007年5月,因甲、乙在合伙过程中隐瞒经营状况,刘某提出退伙,甲、乙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
刘某退伙后,甲、乙拒退刘某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某的合伙利润合计5万余元。
随后,刘某将甲、乙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丙和丁二合伙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甲、乙、丙、丁四被告辩称:第一,本案被告应是合伙时合伙所起的字号,而不是四被告;第二,丙和丁是原告退伙后才入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本案中的合伙是否是合伙企业?为什么?
(2)在民事诉讼中,合伙是否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参加诉讼?
(3)退火之后,应当如何处理财产问题/
(4)对于在刘某退火之后加入合伙的丙和丁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案例(2) 2006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
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06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
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