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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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立项并经批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为: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发展计划部门提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
(二)县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予以批准立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部门进行下步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审批前县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可以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
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开始前三个月编制完成。
第九条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
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条
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
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县发
展计划部门会商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批准后,转为正式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商县财政部门报县政
府批准、并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下达。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县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
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
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报县财政部门核准,财
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已批
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超过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
府批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县政府指定的
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中属于非经营性项目的,应当逐步推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
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
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职责。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
当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和供货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确因实际需要,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变更设计,但因设计变更引起总
投资增加、建设标准提高或结构发生变化的,设计修改后,必须由建设单位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县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
的项目,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开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
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县
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
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
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
县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财政、审计、建设部门或国家规
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
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填报竣工验
收备案表,上报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
后予以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财政部门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四十五日内出具审
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