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宪法-公民权利和义务(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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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如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这不仅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也体现了我们公民的宪法地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反映了宪法与公民权利和义务是息息相关的。我国是依法保障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的,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共同利益,也需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下面我们对宪法规定的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一个了解。

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有什么关系?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宪法也规定了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我们而言,我们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同时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有时权利和义务也是互相结合而存在的。比如受教育权就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我们享有教育的权利和待遇但我们也必须接受教育。还有劳动权也既是我们的权利又是我们的义务。

2、我国宪法规定生命权了吗?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

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生命权,但是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应有之义,是我们享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生命权是所有人的权利。

3、人格尊严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做人的一个基本条件。人格尊严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在实践中,因名誉权纠纷产生的案件众多,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主要体现为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例如,歌手韦唯针对一篇文章《韦唯的燃情岁月》,起诉一家画报社及作者王学仁侵犯名誉权,原因主要是某画报未经同意连载了名为《韦唯的燃情岁月》的文章,文章内容主要描述了她个人情感生活方面不愿让人知晓的情况。

如果属于批评类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或者基本内容失实的,都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享有名誉权的主体范围也比较宽泛,是死者也可以享有的,最先提出此要求的是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的母亲,她于1987年起诉小说《荷花女》的作者及刊登小说的《今晚报》报社,损害其女儿荷花女的名誉权并获得了胜诉。

4、哪些人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具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是指公民在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以上,已经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适于继续参加劳动。“疾病”是指公民因为患有某种疾病无能力或者不适于继续参加劳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包括年老、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公民就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物质

帮助包括许多具体的内容,比如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

5、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绝对的吗?

我国保障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共同利益,是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的。2014年的5.28招远杀人案告破,犯罪分子为邪教组织“全能神”的成员。这一邪教组织冒用基督教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曾12天连续作案8起,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生命权,极大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影响非常恶劣。事发后已被国家宗教事务局取缔。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有着明确的界限: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制度、不受国内外邪恶势力的支配控制。

再比如,现在信息传播与共享技术先进迅捷,加上大量网民发自内心的公平正义感,“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场场由网民发动起来的战争,拍手称快的同时,我们也不禁要思考人肉搜索的另一面,这种不可控的自由在伸张正义的同时,是否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网络暴力呢?著名的人肉搜索“女子虐猫事件”相信大家都有耳闻,在距离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里,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真相”大白于天下,“被搜索者”受到了舆论的谴责,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同时,她的工作单位、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隐私个人信息,都公布的详详实实。甚至还伤及到了无辜,发布虐猫照片的网民也被人肉搜索出来,使他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困扰。最后以至于每个和虐猫事件有关的人,甚至自己的家人无论走到哪里,都被千夫所指,苦不堪言。在人肉搜索中,我们有知道事实真相的权利,也有惩恶扬善的义务,但作为一个公民,“事件当事人”也同样有维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和自由。当我们提供必要的“当事人”个人相关信息的时,也有保证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出去的

义务。人肉搜索无疑应该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违反于道德,更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由此知道,公民享有诸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否则也会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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