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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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指进行诉讼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使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案件真正做到正确、合法,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

这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

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操作规程,是指导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

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保证。

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中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需以刑事、民事法律等实体法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依法判决是调查事实的继续和目的。

只有把两者正确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合理地处理案件。

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2篇)

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2篇)

第1篇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实践。

一、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所有当事人一律平等对待,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等因素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4. 公开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具体实践1. 依法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严格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确保判决的一致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遵循相同的法律原则和标准,确保判决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强化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意义1. 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法律的体现,通过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了人民权利的纸。

马丁·路德·金说:权利不能写在纸上,要变成现实,如同一张支票,要能够兑换。

在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框架下,宪法是作为主人的全部人民之间的契约,以此建立政府,维护权利,承担义务。

宪法之所以神圣,因为它超越于所有组织和个体之上,是共同意志的体现。

宪法的根本性特征体现之一就是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部分便无效。

而法律本身,是在宪法指导下,适用于具体领域、具体事项的调整各方行为的规范。

宪法和法律,是一个社会公共生活的最高主宰,便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政府与民众同受法律约束。

而相对于民众来说,政府是强势的一方,更容易践踏法律。

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政府,从而使得民众免于政府暴虐的权力的凌辱。

法律,是所有人的”挡箭牌“!法律的公平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法律不会自我实现正义,法律不会自己动起来,所以得有司法。

在发达国家,秉承三权分立,司法分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守护公平正义。

在中国,同样检察司法独立。

司法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正如法徽所呈现的:以代表国家权力的华表来承载公平,而其中的华表,又很像一把倒插的宝剑。

这也对应了古希腊传统中正义女神的形象:一手拿天平,意为公正,不偏不倚;一手拿剑,铲除邪恶,辅助弱小。

在司法审判中,案件事实本身是唯一的依据,而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

有人说: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这是想象,不是真相。

真相也许晦暗不明,也许”罗生门“,但它一直在那里。

曾经的日本人,和我们一样信奉”罗生门“;但今日的日本人,认为“真相只有一个”。

真相不会没有,只是我们没有发现,或者在真相发现的路上,有了太多障碍!要有真相,就得有诚实,诚实的证言证词。

在欧美文化中,诚实是非常重要的美德。

“一句真话比整个世界的分量还重!”有人说,克林顿在总统任内遭遇弹劾,是因为性丑闻。

错了,是因为克林顿做伪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堤坝。

从一起行政败诉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从一起行政败诉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某单位 已为其缴 纳 工伤保 险 , 事故 发生 后 向劳 动行 政部 门 提起 工 伤认
定。这是一起事 实没有任何争议 的工伤认定案 件 , 我们 与上级部 门沟通 后作出了非工伤认 定的结论 , 由此引起了行政 复议和行政 诉讼 。这个 案 件我们在作 出非工伤认定结论 的 时候 , 预 见到 了有可 能败 诉 的结果 , 就
先 天 立 法 不 足 的 问题 呢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 》 《 路交通 安全 法》 对 道 已经规 范调整 的交通违 法行为未 予以重新规定 。因此 , 对此 类道路交通违 法行 为不 予 认 定为工伤无法律依 据。《 工伤保险 条例》 改草 案对 此类 问题 明确 规 修 定 不予认定为工伤 , 但由于立法程 序和 时间 的问题 , 工伤保 险条例 》 《 修
20 09年 1 O月
大 众 商 务
P p l rB s e s o u a u i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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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16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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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 行政 败诉 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 “ 事 实为根据 , 以 以法律为准绳 。 ”
首 先应特 事特办 , 于这种明 显存在 冲突 。 需进行 修改 的法律法 对 急 规, 应简化立法程 序 , 尽快进行修 改完善 。作 为一名基层工作 人员 , 两年 多以前我们就 已经 见 到从 上到 下征 求意 见 的《工伤保 险 条例 》 改稿 修 了 , 至今还未审议 通过 , 么长 的时间 , 国的工伤保险基金会 因此流 但 这 全 失很 多。其次应协调 司法机关 . 以司法解释 的方式 对此问题给 出司法审
相关部 门进行 沟通 , 从而 避免这两三年 法律 的真空期 。

对案件进行法律方法的(3篇)

对案件进行法律方法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方法是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证据进行审查、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最终作出法律判断和裁决的一系列方法。

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法、高效。

本文将对案件进行法律方法的探究,分析其基本原理、具体步骤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二、法律方法的基本原理1. 法律方法的客观性法律方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处理案件时,法律工作者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排除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性。

2. 法律方法的规范性法律方法要求法律工作者遵循法律规范,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处理。

在法律方法指导下,法律工作者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3. 法律方法的逻辑性法律方法强调运用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系进行系统分析。

在法律方法指导下,法律工作者能够提高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法律方法的动态性法律方法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方法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

法律工作者应关注法律动态,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己的法律方法。

三、法律方法的具体步骤1. 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处理的基础。

法律工作者应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2. 审查证据审查证据是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合法的关键环节。

法律工作者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虚假证据。

3. 事实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律工作者应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事实认定是法律方法的核心环节,要求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4. 法律关系梳理法律关系梳理是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步骤。

法律工作者应分析案件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梳理法律适用范围,为案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5. 法律判断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梳理的基础上,法律工作者应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对案件作出法律判断。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含义(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含义(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行政诉讼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原则、方法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的活动。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法律关系等。

2.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即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以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3. 法律解释: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为裁判提供依据。

4. 法律漏洞填补: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习惯等,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裁判的合法性。

2.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确保裁判的准确性。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方法1. 直接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根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达,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

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

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

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开展,不断深化,在第1 页共13 页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展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

这是我国在方案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表达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

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那么和效率。

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

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3篇)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领域。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法律思维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思维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理性分析和判断的思维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法律思维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等。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2. 法律规范法律思维应以法律规范为准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法律逻辑法律思维应当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事实进行严谨的分析和推理,确保案件处理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4. 法学理论法律思维应当结合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高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要点1. 事实认定在民商事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关键。

法律思维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客观、公正认定。

具体包括:(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排除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

(2)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认定,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民商事案件处理的核心。

法律思维应当遵循以下要点:(1)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2)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3)注意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合理解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 权利义务分析在民商事案件中,权利义务分析是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重要依据。

法律思维应当关注以下方面:(1)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分析违约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确定违约责任。

4. 案件调解在民商事案件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法律思维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2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2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有法必依,包括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

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在审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刑、刑罚轻重等方面,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执法必严的另一层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究查,依法惩处。

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谁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

坚持违法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依据。

在对检查或举报的案例进行监察和执法时,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

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处罚的惟一准绳。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准确、适当的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执法。

3.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督,就是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及其防护技术条件。

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督的目的。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

但是真正把握起来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

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

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

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

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

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

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

在本案中,王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

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

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一、引言现代司法理念体系是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它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为核心,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理念,指导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

二、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内容1.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或检察官可以独断专行,他们必须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2.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和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做到公正无私、平等对待。

同时,司法公正也包括裁判结果的公正,即裁判结果应当符合法律和事实,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3. 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通过司法公开,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4. 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平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待当事人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其平等参与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5.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正义不仅可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还可以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意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对于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司法水平和质量;其次,它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后,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沙坪坝区法院吴明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已经贯彻执行27年了。

但从贯彻执行的情况看,仍有许多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论述。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提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基本原则。

该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1983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规定了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必须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后,不论上述四大诉讼法做过什么样的修改和补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进行四大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该原则,案件质量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内容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不论进行何种诉讼,都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既不能搞刑讯逼供和主观归罪,也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或无根据的推理、议论作为根据,其核心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

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行政类法律知识】

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行政类法律知识】

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究竟什么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法院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对司法活动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等等。

首先,这里先阐明一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三大诉讼法包括有:1.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3.行政诉讼法而这三大诉讼法,都有着共同点:从根源看,三大诉讼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而其中的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三大权利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他们都是目的相同,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同时以法律为标准,都具有惩罚和处置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那么,关于共有原则,其中包括各级法院必须依据中国现有法律,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作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原则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案件相关人员回避制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要两级法院通过)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的原则;(双方不会因为家庭或者其他因素而存在特殊对待)用法院所在地本民族语言及文字诉讼原则;双方辩论原则;(采取辩论方法,涉案双方都可以为自己辩论)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关键)从证据上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的证据形式包括了物证、证人证言、视听的资料、书面的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鉴定的结论。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有除了上述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前三个还有:被害人自己的陈述;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还有司法鉴定意见;案件的笔录;以及包括相关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诉讼法法定证据同样是大同小异,与民事诉讼法大抵相同。

除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之外还有刑事诉讼法提到的后几个。

不难发现,证据的共同点中,包括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

由上文总结可得知,这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目的,根源,原则和证据都有一定的共同点,也有针对各自法律该设有的证据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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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教案P391-396)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是指当事
人在法庭上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唯一的客观真实。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吧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的标准和尺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其具体内容包括:我国所有公民无论
存在什么样的区别,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合法的权益受到侵犯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不歧视任何公民;
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都必须平等的追求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基本含义是指a:司法权的专属
性,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此权利。

b;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

C;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事实求是有错必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准确、公平、公正的判决。

以一经出现错误,应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马上进行修正并给受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赔偿。

保证司法工作责任制和国家赔偿。

5.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以及程序公正。

只有在保证了司法上的公正,才能做既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以及法官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案例(3篇)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租赁起始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终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的50%。

二、案件经过2019年10月,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家具出售,导致房屋内部环境与合同约定不符。

李某某遂与张某某协商,要求张某某恢复房屋原状,但张某某拒绝履行。

李某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出售家具是为了改善房屋环境,且已与李某某协商一致。

但李某某对此表示否认,并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家具。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张某某在未告知李某某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家具,导致房屋内部环境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

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的行为给李某某造成的实际损失,判决张某某支付李某某违约金4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张某某在未告知李某某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家具,导致房屋内部环境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

3. 证据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家具,法院依法采信了该证据,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律为准绳原则案例(3篇)

法律为准绳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为准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以某故意伤害案为例,探讨法律为准绳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循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法进行审理。

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证据审查法院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了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的事实;(2)法医鉴定意见,证实王某所受伤害为重伤;(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了其犯罪事实。

3.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从重处罚。

4.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为准绳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认定了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的事实,为正确定罪量刑奠定了基础。

2. 证据审查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认定了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刑诉法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学研究

刑诉法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学研究
案 件 事 实 、准 确 适 用 法 律 的 思 想 基 础 ,锤 炼 实
法典 中表 述非 常简单 明了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学 教
材 对 它一般 多是 简要 阐述 ,有 的教材 仅 提及 “ 以 事 实 为根据 、以法律 为准绳 ”这 几个 字 。连 面 向
全 国大专学 生进 行法 律基 础教 育 的 《 思想 道德 修
现 , 以事 实 为 根 据 没 有 科 学 性 ,是 套 话 或 最 多
神 贯 穿 于该 部 法 律 始 终 、指 导 处 理 问题 的 基 本 准则。 “ 以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两 者
作 为 一 个 不 可 分 割 的统 一 体 是 我 国刑 诉 法 基 本
则 的含 义 这个 问题 是 在教 学 中首先 应 阐 明的 问题 。 法 律 的基 本 原 则 是 指 一 部 法 律 特 有 的 其 精
主张,大陆法 系要求 司法者确信确认证据 以判
断 被告 是 否有罪 。由于东 西方 法律 文化 的碰 撞 , 故 我 国法 学 界 有 观 点认 为 ,过 去 的事 实 不 可再
据 为根 据 能 否取 代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证 据 与 案
全 事 实 认 定 符 合 客 观 真 相 ,办 案 结 果 符 合 实 体
公 正 ,办 案 过 程 符 合 程 序 公 正 的法 律 制度 ” , 该原 则 的重要 意 义不 言而 喻 。 “ 以事 实 为 根据 、以法 律 为 准 绳 ” 原 会 主义法
律 体 系 》一 节 中对 刑 诉 法 基 本 原 则 作 简介 时 也 竟 然没 有 我 国诉 讼 法 的这一 基本 原则 。l l 教材 尚 存 不 足 ,在 法 学 教 学 中也 极 少 详 尽 深 入 地 对 这

引入适用法律条文的原则(2篇)

引入适用法律条文的原则(2篇)

第1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

在我国,法律条文的制定和适用遵循一系列原则,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引入适用法律条文的原则,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一、法律条文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必须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2. 依法治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必须体现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法律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依据,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的明确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具体,便于理解、执行。

”法律的明确性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在表述上要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误解,便于人民群众遵守和司法机关适用。

4. 法律的稳定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法律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频繁变动。

”法律的稳定性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条文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法律的协调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法律应当协调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法律的协调性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避免出现冲突和矛盾。

二、引入适用法律条文的原则1. 合宪性原则法律条文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这是法律条文适用的重要前提。

在引入法律条文时,要确保其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维护宪法的权威。

2. 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应当明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观摩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观摩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真实的法律案例,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近期,我有幸观摩了一场法律案例分析研讨会,以下是我在此次观摩中的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的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在分析法律案例时,首先要坚持客观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尊重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当事人的行为,避免主观臆断。

2. 全面性原则法律案例分析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

只有全面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3. 发展性原则法律案例分析要关注法律的动态发展,了解法律制度的变化,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案例。

4. 逻辑性原则在分析法律案例时,要保持逻辑清晰,论证严密,确保结论的合理性。

三、案例分析的方法1. 事实分析法事实分析法是法律案例分析的基础,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找出案件的关键点,为后续的法律适用奠定基础。

2. 法律关系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分析法律案例的核心,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梳理,找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依据。

3. 法律适用分析法法律适用分析法是法律案例分析的关键,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找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为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依据。

4. 案例比较分析法案例比较分析法是将所分析的案例与其他案例进行比较,找出共同点和差异点,以加深对法律问题的理解。

四、观摩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1. 案例分析的实践意义通过观摩法律案例分析,我深刻认识到案例分析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使他们更好地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

2. 案例分析的挑战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条文,如何提出合理的论证等。

这些挑战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分析的复杂性和严谨性。

3. 案例分析的经验在观摩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总结了一些经验。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贯穿于我国整个司法领域,但对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应当如何理解上在理论界和学术界认识上并不统一,也就是说何谓认定事实清楚,如何判断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我国传统的事实观是“客观真实观”,即认为这一事实应当理解为司法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原则所蕴含的“事实”即为“客观真实”的传统法律理念引起的司法困扰已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旨在弱化法院职权、树立法律权威等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举措纷纷涌现,理论上的落后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确立新的理论的需求已引起众多法律人士的深思。

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法律真实的司法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论争最早是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中被论及的,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上,有论者坚持刑事证明应当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要求裁判者只有在正确反映犯罪事实真相时,才能裁判被告人有罪,即通常所说的客观真实论。

有论者则主张以法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要达到了法定的裁判尺度,即视为真实并可以据此做出有罪裁判。

该种主张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真实论。

[1]由于法律真实理论蕴含了多重客观事实标准所不具备的合理因素,法律真实范围逐渐突破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行政等领域之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司法人士的认同。

法律真实概念提出后,即引起了客观真实论者的猛烈抨击和质疑,并进而引起了法律真实论者与客观真实论者的论争。

持客观真实论者反对法律真实理论的理由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真实是否缺乏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其理论的哲学基础。

从我国的意识形态和立法指导思想来看,内含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应当是指“客观真实”的理论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可知论、反映论和决定论的基础之上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识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是客观实在在人脑中的反应;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是有能力认识一切客观真实的;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人类对绝对真理的追求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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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

但是真正把握起来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

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
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

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

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

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

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
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

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

在本案中,王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

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

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

此案中存在两大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大漏洞。

首先,王帅仅仅在网络上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态度真实反映情况,当地公安部门却在没有任何王帅损害公共利益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逮捕他,对他的正常工作、人身自由及精神层面构成侵害。

其次,王帅据实发帖,并无捏造事实之嫌疑,当地警方却为维护面子而不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证据不足释放他后,又诬陷他“诽谤”公职人员。

在随后人民网对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的访谈中,他也承认“王帅案件”并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条件。

那么我们看到,简单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某些地方政府的手中难以执行,而相关法律却演变成为了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合法依据”,这是典型的公权私用行为,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扰乱了人民大众的正常生活,降低了政府的威望和可信度。

所以,地方政府和机构在行政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
是只作为一句空话,否则一定会招致民怨四起、群情激愤,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生活安康。

上面的“王帅事件”很容易就能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判断正误,那么再看一个更加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特殊案件。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这就是震惊整个中国的“彭宇案”最后的宣判结果。

在法官看来,并不能确定彭宇有没有撞倒老太太,但是彭宇也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倒老太太。

所以即使双方都没有错,按照“公平”原则及法官的个人判决经验,彭宇应当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即45876.6元。

这个结果立即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了网友对“老人摔倒到底该不该扶”的大讨论,甚至一度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此案中,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彭宇与老太太谁对谁错,法官无法依据法律宣判,所以依据“有罪推定”理论,判定彭宇对老太太承担责任,这就违背了人们的常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但是,作为法官,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还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判决,确实是迫不得已。

彭宇案并不是个案,以该案为代表的相关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说起来容易,真正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尤其是在遭遇证据不足、案情不明朗、相关法律缺失或者存
在漏洞的情况下,对法官的司法素质和社会道德的考验更是严格。

而普通民众更是要加强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及其他我国基本法律原则的认识,以防掉以轻心,不慎惹上麻烦。

通过以上案件的分析,我认为掌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重在“证据”“法律”二字,只有握紧相关证据,找准法律条文,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该原则,让其为我们的和谐生活保驾护航。

其次,为了更加科学合理、与时俱进的坚持并完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相关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谨小慎微、更加完善,尤其是完善在缺乏证据、案情模糊的情况下的处置原则及处置方式,以防止再次出现“彭宇案”的错误,从而酿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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