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概述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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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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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刑法,是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基本内容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 法等相比,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第一,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 会关系的范围最为广泛。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是其 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限制或 剥夺其人身自由,而且在最严重时,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正因为如此,当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遭到严重侵犯时, 仅仅依据其他部门法不能使有关的社会关系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和及时的恢复,这便要求助于刑法,通过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 任来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是其他部门 法的后盾,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学习和掌握新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各项合法权益。其次,有利于公 民自觉、主动地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再次,学法、懂法也有利 于公民不至于因无知而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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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二)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是指刑法的失效时间。基本上有两 种情况:一种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另一种是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它生效 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 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何解决溯及力的 问题,各国刑事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的原则有四种: 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即不溯及既 往。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旧法。 2、从新原则。新法对于过去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一律有溯及力,即都要按新法处理。 3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不认为犯罪 或处刑较的,则要依照旧法处理。 4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 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就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采用的原则,一般认为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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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 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 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 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明显体现。 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东方社会与西方 世界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阐释存有很大的差异。但 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但 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优秀成文 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 地位,惟这些成文法制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 较大不同而已。
杨希贤
刑法的适用范围,通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 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的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重要问 题。各国对于刑法适用空间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四种主张: (一)属地原则(或称领土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的,不论犯罪人和被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刑 法。属地原则基本上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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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杨希贤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的时间 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 (一)刑法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一是从刑法公 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我国过去源自文库行 刑事法规的生效时间,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办法。例如,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效时间同过去的刑事法规不同, 是在公布之后经过一定时间的准备才生效的。刑法于一九七九 年七月一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 七月六日公布,并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自一九八 0年一月 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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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杨希贤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作罪刑法定主义。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 犯罪的概念、种类,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的 条件,以及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等等,这些都体现了罪刑法定 的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一个标志。 2、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称作罪与刑相当原则,或者罪与刑相 称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 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做到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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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文明、进步,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 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均充分证明,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 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政治、经济 和社会文化的变迁。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一个世纪 以前的清代末年。清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开办的天津 大学堂,首次开设法科并招收学生,虽然规模较小,但仍可以 视为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机构。 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一 方面,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 化,为法律的进步、变迁提供动力,提供社会的土壤。另一方 面,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法律进步的进程。 同时,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则是实现法治国理想 的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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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二)属人原则(或称国籍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问其 犯罪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不具有本国国籍的 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是以 人的国籍作为区分标准的。 (三)自卫原则(或称保护原则)。凡是犯罪侵害了本国国家或 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是发生 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是以绝对保护本国利 益作为区分标准的。 (四)折衷原则(或称结合原则)。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 不问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在外国犯罪或者 外国人在本国领域以外犯了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之罪的,在一 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 则为补充。它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也采 用了这个原则。
杨希贤
《中国刑法》概述 第一节 序 论
杨希贤
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 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 造了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 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 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 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 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 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 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 律制度是现实社会的调整器,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 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 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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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第二节
一、我国刑法的概念
杨希贤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 据本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 何惩罚犯罪的法律。 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 一。它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如:刑法解决什么行为是犯罪 和如何惩罚犯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则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以保证刑法 正确、及时地实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属于一般债务纠纷、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 法调整;如果采取盗窃、诱骗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则需适用刑法,予以惩处。可见,刑法调整的范围较广,成为执行其他 法律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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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第二,处罚手段的性质和严厉程度不同。所有法律都规定对违 法者给予处罚,其中,刑法的惩罚手段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大。 对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判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 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其生命,这是任何其他法律所 不具备的严厉的处罚手段,所达不到的强制程度。而民事处罚、 治安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通常是警告、经济处分、强制履行 某种义务、限制某些权利等。 刑法同其他法律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联系比较密切的部门 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这 些联系主要表现为: 第一,其他法律规定的某些违法行为,可以发展成为刑法规定 的犯罪行为。 第二,某些法律的规定同刑法的规定互相衔接。 第三,正确执行刑法,有利于其他法律的贯彻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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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3、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也称作罪及个人原则,或 者个人责任原则。 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是我国把刑罚不仅作为惩罚 犯罪的有力武器,也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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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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