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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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号:文件修改记录12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第一章目的 (4)第二章范围 (4)第三章术语与概念 (5)第四章品质考核计分制度 (7)第五章重点品质管理事项 (9)第六章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 (12)第七章附则 (25)3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分公司个险队伍业务行为,提升业务品质,切实践行“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理念,在《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寿发〔2006〕63号)和《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业务品质管理补充办法》(ⅩⅩ寿发〔2009〕261号)的基础上,结合ⅩⅩ分公司的实际情形,制定《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章范围第二条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所有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各项业务行为,应遵守本细则的要求。

4第三条公司与代理人所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款中所称“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即指总公司印发的ⅩⅩ寿发〔2006〕63号、ⅩⅩ寿发〔2009〕261号两项制度文件,和本细则。

有违背本细则的的行为,情节严峻的,公司将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四条《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9版)(以下简称大体法)中第六章规定的各级业务人员的晋升及维持考核中,所称“通过品质考核”,即指通过本细则的考核。

有违背规定的行为,达到本细则惩罚标准的,公司将作出不予晋升、不予维持直至解除代理合同的决定。

第三章术语与概念第五条代签名:按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的行为。

上述保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书、投保提示书、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个[2011]1号关于印发《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公司: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为试行版。

请各分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行实际情况,在《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分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备案。

特此通知附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附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险代理人指符合本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签约条件,经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从事个人寿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系列人员。

第三条组织架构设置由分公司组建各级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依次为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分公司合规品质分公司本部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服)支公司(营服)1.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本部/中心支公司从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7-9人组成,并推荐出主任1名,副主任2-5名(进行仲裁时,人员组成须为奇数)。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一篇: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品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质管理委员会”制定、修改。

品质管理委员会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分公司总经理室其他成员担任副主任分公司各部门及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执行秘书由运营服务部品质管理岗担任。

执行秘书负责公司品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品质处罚执行秘书的汇报对象是品质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本《细则》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在职的代理制保险业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采用计分的方式对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品质管理委员会查实实施扣分处罚。

第五条以自然年度为时限每年度每位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总分为12分。

扣分不进行跨年累计。

第六条公司内外勤各相关岗位发现营销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细则》提出扣分建议并将扣分建议及原因上报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由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根据核实的情况知会当事机构并获得回馈确认后发出品质扣分通知书。

第七条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及时将扣分情况记录于《品质计分统计明细表》上每季度报送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及相关各部须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第八条业务人员或支公司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品质扣分通知书的十日内收到日期以业务人员的主管的签收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暂由人力资源部受理申诉逾期未提出视为接受。

“品质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将依据扣分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下处罚一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3分含以上的人员通报批评试用期人员在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05-0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3〕40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为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各保监局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现有关于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2013年4月25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保监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保监发〔2015〕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现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1月29日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保险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

保险业信用体系是以法规制度和契约标准为依据、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树立和弘扬诚信文化理念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约束的行业治理机制。

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基本现状和形势要求(一)基本现状近年来,保险业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并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

实施了《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和办法,保险业信用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建立了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财产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助查询平台等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业信用记录共享平台初步搭建。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经典原创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经典原创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2007-09-1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沪保监发[2007]9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防范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投连)业务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上海寿险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投连业务的经营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建立并确保执行投连产品客户选择标准各公司应根据投连的产品特征、销售渠道、市场情况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选择标准。

客户的选择标准应体现为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度、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

各公司应从销售环节开始严格执行客户选择标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客户的年龄、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个人风险偏好、投资理财需求等相关信息,并运用上述信息进行评估和筛选,切实做好客户选择。

各公司应在核保、回访等重要业务环节再次对客户的适合性进行复核,对存在风险的客户要进行风险提示,并以书面形式再次要求客户确认其已知晓该产品的风险和相关的权利义务。

二、加强对销售人员和销售渠道的管控(一)加强投连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各公司应建立投连业务销售人员准入资格、退出管理制度和持续监控标准。

销售人员必须通过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认证考试,或通过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考试。

销售投连产品的保险营销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且无不良历史记录,如发现该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的,应取消其销售资格。

各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自动限制无销售投连产品资格的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资格。

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投连产品的,其销售投连产品人员的资格管理,由各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通过兼业代理渠道销售投连产品的,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投连产品的人员除应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相关规定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也应通过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认证考试,或通过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的资格考试。

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

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

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渠道,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代理人的销售能力直接关系到产品的销售业绩和市场的拓展情况,因此对代理人的销售能力进行评估和标准化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并实施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是指对代理人销售能力的要求和评定标准,是个人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通过建立合理科学的标准,可以实现对代理人销售能力的量化评价和分类管理,为市场提供一批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出色的优秀代理人,并为代理人的职业发展和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制定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代理人的个人素质、销售技能、服务水平、业绩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并且结合所代理的产品类型和行业特点进行具体规定。

以下将从这几个方面分别阐述个人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要点和内容。

一、个人素质代理人的个人素质是其销售能力的基础和前提。

个人素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信正直:代理人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言行一致,信守承诺。

2. 沟通表达能力:代理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明了地传达产品信息和推介销售方案。

3. 自我管理能力:代理人应当具备自律自控的能力,能够合理规划工作,有效执行销售计划。

4. 团队合作意识:代理人应当具备团队合作意识,能够协作他人,共同完成销售任务。

以上素质是代理人销售能力的基础,由于无法量化评价,故不设定具体等级标准,但对代理人的选拔和培训具有重要意义。

二、销售技能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销售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销售技巧: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销售谈判技巧,能够善于发现客户需求,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方案,促成交易。

2. 客户拓展能力: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客户拓展能力,能够不断开拓新的客户资源,拓展市场。

3. 销售辅助工具应用能力:代理人应当能够熟练运用各类销售辅助工具,如通信方式营销、网络营销、信信营销等,提升销售效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9日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总战略,助推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新引进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资项目合同引资达到1000万美元、内资项目合同引资达到1亿元(以下数字单位“元”未标识美元的,其单位均为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并产生税收后,由受益财政按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剔除土地和财政补贴)的2‰及第一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10%之和奖励给引资单位(除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和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PPP项目除外),外资项目合同引资达到5000万美元、内资项目合同引资达到5亿元的,在项目投产并产生税收后,由受益财政按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剔除土地和财政补贴)的1‰及第一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10%之和奖励给引资单位,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来常注册中国总部的,从投产运营当年开始,由受益财政按所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分别连续5年、4年、3年用于专项支持企业发展。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个[2011]1号关于印发《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公司: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为试行版。

请各分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行实际情况,在《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分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备案。

特此通知附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险代理人指符合本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签约条件,经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从事个人寿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系列人员。

第三条 组织架构设置由分公司组建各级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依次为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1.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本部/中心支公司从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7-9人组成,并推荐出主任1名,副主任2-5名(进行仲裁时,人员组成须为奇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分公司本部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 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支公司(营服) 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分公司合规品质管理体系搭建、实施、宣导及推动;负责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评审及选定;督导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本部/中心支公司间业务交叉品质事件;处理所辖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上报的营销员品质上诉事件等。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文件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文件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文件一、背景介绍在保险行业中,个人保险代理人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负责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沟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保险公司与客户进行交流和协商。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声誉,也关系到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文件,对于规范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提升保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标准文件的制定目的1. 规范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提高代理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2. 倡导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代理人遵循公平、诚信、专业、服务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3. 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自律能力,增强代理人对销售行为的自我监督和管理能力;4. 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保险产品,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5.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

三、标准文件的内容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质等级划分(1)初级代理人:具备基本的保险产品知识和销售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简单的保险产品销售工作;(2)中级代理人:具备较为丰富的保险产品知识和销售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一般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沟通工作;(3)高级代理人:具备深厚的保险产品知识和销售实战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保险产品的销售和定制化服务。

2. 资质等级评定标准(1)初级代理人的评定标准:芳龄在18岁以上,拥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具备一定的保险产品销售经验;(2)中级代理人的评定标准:芳龄在25岁以上,连续从事保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累计完成一定金额的保险产品销售业绩;(3)高级代理人的评定标准:芳龄在30岁以上,连续从事保险代理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完成大额保险产品销售业绩,具备丰富的客户管理和维护经验。

3. 资质等级维护和提升(1)保持资质等级的有效性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并且完成一定的销售业绩;(2)代理人可以通过参加更高级别的培训和考核来提升自己的资质等级,并且在实际业务中不断提升自己的销售技能和服务水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7•【文号】保监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

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号:V1.0文件修改记录批准人:赵振辉生效日期:2011年10月1日一一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V1.0)第一章目的 (3)第二章范围 (3)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4)第四章品质考核计分制度 (5)第五章重点品质管理事项 (8)第六章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 (10)第七章附则 (23)一一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V1.0)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分公司个险队伍业务行为,提升业务品质,切实践行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理念,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太平寿发号)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业务品质管理63〔2006〕补充办法》(太平寿发号)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分公司的实2612009〕〔际情况,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章范围第二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所有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各项业务行为,应遵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与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款中所称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即指总公司印发的太平寿发”“一一3太平寿发号、号两项制度文件,以及本细则。

2612009〔2006〕63〕〔有违反本细则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四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版)(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第六章规定的各级业务人员的2009晋升及维持考核中,所称通过品质考核,即指通过本细则的考”“核。

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达到本细则处罚标准的,公司将作出不予晋升、不予维持直至解除代理合同的决定。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代签名:按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的行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9.07.14•【文号】国寿发[1999]137号•【施行日期】1999.07.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寿发[199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为适应寿险营销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个人代理管理,总公司制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离司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现予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两个制度”已作为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报保监会备案,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快组织实施这“两个制度”。

二、个人代理人档案使用的档案袋、卷皮、案卷目录的设计可参照公司干部的人事档案的样式,总公司不再另行规定。

三、“两个制度”目前只适用于营销员,农村专职代理网点暂不使用。

附件1: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附件2: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略)附件1: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寿险业务发展和个人代理人管理的需要,规范个人代理人离司工作,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解除、终止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的情形都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因公司解除代理合同而离司的,由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填写《解约通知书》(附1)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印章后,交个人代理人,由个人代理人本人及其直接主管签名后,一份由个人代理人据此办理离司手续并保留,一份交回公司保存。

个人代理人自行离司的,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由个人代理人的直接主管负责送达,并督促离司人员回司办理离司手续。

个人代理人拒绝在《解约通知书》上签名的,公司经办人应当邀请个人代理人的主管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解约通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经办人、见证人(主管)签名或者盖章,把《解约通知书》一份留个人代理人办公地点或住所,一份带回,即视为送达。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 原文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 原文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保险行业的不断壮大,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行业重要的销售渠道,其角色日益凸显。

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其销售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和客户满意度。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能力进行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势在必行。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的必要性1. 保护用户权益。

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其销售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用户的保险选择和投保权益。

设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可以有效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减少不良销售行为。

2.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规范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提高其销售能力,有助于提升保险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 规范保险代理行为。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的设立,有利于规范保险代理行为,减少不法分子的涉足,提高保险代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度。

三、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的设定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代理人的实际销售业绩和资质水平,确保标准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2. 适度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有所不同,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应当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以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3. 市场需求导向原则。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的设定应当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行业发展的趋势,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为导向。

四、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的具体内容1. 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应当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其中初级代表代理人具备基本的保险产品知识和销售技能,中级代表代理人具备较强的保险产品知识和销售技能,高级代表代理人具备专业的保险产品知识和销售技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7•【文号】保监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2〕105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1月7日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保险业务,不包括团体保险。

只开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暂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计算、评分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以及网络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调查开展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协助保监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二○○六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9)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与考核 (18)第六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84)第七章附则 (88)附注名词释义 (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6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营业区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该营业区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9.16•【字号】成保监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0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公告(成保监公告第3号2002年9月16日)根据《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展业行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将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从2002年10月1日起,四川省辖内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必须全部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上岗。

二、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三、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前必须参加由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并取得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四、保险公司与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个人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向其发放《展业证书》。

五、《资格证书》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负责保存,保险个人代理人持《展业证书》展业,保险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中必须主动出示《展业证书》。

六、保险个人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七、保险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五)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六)伪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它同业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收费管理的通知-银保险[1998]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收费管理的通知-银保险[1998]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银保险[1998]40号1998年5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银行保险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银行各级行对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收费的管理,经征得会计司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类保险机构许可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展业证》的收费问题,目前总行正在向有关部委申请立项。

在总行未正式下达许可证收费的通知之前,人民银行各级行保险监管部门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在此之前已收取的费用,要纳入所在行的财务大帐核算。

二、关于保险代理人考试的收费问题,经与财政部协商,同意我行继续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1996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财综字[1996]131号)执行。

对该项收费,人民银行组织考试的各级行均应在本级行营业部设立专用账户进行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开支,大项开支要报会计部门和分管行长审核批准。

各级行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支出用途。

违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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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违反本标准的罚则 4.1 罚则分类 4.1.1 非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 级、停止晋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报行业协会); 4.1.2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 1 次,视违约情节轻重扣发 50 元以下代理手续费;警告或严重警告一次,视违约情节轻重扣发 50 元至 200 元代理手续费;记过一次,视违约情节轻重扣发 200 元至 500 元代理手续费;扣发的代理手续费当月金额不足的转下 月扣除; 4.1.3 一次记过等同二次严重警告,一次严重警告等同二次 警告;一次警告等同二次通报批评; 4.1.4 在一个考核期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者,本考核期 内不予晋升;在一个考核期内累计被记过处分二次者,予以降级 一级处分。 4.2 罚则的度量 4.2.1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情节较轻,但未给公司和客户造成损失,对所在营业单位影响不 大者,给予通报批评; 4.2.2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影响营业单位的日常经营,但未给公司和客户造成损失者,给予 警告处分; 4.2.3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屡教不改,对所在营业单位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但未给公司和 客户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

分公司营销部
√√
注:
严 重 警 记过 告










降级或 停止晋 升 △ △ △ √
解除保 险代理 合同 △ △ △ √


(1)“√”为决定权,“△”为建议权。
(2)业务经理的降级或解除代理合同须报备分公司营销部。
(3)业务总监的降级或解除代理合同必须报分公司营销部审批,经分公司总
4.5.2.27 私自转让业务者,警告一次,从中赚取暴利者,予 以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为其他 保险机构经办或销售保单者,兼做保险经纪业务者,解除保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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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同;
4.5.2.28 为虚增业绩而销售保单,之后故意使该保单在犹豫 期内撤单者,警告一次;
4.5.2.29 业务主管窃取所辖代理人客户资料或将所辖代理 人的客户资料挪为他用者,严重警告一次;损害了所辖代理人或 客户利益者,予以记过一次,同时须赔偿损失;代理人抢单,遭 客户投诉者,记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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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影响较坏,对公司或客户造成的损失不大(一千元以下),经调
查确有悔改行为和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4.2.5 对于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且不思悔过者,给予解除代理合同(并报行业协
会);
4.2.6 凡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解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泰康个发[2007]第 077 号
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分公司: 根据保监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营销代理
人的品质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塑造公司在市场上的品牌,现 将《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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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凡违反本标准、《基本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根据 违约情节轻重,按照奖惩规则,处以通报批评以上处罚。处罚标 准如下:
4.5.2.1 增员代理人时,就代理人的工作职责、代理手续费 及其它给付项目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的,处以相关责任人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4.5.2.2 在增员过程中,有损害他人、社会及公司利益行为 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4.5.2.15 挪用或侵占客户所交付的首期、续期保费或应转交 给客户的溢缴保险费等其他款项者,除追扣挪用款项本息外,予 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16 未经授权而收取保费者,记过一次;
4.5.2.17 收取客户押金者,警告一次;
4.5.2.18 擅自修改、变更保险条款、客户投保书等保单资料 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伪造投保书、理赔文件、暂收据或 其他文件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擅自以代理人个人名义签 发保险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自行签订附加合约者, 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条 总则 2.1 个人代理人系指符合《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称 基本法)中规定的保险代理人,即指依保险法规定,与公司签订 《保险代理合同书》,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在公 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销售 管理等委托代理工作且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个人; 2.2 各级代理人均须自觉遵守《基本法》、本标准及公司其 它相关规定; 2.3 各级主管有权督促所辖人员完全执行《基本法》、本标 准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并有权对执行不力者依照本标准进行处 理;同时,各级代理人亦有权监督其各级主管执行《基本法》、 本标准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并有权对执行不力的主管越级举 报; 2.4 任何违反或不完全执行《基本法》、本标准及公司其它 相关规定者,都构成对代理合同的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接 受相应的处罚;
4.5.2.19 诱导、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或伪造体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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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违反核保规定,擅自先收费,开立 暂收据者,警告一次;
4.5.2.20 无正常原因,未在规定日期内(三个工作日内)将 保险单等有关业务文件送达客户者,警告一次;因上述行为引起 客户不满、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者,记过一次;保单送 达书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交回公司者,警告一次,情节严重者,严 重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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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标准是《基本法》中关于代理人品质管理规定的细 则,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执行委托代理工作的 代理人。
第三条 品质管理的奖励 3.1 奖励包括: 3.1.1 通报表扬; 3.1.2 提供培训机会; 3.1.3 获得评优、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的机会; 3.1.4 获得分配预约客户的机会; 3.1.5 其它适当奖励。 奖励的标准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决定,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 公司的相关规定。 3.2 以下行为或情形可作为奖励的依据: 3.2.1 见义勇为,对维护公司利益或社会安定有贡献; 3.2.2 好人好事或优质服务受到客户表扬; 3.2.3 先进事迹受到社会表彰; 3.2.4 协助公司查勘、理赔及生存调查有功或协助查勘理赔 有重大发现,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3.2.5 对公司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 3.2.6 通过 LOMA(美国寿险管理学会)考试或取得 FELLOW(寿 险管理师)证书; 3.2.7 在传播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上发表对公司有积极影响 的文章,为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 3.2.8 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4.5.2.3 代理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对他人推荐的人员或 其他业务单位已签约的代理人进行增员,如有违反者应视情节轻 重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5.2.4 诋毁同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公司名 誉与利益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5 代理人向公司提供的各类担保材料,应真实、合法, 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除保险代理合同者均记入其档案;
4.2.7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罚者均取消当季度各项竞赛活动
的评选资格;
4.2.8 凡因各种违规行为,造成客户或公司损失者,除按相
关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客户或公司的损失;同时,其各级主管
承担连带责任。
4.3 罚则的授权原则:
通报 警告 批评
营业部经理
△△
营销服务部
√√
中心支公司营销部 √ √
4.5.2.6 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 发表与公司有关的各类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处以相关责任 人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7 冒用公司名义从事不法活动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 合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5.2.8 纠缠、谩骂客户,或有其他类似恶劣行为者,予以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21 以返佣或其他利益诱使客户投保,或使之撤消、终 止任何保险契约,改投新契约,或引致纠纷的恶性抢单者,予以 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22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中有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23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记过一 次;
4.5.2.24 私自印刷和发放各种有关公司或条款等宣传品 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者,予以解除保险代 理合同;
4.5.2.25 服务态度不好或服务质量不良,引起客户明确表示 不满或提出投诉者,警告一次;
4.5.2.26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保单、 假赔案,欺骗公司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30 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破坏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者,警告一次,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影响较坏者,予以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直至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9 泄露客户隐私或相关个人资料者,警告一次,造成 客户投诉者,严重警告一次;
4.5.2.10 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 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影响客户投保选择,造成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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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纠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4.5.2.11 损害客户利益,引起客户不满、投诉、退保或与公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规范 代理人 服务品质 通知
内部报送:管理委员会 运营中心 保费部 稽核部 合规法律部
拟稿:田爱云
核稿:傅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8 月 22 日印发
(共印: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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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个人代理人品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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