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项目及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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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签发人:吴飞驰

技术开发项目及费用

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1日发布 2003年4月22日实施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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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技投入效率与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包括公司所有科技研究、开发、技改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项目中进行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服务及相关科技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并要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

(1)国家、上级部门、股份公司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企业自有资金,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结余;

(3)其它方面筹措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研活动直接消耗的原辅材料费、运输装卸费、燃料动力费;

(2)研发项目评定、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

(3)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人工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或基础建设费,及其运行维护、维修费用等;

(5)用于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设计及制造费,小型专用设备购置费,样品、样机试制费,化验、试验、检测费用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7)科研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协作费、外委费、调研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出版费、培训费等;

(8)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9)不可预见费,指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于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工资上升等原因发生的价差所形成的费用。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日用品、文体用品、食品、农副产品等开支;旅游公司发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装潢费、装潢材料费;有线电视维护费;家电、手机、医药费;非科研用房物管费、水电费、房租费等。

第四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公司承担政府级科研项目,必须配套足够的匹配经费(全成本拨款除外)。

第八条公司承担的公司级科研项目,经费全部自筹。公司科研项目经费投入总额应不少于本公司年销售收入的4%。

第九条研发中心负责以科研项目预期发生的支出为依据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经技术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科研项目经费不得重复预算,并应当扣除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列支的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外委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不可预见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十条经公司审核认定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纳入公司的财务预算,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公司科研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公司认定的科研经费额度使用。

第十一条研发中心下达公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计划,供项目组遵照执行。

第五章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科研经费都由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和核算,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列入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的科研项目,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要以项目为单位实行专项管理。财务结算中心要按项目进度计划分期付给,确保科研工作的资金流保持通畅,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建立专项台账,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经费预算计划执行和管理,由研发中心总体掌握,财务结算中心监督,不准挪作它用,每期费用超过预算的5%要报请技术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在项目执行期可跨年使用,应保持核算口径一致,若有变化的要在一下年度预算时更改。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严格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项目名称

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研发中心经理复核、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并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送达财务结算中心。

第十九条财务结算中心经理复核相关手续、单据的完备性、数据的准确性等无误后送交总经理批准,相关会计人员依据由总经理批准后的凭证支付、报销费用。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外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科研项目外委时必须要签订合同,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实施。外委经费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分批支付。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预算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护,应从项目经费中单列管理。购置2000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等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凡购买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经技术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购置手续。

第二十二条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以项目为单位对科研项目经费按年度进行

核算,项目负责人协助,年度核算资料由研发中心和财务结算中心经理签字后,报技术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执行的项目,不得发生经费支出,不得提取奖励资金;因故终止的项目,由研发中心负责组织进行清查处理,不得提取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公司规定的项目奖励必须全额发放到项目小组成员,发放方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帐目。结余科研经费作为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预研与启动经费。

第六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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