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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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处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项目部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项目经理、支部书记、项目部副经理。
2、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3、带班工作时间:项目部领导带班实行“三八制”。
4、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如特殊原因在地面交接班,必须注明原因,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5、每月30日前由项目部工程组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位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6、项目部领导干部实行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带班下井。
7、每月底之前项目部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醒目位置公示。
8、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职务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9、项目部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带班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
离到安全地点。
三、带班范围
带班领导应首先下井察看现场情况,对重点环节、重点时段进行跟班带班,根据施工情况可在井下、井口、绞车房、稳车群、调度室等井口要害场所、生产区域带班。
四、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下井领导应参加当班班前会,必须将当班安全注意事项及班组危险预知告知作业工人;施工时可在井下或井口生产区域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2、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按照“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落实复查人进行复查整改结果,实现闭环管理。
五、考核及相关规定
1、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2、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4、现场和带班下井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从重处罚项目部带班人员责任。举报电话:XX(安全监察处),XX(处调度室)。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