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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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导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调查材料与调查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尽职调查旳基本分类和工作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尽职调查旳内容和基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存档.............................................................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旳与性质】为指导各子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对旳参与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切实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根据《****企业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措施》旳有关规定,结合集团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

本指导系为向各子企业有关人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方面旳指导,以便于对各子企业有关人员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子企业可根据详细事项旳状况参照执行。

第二条【定义】本指导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企业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大资产购置等,规定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方(如下简称“被调查方”)旳有关资料、文献、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汇报。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职调查重要有如下作用:(1)协助企业理解被调查方状况,用于判断拟进行旳投资项目与否具有深入洽谈旳也许性;(2)协助企业决定与否调整该投资项目旳价格以及确定调整价格旳幅度;(3)协助企业按照现实状况深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协议旳条款、构造以及决定投资项目完毕旳时间表;(4)协助企业愈加精确地确定该投资项目完毕旳前提条件和完毕后旳义务;(5)协助被调查方为促使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用需要旳补救措施或协助企业在有关协议中增长被调查方旳陈说和保证条款。

[参考实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南

[参考实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XX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XX)3号,20XX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XX)6号,20XX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XX)3号,20XX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XX12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引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引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住指引、、《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

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尽职调查律师工作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工作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一)引言(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为规范和指导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确保律师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帮助律师熟悉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提供指导,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合理的保护。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的工作,同时也适用于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参与的相关工作。

三、业务操作流程1.与申请人沟通和准备阶段-接到委托后,律师应当与申请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申请人的需求和目标。

2.资格审查阶段-律师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其具备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条件。

-律师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备,如有不全,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

3.申报材料准备阶段-律师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报告、披露文件等。

-律师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其进行审核。

4.申报材料提交阶段-律师应当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关机关或组织,并确保提交的时间和地点符合规定。

5.信息披露阶段-律师应当协助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利益方披露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

-律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申请人制定合适的信息披露计划,并做好披露文件的准备和审核。

6.反垄断审查阶段-律师应当密切关注反垄断机关的调查和审查进展,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7.审查结果阶段-律师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有关审查结果,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影响和后续措施。

-律师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审查结果进行法律评估、提出申诉和建议等。

四、注意事项1.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办理过程中维护公正、保密等原则。

2.律师应当加强学习和研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准确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3.律师应当与申请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申报进展和结果,提供必要的法律建议和协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是我国最高法律机构,代表着我国律师界的权威和声音。

作为专业的律师组织,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准,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增强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任度。

这种规范性的指引对于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处理法律事务等具有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2.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了律师的基本职责与义务、律师执业行为准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执业守则等内容。

其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真诚对待当事人,绝不得违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对于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规范了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升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形象,更重要的是,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可靠、诚实的法律服务,使其在法律纠纷中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

4. 总结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也为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形象塑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积极引导律师依法行事的也提高了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力量。

通过以上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为您带来启发和帮助,让您对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行为举止和职业操守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不仅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更是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为律师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可靠和有力的保障。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之尽职调查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之尽职调查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之尽职调查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法律合规性以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律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背景调查:律师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背景进行调查,包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理位置、历史、土地使用权等信息。

这有助于律师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和建议提供支持。

2.建筑工程合同调查:律师需要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进行调查,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

律师需要审查合同的条款,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避免存在法律风险。

3.承包商和供应商背景调查:律师需要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其信用记录、资质、过往业绩等。

这有助于律师评估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可靠性,避免与不良企业合作,减少建设工程风险。

4.土地使用权调查:律师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包括土地证书、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等信息。

这有助于律师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避免因土地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5.环境评估和安全检查:律师需要对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和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这涉及到获取相关的环境评估报告、安全监测报告等,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7.风险评估和法律建议:基于对以上调查的结果,律师需要对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这有助于受托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尽职调查是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通过对项目背景、合同、承包商和供应商、土地使用权、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调查,律师能够全面评估建设工程的法律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情况,并为受托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在近期发生的投诉中,有一类相似的案件频频发生,引起本会的高度关注。

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所谓的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通常会租赁高档写字楼)物色急需资金投入的内资企业,通常是民营企业以及持有技术的个人,并表明投资意向。

条件是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一家该代表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合法性等事项实施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必由这些企业或个人支付,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人民币不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有涉及这些企业法律地位、主体或者个人所持技术的法律瑕疵和权属争议等表述,待该代表处拿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通常会表示拒绝投资。

这些企业或个人感到受骗并联系该代表处时,该代表处均人去楼空。

为提高广大律师的警惕,避免卷入诈骗等违法犯罪,本会特发布此指引,希望广大律师遵照执行:1、凡涉及律师介入投融资业务中对投资对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因为律师的工作成果主要用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所以律师必须确认委托人为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支付律师费,除非融资方在可自由选择律师和事务所的前提下主动表明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2、凡有委托人以第三方指定为由前来洽谈委托事宜的,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有权自由选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3、凡涉及类似投融资业务时,如果融资方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律师必须向其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投资人出具有效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的文书,并将其通报给融资人,履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12月24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为规范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及执业规范,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适用本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具有普遍共性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事项。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律师针对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委托人收集文件、与委托人的决策层及相关业务人员的面谈、向有关单位的书面函证、实地勘察、与相关方核对事实等方式,对目标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诉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的过程通常称为尽职调查。

第四条法律尽职调查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解目标企业、目标资产是否有现存的或潜在的法律障碍,并对目标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与委托人订立《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该《专项法律服务协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范围及要求、工作期限、工作成果的形式、工作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基本要求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承办律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与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律师调查的结果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直接的事实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负起律师协会肩负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树立全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信任,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将不定期以《规范执业指引》的形式向会员发布规范执业的指导意见,希望广大会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实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现予发布第8号规范执业指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上述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检查,如存在上述指引中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上述指引实行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本会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如果上述执业规范指引的内容与本会以后颁布实施的行业规范不一致,以生效的行业规范为准。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8号)近来,涉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投诉有所增多,公检法机关向我会反映律师违规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这些投诉和情况反映集中表现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调查取证等方面。

例如:律师违反会见场所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传递禁止传递的物品;律师在公共娱乐场所等不恰当的地点向证人调查取证;律师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朋友在场等。

这些做法,既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也给律师本人带来了执业上的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北京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防范执业风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执业规范的规定,特发布本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1.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在开始尽职调查之前,律师应与客户明确沟通,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

这可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对方当事人、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等。

2.收集和审查相关文件:律师应收集并审查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诉讼材料、合同、证据、法律文件等。

这有助于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并帮助他们确定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信息和证据。

3.进行线索研究:律师应进行线索研究,以了解和发展可能进一步调查的线索。

这可以包括在线数据库、阅读相关报道、调查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等。

4.与当事人和相关方进行面谈:律师应与当事人和相关方进行面谈,以收集更多的信息和证言。

这可以帮助律师了解事实、推断动机和意图,并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和风险。

5.调查相关证人和专家:律师应调查相关证人和专家,以获取关于案件的专业意见和证词。

这可以包括与现场调查有关的目击证人、专家鉴定人或其他知情人的面谈。

6.审查相关法律和先例:律师应审查相关法律和先例,以确保对案件的法律问题有正确的理解。

这可以帮助律师识别可能的法律问题、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判例,并为客户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

7.评估调查结果:律师应评估尽职调查的结果,以确定案件的可行性、客户的法律风险和最佳法律策略。

这可以通过对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估来实现。

8.写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应编写一份尽职调查报告,概述他们的调查过程、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评估结果和建议等。

这个报告可以帮助律师与客户沟通,并为客户提供决策和行动的依据。

9.保持客户关系管理:律师应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关系管理。

这包括定期向客户报告调查进展和结果,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建议和建议。

尽职调查是律师成功完成案件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必要步骤。

通过遵循以上操作指引,律师可以更好地准备和执行尽职调查任务,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操作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并讨论其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法治发展方面的作用。

一、背景介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境内律师组织的最高代表机构,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管理律师职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律师队伍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指引,对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

二、操作指引的制定目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操作指引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保障律师执业的公正、诚信和独立。

操作指引的制定旨在促进律师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和良性发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三、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道德规范:操作指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如保守律师执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利益、拒绝非法指示等。

2. 专业能力要求:操作指引提出了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包括学识水平、法律研究能力、案件处理能力等。

律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3. 律师执业管理:操作指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包括律师执业注册、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执业管理制度等。

这些管理要求有助于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和执业行为的规范。

4. 司法保障:操作指引关注律师参与司法活动的具体要求,包括律师代理诉讼的程序和规范、律师出庭辩护的技巧和注意事项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律师在司法领域中的影响力和专业能力。

四、操作指引的意义和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法治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操作指引规范了律师的职业行为,保障了律师执业的公正、正义和诚信,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其次,操作指引提升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养水平,促进了律师队伍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前言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

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律师的尽职调查在代理案件前如何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

律师的尽职调查在代理案件前如何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

律师的尽职调查在代理案件前如何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在代理案件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尽职调查是律师的职责之一,下面将介绍律师在代理案件前如何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

一、了解案件背景在代理案件之前,律师首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

这包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证据、合同等相关材料,并详细研读这些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点。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权益诉求,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确保理解并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意愿和目标。

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了解案件背景后,律师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

律师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判例以及学术研究成果,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文献,律师能够更好地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并为当事人提供明晰的法律建议。

三、调查相关证据和相关方为了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务,律师在代理案件前需要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和研究。

律师可以使用各种手段,如调取相关文件、采访证人、查阅相关数据库等,以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通过调查证据,律师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链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证据策略。

此外,律师还需要进行对案件相关方的调查研究。

例如,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背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以便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更好地应对对方的行动和策略。

律师还可以调查相关专家、学者等的意见,以获得更全面的专业意见和支持。

四、制定策略和规划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制定合适的策略和规划。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风险,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建议,并制定具体的代理案件方案。

代理案件方案应包括诉讼策略、证据保全策略、解决纠纷的途径等,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当事人对代理方案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五、持续研究和学习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只是开始,律师还需持续研究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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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转载▼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前言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

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引目的】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适用范围】北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或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等业务领域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指引之局限】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中具有普遍共性的事项。

第四条【定义】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企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被调查企业:指接受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企业。

3、委托人:指委托承办律所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当事人。

委托人可能同时是被调查企业。

4、第三人:指委托人、承办律所、承办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5、承办律所: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6、承办律师:指接受承办律所指派,具体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

7、尽职调查清单:指由承办律师草拟、向被调查企业发出、要求其收集清单中的文件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律师进行审阅的清单或问卷。

8、工作成果:指承办律师制作的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完毕时提交给委托人的有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报告及文件,通常是指《尽职调查报告》。

如委托人与承办律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法律:本指引中的“法律,,一词与“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

除上述情形外,本指引所指“法律”,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第六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通常表现为承办律师综合其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积累的从业经验,对被调查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涉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详实的调查。

第七条【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承办津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了解被调查企业、被调查资产是否存在不适合从事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障碍,对被调查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介入阶段】依据承办律师介入时间的不同,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可分为竞标阶段、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达成阶段、补充尽职调查及/或交易先决条件核查阶段。

第九条【预先审查】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在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之前,应当进行预先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1、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初步了解,受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被调查企业、所涉交易事项和交易背景。

2、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或交易事项,存在明显的、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

委托人仍继续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应在《委托协议》中载明上述事实。

3、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部分涉及境外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并建议委托人就境外范围的业务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4、法律尽职调查事项处于承办律师较为陌生的专业领域,又难以及时补充相关专业知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承办律师应寻求与相关专业律师的合作以获得专业指导。

第十条【《专项委托协议》】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

该《委托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范围及要求2、法律尽职调查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3、工作期限4、工作成果的形式及提交方式5、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6、违约责任7、责任限制8、风险提示9、其他第十一条【委托范围及要求】《委托协议》可约定与委托范围及要求相关的如下内容:11.1、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企业;11.2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

该工作范围一般不包括:1、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在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当性;2、为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设计交易架构或模式,但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3、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的商业风险评价;4、超出律师法律专业知识领域合理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委托协议》可约定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相关内容参考如下:12.1、委托人应当提供或促成被调查企业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以及提供的期限;12.2、如有可能,有关资料与信息均应提供原件以及经被调查企业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12.3、双方发送和收取资料与信息的电子邮箱地址和通讯地址;12.4由于被调查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或未能如实提供,且承办律师因调查时间、手段所限无法全面收集,从而导致所收集的资料存在信息不足、不实、失效等相关的不利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委托协议》可约定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相关内容参考如下:13.1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供及承办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期间收集的资料与信息;13.2提交工作成果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委托协议》可约定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万式,相关内容参考如下:14.1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14.2委托人、被调查企业返延提供法律尽职调查资料与信息,或改变对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的,上述交付期限应进行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委托协议》可约定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相关内容参考如下:15.1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1、服务报价应以实际工作量为基础并结合合理利润测算。

服务报酬价格应由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承办律所不得以倾销等方式故意压低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2、承办律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5.2如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委托人提出增加调查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增加情况另行支付报酬;15.3因法律尽职调查通常会包括赴被调查企业实地核查,承办律师可能会发生差旅、住宿、餐饮等工作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或报销,同时双方应约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第十六条【责任限制】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报酬与承办律师及其承办律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常不成比例,《委托协议》可设置责任限制条款对其责任予以合理限制,但需以醒目方式标注。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除前述第九条外,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己经发现的其他重大风险,可直接在《委托协议》中向委托人予以明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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