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条件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一、案由概述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是指涉及化妆品领域违反相关法规、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涉及行为的性质和违法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二、生产过程违法案由1. 违规生产行为该类案由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续、未按照许可证标准生产等行为。
2. 生产质量不合格案由该类案由涉及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如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使用非法添加物等。
3. 生产虚假宣传案由该类案由涉及化妆品生产商对产品性能、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销售环节违法案由1. 无证销售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过期未续等行为。
2. 销售配方违规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违规使用的化妆品配方的行为。
3. 销售假冒伪劣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假冒化妆品、盗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标注虚假信息的化妆品等行为。
四、广告宣传违法案由1. 虚假广告宣传案由该类案由指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宣传,包括虚构产品功效、故意隐瞒质量问题等行为。
2. 广告违规行为案由该类案由指未按规定标注广告审批文号、使用未获得许可的明星代言人等违规行为。
五、其他违法案由1. 进口违规案由该类案由指进口化妆品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进口标准的行为。
2. 法律、法规违反案由该类案由包括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1. 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统计表2.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指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过审批获得的合法生产许可证书。
2. 化妆品销售许可证:指化妆品销售企业经过审批获得的合法销售许可证书。
3. 卫生标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卫生与安全标准。
4. 化妆品配方:化妆品创造商生产产品所采用的配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 商标注册:企业对其品牌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行为,以确保其品牌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成分超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化妆品成分超标问题频发,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成分超标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一旦违反,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化妆品成分超标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化妆品的质量问题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化妆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成分超标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监管部门将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超标成分的化妆品。
2. 没收违法所得:监管部门将依法没收企业因超标成分化妆品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3. 罚款:监管部门将根据超标成分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对企业进行罚款。
4. 信用记录受损:企业因化妆品成分超标被处罚,将对其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影响企业未来的市场竞争力。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化妆品成分超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1. 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使用含有超标成分的化妆品所造成的损失。
2. 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
3. 民事诉讼: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妆品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化妆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监督制度,对化妆品实施全链条监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五条国家鼓励化妆品研发创新,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化妆品注册与备案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化妆品注册分为国产化妆品注册和进口化妆品注册。
(一)国产化妆品注册: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注册:1.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化妆品备案分为国产化妆品备案和进口化妆品备案。
(一)国产化妆品备案: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备案:1.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概念 客体: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非法经济活动 概述 构成要件 主体:自然人与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还有特定目的 种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构成要件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企业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管理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破坏金融管 高利转贷罪 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分述 逃汇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抗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概念和构成(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言之,包括如下三个方面:a.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b.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c.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危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法律对危害食品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危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
二、危害食品罪的定义危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食品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三、危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危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危害食品罪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危害食品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用器械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科研、实验用品罪(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罪(8)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3. 危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危害食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2)犯罪客体危害食品罪的犯罪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犯罪客观方面危害食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食品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危害食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4. 危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化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或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腔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或改变人体气味等目的的物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二)有具备化妆品生产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标签标识。
第六条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化妆品的成分、含量、质量、安全性和功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三)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四)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妆品污染,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清单;(三)化妆品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第九条禁止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成分;(二)未经批准的放射性物质;(三)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四)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场所和设施;(二)有具备化妆品销售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管理制度。
刑法140——149
140、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注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
(2)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14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篇一」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法律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1、适用范围(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化妆品的;(2)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3)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2、违法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4、处罚内容(1)适用范围中情形(1):①没收产品;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可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适用范围中情形(2):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
(3)适用范围中情形(3):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违反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管理案1、适用范围(1)生产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2)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3)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4)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违法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3、处罚依据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4、处罚内容(1)适用范围中情形(1):①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②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③可责令停产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1(2)适用范围中情形(2):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
(3)适用范围中情形(3):①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30日以内);②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4)适用范围中情形(4):①没收违法所得;②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③可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一、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
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也一定是销售者)。
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出现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而无生产者的现象。
即使所有的生产者都生产合格产品,销售者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销售者购进猪排后改换成牛排的包装高价出售。
在类似情况下,就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却没有伪劣产品的生产者。
因此,司法机关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要保障无辜的生产者不受刑事追究。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试论生产销售不卫生化妆品罪
体造成 严重损 伤 发生严重 中毒事 故或 者造成其它 严重后 果 的, 应以 司法解释 为准。 如果故 意生产 或销售 明知不符
合卫生 标 准的化妆 品。没 有造 成严重后 果,但 销 售额在 5
.
万 元 以 上 ,应 按 刑 法 第 l0条 和 第 1 9条 的规 定 以 “ 4 4 生 产、 销售 伪劣 产 品罪” 处: 如果 同 时构成本 罪和 产、 论 生 销售伪 劣 产品 罪 的, 则 娘处 罚较 重 的规定 定罪 处罚 如 果生产 或销 售明知 不符合 生标准 的 化妆 品,没有造 成 严
现 。 包括 危 害行 为 和 危 害 结 果 等 方 面 。
销售伪 劣商 品罪 之一, 是破坏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 类犯 罪。 研 究和执行 本罪对 深^宣传 和贯彻执行 化妆 品卫 生法 规, 促进 卫 生 监督 部 门依 法行 政, 打击 卫 生违 法 犯罪 行 为,保 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秩 序具
人 体 损 伤 或 者 发 生 中 毒 事 故 的 : 严 重 后 果 ” 般 是 指 给 人 “ 一
产不符合卫 生标准 的化妆 品,造 成严 重后果 的行为; ( )销 售 不符合 卫 生 标 准的化 妆 品罪:是 指销 售 明 二 知是不符合 卫生标 准的化 妆品,造 成严 重后 果的行 为。 二 犯罪构 成 犯罪构 成是我 国刑 法规 定的, 决定 某种 行为构成犯 罪 所必 须的一切 客观和 主观要件 的总和 任何一 种犯罪 的成 立都必须 同时具备 四个方面的构 成要件。 ( 一)犯 罪 客体 :是 我 国刑 法所 保护 的 而为犯 罪行 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是什么?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是什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是什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二、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所以,它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个体经销人员不知道自己购进的是伪劣产品,然后销售的,不成立本罪。
即使行为人应当知道其为伪劣产品,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是伪劣产品的,也不构成本罪。
这里的“明知”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判断,而以案件实际情况,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际知道的就可以认定“明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卫生监督正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化妆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化妆品市场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实、虚假宣传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化妆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二、化妆品案件概述化妆品案件是指涉及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假冒伪劣化妆品案件:指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化妆品的案件。
2. 成分不实化妆品案件:指生产、销售含有虚假、夸大宣传成分的化妆品的案件。
3. 虚假宣传化妆品案件:指生产、销售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功效的化妆品的案件。
4.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化妆品案件:指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化妆品案件。
三、化妆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化妆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化妆品广告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关于商标保护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化妆品商标侵权案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1、⽣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罪的界限其界限是:①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
2、⽣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第148条之罪)的区别区别要点第140条的⽣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141条⾄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
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第145条的⽣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
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第148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
此外,构成第144条⽣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产⽣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的⾏为即构成犯罪。
这是由于这种⾏为本⾝的危害性较⼤。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什么⽣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为。
1、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体现为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为。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性能的⾏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性能的产品的⾏为。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卫生监督制度,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第三章审查批准第七条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审查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卫生标准等资料。
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九条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和现场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封存、召回、销毁等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不仅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还能提升自信心。
然而,化妆品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安全、广告虚假宣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2. 分类化妆品按照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清洁类:如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
(2)护肤类:如乳液、面霜、面膜等。
(3)美容类: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4)修饰类:如粉底、遮瑕膏、睫毛膏等。
(5)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美白、去角质等。
三、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2)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产品原料、辅料来源可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3)销售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4)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化妆品的标签与说明书1. 标签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成分表。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 说明书化妆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成分表。
(5)使用方法。
(6)注意事项。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的广告宣传1. 广告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四)科学合理,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施;(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化妆品。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有明确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产品检验、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三)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卫生条件。
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刑法》中没有用一个具体的条款描绘“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这一罪状,因此,《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是销售变质的药品、非药品,由于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非药品应按假药处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应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关于三种罪的处罚,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逾越其职权的行为而为之或者明知是依照职务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为之。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
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单位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即销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重程度都是成正比关系的销售金额大,反映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大、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
犯罪行为的法定情形:第一,掺杂、掺假,即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入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假产品。
第二、以假充真,即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份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份不符。
第三、以次充好,即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
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等次低的产品冒充等次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第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另外,依刑法第l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本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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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条件
我们先了解一下关于它的定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要件
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
国家为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化妆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审查批准化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查批准、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如《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
第22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8条规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助材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11条规定:“生产企业的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指育发化妆品、染发化妆品、烫发化妆品、脱毛化妆品、美乳化妆品、健美化妆品、除臭化妆品、祛斑化妆品、防晒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
第31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不具备以上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 国家对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之所以实行如此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是因为这些化妆品都直接用于人体。
如果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不但起不到化妆品应有的作用,反而会影响或者损害人们的
身心健康。
但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贪图不义之财,在化妆品中掺杂使假,生产和销售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往往造成使用人的皮肤不同程度地受到感染、灼痛、肿胀,甚至真皮受损,导致毁容的严重后果,应受刑法打击。
犯罪对象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修饰或消除瑕斑、异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
这里的“不符合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种类繁多,只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该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客观要件
主要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构成本罪主体。
依《刑法》[2]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售。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为谋利,但本罪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