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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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含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2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一律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凡迁移户口者,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和学费交纳收据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应缴齐当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院(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事由。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学校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课程:学分值=全部课内总学时/16(医科类除以18)。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轮回见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分值=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三)课内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值=实验课学时/20。

(四)体育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开课期间每学期1个学分,社会实践每学年1个学分(不包括毕业生产实习的实践活动)。

(五)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六)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开卷考试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课程一般应按百分制记录学生的成绩。

第十二条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学期总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1学年计算1次。

第十三条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1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学生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四条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十五条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

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学生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学分值。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经主管处长同意,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学生处统一印制的郑州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加盖郑州大学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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