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申请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浙商证券股份
6
浙江恒逸集 团有限公司
浙江
公司债
化学纤维制 造业
——
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7
阳城县阳泰 集团实业有 山西
限公司
公司债
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
——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湖南华菱钢
黑色金属冶
8 铁集团有限 湖南 公司债 炼和压延加
责任公司
工业
——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刘博
陈亦周 朱琦/ 张柯 葛坤
公司
公司债
零售业
——
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
32
国有资产投 资经营集团
重庆
公司债
综合
002507
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保定隆远房 33 地产开发有 河北
限公司
公司债
房地产业
——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34
亿利资源集 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
化学原料和 公司债 化学制品制
造业
——
九州证券有限 公司
徐工集团工 35 程机械有限 江苏
公司
公司债
工程机械行 业
——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6
新兴铸管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
广东温氏食
37 品集团股份 广东
有限公司
伊犁农四师
38
国有资产投 资有限责任
新疆
公司
公司债 金属制品业
000788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债 畜牧业
300498
司
本溪钢铁
17 (集团)有 辽宁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_笔记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阅读记录目录一、IPO概述 (2)1.1 IPO的定义 (2)1.2 IPO的意义和作用 (3)1.3 IPO的基本流程 (5)二、IPO的疑难点分析 (6)2.1 法律法规方面的疑难点 (7)2.1.1 财务报表的合规性 (8)2.1.2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10)2.1.3 内幕交易的防范 (10)2.2 市场环境方面的疑难点 (11)2.2.1 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12)2.2.2 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13)2.2.3 行业发展的趋势 (14)2.3 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方面的疑难点 (16)2.3.1 研发投入的占比 (17)2.3.2 知识产权的保护 (17)2.3.3 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 (19)三、IPO案例点评 (19)3.1 案例一 (20)3.1.1 案例背景 (22)3.1.2 面临的疑难点 (22)3.1.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2)3.2 案例二 (24)3.2.1 案例背景 (25)3.2.2 面临的疑难点 (26)3.2.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8)3.3 案例三 (29)3.3.1 案例背景 (31)3.3.2 面临的疑难点 (32)3.3.3 解决方案及点评 (33)四、总结与启示 (34)4.1 IPO的经验教训 (35)4.2 对拟IPO企业的建议 (36)4.3 对投资者的启示 (38)一、IPO概述IPO(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并扩大公司规模的一种融资方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IPO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调整,IPO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充分、股权结构复杂、投资者保护不足等。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疑难问题,本文对IPO的相关知识进行了剖析和案例点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投资建议和参考。
第一股的前世今生
“第一股”的前世今生1.雏鹰农牧雏鹰农牧成立于2003年,位于河南新郑,是一家集生猪养殖、粮食贸易、食品加工与销售、金融物流等一体的综合集团,2010年9月成功在深圳上市,号称“养猪业第一股”。
一、雏鹰业务演变雏鹰上市之初的业务如其名字之意,主要是畜禽苗雏,包含生猪及家禽。
根据其年报披露,2010年销售仔猪43.64万头,另有部分二元种猪和育肥猪合计66.5万头,仔猪占比达到65%;同期上市鸡苗1261万羽,另有种蛋5600多万枚及(淘汰)种鸡80万只。
在随后的发展中,生猪业务增长迅速,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而禽类业务则基本不变,每年上市鸡苗均没有突破1500万羽,逐步萎缩。
在营收比例中逐步可忽略不计,以2011/2012年为例,生猪占营收比例分别为92%和93.9%,而禽类只占7.9%和5.4%,到2015年这一数字更是下降到0.61%,最终在2016年雏鹰已经将该业务完全取缔。
与此同时,则是生猪业务急需以较快速度发展,生猪销售量以年均25.1%的速度增加。
雏鹰目前有三块业务:(1)生猪养殖及肉制品加工。
生猪养殖品种有两块。
一是商品猪,主要有三元肉猪、猪苗和二元种猪。
2016年出栏248万头(其中肉猪141万头、猪苗99万头、种猪8万头),2017年;二是土猪类,有黑猪和藏香猪两个系列。
目前在三门峡建有黑猪保种场,正考虑量产;在西藏林芝地区养殖藏香猪,但均未量产。
在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上,目前雏鹰已布局3个生猪屠宰加工基地,分布于新郑本部、开封和吉林,产能达1000万头,但利用率低,2016年屠宰产品不到70万吨。
2016年本主营业务合计营收34.35亿元,贡献毛利11.9亿元;(2)粮食贸易。
主要是为生猪养殖所需饲料配套,在东北建有25万吨的粮食储存基地,所加工饲料全部自用,本板块营收10.3亿元,毛利6318万元。
(3)互联网及电商。
建有新融农牧平台和微客得商城,针对养殖端提供金融服务以及消费C端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8.09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8.0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7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本所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股票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8.20
•【文号】证监许可[2010]1140号
•【施行日期】2010.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140号)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35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雏鹰农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0-08-31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3,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
本次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投资者应认真阅读2010年8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在当日披露于巨潮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有效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确定的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本次发行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5、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
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全文。
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交易知识点高度总结版
年月事件世界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荷兰阿姆斯特丹。
1608柴思胡同的“乔纳林咖啡馆”众多经纪人在此交易成名1602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伦敦乔纳森(最初:政府债券, 其后:公司债券、股票)17731790 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1863 纽约交易所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最早的基金机构: 主要公司债18681872 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1918 中国人第一家自己创办的证交所——北平1927 美国摩根首创存托凭证(ADR)(2006我国69家发行73种存托凭证)(尚未有中国存托凭证)1934 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1960 商业银行开始发行金融债券1982 中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日本私募(金融债券开端)1982 中国境内第一家海外证券公司——日本野村(2007年107家)1982 美国首次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股权类期货)1984 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中国银行东京 200亿日元债1984 中国工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1985 中国工行、农行发行金融债券——国内金融债券开端1986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建立1986 8月中国沈阳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债)和9月工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股票)开办柜台交易1987 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成立——深圳特区证券公司1987 中国政府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德国 3亿马克公募中国国库券转让在全国61个城市推广, 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1988.41988 中国非金融机构开始发行金融债券上交所营业深交所营业1991 中国期货实质性发端——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中国国债发行方式:行政摊派(1991之后承购包销, 1996招标发行)19911991 加拿大多伦多指数参与份额(TIPs)——最早的ETF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自律性组织, 社会团体)19911992 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特级铝1992 中国资本市场开始统一监管——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成立中国上交所发行B股(2001年对境内居民开放), 基金交易转让开展19921993 中国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1993 中国开始发行H股等(2008年底共159只)1993 中国主权外债正式起步——财政部日本 300亿日元债券1993 中国投资银行获批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首次1993 美国标准普尔存托凭证——现存最早ETF1993.12 上交所开办国债为主的质押式回购交易(1994.10深交所)(2002年企业债、2007公司债)1994 中国发行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2006年电子式储蓄国债-可以提前兑取)1995 中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美)1995 中国证监会加入国际组织(1998年当选执委会委员)中国暂停国债期货试点, 至今未恢复(1992年上海开办)1995中国政府美国杨基债券, 在国际市场确定了我国主权信用债券较高等级和地位19961997 中国金融体系确定分业经营中国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 偿还回购交易债务19971997 中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1998 中国建立统一监管体制——证券委撤销1998 中国财政部向四大国有银行发行特别国债(2007年发行特别国债组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1998 中国财政部向四大国有银行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中国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国泰)基金开元(南方)(到01年只有封闭式, 02年后5年无新)1998中国上交所推行指定交易制度1998 《证券法》股票发行由额度限制转为核准制1998.12 中国《证券法》颁布(1999.7实施)——确认资本市场是法律地位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 金融业分业制度终结19991999 中国金融债券发行主体——政策性银行1999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浮动利率债券(2007基准利率3个月Shibor)1999 中国香港盈富基金(ETF)2000 泛欧交易所(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巴黎)2001 增发彩票公益金80%上交社保基金2001 中国南玻B股转券、镇海炼油、庆铃汽车H股转券、华能国际N股转券——可转债公司债2001 中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开放式成为主要形式)200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全国集中统一结算2001.12 中国加入世贸2002 伦敦、葡萄牙并入泛欧2002 中国证监会增设专司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查处的机构2002 中国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中国A股、B股、基金的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2002.6 开始运作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2003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3个月-3年不等的中央银行票据2003 中国首家QFII——瑞士银行(2008年76家)2003 中国正式发行央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2004 中国《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2004 中国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发行证券公司债券200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确认基金的地位2004 中国深交所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上市(2007年底共25只LOF于深交所上市)2004 中国设中小企业版(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开始综合治理证券公司(3年), 处置31家高风险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因国家和交易所而异。
以下是一般性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具体情况可能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法规的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1. 注册文件和披露要求:-提交完整的注册文件,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遵循披露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潜在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
2. 公司治理:-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等。
3. 财务健康状况:-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符合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财务标准。
4. 盈利能力:-公司应该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或者至少有望在未来实现盈利。
5. 法律合规:-公司业务和财务活动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标准:1. 市值和募资额:-达到一定的市值和募资额,这通常取决于交易所的规定。
市值和募资额要求的高低因交易所而异。
2. 财务指标:-达到一定的财务标准,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交易所可能要求公司在上市前一段时间内保持盈利能力。
3. 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需要清晰、合理,不存在重大争议或不稳定因素。
4. 公司业务:-公司业务需要符合交易所的要求,通常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5.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符合上市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董事会独立性、信息披露透明度等。
6. 流动性:-公司股票需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以确保市场交易活跃度。
7. 法律合规:-公司需要遵守当地和上市交易所的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交易所而异。
上市前,公司通常需要与交易所协商,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
在制定上市计划时,最好咨询专业金融法务顾问以确保公司完全符合所有要求。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IPO首发业务简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企业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出售股票,首次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行为。
IPO首发业务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IPO首发业务主要由证监会主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以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1.发行人资格与审核标准发行人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盈利能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2.发行价格与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业绩等因素协商确定。
发行规模是指发行的股票总数,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5%。
发行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分阶段发行。
3.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扩大生产规模、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资金用途,并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4.承销方式与发行方式承销方式包括包销、尽力推销和余额包销等。
发行方式有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等。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承销方式和发行方式。
5.发行审核程序与时间发行人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证监会受理、反馈、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封卷、核准发行等阶段。
整个审核过程较为严谨,时间较长,发行人需做好充分准备。
6.发行人与投资者互动在IPO过程中,发行人可通过路演、询价、网上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同时,发行人应积极回应投资者的关注问题,提高投资者信心。
7.上市后监管发行人上市后,需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监会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三、IPO首发业务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IPO首发业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以下趋势:一是IPO审核逐渐从严,强调上市公司质量;二是企业IPO融资规模逐年上升,市场容量不断扩大;三是新兴产业企业上市速度加快,助力国家产业结构优化。
雏鹰农牧最新消息202X年 雏鹰农牧最新消息
雏鹰农牧最新消息202X年雏鹰农牧最新消息精品文档,仅供参考雏鹰农牧最新消息202X年雏鹰农牧最新消息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侯建芳于1988年创立。
202X 年3月18日,雏鹰农牧涉嫌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雏鹰农牧最新消息2020年3篇,以供大家参考!雏鹰农牧最新消息2020年篇一日前,唐人神接受机构调研表示,公司20XX年生猪出栏54万头,今年预计出栏80万头,明年预计出栏160万头,2020年预计出栏300万头。
随着养殖总成本领先理念的转变以及1+5模式占比的提升,公司养殖完全成本逐年降低,预计2020年达到12元/公斤的水平。
雏鹰农牧累计逾期债务逾9亿元!雏鹰农牧最新消息2020年篇二不到三十个交易日,养猪第一股*ST雏鹰将告别A股。
8月19日晚,*ST雏鹰(002477.SZ)公告称,公司股票将于8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X 年10月15日。
联合评级公告称,由于7月5日至8月1日,*ST雏鹰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
8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雏鹰农牧在2010年以明星企业身份上市。
2015年雏鹰市值曾接近300亿元,20XX年胡润百富榜,雏鹰农牧董事长侯建芳位列河南富豪榜第4,身家85亿元。
四年间,雏鹰农牧从三百亿市值跌落,最终以退市黯然收场。
一位接近雏鹰农牧人士对记者称,雏鹰农牧最大的问题是家族式管理,摊子铺太大收购管理没跟上,导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逐步暴雷。
8月22日,记者拨打侯建芳电话,其已使用手机呼业务,电话未接通。
记者将采访提纲发给雏鹰农牧副董事长侯五群,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猪为什么能饿死雏鹰农牧成立于1988年,其核心业务包括生猪养殖、粮食贸易、互联网三大板块。
雏鹰农牧2010年9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时,是国内第一家以生猪养殖和销售为主业的中小板上市公司。
长盈精密(300115)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长盈精密(300115)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目录第一节引言 (3)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3)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5)三、释义 (7)第二节正文 (10)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12)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5)四、发行人的设立 (20)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5)六、发起人和股东 (27)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7)八、发行人的业务 (52)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54)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1)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4)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5)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7)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9)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82)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6)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87)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88)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9)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89)二十二、结论意见 (89)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监管部深交所中小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正常审核状态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橡胶和塑料制 品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 公司
葛绍政
倪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孙文军、沈云 强
化学原料和化 学制品制造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冯海轩
肖维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王友业、强桂 英
专用设备制造 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李瑞华
彭强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 黄钦亮 事务所有限公司(特 陈少明、姜波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黄琼、屈先富
电气机械和器 材制造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陈进
程思思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屈先富、黄琼
计算机、通信 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贺骞
马初进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杨雄、于长江
已通过发 审会
是
北京市君合律师 事务所
赵君、金奂佶
已通过发 审会
是
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
周燕、陈曦、张 鑫
已通过发 审会
是
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
丁明明、李晓丽
已通过发 审会
是
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
娄爱东、郑元武 、李侠辉
已通过发 审会
是
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
徐定辉、陈果
已通过发 审会
是
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
医药制造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张贇
王大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雏鹰农牧: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0-09-03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
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雏鹰农牧”)于2010年9月1日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雏鹰农牧”2,680万股A股股票,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并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结果如下: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299,12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3,198,753,500股,配号总数为6,397,507个,配号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000006397507。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8378263595%,超额认购倍数为119倍。
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在深圳红荔路上步工业区10栋2楼进行摇号抽签,并将于2010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发行人: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3日。
雏鹰农牧: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0-08-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调查与内核小组的研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特向贵会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和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一、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重点在于项目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
主要控制环节包括项目立项审核、质量控制小组审核、内核小组审核、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审核及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五个方面。
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首先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本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业务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审核;本保荐机构内设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相关项目材料制作完成并拟上报监管机构时须经过该内核小组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中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时确保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查通过,由公司投资银行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中国证监会。
(一)立项审核流程本保荐机构高度重视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所有项目在开展实质性工作前均经过严格评审,并办理立项手续。
2021-12-31(问询与回复)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8-3-1 补充法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了《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第230Z3811号)(以下简称《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月至6月期间(以下简称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半年度内控报告》)。
发行监管部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16年10月27日)
24 深圳华大基因 深圳
25
北京莱伯泰科仪 器
北京
26 长沙族兴新材料 湖南
27 北京宝兰德软件 北京
28
广东海纳川生物 科技
广东
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时光
牛岗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杨东升、李花
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
马宏继、侯敏
中止审查 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董欣欣
李华忠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杨熹、张兴
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
签字律师
截至2016年10月27日
是否已参 审核状态 加抽查抽 备注
签
何东旭、张亚全 中止审查 是
情形四
张如积、刘荣 中止审查 是
情形一
霍庭、赵静
中止审查 是
王秀宏、曲承亮 中止审查 是
叶兰昌、滕久玉 、楼永辉
情形一 情形四
情形四 情形二 情形一 情形一 情形一 情形一 情形一 情形一
鲍金桥、司慧 中止审查 否
石铁军、姜慧芳
、
中止审查 否
金奂佶
刘震国、浦洪 中止审查 否
情形一 情形一 情形一
19 河南蓝信科技 河南
20 立昂技术*
新疆
21
上海文华财经资 讯
上海
22 浙江浙矿重工 浙江
23 深圳友讯达科技 深圳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杨轶辉、王权生
北京市君合律师 事务所
化学原料和化 学制品制造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卢少平
范文明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开展证券业务的过程中,金杜与相关中国政府 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会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均建立了良好的工作联系。
金杜为客户提供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为满足向客户提供高度专业化法律服务的目标,金杜设 立若干专门的业务部门,由在各专业领域具有专长的合伙人负责,遇有跨专业的业务时,其它各 部门的律师随时提供支持,确保为客户提供某一专业领域或同时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
金杜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_ 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金融衍生产品 _ 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 _ 资产证券化 _ 公司收购与兼并 _ 争议解决 _ 国际贸易及反倾销、WTO争端解决 _ 跨境投资 _ 高科技与风险投资 _ 知识产权保护 _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_ 房地产 _ 娱乐业法律服务 _ 劳动关系及劳资争议 _ 破产重整 _ 基金和信托 _ 保险法律服务 _ 公用事业民营化 _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_ 税务 _ 环保 _ 各类法律意见及咨询顾问
户设计制定反盗版计划和措施 _ 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复审、异议、争议解
决程序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_ 商标、专利年金支付及提示服务 _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决策和公司知识产权方
面的风险防范 _ 代理境内公司或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或申请专
利及提供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_ 起草技术转让合同及办理政府手续 _ 代为安排知识产权的评估及许可事宜 _ 版权注册、商号、域名、商业秘密的保护 _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注册 _ 知识产权纠纷的谈判、和解、提起法律诉讼 _ 就知识产权问题,协助境内公司应对境外政府
企业IPO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或“公司”或“上市申请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合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并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之路又终止 酒仙网需尽快调整运营结构
上市之路又终止酒仙网需尽快调整运营结构作者:陈振翔来源:《中国食品》2022年第14期6月30日,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网”)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酒仙网(现更名为“酒仙”)从2015年挂牌新三板到此次被深交所终止,一轮问询,两次中止,四次递交招股书,竟然没有打动深交所。
业界认为,酒仙网上市路途艰辛,有外在原因,也有内在原因,但总归来说还是自身因素多一点,毕竟上市是需要综合考评的,盈利产品单一和连年亏损可能是影响其上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解决这两个问题,未来上市会更加艰辛。
四递招股书酒仙网仍未扣响深交所大门酒仙网发展生猛的动作和在业内外的名号远大于上市。
早在2001年,酒仙网创始人郝鸿峰就开始在山西从事白酒生意,并在山西淘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此后白酒生意风生水起,原始积累日益壮大。
2009年,郝鸿峰意识到电商的巨大商机,9月,在山西太原创办酒仙网。
2010年5月,北京酒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全国化运作。
酒仙网成立后,两年内经历三次网站改版上线,2011年4月获得广东粤强集团的A轮融资1500万元,后与淘宝商城实现深度合作,跨入顶级B2C的行列。
当年年底,酒仙网上海、广州子公司成立,兩地运营中心正式投入运营。
从2014年天猫“双11”大战开始,为争夺天猫白酒类目排名,酒仙网和同为酒类电商的1919打响了激烈的“战争”,随后更是从天猫杀到社交媒体,一直杠到2018年才逐渐回归于江湖。
超高的人气让酒仙网和1919备受资本关注。
之后酒仙网曾多次获得华兴资本、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沃衍资本、东方富海等机构的投资,至少获得过9轮融资,最近一次融资是2019年12月获得了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和洪泰基金的战略投资。
2015年,酒仙网启动上市计划。
资料显示,酒仙网2015年挂牌新三板(当时上市主体为“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连年亏损,于2017年6月停止在新三板挂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1.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2.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答: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一)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二)历史上存在改制瑕疵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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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记录、资料、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09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二)根据2010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授权,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河南雏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现持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1018410000136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成立日期为2003年5月14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
根据发行人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
1.根据2010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10]11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根据《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路演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等文件,发行人本次拟上市之股票已公开发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没有发生导致暂缓或者暂停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综上,发行人本次上市之股票已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3,350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为3,35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为13,35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不低于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的验资事宜
根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2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9月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1,086,228,540元(已扣除发行费人民币86,271,460元),其中:股本33,500,000元,资本公积1,052,728,540元,社会公众股东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5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33,500,000元。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已将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锁定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符合《上市规则》第5.1.6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49 条和《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
(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申隆、余焕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上市保荐工作,上述 2 名保荐代表人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上市规则》第4.3 条的规定。
八、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上市已获得其内部授权和批准,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