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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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录目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 .......... 1 第三章日常维修保养管理 ....................................................................4 第四章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 (5)第五章考核 ..................................................................... .................... 7 第六章罚则 ..................................................................... .. (8)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使用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使用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养护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系统包含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及专业项目模块所包含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填报、更新、修正等。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养护管理系统包含内容(一)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中桥梁管理、隧道管理、涵洞管理、标志管理、排水防护管理、数据修正管理及系统用户管理数据的填报、核对及更新。

(二)常用栏目模块中新闻资讯、新闻图片、高速风采、养护视频、通讯录、管理论文、工作报告、会议文件管理、工作日志、GPS 异常情况的填写及审核。

(三)养护安全管理模块中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的上传及更新。

(四)运营管理及站区管理模块中道路状况、日常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应急管理、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标志现状管理、材料管理的填写、审核及更新。

(五)工程管理模块中数据的填写及更新。

(六)车机管理模块中车机档案、维修保养记录、设备运行统计月报表等报表的填写、审核及更新。

以上工作内容会根据软件模块的调整而机动性变化。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路产维护部及路产维护站负责人为养护管理系统责任人;路产维护部及路产维护站应明确专门的养护管理系统管理员,负责督促养护系统的基础数据更新、相关报表填报及审核。

系统责任人及系统管理员,详见附表1《养护管理系统责任人划分》,根据岗位调整,及时报路产维护部更新。

第六条路产维护部负责养护管理系统的数据汇总填报、审核等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七条路产维护站负责养护管理系统的所辖路段数据填报、审核、更新工作。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应熟练掌握系统中操作流程,并督促各类报表填报人员按时、按要求填报。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九条养护管理系统管理员要按照各类报表上报时限或上级单位文件要求进行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高速公路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办法》摘要: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有效指导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集团公司相关养护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六)交安设施:包括护栏、活动护栏、隔离栅、防眩板、轮廓标、标志牌(含公里牌、百米牌、警告警示标牌等)、标线、防撞设施等的清洁、维修保养、增补更换等项目,日前,路产维护站根据上年度路况评定结果及养护需求分析,编制所辖路段日常养护年度计划建议报路产维护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日常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有效指导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集团公司相关养护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主要包含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土建结构、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不含机电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各类房建修缮)、公路绿化等项目的巡查、检查、小修、保养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以下所述及时性作业、日常性作业、集中性作业,是根据病害对道路行车安全畅通的影响程度及养护作业组织方式划分。

及时性作业是指对影响道路行车安全的病害或状况立即处治或按时限要求完成的养护作业(如路面障碍物清理、坑槽修补及设施修复等);日常性作业是指对一定时间内不影响行车安全且对道路结构安全影响轻微的病害进行修复的养护作业,一般应在一月内完成;集中性作业则指按季度、年度集中组织实施的养护作业。

第二章日常养护工作内容及标准第四条日常养护内容(一)路基:包括路基边坡、平台的整形回填;边沟、排水沟、泄水槽、集水井、拦水带等排水设施的维修、疏通、清淤;防护工程的修复等项目。

(二)路面:包括主线、匝道、中央分隔带、边沟、碎落台的清扫保洁;沥青路面贴缝、灌缝、坑槽和龟网裂挖补处治等;水泥路面裂缝及断板的切割、凿除、清理及浇筑修补等;路边石、路缘石、拦水带的维修等路面范围内的其它项目。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施工作业秩序,加强施工安全管控,提高养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养护作业顺利实施和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上级相关制度办法,结合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理路段内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人员作业安全第三条养护巡查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徒步巡查时必须穿着LED爆闪反光背心。

(二)上下车必须从车辆右方依次进行,驾驶人员上下车时必须注意后方交通情况,且不得影响后方车辆正常行驶。

(三)徒步巡查时应在硬路肩范围内进行,隧道巡查应在隧道两侧检修道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在车道范围内活动;若需对车道路面病害进一步观察或量测时,应设专人指挥并快速完成相关工作。

(四)必须穿越中央分隔带时,需有专人指挥并在双向无行驶车辆或车距在500m以外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严格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原则。

(五)巡查人员上高爬低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或保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六)严禁随意拦截各种车辆。

(七)严禁酒后、伤病或疲劳状态下上路巡查。

第四条道路保洁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保洁人员必须穿着LED爆闪反光背心,并佩戴安全帽。

(二)作业时必须逆行车方向作业,时刻注意来车行驶动态,及时避让,严禁顺行车方向作业。

(三)不得随意横穿中央分隔带,确需通过时严格按照“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要求进行。

(四)严禁在绿化带内、路边及防撞护栏上蹲坐,工间休息。

(五)大风、雨雾天等恶劣天气情况原则上不进行道路保洁作业;确需清扫时,必须设置安全设施。

(六)保洁人员不宜随意更换,严禁未经培训人员代工。

(七)严禁酒后进行道路保洁作业。

浅谈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

浅谈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

了养护管 理的首要任 务。养 护工作 的任 何懈 怠 和疏忽 不仅 会对
道路及其设施 本身造成潜在危害 , 也会对行 车 的驾 乘人员构 成严 重生 命威胁 。因此 , 高速 公路应 当是 建立在 法律 、 法规 基础 上 的 强制性养 护。2 养 护人员 的整 体素 质。 地点 桩号 , 所用 的人工 数量 , 材料 数 量及产地 , 各类 机械设备 台班。5 检查 记 录表 , ) 是对 各项 维修 工程 的材料 、 观 、 外 质量 , 根 据相 关养护规范进行 的检查 。6 报 验书 , ) 是指 对本月所 完成 的维 修工程进行上报 , 求 上级部 门核 实并 进行 认可 。7 认 可书 , 要 ) 是 指上级部 门对工区本月维修工程量 的认 可 , 下发 的工 程数量及 所
) 是 上级 部 门对 本月 工 区 要的就是加强 养护管理 , 用科 学合理 的养 护 管理办 法 , 采 以延 长 金额 。8 结算 书 , 指经 上级 领导批 示后 ,
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 以及对养护工作 时间 的减 少 , 我们务必要 重 所 维修的养护工程项 目 进行 的结算 。9 月总结 , ) 对本月 所维修 的 视。我们 要不断探 索高速公路养护管 理新思 路 , 在持 续高速公 路 工程进行 统计 并与上月计划相对 比 , 没有实施 或超 出计 划 的工 对
平整 、 畅通 , 各类道路设施 的完好 , 有效提高 高速 公路的抗灾能力 和耐久性 , 高速公路 养护维修 达 到高标 准、 使 高质量 、 高效 率 、 高 机动性 的要求 , 要高速 公路 保持 在 良好 的工 作状 态 , 防高速公 预 路使 用质量的下降 , 向高速公路 司乘人员 提供 良好 的服务所进 并
20 10 年 9 月

山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及消防等其他有关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隧道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做好日常养护工作,保持隧道及其隧道内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四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高速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参与所辖路段内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管理模式1、土建结构及消防部分建立省高管局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三级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2、机电部分建立省高管局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片区中心行业监管与检查考核、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四级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第七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1、监督、督促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标准和规范、办法要求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2、考核各运营管理单位隧道养护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3、组织或指导隧道养护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4、全面、准确掌握全省高速公路隧道技术状况第八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2024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1.1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

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

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

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

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4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04【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相应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专用公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省、地(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路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集资、贷款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投资的方式筹集。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相应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专用公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路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七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集资、贷款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投资的方式筹集。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使用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使用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养护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系统包含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及专业项目模块所包含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填报、更新、修正等。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养护管理系统包含内容(一)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中桥梁管理、隧道管理、涵洞管理、标志管理、排水防护管理、数据修正管理及系统用户管理数据的填报、核对及更新。

(二)常用栏目模块中新闻资讯、新闻图片、高速风采、养护视频、通讯录、管理论文、工作报告、会议文件管理、工作日志、GPS 异常情况的填写及审核。

(三)养护安全管理模块中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的上传及更新。

(四)运营管理及站区管理模块中道路状况、日常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应急管理、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标志现状管理、材料管理的填写、审核及更新。

(五)工程管理模块中数据的填写及更新。

(六)车机管理模块中车机档案、维修保养记录、设备运行统计月报表等报表的填写、审核及更新。

以上工作内容会根据软件模块的调整而机动性变化。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路产维护部及路产维护站负责人为养护管理系统责任人;路产维护部及路产维护站应明确专门的养护管理系统管理员,负责督促养护系统的基础数据更新、相关报表填报及审核。

系统责任人及系统管理员,详见附表1《养护管理系统责任人划分》,根据岗位调整,及时报路产维护部更新。

第六条路产维护部负责养护管理系统的数据汇总填报、审核等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七条路产维护站负责养护管理系统的所辖路段数据填报、审核、更新工作。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应熟练掌握系统中操作流程,并督促各类报表填报人员按时、按要求填报。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九条养护管理系统管理员要按照各类报表上报时限或上级单位文件要求进行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4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4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1.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2.监理单位要对养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3.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要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二、安全风险评估1.养护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控,针对潜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

2.对于高风险作业,要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三、安全防护设施1.养护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施工区域和交通状况。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不得遮挡视线,且要确保其易于辨认。

四、施工人员安全1.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工种技能、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2.施工现场要设置紧急救援设备和安全应急通道,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五、施工设备安全1.使用的施工设备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具有有效的使用警示标识。

2.施工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六、施工现场安全1.养护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清理施工垃圾和危险物品。

2.对于易产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施工作业,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七、事故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理1.养护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理预案。

2.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要迅速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八、安全监督和检查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2.养护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并主动整改和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九、安全培训和教育1.养护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材料和资源。

以上就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养护施工期间的安全。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现发布《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2000年5月30日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四)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行;(五)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六)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公路路政胸徽;专用于执行路政巡查任务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应当装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管理人员和养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三)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运输易抛撒物品采取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四)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五)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及操作规程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及操作规程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及操作规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及操作规程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及操作规程的示例,包括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养护作业的操作规范、设备维护的常规程序等等。

一、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1.养护工作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养护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严禁擅自更改或违反规章制度。

3.养护工作要与交通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报告和解决问题。

4.养护工作要科学合理,提高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和时间节点。

二、养护作业的操作规范1.养护作业必须合理分段,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2.养护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养护施工前必须做好道路封闭、交通引导措施,确保施工区域的交通通畅。

4.养护作业应严格遵守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5.养护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并及时恢复道路交通。

三、设备维护的常规程序1.设备维护必须制定维护计划,按时对设备进行检测和保养。

2.设备维护应由专人负责,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3.设备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4.设备维护记录必须详细、准确,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信息。

四、养护资金的管理1.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使用,不得挪用或私自支配。

2.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确保合理利用。

3.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和计划,不得随意支出。

五、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1.养护工作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2.养护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媒体的报道和监督。

3.养护工作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布工作进展和成果。

以上是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及操作规程的一部分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还需要针对不同的养护工作制定详细且具体的程序和措施,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高速公路的良好维护和管理。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

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1)第三章日常维修保养管理 (4)第四章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 (5)第五章考核 (7)第六章罚则 (8)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负责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目标、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五)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并负责监督执行。

(六)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学习的组织、指导和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七)掌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动态,适时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以提高高速公路路况服务水平为目的,全力提升养护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畅、洁、绿、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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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负责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目标、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五)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并负责监督执行。

(六)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学习的组织、指导和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七)掌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动态,适时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以提高高速公路路况服务水平为目的,全力提升养护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畅、洁、绿、美、全。

(一)建立和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技术管理人员,配足必要的养护专用设备。

(二)严格执行和细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三)创新管理理念,激活用人机制,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高效运转。

(四)科学组织,合理实施,不断提高高速公路路况服务水平。

(五)负责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组织实施,并做好养护质量评定和维修保养考核工作。

(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做好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调研、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专用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建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

(十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养护单元是高速公路日常维修保养的直接实施者,以提高养护工作质量为目的,确保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现高效、优质、安全、低耗。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所属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有关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各项养护管理、生产规章制度。

(二)按照养护计划或养护合同,制定详细的维修保养实施方案,并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实施。

(三)做好日常路况巡察和预防性养护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和处治路况病害。

日常路况巡察频率每天不少于两次,且要做到“见雨上路、见雪上路”。

(四)做好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

(五)积极配合做好高速公路的各项检测及路况评定工作。

(六)负责养护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使用工作,不断提高养护机械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和养护机械化水平。

(七)负责养护作业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八)负责养护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综合素质。

(九)建立和完善养护管理、生产台账,及时上报各种资料。

(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养护质量,降低事故发生率,降低养护成本。

第三章日常维修保养管理第十条维修保养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性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全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定额管理。

具体费用由高管局根据交通厅文件精神,结合各高速公路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和养护单元从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根据所辖高速公路实际,30-50公里设置一个养护单元,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养护单元应具有公路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3-5名,且具有坑槽修补、除雪、清扫等必要养护机械设备的使用能力。

(三)建立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熟悉相关路况。

(四)健全规章制度,完成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要加强对养护单元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养护计划或养护合同的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单元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作目标(一)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治及时、快捷、优质。

(二)路容路貌整洁、美观,绿化长势良好。

(三)沿线设施规范、齐全,恢复及时。

(四)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五)桥梁、隧道等构造物保持完好状态。

(六)防汛抢险、除雪防滑预案完善,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七)养护作业规范,现场管理有序。

(八)尽可能采用机械化作业,提高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

(九)应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养护管理档案和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

第四章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第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局部损坏及不可抗拒的异常情况进行的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

养护大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已达到服务周期而必须进行的应急性、预防性、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或接近原设计标准。

第十七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实行审批制。

(一)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由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提出方案和预算,高管局核实、审批,并报交通厅备案。

养护工程方案的提出依据要充分,要有相应的路况评定资料支持。

(二)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由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或高管局提出项目建议书,经高管局或交通厅现场审核同意、批准后,由高管局或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及预算,经高管局审核后,报请交通厅审批。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为项目法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养护专项、大修工程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可不进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原则上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招投标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接受高管局监督。

(二)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三)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原则上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要严格验收制度,确保投资效益。

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在当年完成;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验收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报请高管局参加,并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

所有养护工程要报请高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目标(一)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二)工程开、竣工率100%。

(三)工程投资不突破批准预算。

(四)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完善,资料完整,并列入日常养护管理档案。

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养护管理考核实行五级挂牌公示制度。

五级分别是:标兵、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标兵养护管理单位标准:能够完全适应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和数字化管理,九千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运行良好,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已升级至网络版并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得以广泛运用,养护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能够完全达到工作标准要求,养护质量指数MQI≥90,且年衰减幅度<1%。

优秀养护管理单位标准:能够适应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和数字化管理,九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且已通过认证,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单机版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运用良好,养护管理工作能够达到工作标准要求,养护质量指数MQI≥85,且年衰减幅度<2%。

良好养护管理单位标准:能够基本适应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建立了九千质量管理体系,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单机版开始应用,养护管理工作能够基本达到工作标准要求,养护质量指数MQI≥80,且年衰减幅度<3%。

合格养护管理单位标准:具备从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但九千质量管理体系尚未建立,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尚未应用,规范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养护质量指数MQI≥75。

不合格养护管理单位标准:不具备从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不能从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管局每季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指数组织进行一次抽查,每半年对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进行一次检查、挂牌,并对挂牌情况和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进行公示。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每月对基层养护单元组织进行一次检查、挂牌;每季对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进行一次评定,并把评定情况上报高管局。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和养护单元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能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单元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目标要求的,由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目标要求的,由高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检查评比中扣分,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养护工程项目,费用不予批复。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及时验收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或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达不到目标要求的,降低其养护管理级别。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达不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或者养护质量指数自我评定值与抽查值误差超过2%的,降低其养护管理级别。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高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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