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苏安监〔2010〕182号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为认真做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1号令取消了原安监总局22号令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甲乙级设置,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要求各省加强机构监督管理和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相关制度。
鉴于原先对乙级机构的资质认可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了提供监督管理和资质认可的依据,方便行政许可裁量,在不突破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下,亟需对机构监督管理和资质条件认可作出具体规定。
省应急厅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领导要求,从2019年11月开始起草《管理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1号令的要求,充分体现52号文件精神,并学习借鉴了上海、河南等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
初稿形成后,分别于今年2月、4月两次书面征求了13个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全省35家机构意见,对所提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酌情采纳。
7月23日,《管理办法》正式签发。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监管职责、行业自律等方面内容,主要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煤矿除外)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是资质认可,明确了受理、审核流程和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
按照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间的原则,对新办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延续资质的,办理时限从1号令规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对于涉及变更等事项的简单申请,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及时、准确公开资质认可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实现“阳光审批”。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固定资产认定,年审或资质审查时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上年底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审计报告。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有效缴存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专职安全评价师是指在安全评价机构工作的全职评价师。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评价项目组人员组成必须按照《国- 1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要求,配全专业人员。
第七条乙级安全评价机构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按照《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登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如实录入安全评价机构的所有信息,客观真实地填报评价项目过程控制内容,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按“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过程控制要求完成的评价报告,系统将自动生成项目过程控制编号,评价报告封面右上角有该过程控制编号的,视为有效报告,否则为无效报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除《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4类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如危险化学品分装单位、气体经营单位、化学试剂经营单位、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危险化学品经营大市场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第4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苏安监[2001]70号)《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苏质技监锅发[2002]345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气瓶颜色标记》GB13004《安全标志》GB2894《安全色》GB2993《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江苏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一、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安监局)对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省内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考核评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实行机构自评,市安监局初审,省安监局负责组织考核定级的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的标准化管理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最高等级。
四、资质条件保持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以评审时上月报税务局的财务报表,或近期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3、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具体要求:(1)固定工作场所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碎纸机、录音设备、对讲机、GPS定位仪、激光测距仪、个体防护用品、交通工具等。
(3)专用装备:有与本机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用装备。
4、有健全、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5、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配备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6、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档案管理员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江苏省对安全评价报告要求
江苏省对安全评价报告要求1、在评价报告的“编制说明”部分,应明确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品种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
企业申请书中的申报品种应与评价报告确定的品种一致。
2、安全距离。
企业外部环境评价分析中,应列明企业与外部周边企业、设施等的具体距离,并就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企业内部总平面布置评价分析中,应就各建(构)筑物、各生产装置、储罐、库房及其他辅助设施之间的距离进行详细的描述,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上准确标注,并就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3、重大危险源界定。
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要求界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4、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评价。
评价报告应按照《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等五类人员的学历、专业、从业经历等基本从业条件分别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结论。
暂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提供限期调整到位的书面承诺或有关正在调整实施中的有效证明文件。
2009年6月30日后申领许可证的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调整到位。
5、危险生产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描述,明确各项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并就其现采用的操作方式、控制方式进行分析。
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11种危险工艺的装置,评价报告应对其主要控制单元采用的自动控制方法的适用性及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门评价,作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明确结论。
6、凡涉及高危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相关要求,其外部安全距离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按照石化行业标准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71 号),督促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和有效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省重大危险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安科院等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帮助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1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及《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规范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和分析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风险等级,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2 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的评估和分级。
3 术语3.1重大危险源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3.2 资源是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3 相关方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苏建质安[2010]31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17号)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10.20•【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江苏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的获取,按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评估证明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 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3 月、9 月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应当提供满足开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
第八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管理规定》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2007〕41 号关于授予江苏省苏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令第13号)》和《关于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年审的通知》(苏安监办[2006]76号)精神,经年度核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江苏省苏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63家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授予国家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评价机构不断加强学习,树立“积极开拓、规范运作”的思想,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评价质量,为被评价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各市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凡未通过年审的机构,不得再以原资质承接评价项目,已承接的项目4月31日前必须完成,原资质截止3月31日作废。
附件: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单位名单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名单1、江苏省苏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紫钢)2、江苏三联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南宁)3、南京工业大学(法人代表:欧阳平凯)4、江苏诺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讯)5、江阴市泰信安全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俞振芳)6、宜兴市安信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新华)7、泰兴市兴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红军)8、苏州新世纪金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焱俐)9、苏州赛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沙锡东)10、丹阳市化工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健)11、江苏大学(法人代表:杨继昌)12、南通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锡涛)13、南通市蓝天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优良)14、南通安康安全评价事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琴)15、扬州国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金龙)16、江都市化工研究所(法人代表:仲高华)17、盐城恒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荣)18、常州市天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冷有义)19、常州江工化工设计研究院(法人代表:王凯全)20、江苏省天达环宇安全评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怀鸾)21、江苏久力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薛莉萍)22、江苏正大企业策划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黎)23、江苏省科瑞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读平)24、江苏昊华安全技术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正富)25、南京兆元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兆华)26、南京安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行辉)27、南京正邦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新军)28、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章均)29、南京护友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其坤)30、南京赛福特安全评价认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武蓉)31、南京中信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忠芹)32、无锡市恒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邰金生)33、无锡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晏平)34、句容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卢一飞)35、苏州芯园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福明)36、苏州科信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剑波)37、常熟市永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剑明)38、张家港市京港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金才)39、吴江市安康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全荣)40、江苏中智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瑞平)41、盐城佳安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严加文)42、盐城天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雪梅)43、东台市安康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祝银华)44、徐州同润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凯)45、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法人代表:刘贵虎)46、常州市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卫东)47、姜堰市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扣华)48、靖江市中意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永南)49、宿迁市吉安企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玲)50、南京绿达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异乡)51、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良)52、徐州市正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正荣)53、徐州创新企业发展咨询公司(法人代表:赵应龙)54、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法人代表:钱宏)55、南京安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秀珍)56、连云港赛福提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冯家露)57、镇江华东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建东)58、苏州亿亿东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小平)59、泰州市永恒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彤)60、苏州君信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霞)61、兴化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法人代表:周立中)62、泰州华顺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蒋蓓)63、江阴俱进综合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明根)。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管理办法(DEMO)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的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法律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欲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资质、从事验收考评活动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考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据有关规定,对考评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考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验收考评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考评机构,不得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
第四条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有关部门审批、颁发证书;二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证书;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审核,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证书。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标准化验收考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申请一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执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
申请二级和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其业务范围依据考评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确定。
第六条取得一、二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取得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在设区的直辖市内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评活动。
第七条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省安监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标准化验收考评工作的需要,对考评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公告(第二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公告(第二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苏安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公告(第二批)(苏安监〔2006〕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局令第13号)、《关于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及《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5] 158 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南京工业大学安全评价中心等25家具有国家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要求,现予以公告。
附: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二○○六年三月七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附: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 序号│机构名称│评价人员│├───┼──────────┼─────────────────────────┤│1│南京工业大学安全评价│陈发明、钱剑安、潘旭海、周平、王志荣、生迎夏、赵声│││中心│萍、张礼敬│├───┼──────────┼─────────────────────────┤│2│南京环宇安全技术服务│蔡锦杉、许万昌、杜清、刘涛、杨建华、蔡奇琦、王娓娓│││有限公司│、安鑫南、苏晶、曾珠、王蓉│├───┼──────────┼─────────────────────────┤│3│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白洁、陆生安、钱文山、章均、李志标、朱锦成、薛玖、│││有限公司│董维扬、朱红旗、高洁、王玮│├───┼──────────┼─────────────────────────┤│4│南京赛福特安全评价认│李素萍、左敏龙、朱艺新、王亭、张武蓉、赵长财、张雪│││证有限公司│松、窦玉贤、赵建丰│├───┼──────────┼─────────────────────────┤│5│江苏英迪安全评价认证│王世权、颜河、刘飚、沈粹卿、杨立刚、陈东、范腾、王│││有限公司│春红│├───┼──────────┼─────────────────────────┤│6│江苏正大企业策划管理│孙履滨、王欣、幺璐璐、廖云博、李黎、浦慧玲、白缙、│││顾问有限公司│顾健、孟亦飞│├───┼──────────┼─────────────────────────┤│7│南京泰山安全技术有限│尤启沧、杨丽萍、杨豹、郭秋平、郑惠民、纪庆放、刘俊│││公司│、朱亚生│├───┼──────────┼─────────────────────────┤│8│江都市化工研究所│孔昭音、徐高林、王啸东、王念平、周怀平、XXX鹭、孙││││健文、王瓛、张昊、张玉刚│├───┼──────────┼─────────────────────────┤│9│盐城恒盛技术咨询有限│陆振忠、梁高、李生俊、徐宗富、秦亚飞、戴金儒、王萍│││公司│、夏正红、姚长凤、李兆云│├───┼──────────┼─────────────────────────┤│10│江苏中智顾问有限公司│李正怀、朱瑞平、李庆明、李智、曾建军、王德峰、朱宝││││华、蔡春强、马延青│├───┼──────────┼─────────────────────────┤│11│苏州新世纪金帆企业管│王宏、袁强、王三发、庞力勇、吴晨阳、胡海宇、朱小勤│││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文良│├───┼──────────┼─────────────────────────┤│12│苏州君信安全环境技术│王军、刘刚、李思怡、陈淳、陈秉福、陈志林、杨树华、│││服务有限公司│宋国华│├───┼──────────┼─────────────────────────┤│13│张家港市京港安环技术│征庚圣、刘群、彭亚平、沈志民、刘军、张益茂、张峰、│││咨询有限公司│姜再尧│├───┼──────────┼─────────────────────────┤│14│靖江中意安全科技服务│刘兴章、高栋华、夏介如、陈必扬、朱晴、孙冀、刘永红│││有限公司│、禇靖宇│├───┼──────────┼─────────────────────────┤│15│镇江市长城安全技术服│陈建东、聂鸿章、陆培南、吴炳辉、朱俭、周贵祥、纪桂│││务所│明、孙长啸、仲义规│├───┼──────────┼─────────────────────────┤│16│镇江赛尔安全科技服务│陈西农、寿慧钰、殷伟芬、钱亮、陈建兵、陈金冰、孙亚│││有限责任公司│玲、郑敏│├───┼──────────┼─────────────────────────┤│17│丹阳市化工医药设计研│王斌、吴晓智、米铃、眭林发、万宇、华春、张苏玲、张│││究所有限公司│菊仙│├───┼──────────┼─────────────────────────┤│18│宜兴市安信安全科技服│戴建华、李云飞、李海荣、贾裕祥、徐三小、徐江、唐富│││务有限公司│华、匡太林、陈勇健、柯亚平│├───┼──────────┼─────────────────────────┤│19│宜兴市华兴安全生产评│赵飞、解国银、刘新光、吴晓峰、茆宏新、叶和玖、张明│││价有限公司│广、胡文杰│├───┼──────────┼─────────────────────────┤│20│姜堰市诚成咨询服务有│杨扣华、鲍锡荣、汪骏生、杨进、薛奎网、庄颐迪、项伯│││限公司│京、李亮、仲伯富、景厚林、叶晓华│├───┼──────────┼─────────────────────────┤│21│南通安康安全评价事务│万兴健、刘天沅、岳永红、杨惠平、张乃忠、丁晓晔、朱│││有限公司│春俭、孙美│├───┼──────────┼─────────────────────────┤│22│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陈兆平、张春方、姚国平、祝瑞红、于纪荣、黄振伟、秦││││村、李纪海、朱文俊、郑琦、周国圣、鲁伟、陈芸、丁德││││邦、季宝林、唐绍忠、王林霞、吴志刚、刘志奎、古文炳││││、禹兴利、乔忠莲、陈克雷、蔡华群│├───┼──────────┼─────────────────────────┤│23│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沈立、张锦义、于大伟、许大中、张鸿泉、周家铭、朱坚│││究院│平、赵仕林、成文东、周银鹏、施祖建、胡义铭、朱超、││││何天平│├───┼──────────┼─────────────────────────┤│24│南京盈锐(安全)科技│赵南宁、杨学忠、李杲、赵明洁、周为民、王文玲、唐建│││有限公司│设、刘永皎│├───┼──────────┼─────────────────────────┤│25│江苏省苏久工程咨询有│葛长喜、孙敬民、李建国、孔令虎、杨维均、邹建桥、严│││限公司│晨敏、高晖、张建昶│└───┴──────────┴─────────────────────────┘。
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省内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的考核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化管理安全评价机构为最高。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项为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的否决项。
第四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标准: 一级标准化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
二级标准化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76—89分。
三级标准化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60—75分。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内容见《江苏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和程序:1、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江苏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自评,自评后书面向省安监局申请考核评级.2、省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3、省安监局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定级。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的定级将作为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所有机构应至少达到三级标准,并在两年内至少达到二级标准。
评为一级标准化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有效期内不对其进行年审。
评为二级或三级标准化的安全评价机构每年接受年审,达不到三级标准化的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接受考评,若仍达不到三级标准化的,省安监局依法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吊销其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省内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的考核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化管理安全评价机构为最高。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项为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的否决项。
第四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标准:一级标准化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
二级标准化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76-89分。
三级标准化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60-75分。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内容见《江苏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和程序:1、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江苏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自评,自评后书面向省安监局申请考核评级。
2、省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3、省安监局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定级。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的定级将作为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所有机构应至少达到三级标准,并在两年内至少达到二级标准。
评为一级标准化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有效期内不对其进行年审。
评为二级或三级标准化的安全评价机构每年接受年审,达不到三级标准化的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接受考评,若仍达不到三级标准化的,省安监局依法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吊销其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号】苏安监〔2010〕174号ﻫ【颁布日期】2010—09—07【实施日期】2010-09-07ﻫ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培训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三级培训机构。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考核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甲等、乙等、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第四条考核评级标准:根据《江苏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甲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80(含)分—89分.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60(含)分—79分。
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达标.第五条评级办法结合培训机构的年审、复审工作实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内容见《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分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七条考核评级程序1、各培训机构对照质量标准化条件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2、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初审评级。
并配合省局专家组开展评审定级工作。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4、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定级.第八条培训机构标准化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定级将作为培训机构年审、复审、评选先进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
评为甲级的培训机构,在复审期内不对其进行年审,先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甲级机构中产生。
评为乙级或丙级的培训机构每年接受年审,连续两年被评为丙级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三次被评为丙级的培训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吊销其安全培训资质.第十条甲、乙等级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降低其标准等级.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的获取,按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评估证明。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3月、9月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应当提供满足开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管理规定》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苏安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06〕49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发布以后,我省总体执行情况较好。
但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有些监管部门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或借管理之名,违规操作,指定评价机构、人员对有的行业、评价项目进行评价;或随意设置许可项目,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评审、备案等,随意抬高评价机构准入的“门槛”。
严重影响了安全评价的公正性、公平性,致使评价机构反映很大。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
要牢固树立为基层、为企业和为评价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擅自设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或变相审核。
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取得国家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和专项评价),取得国家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和专项评价)。
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行业或地区保护和垄断。
三、要严格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的现象。
严禁向评价机构收取未经行政许可的质量保证金、宣传费、备案费、评价定金等费用,凡已收取的要及时足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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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的获取,按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
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评估证明。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3月、9月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应当提供满足开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管理规定》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
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的现场勘查记录、安全评价师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像资料、影响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关键要素的影像资料、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整改项的前后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师应当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参加由安监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向省安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见附件2);
2、《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见附件3);
3、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4、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
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4) 报承接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见附件5)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省内跨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与被评价对象签订项目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把该合同和开展该评价项目的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送省安监部门及承接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评价工作业绩报送省、市安监部门(详见附件6)。
第十八条省安监部门每年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将征求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的意见(具体考核方法和内容另定)。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
有开展相应活动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考核不合格的,依照《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由省安监部门委托市安监部门实施。
涉及资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资格审批机关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2、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3、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
4、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5、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
6、安全评价机构业绩统计报表
附件1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申请机构:(盖章)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年月日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与专职安全评价师对照表
1、此表请按照所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分别填写,每个业务范围一张;
2、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应根据其大学专科以上所学专业(高学历可任选其
一)或《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的认定要求进行认定;
3、每位专职安全评价师除大学所学专业外,只可根据《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
表》的认定要求再另外认定一种专业能力;
4、除煤矿、非煤矿山之外,具有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的人员可认定为具备安全工程专业能力;
5、专职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与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匹配的装备清单
1、此表请按照所申请增加的业务范围分别填写,每个业务范围一张;
2、能支持多个业务范围的大型专用装备在满足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需要的情况
下不必重复购置,但需分别在不同业务范围的装备清单中填写;
3、请将各种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模拟、分析软件的版本号填写在计量检定情况栏中。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审核报告(式样)
(审批机关名称):
由(申请机构名称)提交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材料已经我局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如下:
一、该申请属于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类别,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格式和数量均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
二、经审查,该机构已经具备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专业人员、设备设施等能满足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需要,所申报增加业务范围中一类:;二类:。
符合相关要求。
审核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备注:甲级机构除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工作报告表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3. 已设立分公司的还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评价机构(盖章)
报送日期:年月
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
年月日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3、专职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报告表
提供如下材料:
1.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评价机构(盖章)
报送日期:年月日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
年月日
注: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3、专职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
注:1、此表由安全评价机构对所有完成的安全评价项目均应填写。
2、要填写工整,内容完整,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