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城市管理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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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城市管理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归属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XXX 市委组织部《市直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若干规定》、《XXX市城市管理局问责暂行办法》以及《XXX市城市管理局后备干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市城市管理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人员和工资管理

第四条人员录用。按岗位需要,原则上通过公开选调或公开招考方式进行,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到基层锻炼一年以上。

第六条人员调离和辞职。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或辞职,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福利待遇。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免

第九条干部任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任科级正职的,应当是主任科员或任副科职务两年以上(其中任副科领导职务一年以上),原则上从正科级后备干部中产生;提任科级副职的,应当是副主任科员或任科员三年以上,原则上从副科级后

备干部和股级干部中产生;任股级干部的,应当是任科员一年以上,原则上从股级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十条提任为副调研员的,原则上不再兼任实职科级职务。

第十一条新提拔使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将免去其职务。

第十二条实行科级干部定期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是:在同

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若不服从组织调配的,副科以上中层干部予以调离或免职;一般干部按照《问责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干部考核考评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公务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称职(合格)以下的,当年不得正常晋升工资,同时停发公务员(工勤人员)当年第13月工资。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坚持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本年度内被问责1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问责2

次以上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担任股级职务的给予免职,担任实职副科以上职务的,应当改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或降级使用。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处分以上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干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行业能手)有针对性地举办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讲座;新进人员实行岗前培训;配合组织部有计划地将年轻有为的干部选送到各级党校学习,到基层或上级有关部门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具体学习培训按照本局每年度制订的学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局属各单位每年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学习计划报局机关党委,培训计划报局政治处,全局统筹安排,局属各单位人员外出考察的,经局长审批后方可施行。

第六章编制外用工

第十八条协管员管理。在市编办核定的用工指标内使用协管员,按照《XXX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协管员没正当理由,必须满1年以上方可提出辞职,未办理辞职手续自行离职的协管员,单位不办理有关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一十九条协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各处室(中心)、支队(大队)负责,分别建立个人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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