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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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晋政办发〔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5日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扎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更好保障老有所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山西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健全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

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8施行日期2014.03.28文号晋政办发[2014]1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9号)各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标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各项要求。

我省除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今后,省政府规章除依法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外,不设行政许可。

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设定标准。

二、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政府官方网站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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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9
【摘要】<正>晋民发[2015]34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
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3日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
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
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5页(P24-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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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晋民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2〕4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分批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对象范围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正式接收老年人一年以上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二、评定主体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应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省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四、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三级养老机构抽查复核工作;市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三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一级养老机构抽查复核工作;县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程序及要求同一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院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和评定专家库,安排专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

(一)自评申报。

指导本辖区养老机构按照《山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自评、申报等级评估,通过电子邮箱上传相应佐证资料,并准备相应的纸质申报材料。

(二)审核受理。

评定委员会审查并在本辖区民政部门官网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三)等级评估。

评定委员会要根据等级权限,组织专家开展资料审核和实地评估,提出评定意见;并对需上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完成初步审核后汇总上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要求,省民政厅对2015年1月14日制定的《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四项整治工作的落实,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于3月15日、4月15日前分别向省厅各专项整治责任处室(见方案)报送阶段整治工作的做法、成效、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报告,5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山西省民政厅2015年3月3日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整治内容民政行政审批和民政服务单位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优、效率不高、能力不够等问题。

二、整治范围(一)全省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评估、培训、人才服务等政务和事务服务单位。

(二)全省优抚安置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

(三)社会福利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实现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超过150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的目标,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包括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放宽养老服务业准入。

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异地互动等形式的养老集团,扶持培养一批竞争力强、具有示范性、窗口性的养老服务品牌。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四)实施建设补助制度。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

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晋民办函〔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晋民办函〔2022〕70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29号)要求,今年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选择一批地区实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现就做好我省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以设区市为主体统一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地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在组织领导、设施建设、机构培育、政策扶持、人才队伍、资金支持等方面具有较好基础,有组织实施项目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二)申报地区的人口规模和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在全省或本市具有代表性。

(三)对项目重点任务组织实施和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机制建设的工作设想务实可行,具有一定前瞻性。

支持“十三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积极申报。

三、资金支持范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方面支出:(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支持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其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支持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

四、申报材料要求(一)工作基础。

主要包括:申报地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低收入老年人数量、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数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机构数量,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政策措施、公共财政投入等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

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机构。

(四)增加农村村务公开指导协调职责,将省农业厅农村村务公开相关职责划入。

(五)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晋政办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2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二00一年三月二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精神,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省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截止目前,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兴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达98所(包括优抚对象福利机构),乡(镇)村集体和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达1278所,共收养10845人,为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13]72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13]72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13〕72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13年12月31日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及国家、省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7]84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7]84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7]84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2006年3月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推动农村敬老院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村敬老院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五保户的生活质量,制定了《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农村敬老院管理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认真组织一次对照评定活动。

通过文明敬老院的评定,要全面加强敬老院管理,努力把敬老院建设成为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秩序良好、敬老养老的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阵地。

山西省文明敬老院的评定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推动农村敬老院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五保户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省级文明敬老院评定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根本,从设施、服务、管理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定。

二、评定方法省级文明敬老院的评审工作由省民政厅组成文明敬老院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评审工作由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评审委员会审定。

省级文明敬老院的评定范围包括县办、乡镇办、村办和个人投资兴办的以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的敬老院。

省级文明敬老院采用评分制的方法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

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

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利用闲置资源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市、县政府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

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

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二)扶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稳步发展。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晋民函〔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函〔2022〕7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地名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基本法规制度遵循,标志着地名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阶段。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条例》宣贯的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我省的宣贯工作,现将《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2年5月19日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按照民政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地名工作的宣传,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地名工作的认识,扩大地名工作的社会影响;推动地名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新格局,更好服务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开展集中学习和培训。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对地名工作的领导,科学总结长期以来我国地名工作实践经验,系统阐明了地名管理的方针原则、范围内容、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等各方面要求,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晋民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2〕9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52号),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由非政府机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举办,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1.开办补助: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批准建立一所),经验收合格后,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非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

2.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发,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两级政府负担,分担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

3.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其生活、医疗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补助。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施建设、服务内容和人员配置等符合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要求;2.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3.养老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申请省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需满足床位在300张以上(含300张);4.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内容规范,财务账目清晰,与住养老人签订《入住协议书》;5.无重大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6.连续经营满6个月;7.取得当地发改委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有《房屋租赁合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6]9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推进老龄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山西省实施<老年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全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需求,制订《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的基本成就《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老龄委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十五期间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各地老龄工作机构普遍得到了理顺和加强。

社会各界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意识明显提高。

老年维权工作和老年法制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省人大颁布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法》,部分市、县(市、区)政府制定了老年人优待政策,老年人在乘车、参观、旅游等方面得到了优先、优惠、优待等照顾。

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全省有80万人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80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70万人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

12.21宏新多功能养老院可研报告 -

12.21宏新多功能养老院可研报告 -

忻州市忻府区宏新养老院服务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忻州黄河水文水资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项目负责人:崔利红张慎心主要参加人员:李福海白如玉于宪民目录一.项目概况 (1)二.项目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21)三、项目场址与建设条件 (24)四、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 (42)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46)六、项目风险分析 (49)七、组织、工作体系和定员 (50)八、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50)九、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50)十、项目管理及保障措施 (53)十一、结论 (54)一.项目概况1、项目简介1.1项目名称:忻州市忻府区宏新养老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建设1.2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河拱村,距忻州市中心约8km,项目区地理位置优越,大西高铁、大运高速、108公路贯穿区内,距忻阜高速、忻保高速入口不足5km,10km 旅游圈可达双乳山水库水上乐园、奇村疗养院,50-100km 旅游圈可达佛教圣地五台山、风景名胜芦芽山、万年冰洞、天池、徐向前故居、阎锡山故居、禹王洞、陀螺山、代县赵杲观等地,交通十分方便。

1.3实施标准及相关法规(原文附后)(1)、晋民发【2015】34号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6月15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令,《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起实施)1.4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张慎心(身份证号码为:142201************),法人资格证明附后。

本可研报告的研究范围如下,项目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项目场址和建设条件分析;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财务分析和项目效益评价;项目进度安排;项目风险分析;可行性研究结论。

1.5自然地理及地貌概况秦城乡河拱村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北约8.0km。

南侧有南云中河流过,北侧与顿村彼岭,地表海拔796-8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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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民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5〕34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5年6月3日
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资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或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养老机构筹建指导,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附件1);
(二)筹建组织或个人证件:组织申请的需提供合法证件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办养老机构固定场所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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