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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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民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5〕34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5年6月3日
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资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或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养老机构筹建指导,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附件1);
(二)筹建组织或个人证件:组织申请的需提供合法证件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办养老机构固定场所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