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与冻结业务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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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与冻结业务的操作指引

一、股权质押登记

(一)由股东持申请资料(见附件3《股权质押登记资料清单》)向本行辖内相关支行提交《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附件2);

(二)三个工作日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经办人员领取《出质通知书》,由其持有《出质通知书》、股票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冻结操作。

(三)由于目前工商局规定需要由本行统一递交材料,为此需要经办人员首先收集材料(附件5)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办理正式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股权解押登记

(一)由经办人员携带质权人出具的《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和《结清声明》(需加盖支行公章,见附件6)或其他证明材料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三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经办人员领取《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由其持有《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解冻操作。

(三)由于目前工商局规定需要由本行统一递交材料,为此需要经办人员首先收集材料(附件8)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办理正式股权解押登记手续。

三、在其他机构办理业务,需要本行配合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

请股东直接持相关资料(附件3)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和登记后,通知股东及该股东一般户开户支行进行具体收费操作,事后通知经办人员领取《出质通知书》(附件4),由其持有相关材料(《出质通知书》、股票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冻结操作。同时,将工商登记的材料(附件5)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借款人还清债务或其他需解除质押的情形发生后,需要本行配合进行股权解押登记的,由质权人直接持有《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申请,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将《关于核实股权解押担保事项的函》送给质权人单位进行回函确认(附件9),确认无误后进行登记,并通知经办人员领取《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由其持有《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解冻操作。同时,将工商登记的材料(附件8)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持相关资料及加盖印章的本行营业执照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解押登记。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费标准按超额累进费率递减的原则收取:

质押股权1000万股(含)以下,按质押股票面值2%收取;质押股权累进超过1000万股,不到2000万股(含)的部分,按质押股票面值1%收取;质押股权累进超过2000万股的部分,按质押股票面值0.5%收取。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四、股权冻结业务

(一)由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附件10)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和登记后,出具《股权监管确认函》(附件11)交予经办人员,由其持有相关资料(《股权监管确认函》、股票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冻结操作。

五、股权解冻业务

(一)由经办人员携带《结清声明》(需加盖支行公章,见附件6)或其他证明材料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和登记后,出具《股权解冻通知书》(附件12)交予经办人员,由其持有相关资料(《股权解冻通知书》、办理股权冻结时的业务凭证回单和经办人身份证)交由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解冻操作。

六、股权续冻及其他业务

(一)股权冻结期限结束,但是借款人尚未还清所有债务,或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转贷或其他需续冻的情形,需向本行辖内相

关支行提出续冻申请;或其他发生股权冻结变更等情况。

(二)相关支行负责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需写清股东名称、股金证号、原借款情况、还款情况以及本次变更情况等,并加盖支行公章),若属于转贷情况,还需要按照申请股权冻结业务准备所有资料;

(三)由经办人员携带《情况说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和登记后,出具《股权续冻通知书》(附件13)或其他文件交予经办人员,由其持有相关资料(《股权续冻通知书》或其他、授信业务审批意见通知书或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股票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操作。

附件:1.质押反担保三方合同

2.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股权质押登记资料清单

4.出质通知书

5.工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6.结清声明

7.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

8.股权出质工商注销登记的材料

9.关于核实股权解押担保事项的函

10.股权冻结资料清单

11.股权监管确认函12.股权解冻通知书13.股权续冻通知书14.股权冻结承诺书

附件1

质押反担保三方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

住所(地址):

质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丙方):

住所(地址):

负责人:

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A,合同编号:)和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B,编号为:),为担保借款人履行上述主合同A和主合同B的义务,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依法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乙方担保主合同A编号为项下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元整,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据。

2.质押财产

2.1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

甲方持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万股,股金账号:。

2.2甲方保证:(1)上述质押财产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无权属争议的财产;(2)已完成有关质押审批手续;(3)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2.3 质押财产的现值:

质押财产的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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