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南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南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陆红姝;姜琴;胡先杰;苏思骐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年(卷),期】2024(45)1
【摘要】本文指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创新为第一动力,而高新技术企业是最具创新活力的群体之一,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和关键力量。
本文以南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从高新区总体和分园的角度对2021年度南京高新区火炬统计中高新技术企业数据进行分析,以期为南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总页数】5页(P9-13)
【作者】陆红姝;姜琴;胡先杰;苏思骐
【作者单位】南京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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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合肥、南京、苏州优惠政策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征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商投资企业,经科委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
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开发区建设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于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七、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经批准缓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增容费,可分摊到水电费中收取。
九、外商投资企业前五年免征土地作用税,对自建或购买的自用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买月份起,免征五年城市房地产税。
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待遇。
十二、生产型的内资企业,参照外资企业政策给予优惠。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一、凡在区内投资,税收留在高新区的企业,可享受下述政策:1、在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计征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在区内投资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第六年起对企业所得税超过18%税负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科学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运行机制,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科技进步工作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之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科技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
计划、经济及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第六条发挥本市科技优势,推进电子信息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新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新兴支柱产业的形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政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发展
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3.20
•【字号】宁政办发〔1993〕27号
•【施行日期】1993.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有关政
策的通知
(1993年3月20日宁政办发〔1993〕27号)为了贯彻落实“城乡一体、兴工强农”的战略方针,促进全市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现有各项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可按月在税前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增补流动资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二、乡镇企业职工的计税工资调整为每月160元到240元之间。
三、实现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的重点乡镇企业,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试点。
四、经批准的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小区,区内新上高新技术项目,可比照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内资企业所得税1、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①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按有关规定分别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5、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高新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期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①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②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苏政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南京江北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9日南京江北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南京江北新区于2015年6月由国务院批复设立,是全国第13个、全省唯一的国家级新区,位于南京市长江以北,包括南京市浦口区、六合区和栖霞区八卦洲街道,规划面积788平方公里。
自设立以来,南京江北新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工作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努力建设自主创新先导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较好地承担了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南京江北新区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要求,抢抓国家战略叠加机遇,系统谋划推进新区发展,加强改革创新系统集成,努力发挥好综合功能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南京江北新区总体方案》《南京江北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是指导南京江北新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也是编制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基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南京江北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自主创新先导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战略定位,抢抓多重国家战略叠加机遇,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在拉开发展框架、优化功能布局、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产业地标、深化改革开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宁政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宁政发〔2015〕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现发布《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要求,各区(园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南京市及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下面来看看江苏省南京市及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
南京市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秦淮区
政策依据:《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建邺区
(2)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江北新区
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1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办法》、《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
由专家一对一服务为客户科学诊断项目、构建方案、尽可能达到一次通过申请;申请认定中则由专业优秀的服务团队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加上系统的资料整理流程和模块,有效保证高成功率;申请认定后还会跟踪服务,协助企业构建科技管理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2.03.15
•【文号】国办函[2002]21号
•【施行日期】2002.03.1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2]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50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东北郊,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太新路,南至栖霞大道,规划面积为13.37平方公里。
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京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准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十大园区政策资料汇总(1)
江苏十大园区政策资料汇总(1)园区名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级别:国家级园区类型:开发区基础设施:十一通一平建成时间:1992年9月18日园区简介: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市东北部,紧邻长江,成立于1992年,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开区,分为西部(新港建成区)、中部、东部(龙潭)三大片区,拥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新港高新园三个国家级功能平台以及中国南京液晶谷、华侨城等特色功能平台。
税收优惠:增值税:30%-90%企业所得税:30%-90%地方留存比例:70%-85%能否办理个独核定:能适用行业:医疗医药 : 生物医药,装备制造 : 智能制造装备,电子产业 : 电子元器件,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园区名称:昆山经济开发区园区级别:国家级园区类型:开发区基础设施:七通一平建成时间:1992年8月01日园区简介: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位于昆山市东部,创建于1984年,1991年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992年8月成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目前辖区面积115平方公里,总人口63.5万人。
建区以来,昆山开发区始终以扩大开放、改革创新为主题,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为先导,勇毅笃行、薪火相传,探索出了开发区建设的一系列成功经验,在国内率先建成综合保税区、光电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一批国家级特色功能园区。
税收优惠: 增值税:30%-90%企业所得税:30%-90%地方留存比例:70%-85%能否办理个独核定:能适用行业: 能源电力 : 新能源,机械设备,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园区名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级别:国家级园区类型:开发区基础设施:十通一平建成时间:1992年8月01日园区简介: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8月,1993年11月被省政府批准为首批11个省级开发区之一,2010年11月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紧紧抓住“沿江开发”这一战略机遇,依托得天独厚的濒江临港和“二路一桥”(苏嘉杭高速、沿江高速、苏通长江大桥)的交通区位优势,开发建设以沿江工业区、常熟出口加工区为核心的工业板块及综合配套服务沿江发展的滨江新市区。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考试题库
一、选择题1.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区,其主要发展目标不包括以下哪项?A.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B.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C.专门发展传统重工业(正确答案)D.优化营商环境2.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中,以下哪项措施最为关键?A.加大税收优惠力度B.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正确答案)C.强制要求企业本地化采购D.仅限于引进大型企业3.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申请政策扶持资金时,通常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包括?A.企业财务报表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C.个人身份证明(正确答案,应为企业相关证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明)D.营业执照副本4.关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才引进政策,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提供住房补贴和安家费B.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C.引进人才必须为985/211高校毕业生(正确答案,政策通常不局限于特定院校)D.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是?A.大力发展高耗能产业B.建设绿色产业园区,推广环保技术(正确答案)C.忽视节能减排,追求短期经济效益D.禁止所有新建企业入驻6.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首先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A.工商管理局B.环境保护局(正确答案)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可能会采取以下哪项举措?A.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B.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的合作(正确答案)C.提高企业税收负担D.限制新兴产业的发展8.以下哪项不属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能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A.知识产权保护服务B.企业融资咨询与辅导C.个人休闲娱乐设施建设与运营(正确答案,通常更多关注企业服务)D.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苏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1日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深入推进南京市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印发的《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科技自立自强和高水平供给、区域高质量发展,突出金融供给侧改革,加强区域间协同联动,提升科创金融服务质效,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创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撑,着力构筑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力争到2027年末,南京市培育、新设、改造、引进科创金融专营组织100家以上,形成结构合理、配套完善、保障有力的科创金融组织体系;科创企业贷款年均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0%,新增科创企业上市公司60家以上,备案基金(创投企业)规模5000亿元以上,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超400亿元,科创企业融资可得性明显提高;科创金融的营商环境、政策牵引和人才支撑得到全方位提升,信用体系和风控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形成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将南京市打造成为科创金融合作示范区、产品业务创新集聚区、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区、金融生态建设样板区、产城深度融合领先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宁政发[2011]134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创新
型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政发(2011)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市政府决定成立南京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季建业市长
副组长:罗群副市长
成员:赵晶夫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
张新年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澜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谢志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黄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孔秋云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任
陈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和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朱志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韦昌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钱建宁市财政局副局长
沈中立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林克勤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瞿为民浦口区代区长、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管委会,瞿为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克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宁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23日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7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结合南京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经开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开放水平,增强产业能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南京建设高质量发展全球创新城市、高能级辐射国家中心城市、高品质生活幸福宜居城市、高效能治理安全韧性城市提供有力支撑,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首位担当、在现代化新征程上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更大贡献。
二、高水平推进开放合作经开区要当好开放型经济主力军,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外需、进口出口,协调推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在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中壮大开放发展能级,增强国际合作竞争优势。
南京市开发园区介绍
南京京是副省级城市,江苏省省会,长三角地区第二大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国家重要创新基地和科技创新中心,现代服务中心、现代服务业基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航运物流中心,滨江生态宜居城市。
一共11区两县,分别是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县。
南京是中国重要的综合性工业生产基地。
南京的电子、化工生产能力在国内城市中居第二位,车辆制造规模居第三位,机械制造业的技术、规模居国内领先地位,家用电器业、建材工业也都具有较大规模。
南京是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通讯枢纽,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化、大运量的交通运输网络,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管道五种运输方式齐全,拥有现代化的通讯体系。
南京港作为天然良港已成为远东内河第一大大港,城市发展也定位于江滨港口城市,目前已成为中国东部地区以电子、汽车、化工为主导产业的综合性工业基地,重要的交通枢纽和通讯中心。
国家级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名南京新港工业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南京白下高新开发区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六合经济开发区南京栖霞经济开发区江苏雨花经济开发区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高淳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简析: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南京市东北郊,拥有82公里长江黄金岸线,紧邻长江二桥、新生圩外贸港和龙潭深水港,发展空间100平方公里,分为新港片区和开发区东区。
新港片区内设有工业、保税仓储、金融贸易和综合服务4个功能区,现已形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轻工机械和新材料等四大特色产业。
开发区东区由栖霞经济开发区、龙潭物流园、三江口工业园和仙林高科技产业园4个省市级园区组建而成,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医药食品、装备制造、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五大产业。
整个开发区的主导产业为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轻工机械产业和新材料产业。
其中有9个特色园区分别是国家级南京出口加工区、国家级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国家级南京新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国家(南京)显示器件产业园、中国南京液晶谷、江苏省高校科技工业园、南京生物医药科工园、南京韩国工业园、南京LG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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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凡在区内投资,税收留在高新区的企业,可享受下述政策:
1、在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计征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在区内投资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第六年起对企业所得税超过18%税负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
2、在区内投资建设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该项目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100%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对企业所得税超过7.5%税负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十年后企业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
3、区内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投产年度起,两年内享受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
二、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区内生产性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事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的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对其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两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返还;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两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返还,第三年至第七年,五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
2、区内原有从事上述两大重点产业的生产性企业为扩大再生产,新增资扩股部分产生的利润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批准,两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返还。
3、上述企业被列入市以上火炬计划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所增的新产品开发贷款,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批准,予以部分贴息。
三、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业,如因企业所得税不留高新区而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由企业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报管委会批准后返还其已缴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30%。
四、财政扶持企业的资金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执行上述各项政策的企业,如在高新区内经营期少于十年的,需退还已在高新区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