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简单的保理业务,你弄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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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简单的保理业务,你真的都弄懂了吗?

2019-05-26 16:15

本文内容摘自法询线上课《从基础到进阶保理课程全体系》

前沿

保理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

保理公司2012年在天津、上海开展试点设立开展业务以来,目前已有13000多家。

商业保理公司之前是商务部主管,地方金融办也行使监管职能对保理公司进行备案。2018年5月8日,商务部下发165号文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了银保监会,这也对保理行业由适度监管转为加强监管的信号。

目前并没有对保理行业进行立法,因此不像票据业务有《票据法》作为法律依据对业务开展进行支撑,但是目前在开展业务中仍有一套适用于保理的监管体系。

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如何转让?

如何让债务人配合确权?

中登网的作用?

创新的保理业务模式?

市场上保理细分领域?

您通过这篇文章会对保理业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当然,保理业务属于供应链应收账款类业务,想对供应链金融整个行业包括预付类、货物类和应收类有全面的了解。可以参加法询的线下供应链金融系列课程。

目录

一、做保理业务要知道的业务风险点

二、通过保理业务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者有什么区别?

三、反向保理业务怎么做?优势是什么?

四、从保理四象限分析看保理业务机会(有经典案例)

五、四大类保理业务

六、市场上八大保理行业

一、做保理业务要知道的业务风险点

(一)债务人确权

保理业务在应收账款的转让时,需要卖方通知买方债务人应收账款已经转让。也是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手段之一。对于债务人来说,若没有收到通知到期可以不向保理商付款,并且在讼诉时,法院也大概率认定转让对买方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如何通知买方,是仅发起通知动作还是确认已经通知到了买方,上述情况也很难判断。保理商为在到期回款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争议。在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时会向债务人发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买方确认无误后反馈回执。

确认函的要素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转让对象

√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应收账款合同、发票信息

√回款账户

√联系方式等

对于债务人确权环节,对于买方来说仅仅是盖章确认就可以,但是买方若在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是不愿意配合的,主要原因是转让前,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仅属于商业信用,强势买方在账款到期后,有继续延期支付的可能。卖方为自身经营利益考虑,也只能被动同意。但是若将应收账款转给保理商之后,商业信用负债就变成了需要刚性兑付的金融负债,到期不还款就会被起诉的可能,买方是很不情愿债权转给保理商的。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设计交易结构,在保理业务中让强势的债务人有利可图,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什么是应收账款?未来的应收账款能不能做?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都对应收账款有定义性的描述。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债权以及项目的收益权等。像医疗、教育以及旅游等服务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收益权,《登记办法》都明示了上述都属于应收账款项目,可以开展保理业务。

从定义有几个需要重点理解的问题。

一就是将应收账款分为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风控角度要求商业银行不能做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但是保理商并没有此项规定,相对于银行,在没有资金优势的情况下,此类业务对保理商也是较大的业务机会。

未来的应收账款可以分为以通过合同预定但是仍未真正实现债务债权关系,比如供应商和核心企业签订的几年供货合同;还有按照交易惯例未来可预测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说学校每年的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医院的医疗收入等等。像类似学校未来应收账款是极其稳定也可预测的,对于保理商来说也是属于优质资产、风险也可控,近年来这类业务保理商参与的也比较多。但是也是需要注意一些细节的问题,比如学校保理只能做私立学校,公立学校的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应收账款转让在操作技术上存在难度,也不适合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虽然简单,但是还是有很多细节值得深挖。

另一个要点就是持有的票据资产不属于应收账款,那是不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就不能接受票据的转让呢?

在实际业务中,虽然票据资产不是应收账款资产,但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可以基于真实的债务关系。

在保理业务中,基础合同的履行是带有不确定性的,比如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方是有权利不付款的。保理商此时存在了较大的风险,但是在签署保理合同的条件下,债务人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签发一张商票给保理商。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到期承兑人无条件付款,保理商的回款风险也降低了。

因此,在保理关系下,保理商还是可以接受票据的,但是债务人不能开具银票,因为银行要求开具银票需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且,保理商接受的商票也不能到银行贴现,同样是贸易背景的原因。但是在银行有商票承兑人授信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将商票质押给银行进行融资。

(三)哪些应收账款不能转让?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重点还有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合同法》要求只要不是买卖双方基础交易合同性质本身限制不能转让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其他的应收债权都可以进行转让。

但是保理合同和基础贸易合同两者不是主从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不是绝对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但保理商在已明知转让受限的情况下,仍然转让,则存在债务人到期行使抗辩权,对保理商来说到期违约的风险较大。

因此,合同的检查也是核实应收账款是否转让的主要环节。

(四)保理业务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保理业务进行立法,保理业务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还是相对滞后的,不像票据业务有《票据法》作为法律依据,还有监管部门相关的法规进行业务规范。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和《物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上述所说的债权转让确权的问题、限制转让以及债务人抗辩权等。

《物权法》则是对应收账款做了定义,保理业务在规定的应收账款范围内开展业务。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加入了保理合同章,主要原因是保理商在发生保理业务纠纷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没有案由的问题,只能以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立案。此后,《民法典合同编》颁布后,就可以直接以保理合同纠纷进行立案。并且要求债权债务人虚构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保理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保理业务,到期债务人不能因为应收账款不存在对保理商进行抗辩,拒绝付款。加入此条款也是因为保理业务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伪造贸易背景造成的,通过立法减少保理商业务风险。

(五)什么是暗保理,为什么会有暗保理业务?

保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区别就在于是否通知债务人,暗保理业务就是债权人在不告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

上文已经提过不通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可以对受让人进行抗辩转让无效。那么为什么还会做呢?

主要原因在于核心企业的强势地位,并且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筛选比较严格,比如可能会将现金流不足的供应商排除在名单外。供应商在运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保住供应商的资格,往往是不愿意告知核心企业转让了应收账款。因此就有了暗保理业务。保理商也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誉,在利息收益可观的情况下有开展业务动力,并且在法律依据中,并没有禁止开展暗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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