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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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目录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 (1)第二章工作流程与要求 (3)一、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3)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6)三、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8)四、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8)五、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9)六、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 (11)七、后期环境管理 (12)第三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要求 (15)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技术要求 (15)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技术要求 (32)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要求 (36)第四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44)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4)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49)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54)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技术要点和报告编制要求。

本指引首次发布于2018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引名称由《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修改为《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2.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3.修订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污染识别、点位布设与样品采集、筛选值选取、调查结论等环节的技术要求;4.补充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模型参数;5.细化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指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修订。

本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评审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评审指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一、概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是当代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因此,针对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风险评价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的评价成为必要的工作。

本评审指引旨在为相关报告的评审提供指导,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评审内容1.报告概述与目标: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的概述和目标进行评审,确保报告目标明确和与调查场地相关。

2.调查方法与数据采集: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调查方法和数据采集过程进行评审,包括采样点位选择、采样方法、样品分析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污染物列表及限值: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列出的污染物列表和相关的限值标准进行评审,以确保报告的严谨性和实用性。

4.土壤污染状况评价: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土壤污染状况评价进行评审,包括对现场实测数据的分析、风险评价模型的选择与应用等,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风险评价方法与结果: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风险评价方法和结果进行评审,包括对不同污染物的风险评价、对不同受体的评价等,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6.风险管控措施: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提出的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审,包括对不同风险阶段的管控策略和方法的评价,以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7.土壤修复效果评价: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土壤修复效果评价进行评审,包括对修复前后土壤污染情况的对比分析、评价指标选择和修复效果的定量评价等,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8.报告结论与建议: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的结论和建议进行评审,以确保结论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评审要求1.评审人员需要确定报告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提供的数据、图表和结果进行核对和验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可靠。

3.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涉及的方法和指标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合理和可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引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是为了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评估工作,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的土壤污染治理提出的具体要求。

本文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24征求意见稿)》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和改进。

【主体内容】一、报告评审1.评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并严格按照评审规定进行评审。

a.技术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b.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c.评估过程中是否涉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d.评估结果是否具有可靠性,是否考虑了不确定性因素。

e.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全等因素。

f.是否提出了合理的修复方案,并评估了修复效果。

g.报告的逻辑性和规范性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3.评审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审要点。

二、报告内容改进1.在报告中应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提供清晰的背景介绍和问题陈述。

2.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应详细说明,包括采样点的选择、采样方法、分析方法以及数据质量控制。

3.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应进行详细的风险源识别和排放特征描述,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人体接触途径。

4.评估过程中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经济评估和生态评估等综合因素。

5.在风险管控方面,应提出详细的管控策略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时限。

6.修复效果评估需要明确修复目标、修复方法和评估指标,并根据修复实施情况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三、报告评审流程改进1.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评审水平和认识。

2.评审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3.评审结果应为评审意见和建议,评审意见应明确指出问题和改进方向。

4.结合评审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和完善评估指南,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详细调查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详细调查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详细调查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一、调查阶段(一)任务概述1.明确调查区域范围和调查目标。

2.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3.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取样。

4.对取样土壤进行理化分析,获取土壤污染情况的初步数据。

5.整理分析数据,编制初步调查报告。

(二)调查方案1.确定调查区域范围和调查目标。

2.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的选择,包括现场勘察、取样、分析方法等。

3.现场勘察要点的确定,包括用地历史、土壤类型、周边环境等。

4.取样方式和样品数量的确定。

5.现场检测参数的选择,包括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土壤pH值等指标。

6.取样点的布设和取样方法的规定。

(三)现场勘察和取样1.对调查区域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用地历史和现状情况。

2.根据现场勘察结果,确定取样点位置,要求一定的代表性。

3.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对土壤进行取样。

4.确保取样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避免污染。

5.对取样进行标识和记录,确保后期对样品进行跟踪。

(四)理化分析1.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取样土壤进行理化分析。

2.包括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土壤pH值等指标的分析。

3.确保实验室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避免误差。

4.记录分析结果和相关数据,准备后续分析使用。

(五)数据整理和分析1.整理分析实验室结果,得出初步的土壤污染情况。

2.对不同指标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了解污染程度和分布情况。

3.根据调查区域的特点,结合相关标准,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等级。

(六)初步调查报告1.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初步调查报告。

2.包括调查区域范围和目标、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调查结果等内容。

3.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报告的结构和格式要清晰规范。

4.报告中应明确存在的土壤污染风险、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影响等信息。

5.报告应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推动土壤污染修复和风险管控工作的开展。

二、修复和风险管控阶段(一)修复方案制定1.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制定土壤修复方案。

陕西省2021年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通过情况

陕西省2021年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通过情况

陕西省2021年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通
过情况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1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1年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通过情况,详情如下:2021年度陕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陕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附件:2021年度陕西省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情况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4月14日附件2021年度陕西省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情况。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乾合环境()是一家以场地调查和土壤修复为核心业务的专业环境修复治理公司,作为山东省临沂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乾合环境以场地调查作为切入点在临沂起步并开展山东土壤修复业务。

依托15年工业基础,乾合环境研发出国内第一台履带式环境取样钻机。

公司自主研发的履带式土壤取样修复设备QT、SE系列,已成功实施临沂土壤修复市场80%以上的场地调查项目。

截止目前,乾合环境在山东、江西、辽宁、江苏等省份场地调查超300个地块。

自2020年起,乾合环境将公司重心转移到土壤修复业务,自主研产生产具备土壤、地下水取样、中空螺旋建井、原位直推注射修复、土壤淋洗修复、土壤破碎筛分斗、土壤搅拌修复等功能的土壤修复设备,为污染场地提供场地调查与土壤修复一站式解决方案。

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用地风险评估新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用地风险评估新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用地风险评估新要求
建设用地的风险一般在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不予以考虑,这个也是应该场地准备时考虑的问题。

12月17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根据这个新的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也就是说调查报告的评审至少应该由地级市来评审,后续的一律由省级部门来审查。

这样就把《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没有明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

这个文件还规定了一些情景,需要对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部还升版了HJ25系列标准,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

这5项标准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1. 引言1.1 背景介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是当前城市发展中的一个严重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发展的不断壮大,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和大量的废弃物排放导致了土壤污染的加剧。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不仅对土壤质量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壤中存在大量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对植物生长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危害。

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治理和防范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保障土壤环境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是当前建设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土壤质量和周围环境的生态平衡。

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威胁。

建设活动中常常会使用各种化学物质和重金属,这些物质如果进入土壤并达到一定浓度,就会对土壤中的微生物和植物生长造成危害,进而影响到生态系统的稳定。

受土壤污染影响的农作物和水源也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帮助规划者和决策者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通过了解土壤污染的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措施,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保障土壤质量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才能实现可持续建设和发展。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进行调查和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价值。

2. 正文2.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是对目前建设用地上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评估,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废物排放、市政生活污水渗入、农药化肥残留等因素,对土壤质量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相关修复施工、报告评审公开工作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相关修复施工、报告评审公开工作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相关修复施工、报告评审公开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和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修复施工期间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相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等公开工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相关修复施工、报告评审公开工作指南》。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一)公开主体和时限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完成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名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移出名录(以下简称移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地块基本信息:地块名称、详细地址、四至范围(文字描述)、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权人。

2.风险管控或修复情况:进展情况/所在阶段、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委托人(即委托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单位)。

3.纳入日期或移出日期。

名录应当包括截至公开时,自上次更新名录后,纳入名录的所有地块;移出名录应当包括截至公开时,自上次更新名录后,移出名录的所有地块。

名录及移出名录公开样式分别见附表1、2。

(三)公开方式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予以公开。

(四)报告时限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将截至上年底、本年度6月底的名录及移出名录有关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二、修复施工期间公告牌设立(一)公开主体和时限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修复施工信息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审核技术要点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审核技术要点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审核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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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中分值为单件评价量化分值。

2.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技术文件直接评审通过;评分为60分(含)至90分的,技术文件评审通过但需修改;评分为60分以下的,技
术文件不予评审通过。

3.表格中标记“**”和“*”的为重点评价项。

其中,有1处(含)以上“**”事项不符合要求或有4处(含)以上“*”事项不符合要求的,
该技术文件不予评审通过,在60分的基础上,每有1处“**”事项不符合要求减10分,每有1处“*”事项不符合要求减5分。

有3处(含)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该技术文件需修改,在90分的基础上,每有1处“*”事项不符合要求减5分。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全文)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全文)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全文)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

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

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提高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

本规定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评审。

第三条评审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评审工作相关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组织评审方式;受理申请;—1 —.建立专家库;档案、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发布污染地块名录;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或矢量数据)、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第四条评审工作坚持整体性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

要从整体上把握报告评审工作,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

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或效果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或者效果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对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环节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未调查出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要正确区分客观不确定性和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分类处理。

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新手朋友们,咱们开始说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啊。

首先呢,你得明确评审的目的是啥,就像你要出门旅游,得知道为啥去这个地方一样。

评审就是要看看风险管控是不是到位了,修复效果到底行不行。

那在看报告之前,一定要确定报告本身是不是完整的,就好比你买东西得看看东西全不全。

报告要是缺胳膊少腿的,后面评审就没法好好做了。

我一开始就犯过这种错误,拿到报告没先检查完整性就开始看内容,结果看了半天发现有些数据根本没给全,还得重新找人家要。

二、实用建议1. 内容审查- 对于风险管控部分,要仔细看识别出的风险源是不是正确全面。

这就像打扫房间,得知道所有脏的地方才能打扫干净。

如果风险源都没找对,那后面的管控措施肯定就白搭了。

比如说我之前评审一个报告,他们把一个很大的化学物质泄露风险源给漏掉了,那制定的管控措施肯定是不安全的。

- 再看看管控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这好比医生开药方,得对症下药还得能吃才行。

措施太复杂或者太贵在实际中根本操作不了也是不行的。

2. 修复效果部分- 关键是看评估指标合不合理。

这如同评判一个学生是不是优秀,要有合理的考核标准。

如果指标不合理,那得出的修复效果结论就是瞎扯。

例如有的报告评估土壤修复效果,用的指标跟土壤原本受污染的种类都对不上。

三、容易忽视的点数据来源这个问题特别容易被忽视啊。

就好像你用一道菜做例子,你得知道这菜的原料是从哪来的是不是新鲜的。

数据要是来源不可靠,整个报告就站不住脚了。

我有一次评审的时候就没太在意数据来源,结果后来发现有些数据是好几年前的一个不准确的小实验得来的,那这个报告可就大打折扣了。

还有数据的时效性也要注意,有些污染情况是随时会变的,要是用过时的数据评估现在的效果肯定不行。

四、特殊情况有时候会碰到一些新出现的污染物或者特殊的地域环境,就像你去一个从来没人去过的地方旅游一样,没有太多现成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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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有关原则1.整体性原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是长流程管理,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后一环节工作往往需要以前一环节工作为基础和依据。

各环节工作又涉及多个步骤,同样是环环相扣,某个步骤的失误和不规范,均可能导致结论出现错误。

因此,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本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

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开展补充调查。

2.实事求是原则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环节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未调查出的、未风险管控的或者未修复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既要注意强化相关环节工作质量监督,落实从业机构和人员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三)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2.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编制修复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一)申请1.申请人(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2)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3)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4)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可参考附1);(2)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申请评审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2、3)。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组织评审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关于专家评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审查的形式一般为会议审查,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踏勘。

(二)建立专家库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或选取专家。

评审涉及行业管理的,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行业专家。

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法律要求;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任务;3.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4.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5.无犯罪记录。

(三)专家组成1.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相关工业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2.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优先选择熟悉场地概念模型构建、健康风险评估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经验的专家。

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3年及以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相关经验。

3.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优先选择熟悉相关风险管控或修复工艺技术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及效果评估从业经验的专家。

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3年及以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或效果评估相关经验。

(四)专家及专家组意见评审组织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提前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对报告质量进行个人评分(按照百分制)。

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在专家个人评分的基础上,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报告质量的分值。

六、关于第三方机构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3.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4.具有3名及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5.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及结束后2年内不得承接或参与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

不组织专家评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按照百分制)。

七、关于评审意见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

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

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

一般存在2种情况:满足;不满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2.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暴露情景与公众健康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4.是否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

一般存在3种情况:风险不可接受,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可接受,且不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不确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和评审。

5.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是否科学合理。

(三)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1.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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