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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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合同
甲方:供应商(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2022年1月1日
一、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甲方为一家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需要销售给各大商超市。
为了提高资金周转速度,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本保理合同。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即在甲方将货物销售给购买方后,乙方将立即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一定比例。
二、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1. 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比例为销售金额的80%。
2. 甲方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给乙方。
3. 乙方有权向购买方追索货款,一旦追回款项,剩余20%将支付给甲方。
4. 甲方需按时提供货物,并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三、保密事项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财务数据等信息,均应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五、协议终止的条件
1. 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
2. 一方严重违约,影响合作关系无法继续。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附加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可续签。
2.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合作关系。
本保理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供应商(甲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
保理公司(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2024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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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什么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合同,它包括两方:保理商和债务人。
保理商在这种合同中购买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且拥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种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保理商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并从债务人处收取应收账款的支付权,以作为偿付款项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债务,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条款1. 追索权的设定和转让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拥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设定追索权。
这意味着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偿还的款项。
同时,保理商可以将其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转让给其他方,例如金融机构或投资者。
2. 追索权的优先顺位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通常规定了追索权的优先顺位。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拥有优先权,可以先行追偿。
这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保护了保理商的利益。
3. 保理商的追偿权利和义务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理商的追偿权利和义务。
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偿还的款项,并且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保理商还需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义务。
4. 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务人的偿还义务。
债务人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应收账款。
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偿还义务,保理商有权向其追偿。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应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在商业领域中有广泛的应用。
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现金流。
同时,对于保理商来说,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可以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1. 普通保理普通保理是最常见的保理方式之一,也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典型应用。
在普通保理中,保理商购买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向债务人提供资金,然后由保理商来追偿。
2. 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在国内进行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保理商与国内的债务人签订合同,购买其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
保理商在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中设置担保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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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在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中设置担保的法律风险保理商在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中设置担保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二)规定,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商业银行不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
在国内商业保理融资协议中,保理商为降低自身的风险,会要求融资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担保增信措施。
例如: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差额补足等。
提示在商业保理融资协议中设置担保的核心风险是确定主债权,主债权确定后才能明确担保从权利的设置。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一、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中主债权的类型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从权利的担保权不成立。
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中可能存在两种主债权。
民法典第766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1、债权让与人和保理商订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由保理商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保理行有权选择选择对债权人行使反转让权利和追索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中主债权的类型不同导致主债权的金额也不同。
1、保理商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全部应收账款金额。
债权让与人和保理商订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由保理商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保理商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受让的全部未受偿应收账款。
保理商收到应收账款后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后,将其他应收账款余额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2、保理商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保理融资本息,而非全部应收账款金额。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保理行有权选择选择对债权人行使反转让权利和追索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此处的还款责任是指保理商有权要求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偿还保理商的保理融资本息,而非应收账款。
三、被担保主债权不确定,担保不成立。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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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工具,常见于商业交易中,用于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指的是在保理交易中,保理商具有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的权利。
以下是对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详细描述。
一、合同目的和背景该合同是由甲方(保理商)和乙方(债权人)签订,旨在通过保理交易的方式解决乙方的资金需求。
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持有的应收账款,并承担追索债务人的责任。
二、合同条款1. 定义和解释:合同明确了各方的定义和解释,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商、债权人等。
2. 应收账款的出让:乙方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给乙方。
3. 追索权:甲方享有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4. 保证和担保:乙方保证所出让的应收账款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 保理费用:甲方有权收取一定的保理费用,用于支付保理交易相关的成本和风险。
6. 保密条款:合同明确了各方对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7. 违约责任:对于各方违约的情况,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8. 争议解决:合同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合同履行和解除1. 合同履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及时提供应收账款的信息、支付相应的款项等。
2. 合同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况解除,如一方严重违约等。
四、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甲方在购买应收账款时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以降低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合同约定了各方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以降低操作风险。
3. 法律风险:合同明确了甲方追索权的范围和方式,以降低法律风险。
五、合同的效力和适用法律该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六、其他条款合同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条款,以满足双方的特殊需求。
关于保理合同的类型与纠纷当事人
![关于保理合同的类型与纠纷当事人](https://img.taocdn.com/s3/m/f4c79956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d2.png)
关于保理合同的类型与纠纷当事人保理(Factoring)全称为保付代理,又称承购应收账款、托收保付,是指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保理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保理合同的类型与纠纷当事人一、保理合同的类型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
其中,有无追索权对诉讼选择及管辖有直接影响。
有无追索权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而进行的划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又称买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
因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基本为有追索权保理,因此本文的探讨都是指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二、保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保理合同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为前提,其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三方:一是保理商,即受让应收账款并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或商业保理机构;二是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以下称债权人),同时也是应收账款的转让人;三是基础合同的债务人(以下称债务人),根据基础合同负有偿还义务。
多数保理合同和部分基础合同中还涉及有保证人,但因保证关系是附属于保理合同或基础合同的从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在纠纷案件中一般不作为完全独立的一方。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模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0e78f137b14e852459fb578b.png)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保理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账号:一般户:账号:合同签订地点:鉴于乙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就其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向甲方申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基础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账款收取。
2、基础商务合同:是指本合同乙方作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为目的、以赊销为销售方式的商务合同,并且为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成立、正在履行且不存在争议的合同。
3、买方:指基础商务合同中购买乙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是指乙方依据基础商务合同享有的,请求买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债权。
5、保理融资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贸易融资的最高敞口限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融资。
6、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是指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到期日、已转让给甲方、要求买方到期付款至指定账户的书面通知。
7、争议:本合同所称的争议是指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服务,或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8、发货:是指乙方依照基础商务合同中的约定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https://img.taocdn.com/s3/m/386082ff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15.png)
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甲方:_______________ (下称“委托方”)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下称“保理方”)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鉴于委托方有一定的应收账款需要融资,且并不希望委托方亲自出面联系金融机构或买方,相应地我方同意为委托方提供再保理服务,以期更有效地解决委托方的资金需求。
一、定义和解释1.1「再保理」指保理方依据委托方的委托,以保险公司发给之卖方承保的发票为基础,向委托方提供融资服务以及提供资信和风险管理服务的商业行为。
1.2「保险公司」指已与保理方建立保理关系的正规合法保险公司。
二、甲方权益和义务2.1 委托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恰当且无误;若委托方同意放弃保理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审查权,则委托方应尽一切努力保证提供的信息及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恰当且无误。
2.2 委托方应按照保理方要求的流程交付付款申请和相关文件。
2.3 如有必要,委托方应在协助保理方与保险公司沟通方面尽可能地配合。
2.4 若委托方申请现金提款,则应当在保理方确认收到银行所发送的款项后,委托方有责任近期偿还打款账户上或任何其他委托方在该时的应付款项。
三、乙方权益和义务3.1 保理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委托方的应收账款进行资信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融资申请。
3.2 保理方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确保购买所需保险责任,以确保对委托方拥有追索权。
3.3 保理方应根据委托方所提交的应收账款申请,时时关注和跟踪,监督委托方和买方之间的合作状况,确保委托方及时收取应收账款。
3.4 保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所有文件,并有权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
3.5 保险费、手续费、利息和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https://img.taocdn.com/s3/m/70bc83533c1ec5da50e270b9.png)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编号: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简单案例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简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43a26a0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3f.png)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简单案例一、案例背景。
小张开了一家小小的玩具厂,专门生产各种可爱的毛绒玩具。
他一直给一些大型的连锁零售商供货。
最近呢,小张的玩具厂接了好几个大订单,需要购买更多的原材料,可是资金有点周转不过来。
二、保理合同签订过程。
这时候,有一家叫天天保理公司的找到了小张。
天天保理公司的业务员小王对小张说:“张老板啊,你看你现在资金紧张,我们有个办法。
你把你对那些零售商的应收账款卖给我们,我们马上给你钱,这样你就有资金去买原材料啦。
”小张一听,觉得这主意不错,就详细问了问。
小王接着说:“咱们签个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啥叫有追索权呢?就是如果那些零售商到时候不给我们钱,我们有权回过头来找你要回我们付给你的钱哦。
”小张想了想,觉得自己的那些零售商信誉还不错,而且自己现在实在是急需钱,就同意了。
于是,小张和天天保理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合同里面约定,小张把价值50万的应收账款卖给天天保理公司,天天保理公司先付给小张40万(因为要扣除一些手续费之类的)。
三、出现问题。
过了几个月,按照合同,那些零售商应该把钱付给天天保理公司了。
可是呢,其中有一个零售商突然破产了,欠的15万的账款就没法还了。
四、追索过程。
天天保理公司的小王就找到了小张,说:“张老板啊,你看那个零售商破产了,这15万的账收不回来了。
按照咱们的合同,我们现在要找你把这15万要回来呢。
”小张虽然有点无奈,但是合同就是这样签的啊,谁让自己当初为了拿到钱把应收账款卖给人家了呢。
于是,小张只好从自己的资金里拿出15万给了天天保理公司。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在这个合同里,保理商(天天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时候,是有权利向转让应收账款的企业(小张的玩具厂)进行追索的。
一文了解再保理业务!(附案例)
![一文了解再保理业务!(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79ee880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fc.png)
一文了解再保理业务!(附案例)一、概念再保理业务,相当于二次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将其提供保理服务而获得的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收取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业务模式1有追索权再保理业务模式银行保留追索权。
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将其提供保理业务服务而获得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收取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银行与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签署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
2无追索权再保理业务模式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具有改善财务报表需求。
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将其提供保理服务而获得的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收取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银行与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保理公司签署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
3无追索权再保理(单额度)业务模式在原无追索权再保理双额度管理的框架下,以基础交易项下买方为核心,在买房放弃对应付账款的争议权的前提条件下,将基础交易债项下买方为核心,在买房放弃对应付账款的争议权的前提条件下,将基础交易债项风险锁定至买方,实行买方单额度管理。
在符合如下条件,该业务项下仅占用买方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无需占用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的无追索权保理额度;条件如下:买方承诺放弃对应付账款的争议权,并签署《无追索权再保理(单额度)业务三方协议》保理公司/银行保理商打分卡需超过80分;已批复无追索权再保理(单额度)业务方案;三、经典案例1T集团是某行重点营销的家电行业集团客户,每年销售额超200亿元。
由于集团子公司及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为便于统一管理,T集团开发了电子业务平台(简称J平台),要求子公司与供应商的结算,需通过J平台开具“金单”(一种电子票据)进行。
该平台可为其成员单位(集团子公司、供应商)提供应收、应付账款查询、应收账款转让、在线融资等服务。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https://img.taocdn.com/s3/m/076fdc69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d8.png)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保理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公司或银行,企业可以获得流动资金。
在保理交易中,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是两种不同的合同模式。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类型的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保理交易中,保理公司或银行可以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追索未付款项。
在这种模式下,保理公司或银行具有权力追索买方未支付的账款,当买方逾期未付或无法支付时,保理公司或银行可以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提出索赔。
有追索权保理通常适用于信用风险较高的交易,或者买方信用历史不明确的情况。
因为保理公司或银行可以依靠追索权来保证回收应收账款的权益。
与有追索权保理不同,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保理交易中,保理公司或银行无法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追索未付款项。
在这种模式下,保理公司或银行承担买方违约的信用风险,即使买方逾期未付或无法支付,保理公司或银行也无法向企业要求赔偿或追索款项。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有追索权保理还是无追索权保理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
有追索权保理通常适用于信誉较低的买方或风险较高的交易,它提供了更高的灵活性和风险控制。
而无追索权保理通常适用于信誉较好的买方或长期合作关系,它可以减轻企业的信用风险,但相应的费用可能会更高。
无论是有追索权保理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交易都有一系列的流程。
首先,企业和保理公司或银行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后,企业将应收账款的相关文件提供给保理公司或银行,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和运输文件等。
接下来,保理公司或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
一旦审核通过,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公司或银行,获得流动资金。
最后,保理公司或银行负责向买方追讨款项,管理账款和风险。
总的来说,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都是常见的保理合同模式,它们在风险分担和责任追索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在选择保理合作伙伴和合同类型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买方的信用状况和行业潜在风险等因素。
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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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什么是再保理合同再保理合同是一种有追索权的保理形式。
它是在保理商与供应商保理业务的基础上,再将应收账款保理给第三方保理商,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再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有权追竿向供应商要求付款,同时,供应商也有权向第三方保理商进行追回请求,这就是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的保理形式。
再保理合同的特点再保理合同相较于其他保理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追索权:再保理合同中,供应商通过将应收账款保理给第三方保理商实现了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同时,保理商对供应商拥有追索权,即有权追究供应商的付款责任。
这对于降低供应商的风险承担起到了重要作用。
2.对供应商匿名保密:再保理合同中,第三方保理商不会出面与供应商直接联系,从而保证了供应商的匿名保密。
3.高成本:再保理合同相比其他保理方式,成本较高。
因为第三方保理商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所以需要支付更高的保理费用。
再保理合同中有追索权的意义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为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关系。
保理商有权追究供应商的付款责任,从而提高了保理商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降低了供应商的风险承担和资金成本。
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也保证了供应商的利益。
当出现供应商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或保理商未能如期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况时,供应商可以向第三方保理商进行追偿请求,保障了供应商的权益。
再保理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再保理合同中,供应商、保理商和第三方保理商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的责任主要包括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保证其无任何债权或其他权益属于第三方;同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保理商的责任主要包括审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并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同时,保理商对于应收账款的追索权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方保理商的责任主要包括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和确认,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违约金,并在发生供应商或保理商违约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保理、再保理方的专业名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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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再保理方的专业名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保理和再保理是金融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商业活动和风险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
这些专业名词在保理业务和再保险领域中被广泛使用,因此了解和熟悉这些名词对于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保理和再保理方面常见的专业名词进行总结和解释。
我们将从基本概念和背景开始,然后深入介绍这些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阐述这些名词的含义和用途,读者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它们。
在保理方面,我们将介绍保理的基本定义和起源,并解释与之相关的常见名词,如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保理费用等。
通过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和作用,读者将能够更好地理解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和相关费用结构。
在再保理方面,我们将探讨再保理的定义和背景,并对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如再保险合同、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条款等。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专业名词,读者将对再保理方面的风险管理和合同安排有更全面的认识。
最后,通过总结保理方和再保理方的专业名词,我们将对这些名词进行概括和归纳,以进一步加深读者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和应用。
通过理解和掌握这些专业名词,读者将能够更好地在保理和再保理领域中进行工作和决策。
本文的目的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保理和再保理方面的专业名词。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全面解释和案例分析,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保理和再保理业务的运作原理和应用场景。
希望本文能够为从事保理和再保理行业的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概述、文章的结构以及目的。
通过引言,读者可以了解到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以及目标。
正文部分包括两个小节:保理的专业名词和再保理方的专业名词。
在每个小节中,将对这两个领域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
在保理的专业名词部分,首先会给出保理的定义和背景介绍,为读者提供基础知识。
接下来,将列举并解释一些常见的保理名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理领域的专业术语。
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范本模板】
![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范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afcf7132360cba1aa911daa0.png)
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保理商: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保理申请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2017年1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福建华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福建华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福建华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范本文)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范本文)](https://img.taocdn.com/s3/m/a1f9f1a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ac.png)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1. 引言保理是一种金融服务,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资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金融通方式。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保理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它具备了资产转让的特点,同时保理商对债务人有权进行追索。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2.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定义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权利。
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已归属于保理商的转让应收账款的金额。
3.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主要特点3.1 资产转让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转让的应收账款成为保理商的资产,债权人得到相应的资金。
3.2 追索权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金额。
这为保理商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
3.3 债务人知情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债务人需被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转让给保理商,并且同意将其还款直接支付给保理商。
3.4 保理商的义务保理商有责任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的有效性。
同时,保理商还需要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
4.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流程1.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同时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2.债务人收到保理商的通知,被告知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商。
3.债务人将还款直接支付给保理商。
4.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理商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金额。
5.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应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在商业融资中广泛应用,尤其是在中小企业融资和国际贸易中。
它可以提供流动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促进经济发展。
6.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风险管理虽然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提供了一定的风险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保理商需要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信用评估,以降低违约风险。
此外,保理商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7. 总结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保理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2f0f7674b84ae45c3b358c31.png)
针对不同买方的预付款比例等详细信息以本合同附件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额度清单》所确定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可对该清单进行补充修订,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甲方
理解并同意,仅在甲方已按商务合同发货,并按乙方要求具体办理应收账款转让
事宜,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方方可支用上述额度。
17.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确定的付 款日,或经乙方同意更改后的付款日期。
18.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对公营业日。 19.日:指自然日。
第二章 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的生效、变更及取消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
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 □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针对不同买方选择不同类型保理,具体以本合同附件 1 确定为准。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将以赊销方式向特 定买方(见附件 1 所列,包括双方对附件 1 补充、修改后所列)销售货物/提供 服务所产生的下列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选中则在□中划“√”): □全部,甲方应将其以赊销方式向特定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全 部应收账款随时转让给乙方。除非本合同终止,即使乙方停止向甲方提供保理预 付款,如乙方仍有保理预付款、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任 何款项未获偿付,甲方仍应向乙方履行应收账款的转让义务。 □特定,甲方应将其以赊销方式向特定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特 定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本合同所称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应收 账款债权及其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甲方与买方在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或责任。 第八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保理业务 的类型向乙方提交如下单据及相关文件,并办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1.对于甲方有义务将其对特定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向乙方转让的公开型有 追索权保理,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如下资料并办妥相关事宜: (1)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部)》并取得符合乙方要求的邮 寄收据,以及买方收到该通知书的回执或者公证机构对该发送通知行为的公证书; (2)在每次向买方发货后,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并附确认 清单; (3)在每次向买方发货后,向买方发送符合乙方要求的《已转让应收账款 确认通知书》,并取得符合乙方要求的邮寄收据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单据。 2.对于甲方有义务将其对特定买方的特定应收账款向乙方转让的公开型有 追索权保理,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如下资料并办妥相关事宜: (1)《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并附转让清单;
再保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
![再保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d6d52ea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bd.png)
第1篇一、引言再保理,又称反向保理,是指保理商(再保理商)与销售商(供应商)之间签订的,由保理商购买销售商所持有的对买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由销售商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金融服务。
再保理业务在我国近年来逐渐兴起,对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再保理业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再保理的法律关系1. 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关系再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
销售商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成为应收账款的合法持有人。
销售商向保理商支付一定费用,包括保理费、管理费等。
2. 保理商与买方之间的关系保理商与买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保理商成为应收账款的合法持有人后,有权向买方追索应收账款。
买方在接到保理商的催收通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3. 销售商与买方之间的关系在再保理业务中,销售商与买方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变化。
销售商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与买方的交易义务,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交付发票等。
三、再保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规定。
”再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再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属于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三)有必要的资本金;(四)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五)有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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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甲方(保理商):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再保理商):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鉴于:1 . 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并已与原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2.甲方同意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3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国内再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 1 、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原债权人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原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1.2、应收账款转让额度:指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甲方对原债务人的、并且乙方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最高限额;1.3、受核准应收账款: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转让的,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受让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应收账款;1.4、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指乙方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金额等于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根据上下文,也可以指扣除乙方已支付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譬如:再保理预付款)后的余额;1.5、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日: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日期;1.6、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原则上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原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第4.4 条给予宽限期的,则顺延至宽限期到期日;1.7、原债务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购买原债权人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原债务人可以指一人,也可以指多人。
1.8、原债权人:指向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将其享有的对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9、《基础交易合同》:指甲方、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订的、并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1.10、单据:指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1.11、再保理融资:指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核并同意后,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提前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并向甲方收取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行为;1.12、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指甲方将向乙方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事实通知原债务人,若原债务人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不能足额向乙方偿付受核准应收账款时,乙方有权将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并向甲方追偿的再保理融资。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再保理即为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1.13、再保理预付款:指乙方经过审核同意甲方的再保理融资申请后,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笔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预先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本合同中约定的再保理预付款是指未扣除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金额;1.14、再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的再保理预付款与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之比;1.15、再保理预付款利息:指乙方因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再保理预付款利息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再保理预付款金额X再保理预付款利率(年)/360天X自再保理预付款支付日(含当日)起至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不含当日)止的天数1.16、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指下述(1)和(2)两个日期中较早到来之日,自该日起相应的再保理预付款停止计息:(1 )原债务人向乙方清偿受核准应收账款并抵销再保理预付款之日;(2)乙方按本合同向甲方反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并收到甲方退还的再保理预付款之日;1.17、再保理专用账户:指乙方专门开立的用于本合同项下划拨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收取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及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等目的的专门账户,是原债务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8、再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乙方因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再保理融资及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1.19、反转让:指发生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受核准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甲方的行为,发生反转让时,甲方应无条件受让乙方反转让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并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规定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 并支付相应的再保理预付款利息。
第二条应收账款转让2.1应收账款转让额度2.1.1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为甲方核定一个总体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总体额度包括甲万元,该方对所有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2.1.2乙方为甲方核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为单笔循环额度,额度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_月_日止。
在该额度的限额及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向乙方循环申请再保理。
2.1.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对核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单方予以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额度,延长或缩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乙方在作出变更额度的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调整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时生效。
2.2甲方应提交的材料2.2.1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1)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及甲方相互之间的历史交易文件;2)提供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公司法人证件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证件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4)乙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
甲方提交的资料,若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公章。
2.2.2 鉴于甲方拟将其从原债权人处受让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及原债权人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向乙方申请再保理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按照乙方指定形式填写,并加盖了甲方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详见附件一);2)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保理合同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材料、《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基础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单据、交易授权批准文件(如有)、预付款(定金)证明文件(如有)等;经甲方和原债务人确认并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记载的拟转让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套发票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原债务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发票)、应收账款金额证明文件、以及原债务人对全套发票及应收账款金额证明文件予以认可的书面文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原债务人的询证函回函、欠款确认声明等)发货单、货运证明、质检证明、验收单等单据或其他能够证明《基础交易合同》确已履行的证明文件;甲方将与原债权人的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的凭证;甲方向原债权人发放保理预付款的凭证(如有) 乙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
甲方提交的资料,若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公章。
223乙方对甲方申请的拟转让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并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确认是否受让该笔应收账款。
2.3应收账款转让2.3.1乙方收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2.2.2条提供的材料后,进行审核。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确认无误,同意接受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时,将加盖乙方业务专用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发送给甲方;乙方可以根据其独立判断,拒绝接 受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乙方拒绝甲方的转让申请时,应当在收齐甲方按照本合同 第2.2.2条提供的材料后 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该书面通知可以电子邮件形式 做出。
2.3.2乙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时,该笔应收账款转让生 效,该笔应收账款即作为受核准应收账款,按照本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约定 的条件转让至乙方。
2.3.3甲方收到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后,应立即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义务。
该转让通知是指甲方、乙方与原债权人采用寄送《应收账款转让 通知书》(详见附件五)的形式或乙方事先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原债务人指明受核准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乙方。
在乙方按本合同第 3.2条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前十个工作日,甲方与原债权人负责促使原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签章或以其他令乙方满 意的方式(回执等转让通知文件均应交乙方持有),完成应收账款转让同意义务。
2.3.4乙方有权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 (4) (5)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应乙方要求,及时办理与 原债权人的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并提供登记凭证、以及与乙方签订相关登记合同或给予乙方相关授权等) ,登记费由乙方支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应收账款不符合乙方的受让条件:受核准应收账款的未清偿金额合计超出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 乙方有权拒绝受 让超出限额部分的应收账款;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有效期届满后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 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原债务人可提起诉讼或仲裁或有其他合理理由拒绝支付的应收账款; 甲方或原债权人拒绝或迟延履行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或登记义务。
在出现上述应收账款不符合乙方受让条件的情形时,乙方可基于自主判断,决定拒 绝接受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或者全部或部分取消受核准应收账款,乙方应将决定书面通知甲方。
对被取消的受核准应收账款,乙方不再负有受让该应收账款和支付应收账 款转让对价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反转让义务。
2.4 全部权利转让2.3.5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4) 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5) 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9) 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11) 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12) 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13) 14)2.4.1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时,原债权人及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被转让前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权利、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以及原债权人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所拥有的全部其他权利均同时一并转让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