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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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甲方(保理商):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再保理商):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鉴于:

1 . 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并已与原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

2

.

甲方同意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3 .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国内再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1. 1 、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原

债权人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原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1.2、应收账款转让额度:指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甲方对原债务人的、

并且乙方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最高限额;

1.3、受核准应收账款: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转让的,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受让的,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应收账款;

1.4、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指乙方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金额等于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根据上下文,也可以指扣除乙方已支付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譬如:再保理预付款)后的余额;

1.5、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日: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日期;

1.6、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原则上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原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第4.4 条给予宽限期的,则顺延至宽限期到期日;

1.7、原债务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购买原债权人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原债务人可以指一人,也可以指多人。

1.8、原债权人:指向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将其享有的对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9、《基础交易合同》:指甲方、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订的、并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0、单据:指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1.11、再保理融资:指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核并同意后,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提前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并向甲方收取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行为;

1.12、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指甲方将向乙方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事实通知原债务人,若原债务人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不能足额向乙方偿付受核准应收账款时,乙方有权将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并向甲方追偿的再保理融资。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再保理即为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

1.13、再保理预付款:指乙方经过审核同意甲方的再保理融资申请后,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笔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预先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本合同中约定的再保理预付款是指未扣除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金额;

1.14、再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的再保理预付款与应收账款转让对价

之比;

1.15、再保理预付款利息:指乙方因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再保理预付款利息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再保理预付款金额X再保理预付款利率(年)/360天X自再保理

预付款支付日(含当日)起至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不含当日)止的天数

1.16、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指下述(1)和(2)两个日期中较早到来之日,自该日起

相应的再保理预付款停止计息:(1 )原债务人向乙方清偿受核准应收账款并抵销再保理预付款之日;(2)乙方按本合同向甲方反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并收到甲方退还的再保理预付款之日;

1.17、再保理专用账户:指乙方专门开立的用于本合同项下划拨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收

取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及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等目的的专门账户,是原债务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18、再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乙方因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

再保理融资及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1.19、反转让:指发生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受核准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甲方的行为,发生反转让时,甲方应无条件受让乙方反转让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并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规定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 并支付相应的再保理预付款利息。

第二条应收账款转让

2.1应收账款转让额度

2.1.1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为甲方核定一个总体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总体额度包括甲

万元,该方对所有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2.1.2乙方为甲方核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为单笔循环额度,额度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_月_日止。在该额度的限额及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向乙方循环

申请再保理。

2.1.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对核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单方予以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额度,延长或缩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乙方在作出变更额度的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调整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时生效。

2.2甲方应提交的材料

2.2.1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1)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及甲方相互之间的历史交易文件;

2)提供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公司法人证件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

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证件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

4)乙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甲方提交的资料,若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公章。

2.2.2 鉴于甲方拟将其从原债权人处受让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

收账款及原债权人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向乙方申请再保理

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按照乙方指定形式填写,并加盖了甲方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详见

附件一);

2)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保理合同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材料、《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基础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基础交易合同项

下单据、交易授权批准文件(如有)、预付款(定金)证明文件(如有)等;

经甲方和原债务人确认并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记载的

拟转让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套发票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

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原债务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发票)、应收账款金额证明文

件、以及原债务人对全套发票及应收账款金额证明文件予以认可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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