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增强城市环境的美观、舒适、健康、安全功能,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以建设、改造、经营和管理公共绿地、街路绿化、风景名胜区、生态绿化、保障绿化等为主要内容,达到美化城市、改善环境、增加人民福祉等综合效益的公共事业。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以生态效益为本,以优质效益为主,以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为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领导,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增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城市形象塑造意识,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满足市民需求为目的,以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活动为依据。
第六条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坚持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确保绿化效果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分区域、阶段、步骤实施,以市政主导的方式推进。
第八条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开放绿地、提供技术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档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制定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规划,加强绿地保护和管理,提高绿地利用效益,保障市民休闲和体育活动的需求。
第十二条绿地应当稳步增加,并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的需求,优化布局,增加功能。
第十三条绿地应当高效管理,保证绿化设施健康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提高绿地的使用效果,拓展绿地的多样功能。
第十四条市民应当自觉保护绿地资源,爱惜绿化设施和环境,不干扰和破坏绿地功能。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地进行评估,对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测,推进城市绿地体系建设和提升。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经济回报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十分丰厚的。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6月27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信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注重自然山水风貌保护,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作。
发展改⾰、⼟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作。
第四条市、区(市)⼈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作。
单位和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励单位和个⼈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技术,组织培育、应⽤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为,任何单位和个⼈有权进⾏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由市、区(市)⼈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规划和建设第⼋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地⾯积。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和单位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是一部关于城市绿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下面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第二章绿化设施的建设: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设施建设原则、范围和标准,并对各种绿化设施的建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绿化的管理: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并对城市绿化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绿化的保护:对城市绿化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填、乱停乱放、乱倒乱卖等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激励:规定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条例的解释、实施时间、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城市绿色环保、宜居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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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30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促进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正文:----------------------------------------------------------------------------------------------------------------------------------------------------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2年3月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道路和街头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苗圃、花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宁波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和单位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
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1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授权,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01年5月24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化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道路绿地、绿地内水面等;(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三)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内除公共绿地以外的其它绿地;(四)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五)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和防灾等的绿地;(六)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和娱乐等设施的林地;(七)园林绿化设施:亭、廊、花架、假山、水榭、喷泉、休息凳(椅)、围栏、围墙、雕塑、园灯、园路、游船以及游戏和园林绿化宣传等设施;(八)观赏动物:公园、动物园、游园内用于观赏的各种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根据《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该
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绿化目标和责任:明确了新乡市的绿化目标,包括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强绿色景观、改善空气质量等。
规定了市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责任,以及各级政府和企事业
单位对城市绿化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2. 绿化规划和管理:要求新乡市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明确绿化项目、目标和进度,并
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工作。
同时,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制度,包括绿地的管理、
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
3. 绿化资金和支持:明确了绿化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包括财政拨款、环境保护费等。
同时,规定了政府对城市绿化的支持措施,包括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以鼓励社会
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4. 绿化建设和监督:要求新乡市建设各类绿地,包括公园、道路绿化、河湖湿地等。
同时,规定了对绿化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制度,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5. 城市绿化宣传和教育:鼓励开展城市绿化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城市绿化的
认识和意识。
同时,规定了对破坏绿化环境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总之,《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旨在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
生活质量。
它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各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利,以便更好地推
动城市绿色发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12.03•【文号】•【施行日期】198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
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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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总则第一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三章罚则第四章附则第五章一九九二年六月二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0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号发布
总则第一章
增美化生活环境,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和奖励。
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
绿化工作。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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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合理安排同城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合理设置公共绿地、以方便群众为原则,人文条件,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担。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案,
门审批。
批准机关审批。
体现民族风格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选用适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各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城市人民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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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
设的需要。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绿化工程竣工后,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需要绿化的,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城市新建、扩建、
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保护和管理第三章
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民绿地的绿化,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
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占用的城市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檀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必须向公共绿地服务摊点的,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
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保持树木花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
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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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
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地管理单位。
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珍贵树木,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
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城市人民政府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罚则第四章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依照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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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
赔偿责任。
由城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由城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并可以提请工商行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五日内,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作出处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起诉。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则第五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