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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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包括“黄光裕案”在内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据悉,这是该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公开、透明的又一新举措,也是该院建院15年以来首次对外通报年度十大案件。

该院新闻发言人白山云副院长介绍,2010年,二中院的审判工作逐步呈现收案平稳、结案上升、未结案下降的良好态势。全年新收案件28300余件,同比增长2.2%,审结28400余件,同比增长2.1%,未结案530件,同比下降8.1%,结案率达98.2%,均创历史新高。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好典型案件的价值,发挥好典型案件在社会上的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执行结果的关注,同时促进法院审判质量提高,树立公正权威的良好形象,维护法院公正司法权威,二中院组织了十大典型案件评选。十大典型案件评选,以“汇集年度大案,见证法治进程”为宗旨,以“回应社会关注,提高审判质量”为目的,由部分媒体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事件、人物的影响力以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此次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产、执行等案件类型,主要是二中院2010年审结、执行案件中类型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以及产生了广泛影响的案件,也是对法制进程的一个见证,更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一个彰显。二中院力图通过十大典型案件的评选、通报,对该院2010年依法审理的各类案件从一个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归纳,以展现该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等案件,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

案件一:黄光裕案:

【主要案情】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将人民币8亿元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黄光裕在重大资产置换或重组信息公告前,于

2007年4月至6月间,使用他人股票账户购买股票,账面收益额超过3亿余元。2006年至2008年间,直接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光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评委点评】这是一起发生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的新类型案件。国美和黄光裕名声在外,其涉案手段也是当今社会生活的热点。金融、资本领域的经济犯罪,且关联政治、权力、腐败的行贿受贿等犯罪。因此,案件的审判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此案被告人黄光裕曾头顶中国首富光环,“国美电器”几乎家喻户晓,案件又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而且涉案金额巨大,这几点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对于规制经济领域犯罪特别是内幕犯罪和打击官商勾结非法利益链,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和指导意义。透过黄光裕案,社会各界特别是研究和管理机构,对市场经济制度规范化建设进行反思,引起关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权钱”交易的打击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当前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

案件二:央视大火案

【主要案情】被告人徐威在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在央视新址园区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他人筹办。烟花燃放过程中,引燃检修通道内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发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因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余元。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三至七年,或免于刑事处罚。

【评委点评】央视大火,发生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圆满结束后,第一个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期间的正月十五元宵节。当时,充满浓郁喜庆气氛的中央电视台元宵晚会尚未结束,沉浸在欢乐中的全国人民都无法接受这场大火的残

酷现实。火灾震惊全国,影响世界。这起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非常巨大,达人民币1亿6千多万元;政治和精神损失更是无可估量。因此,火灾的调查处理结果是我国社会各界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法律对责任者的判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抚平人们精神创伤的有力底线。火灾发生在特殊的时间、特别的地点、特定的单位。因此,这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的审判结果,必然会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案件审理、宣判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起到了法律警示和引导作用。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烟花燃放的危险性和规范性,监督管理部门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生产销售部门认识到诚信经营的必要性。

案件三:密云18人恶势力案。

【主要案情】自2004年至2010年,王晓雷等18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密云县、怀柔区等处,违背国家禁令开采矿石,暴力抗拒公务人员的执法活动;向过往车辆强行索要过路费;单独或伙同他人殴打他人并致多名被害人受轻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盗采矿石一事与他人相约斗殴。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王晓雷等1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王晓雷等18人有期徒刑一至十七年不等的刑期。

【评委点评】此案是北京市2010年打击恶势力第一案,是北京市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话题敏感,具有重大影响。被告人王晓雷以盗采砂石起家,靠威胁、恐吓、贿选等手段当选密云县南寨村村主任,并以非法手段聚敛财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的及时审结,促进和维护了首都的稳定和谐。

案件四: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案。

【主要案情】孕妇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就诊,鉴于病情发展迅速,朝阳医院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由于陪同诊治的李丽云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李丽云最终因妊娠晚期患有并继发其它病症死亡。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医院做出的初步诊断和处置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诊疗过程虽存在一定不足,但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与李丽云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法院同时指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信任医院的诊疗行为并对医院的诊疗行为予以充分配合。而在李丽云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患方对于治疗仍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其消极的行为影响了医院对李丽云的抢救治疗。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委点评】“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医疗机构的救治义务与保护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情权、同意权之间,到底应该如何权衡?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进行了多番论证最终认定,当患者的生命健康面临着明显而即刻的威胁时,生命健康权较之知情同意权,具有更高位阶的价值。这一判决结果,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司法审判领域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判例间接推动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等相关规定的确立,对立法同样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

案件五:高速通行卡丢失首发按最远端收费案。

【主要案情】2009年11月26日,杨军驾车在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进京站驶出高速公路时,因其不能提供通行卡,杨军按收费员的要求交纳通行费95元。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军90元通行费。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是由地方省级政府主管机关制定,而不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收费或单方制式合同规定;首发公司收费员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杨军按上清进京站的最远端交纳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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