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泛美卫星公司案例
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再回忆Review on the Tax Lawsuit of American Satellite Companyin Beijing 2002滕祥志【摘要】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是2002年北京“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最终以被告胜诉闭幕。
本案要点:税务机关作出一个税务处置决定,必需进展“合同性质〞-“收入定性〞-“是不是涉税所得〞的客观分析进程。
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的根底上,形成处置决定环节的关键即是“适用法律〞。
“收入定性〞正确不等于“适用法律〞无误。
“收入定性〞与“适用法律〞的规那么不一样。
为此,本文从争议核心、原被告知讼策略、行政程序中原告的举证义务、专家证言如何取舍、协议性质、收入定性、行政程序的法律适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中美税收协定?条款的明白得、国家税务总局〔211〕号文和〔566〕号?批复?的评判等角度对该案作进一步回忆和探讨。
【正文】一、案情简介一、1994年4月3日泛美卫星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定?数字紧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效劳协议?,央视支付了订金、保证金、季度效劳费和设备费。
二、1999年1月18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稽察局发出:?关于对央视租赁泛美卫星等外国卫星公司卫星通信线路支付的租赁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限期入库的通知?。
此即001号通知。
3、泛美不服,向京国税对外分局提起复议申请,1999年3月26日泛美按7%缴纳税款。
8月23日,对外分局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据此以稽察局上级机关京国税对外分局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000年6月26日,对外分局以征税主体不合格为由撤消001号?通知?。
被告表示退税,原告撤回起诉,北京二中院批准其撤诉。
五、2000年6月30日,京国税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发出第319号通知:?关于对中央台与泛美卫星数字传送效劳协议所支付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的征税的通知?。
原告不服,再次向京国税对外分局提起复议。
2006十大法制案例
1、南京大屠杀见证人夏淑琴诉日作者侵犯名誉权案案件回顾:8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本展转社侵犯名誉权案胜诉,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人民币。
1937年12月13日,占领南京的侵华日军闯入市民哈家,残酷杀害了哈家4人和哈家房客夏淑琴一家9人中的7人,被捅了3刀的夏淑琴和她4岁的妹妹夏淑云幸运存活了下来。
她们的遭遇在当时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先生的日记、委员约翰·马吉先生拍摄的电影胶片中均有详细记录。
然而,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两本书。
在书中,夏淑琴等人被描述成“假证人”,作者更指夏淑琴是“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象出来的”,他们“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2、国家药监局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案件回顾:11月28日,58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郝和平之妻付玉清同时被宣判有罪。
根据法院予以确认的事实,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间,郝和平利用担任医疗器械司司长、负责产品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上海、陕西、广州四家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4公司给予的5万元、一辆价值25万余元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和三张价值50万余元的高尔夫俱乐部旅游会籍卡、会员卡。
此外,2004年3月间,郝和平与付玉清一起,曾以装修房子为名,向一家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
另外,郝和平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期间,检方人员在其住所内发现5支近距离对人体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1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1月10日,北京一中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商登记、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答复等8个行政行为类型,涉及城管、人保、镇政府、公安、环保、发改、市监、医保、不动产管理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
十个典型案例从个案角度,具体展现了北京一中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不同维度。
目录案例一.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案例二.某物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三.石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案案例四.吴某诉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五.秦某诉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六.宋某诉某部委政府信息公开案案例七.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八.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案例九.高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公司、雷某工商登记案案例十.陈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不动产登记及行政赔偿案01 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要旨】对于具有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法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敦促行政机关主动调整处罚幅度,最终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本案系一起涉及罚款、补种树木的行政案件,某公司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15棵。
经鉴定,该损失为45 200元,后被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处以406 800的罚款,并责令补种150棵树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7日)1. 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
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沙河口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
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
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制度依靠,法庭设施、诉讼材料是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
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1、张松坚案:“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份仅有7页纸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句话特别醒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
”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张松坚认罪态度类似的表述,称其“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张松坚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臵、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3次收受贿赂共计400余万元。
一位检察官说,在近年来安徽被查处的贪官的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的,张松坚受贿案恐怕是第一例。
所以,像张松坚这样收了400多万元还大呼冤枉的“贪坚强”现象,具有解剖的标本意义,值得人们高度警惕。
2 、张敬礼案:演绎官员出书腐败据2011年11月2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敬礼受贿11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曾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起诉书显示,张敬礼涉嫌受贿4起,共计118万余元。
据指控,张敬礼于2005年至2010年4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州某公司建设国际医药港项目过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4月向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索要38万元。
另外3起贿赂均是以销售书籍形式受贿。
指控称,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在先后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提供帮助后,向3家公司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
蚂蚁战大象——小股东维权十大典型分析案例
蚂蚁战大象——小股东维权十大典型案例NO1.最大内幕交易赔偿案——黄光裕内幕交易遭索赔事件回放: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
法院认定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信息公告日,内幕交易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因此民事索赔的额度总量可能在3亿元左右。
自一审判决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后,已有不少律师同仁通过媒体公开征集委托称将代理投资者追讨民事损失赔偿,2010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了两起案件,索赔金额分别为60万元和3.4万余元,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发言(臧小丽):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之前,已有两起法院审理证券内幕交易赔偿诉讼的先例。
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哪些原告符合索赔条件、如何证明原告的损失与内幕交易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索赔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立法未动,判例先行。
如果黄光裕小股东索赔案能够获赔,将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其意义不仅在于打击内幕交易,而且将成为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的典型。
记者点评:黄光裕案件可谓2010年业内予以高度关注的事件,牵涉范围甚广,国美上上下下从大股东股权之争到下股东维权不断、斗争升级,无不将“维权”一词演绎阐释地淋漓尽致,黄光裕亦成为维权代表,被称为“维权最坚决的富豪”。
目前,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示,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黄光裕案对推动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以实践促动立法也许会有不小的作用。
NO2.足球场外的“战场”——中体产业小股民维权活动事件回放:9月6日,媒体爆出中体产业董事长谢亚龙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南勇、杨一民案件。
紧接着13日晚间,中体产业发布公告,董事长谢亚龙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由刘军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职务直至新的人选产生。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当代,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伦理与情感理想状态作为标的的协议已不罕见。
这类协议往往还包含若⼀⽅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向对⽅⽀付⼀定⾦钱等财产赔偿的“违约责任”约定。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尤其是其中“违约责任”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存在不少争议。
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是为约束夫妻双⽅,避免夫妻双⽅出现出轨等不忠诚⾏为,所签订的书⾯协议。
协议中往往在财产权利⽅⾯约定,违反忠诚义务⼀⽅要向另⼀⽅⽀付赔偿⾦,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利⽅⾯设置离婚的条件,或者排除违反忠诚义务⼀⽅的抚养权。
近些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为越来越常见,涉及到的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
忠诚协议的效⼒如何,法院对待其的态度是否⼀成不变呢?本⽂拟从司法实践的⾓度出发,分析如何签署⼀份有效的“忠诚协议”,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台对忠诚协议效⼒的影响。
⼀、《民法典》第1043条之规定《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是对配偶相互忠实和家庭成员相互尊重的规定。
忠实义务也称忠诚义务、贞操义务,是指配偶的专⼀性⽣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活的义务。
⼴义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以及不得为第三⼈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的利益。
忠实义务要求配偶之间相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是为保持爱情专⼀、感情忠诚⽽负担的义务,⽬的是忠实于配偶的对⽅当事⼈,不仅约束配偶双⽅当事⼈,⽽且约束配偶权的义务⼈。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负有对配偶权的不可侵义务,与配偶⼀⽅通奸,破坏⼀⽅配偶的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份特定性。
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具有⾝份上的特殊性,只能发⽣在具有特殊⾝份关系的⼆者——夫妻之间。
正反两方的十大拆迁案件揭晓
正反两方的十大拆迁案件揭晓(2011-01-1009:52:33)经过我们的努力筛选,《中国拆迁大讲堂》第二期揭晓的正反两方的十大拆迁案件如下:一.2010年十大拆迁恶性事件1.老战士父子自焚2010年3月27日,为阻拦强拆,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68岁的陶惠西和92岁父亲陶兴尧自焚,陶惠西当场死亡,其父重伤,据称目前仍处于维持生命状态。
由于陶兴尧是曾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战士,该事件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发后当地政府称:的确没有拆迁证,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办理在这种集体土地上强拆的手续。
2.王广良被刺而死2010年4月8日,辽宁省抚顺市高湾区住建委主任王广良在组织强制拆迁过程中,被被拆迁人杨义刺死。
这是国内拆迁血案中拆迁方死者中职务最高者。
王广良之死是一起标志性的血案,引发了拆迁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反思。
3.刘大孬驾车撞人2010年6月1日上午9时许,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刘庄村的拆迁现场,村民刘大孬驾驶厢式货车撞向拆迁人员,致4死16伤。
刘大孬投案自首后被捕,该案尚在审查起诉阶段。
这是拆迁冲突中,一次死伤人员最多的事件。
4.抚顺截访命案宣判2010年9月30日,十八岁的少年赵明阳因捅死暴力截访人员而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庭审时,数百民众签名为其求情。
该案暴露了当地村委会被黑恶势力把持,欺压村民的黑幕。
事发于2009年10月9日,赵明阳随200多村民为拆迁补偿款的下落到开发区管委会上访途中,遭遇由小瓦村村书记臧军指使的一群社会人员截访,发生冲突。
冲突中,赵明阳用手中的水果刀捅死李小龙,李抢救无效死亡。
而事发前夜,李小龙及部分截访人员,拿刀闯入拟上访的村民家中,并将刀架到赵明阳母亲脖子上,警告其家人不得参与第二天的上访。
个别基层组织的黑社会化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阻碍,当然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5.昆明拆迁引起爆炸2010年8月20日12时许,昆明高新区梁家河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已拆迁的村民和相关工作人员与未拆迁8户村民进行交涉时,一幢房屋内发生液化气爆燃事件,造成10人受伤(4人特重度烧伤,2人重度烧伤,3人中度烧伤,1人轻伤)。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2.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3.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关键词】抗诉改判处警标准确认违法【案例简介】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
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
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
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
“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
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
起诉银行违规卖基金的案例
起诉银行违规卖基金的案例近年来,关于银行理财的纠纷很多,引起了广泛关注。
至于黑猫投资,关于银行理财的投诉有1900多条。
但对于老人理财或基金亏损如何处理,争议较大。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回答了老年人理财损失该由谁负责的相关问题。
2015年,62岁的王在某银行购买了100万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和70万HA基金产品。
其中,前者是低风险产品,后者是高风险产品,高于王的风险承受能力。
王在电子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获得分红收入5万元。
2017年申请赎回时,其份额约为100万份,金额约为8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遭受损失,随后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三倍赔偿68万元。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本案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而非银行的代理行为,王对投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故判决银行赔偿王7万元。
但在另一起案件中,一位80岁老人的诉讼被驳回。
2020年1月1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1932年出生的上海老人王于2013年到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
他已经和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好要买一款保本理财产品。
然而,不到20分钟后,在银行另一名工作人员的“劝说”下,他买了31万元的基金。
据银行代理人王介绍,“这只基金状况良好,没有问题,只需半年,4.9%。
”结果,该基金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了3%。
老人的女儿知道后,和银行沟通说:“你怎么能把基金卖给老人呢?这是欺诈,应该赔偿。
”于是,王及其家人将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被骗购买的基金利息损失7500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驳回了八旬老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老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即老人承担。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第四部分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制案例初选入围十项:1、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4)4、首都机场爆炸案 (5)5、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6)6、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6)7、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7)8、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8)9、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9)10、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10)备选两项:11、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11)12、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 (12)初选入围十项:一、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案情简介】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开。
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影响性评述】作为2008年以来中央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薄熙来案的重大性和影响力自不必言。
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败新举的背景下,薄熙来被公诉更彰显了中央“打老虎”的决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918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9181号上传者知盟网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2号楼325室。
法定代表人刘靖,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8号20号楼7043室。
法定代表人于泽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0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集佳公司原审诉称:集佳公司成立于1994年,使用“集佳”字号至今,主要从事商标、专利代理业务。
2000年12月,集佳公司注册“集佳”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服务。
经过多年发展,集佳公司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或办事机构,服务对象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在全国代理机构商标申请量统计中连续7年排名第一,为众多外国企业代理知识产权事务达2万余件,企业名称及字号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广立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经营范围是商标代理。
2008年3月,集佳公司发现在谷歌网中文搜索栏目中,输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后,直接指向广立信公司所有的“商盾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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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典型!高院:打击拒执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及其意义(详细全文,2018年9月)北京
很典型!高院:打击拒执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及其意义(详细全文,2018年9月)北京为全面展示北京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积极作为和生动实践,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北京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北京高院决定向社会公布一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既包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也包含当事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犯罪类型既体现在对金钱债权类案件的逃避执行,也存在拒不执行行为类执行案件的情况。
在量刑结果上,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部分被告人甚至因牵涉到多起犯罪行为而被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北京高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法院要求,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对拒执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自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共罚款90余人次,金额1070余万元,拘留1500余人次,限制出境2400余人次,因涉嫌拒执罪移送公诉50余人。
今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对被执行人的联动查控机制,畅通拒执刑事案件移送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北京高院会同多家联动单位,签署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保持查控失信被执行人、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北京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越表示,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最严重表现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因此,北京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北京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崔某等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等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晨阳魏曙钊刘洋【审理法官】侯晨阳魏曙钊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惠;宋富家;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崔惠宋富家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惠宋富家【当事人-公司】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李泽旭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李泽旭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健李泽旭【代理律所】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崔惠【被告】宋富家;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崔惠是否应对张志新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崔惠是否应对张志新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
关于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载明,2017年3月26日晚20时许,赵某1在刘妈菜馆附近多次试图进入一房间,后被拽出并被人轻微殴打;2017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张志新在刘妈菜馆门前对赵某1多次进行踢踹和木棍殴打。
此外,赵某1的医疗记录记载“呼吸可闻及酒味”,且刑事案件中多位证人陈述事发时赵某1喝酒了,能闻到酒味。
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张虎;张可欣;刘杏花民事判决书
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张虎;张可欣;刘杏花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4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大明刘艳曹雪【审理法官】肖大明刘艳曹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刘杏花;张虎;张可欣【当事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刘杏花张虎张可欣【当事人-个人】刘杏花张虎张可欣【当事人-公司】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温爱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张容溶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陆某某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爱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张容溶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陆某某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爱张容溶陆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杏花;张虎;张可欣【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二是华信中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三是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就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在发病前的13天中,累计加班68小时,已经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且华信中安公司未能保障张某休息休假的权利,亦未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因此明显存在过错。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华信中安公司对于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无异议,故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对此举证证明。
【权责关键词】过错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查阅一审开庭笔录,2021年11月12日庭审中,刘杏花、张可欣、张虎变更诉讼请求为死亡赔偿金1476980元,对此华信中安公司称:“死亡赔偿金标准无异议,非因公死亡不同意支付……”。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
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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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包括“黄光裕案”在内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据悉,这是该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公开、透明的又一新举措,也是该院建院15年以来首次对外通报年度十大案件。
该院新闻发言人白山云副院长介绍,2010年,二中院的审判工作逐步呈现收案平稳、结案上升、未结案下降的良好态势。
全年新收案件28300余件,同比增长2.2%,审结28400余件,同比增长2.1%,未结案530件,同比下降8.1%,结案率达98.2%,均创历史新高。
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好典型案件的价值,发挥好典型案件在社会上的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执行结果的关注,同时促进法院审判质量提高,树立公正权威的良好形象,维护法院公正司法权威,二中院组织了十大典型案件评选。
十大典型案件评选,以“汇集年度大案,见证法治进程”为宗旨,以“回应社会关注,提高审判质量”为目的,由部分媒体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事件、人物的影响力以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此次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产、执行等案件类型,主要是二中院2010年审结、执行案件中类型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以及产生了广泛影响的案件,也是对法制进程的一个见证,更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一个彰显。
二中院力图通过十大典型案件的评选、通报,对该院2010年依法审理的各类案件从一个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归纳,以展现该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等案件,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
案件一:黄光裕案:【主要案情】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将人民币8亿元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
黄光裕在重大资产置换或重组信息公告前,于2007年4月至6月间,使用他人股票账户购买股票,账面收益额超过3亿余元。
2006年至2008年间,直接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余万元。
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光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评委点评】这是一起发生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的新类型案件。
国美和黄光裕名声在外,其涉案手段也是当今社会生活的热点。
金融、资本领域的经济犯罪,且关联政治、权力、腐败的行贿受贿等犯罪。
因此,案件的审判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此案被告人黄光裕曾头顶中国首富光环,“国美电器”几乎家喻户晓,案件又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而且涉案金额巨大,这几点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对于规制经济领域犯罪特别是内幕犯罪和打击官商勾结非法利益链,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和指导意义。
透过黄光裕案,社会各界特别是研究和管理机构,对市场经济制度规范化建设进行反思,引起关注。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权钱”交易的打击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当前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
案件二:央视大火案【主要案情】被告人徐威在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在央视新址园区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他人筹办。
烟花燃放过程中,引燃检修通道内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发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因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余元。
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三至七年,或免于刑事处罚。
【评委点评】央视大火,发生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圆满结束后,第一个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期间的正月十五元宵节。
当时,充满浓郁喜庆气氛的中央电视台元宵晚会尚未结束,沉浸在欢乐中的全国人民都无法接受这场大火的残酷现实。
火灾震惊全国,影响世界。
这起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非常巨大,达人民币1亿6千多万元;政治和精神损失更是无可估量。
因此,火灾的调查处理结果是我国社会各界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
法律对责任者的判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抚平人们精神创伤的有力底线。
火灾发生在特殊的时间、特别的地点、特定的单位。
因此,这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的审判结果,必然会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案件审理、宣判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起到了法律警示和引导作用。
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烟花燃放的危险性和规范性,监督管理部门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生产销售部门认识到诚信经营的必要性。
案件三:密云18人恶势力案。
【主要案情】自2004年至2010年,王晓雷等18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密云县、怀柔区等处,违背国家禁令开采矿石,暴力抗拒公务人员的执法活动;向过往车辆强行索要过路费;单独或伙同他人殴打他人并致多名被害人受轻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盗采矿石一事与他人相约斗殴。
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王晓雷等1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王晓雷等18人有期徒刑一至十七年不等的刑期。
【评委点评】此案是北京市2010年打击恶势力第一案,是北京市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件涉及话题敏感,具有重大影响。
被告人王晓雷以盗采砂石起家,靠威胁、恐吓、贿选等手段当选密云县南寨村村主任,并以非法手段聚敛财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的及时审结,促进和维护了首都的稳定和谐。
案件四: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案。
【主要案情】孕妇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就诊,鉴于病情发展迅速,朝阳医院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
由于陪同诊治的李丽云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李丽云最终因妊娠晚期患有并继发其它病症死亡。
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医院做出的初步诊断和处置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诊疗过程虽存在一定不足,但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与李丽云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信任医院的诊疗行为并对医院的诊疗行为予以充分配合。
而在李丽云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患方对于治疗仍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其消极的行为影响了医院对李丽云的抢救治疗。
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委点评】“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医疗机构的救治义务与保护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情权、同意权之间,到底应该如何权衡?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进行了多番论证最终认定,当患者的生命健康面临着明显而即刻的威胁时,生命健康权较之知情同意权,具有更高位阶的价值。
这一判决结果,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司法审判领域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判例间接推动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等相关规定的确立,对立法同样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
案件五:高速通行卡丢失首发按最远端收费案。
【主要案情】2009年11月26日,杨军驾车在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进京站驶出高速公路时,因其不能提供通行卡,杨军按收费员的要求交纳通行费95元。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军90元通行费。
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是由地方省级政府主管机关制定,而不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收费或单方制式合同规定;首发公司收费员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杨军按上清进京站的最远端交纳通行费95元,符合北京市地方政府的规定;在首发公司不能提供录像资料的情况下,杨军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杨军的诉讼请求。
【评委点评】关注度极高、足够吸引眼球的案件。
特别是,此案未判,民间判决已经一边倒。
一直以来,人们对一旦高速路丢卡就要收取全程费用非议颇多。
二中院宣判可谓具有判例作用、法理清楚。
对于老百姓而言,讲透法理,才认可判决,才会服气。
审判长王范武宣判后特别解释:首发公司客观上不能提供录像了,而不是不举证,收费不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种格式合同,签订前必须接受。
此案中首发是按地方立法规定收费,虽然立法会随经济发展而变化,但没改变前就要遵照执行,因此不能视为霸王条款。
案件六:新婚夫妇登长城雷击身亡案。
【主要案情】2009年6月13日,新婚夫妇陈云云、魏军伟同三友人到怀柔区西栅子生态观光园游玩,后去攀爬未经开发的箭扣长城。
到达名为“鹰飞倒仰”的制高点时雷电大作,陈、魏遭雷击后跌落山下,不幸身亡。
后死者父母将怀柔区西栅子村委会及生态观光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
一审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陈、魏提出上诉。
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魏的死亡系一起意外事件,与西栅子村委会、西栅子观光园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委点评】本案因其奇特和罕见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因事涉一对新婚夫妻的生命,而使案件变得异常复杂。
由于二人的死亡纯属意外,与长城管理部门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的一、二审均未支持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但面对死者父母的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他们所面临的残酷现实,经和相关部门细致工作,使死者父母得到了十万元的补偿,化解了矛盾,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对死者父母及社会的同情之心,也是一种安慰。
案件七:百度与360不正当竞争案。
【主要案情】奇智软件公司在360安全卫士软件、三际无限公司在360安全中心网站中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称为“恶评插件”、“恶评软件”,在查杀病毒、木马时将上述两款软件标识出来、虚假描述诱导用户删除,并无依据地对上述两款涉案软件进行负面介绍。
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38万余元。
【评委点评】利益争夺,两个互联网大佬“撕破脸面”,从合作伙伴变为对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我国的网络用户高达5亿以上,纠纷关乎社会公众利益。
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深入发展,一些大型网络服务公司从网络特色经营转向网络混业经营甚至网络全业经营,在这一大背景下,大型网络服务商之间的诉讼激增,产生极大的社会反响,引起了有关部门乃至国务院的高度关注。
本案判决做出后,在行业中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有关部门也认为,本案判决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对于规范网络行业的发展树立了标准,对于制订行政规章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案件八: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