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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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9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192011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现行法律虽不承认行政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判例的辅助法源地位已得到肯定。
行政判例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形成的判决,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离不开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现从行政判例的技术层面分析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推理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
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法律和事实材料合乎逻辑地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理由的思维活动[1]84。
推理是司法过程中一种必不可少的方法,按照休谟的说法,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2]。
这两类推理又可以概括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一般而言,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分析性的思维方法;实质推理是辩证逻辑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法。
(一)形式推理技术
形式推理包括演绎和归纳两种。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有关特殊性的知识。
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含关系,所以它是必然性的推理。
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必然是真实的。
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三段论是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借助于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接起来,从而推出另一个直言判断。
三段论的逻辑形式是:所有A是B,C是A;因此,C是B。
演绎推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思维工具,它可以使判决更客观明确,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贯性,维护法治的权威。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演绎推理也有其局限性。
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方法的简单性的矛盾,决定了演绎推理只能在处理简单案件中起作用。
实践中,许多案件因为作为大前提的规则是复数,不容易确定,需要法官选择时而无法运用演绎推理。
另外,在大小前提都虚假或其中之一虚假的情况下,其结论却可能是真实的。
例如:①所有的犹太人都是聪明的;②爱因斯坦是犹太人,所以③爱因斯坦是聪明的。
这里的大前提是假的,结论却是真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大小前提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但发现大前提的法律解释令所有的司法者感到并非轻而易举,要依靠一些价值判断和政策分析。
归纳推理是由特殊事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
归纳推理的基本逻辑形式是:A1是B、A2是B,…,An是B;所以,一切A都是B。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归纳推理则是从特殊到一般。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如果发现没有任何现成的法规可以凭借,便只好从一系列具有先例价值的早期判例中寻找依据。
这时,法官就是在运用归纳推理方法从特殊事例中推论出一般性规则。
一旦法官心中形成了他认为早期案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他就会再用演绎推理的方法把此项规则或原则适用于他所受理的案件的事实之上。
归纳推理的方法与比较、分类联系密切,它总是通过对大量个别的经验事实进行比较、分类,从中发现某种共同的特征、属性,然后形成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判断。
归纳推理的优点在于“同样案件同样处理”。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
栗胜华
摘要:法官适用法律形成的判例离不开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行政判例的辅助法源地位之所以得到肯定,因为其符合归纳推理的逻辑。
介绍了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方法以及实质推理的运用形式,阐述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法律解释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实质推理;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9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1)19-0030-03
作者简介:栗胜华(1966-),男,安徽肥西人,硕士,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收稿日期:2011-07-24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主要是大前提的来源不同:归纳法将大前提归于从特殊观察案例中所得到的发现,而演绎法则把这种发现视为既定的东西[1]252。
(二)实质推理技术
实质推理涉及到这种思维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将这种推理方式称为辩证推理。
处理疑难案件时往往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如法律规定中的实质内容含糊,涉及公平、正当、公共利益之类的解释,或者法律规定本身可能有抵触,或者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之间的矛盾,需要根据一定的价值观来作出判断,或者法律中提出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供司法者选择适用的条款。
可供选择的命题都有其必要的理由或合理性,必须确定哪一个命题更合理,这时就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后而进行的复杂的推出过程。
在适用法律时,主要通过以下一些形式来进行实质推理:(1)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精神进行解释;(2)提出新判例,修改或推翻前判例;(3)根据正义、公平等法律、伦理意识来作出判断;(4)根据习惯、法理来作出判断;(5)根据国家的政策或法律的一般原则来作出决定。
二、法律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
立法是在当时社会制定适用于未来社会的规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带有预测性质的行为。
而社会的发展变化未必完全与立法者的预测吻合,因此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就难免存在不合时宜之处。
因为立法者思虑不周,未考虑到或虽考虑到但不周祥,这样也会在法律规定中留下漏洞。
另外,表述法律的语言也是有局限性的。
由于存在一词多义的现象,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是由于法律存在不确定性,需要通过解释谋求确定性。
一般来说,法律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必然的,而确定性是相对的。
协调法律规范适用上的公平性和法的功能上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是法官的神圣职责。
为了使各社会主体对获得有效保障的规范预期具有稳定性,有时就需要在多少牺牲一点公平之下借助于将定型化的适用模式、制度化的程序和先例等结合起来,以获得对同类案件的同样解决[3]。
第三是由于法官的职责。
法官的职责乃审判案件,不得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做出结论。
法律不完备的事实使法官选择解释法律成为必然,因为现存的法律规范对许多新出现的问题往往不可能涉及。
对于法官来说,这些问题都是实际问题,因为他们要实际办案[4]111。
这就需要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及当时的社会环境因素等对法律的具体运作作出有效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
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民法解释学》一书中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5]。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意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释法律的意义与内容[4]240。
要求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严格按照其词义或语法结构说明其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对“运输”与“携带”涵义的解释[6]。
法官通过分析比较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文,发现条文或者是对“携带”和“运输”单独作出规定,或者是将“携带”和“运输”并列规定。
通过文字解释和上下文语境解释,得出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的“携带”物品与“运输”货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违法“携带”物品行为和违法“运输”货物的行为,应分别按相关的法律规范处理。
于是,认定拱北海关对“携带”货币之事实,以“运输”之名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合法。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法律制定的原因、理由或沿革等与法律有关的因素而对法律作出超出文字含义的解释[4]242。
其中又包括以下几种:
(1)体系解释。
所谓体系解释,就是整体解释法律。
一部法律中不同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整体,解释某个条款应该符合该法的整体框架,与该法的其他部分和谐平衡。
(2)扩张解释。
法律条文字面意思失之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于是将法律条文作扩大解释,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条文含义[4]243。
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从文义和体系角度解释,“公安机关”不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但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可以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对此,就可以按照扩张解释的方式理解行政处罚法与国家安全法之间的关系,即前者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3)限缩解释。
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失之过宽,不符合立法真意,这时便将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限制在核心部分,以正确阐释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内容。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就作了限缩解释。
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规定的意思是:只要涉及到上述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均适用复议前置。
但最高院的批复指出,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显然,最高院将该法条规定的情形限定在确权纠纷上。
(4)目的解释。
这是根据立法的目的阐明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法。
真正的解释不应该是机械的,法官在解释时应当使立法者在立法时的目的和意图生效。
解释不是根据起草人或立法者思想的真实状态进行,而是在语言允许的范围内,对这些规定的目的进行更好地阐释[7]。
3.社会学解释
对同一条文的不同解释需要作出选择时,法官得考虑适用不同解释导致的社会影响。
如“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8],原告之女入住上海银河宾馆后,遭一犯罪分子杀害,犯罪分子行凶之前在宾馆逗留长达3个小时而无人查问。
法院判决宾馆负有一定赔偿责任,并不是因为该宾馆是侵权责任人,而是因为宾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保护旅客安全。
这一判决具有良好的社会意义,有利于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离不开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一个成分,法律推理又具有解释功能。
参考文献:
[1]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胡玉鸿.法律原理与技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07.
[3]刘士国.法解释的基本问题[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396.
[4]董皞.司法解释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14.
[6]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M].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4:350.
[7]管金伦.法官的法解释[J].法律方法,2003(2).
[8]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J].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