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基层工商所工作应突破的几个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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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基层工商所工作应突破的几个框框

2004-1-6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局韦方奎

一、工商所条例的修订和有关工商所执法的立法应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突破单纯依靠“专家立法”和“部门立法”的框框

多年来,工商法规的立法,大多采用“部门起草、专家讨论、人大通过”的模式。按这一模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往往从国家的、部门的角度考虑较多,把市场主体设定为工商部门的“工作对象”。这样一来,市场监管执法似乎方便了,管理的职能似乎到位了,但管理相对人却完全处于被动的位置,他们的利益常常得不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因此,突破旧的立法模式,广泛征求生产者、经营者代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看法,使市场监管更多地兼顾监管对象的利益,才是从本质上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这一根本宗旨的长远之计。

二、工商所的设置应根据区域经济总量的监管需要设置,突破工商所设置中“按场设所”的框框

几年来,区域管理已经在各地工商部门推行,但应如何科学设置工商所,以更好发挥区域管理的效能,尚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从部门的利益考虑,不少基层工商所多年来总是跳不出“驻场收费”的旧框框。现在,市场办管已经彻底脱钩,市场监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职能也发生了转变,因此应按区域经济的总量设置工商所,并且工商所应有相当于分局的充分职权与执法力量,在区域内实行动态的综合的监管与执法。对于含多少经济总量以上的区域可设置工商所,省级工商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应制定一个标准。如规定少于2000户经营户的区域不设置工商所,该区域可以通过设立“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方式或其他途径来适应一些职能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工商所的经费供给应与工作总量相对应,总体应相对平衡,突破经费由当地规费上缴后按比例返拨的框框

目前,多数地方采取监管执法经费从上缴的规费当中按统一比例返拨解决的办法。这一传统的做法很不科学。

按照旧的模式,因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必然造成工商规费征缴数量的差别。如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异,势必造成工商所付出同样的劳动后所征缴的规费不一样,甚至相差甚远;如果按同一比例给工商所来拨经费,欠发达地区得到的经费肯定要比发达地区少得多,而实际上他们付出的劳动并不比发达地区少。在这一模式之下,对工商所的考核往往偏重于看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效益,步入“以收费论英雄”的误区,很不利于工商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从规范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点来看,只要各地、各级工商部门履行了法定的职责,那么不

管其处于什么样的经济区域,无论其上缴规费的多寡,对其付出的劳动成本和必要的经费都应给予相应的供给和补偿。而且,这种供给和补偿应相对地平衡,即应通过适当的倾斜政策来维护不同地域经费供给比例的平衡。

四、监管执法的制度、标准应体现“一家执法”和“整体联动”特点,突破各地工商部门各自为政的框框

不管各地的实际情况有如何的差异,无论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如何改革创新,就全国范围而言,市场的监管执法都应充分地体现“一家执法”和“整体联动”的精神和特点。即:在中国境内,各地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资格确认、管理要求、行政处罚等行政作为的标准应尽量地统一和规范。

当前,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县、市、乡镇所接受的工商部门的管理要求都各有差别,甚至相差很大,给人的印象似乎

是工商部门多家执法、各自为政,让不少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就基层工商所来说,同一县市内两个不同区域的两个经营户,即使其经营方式、规模完全一样,但是只要他们处于不同的工商所管辖区,那么他们要缴纳的工商规费或因同一违章行为所要受到的处罚很可能是不一样的,这种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必须按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为国内外各类企业面对同等的行政执法标准和竞争环境创造条件,规范执法行为,消除因政府行为的差异而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五、行业管理应真正体现行业的自我约束与管理,靠行业自律来促进竞争行为的规范、维护行业自身合法权益,突破工商部门对部分行业管理实行“托管”的框框

多年来,各地的工商联、企业工会组织、各类行业协会、个协、私协、广协等,在协助配合政府规范和管理经济的工作中作了很大贡献。但是,在不少地方基层的行业管理中尚沿袭政府指定、部门

“托管”的模式。一些地方的工商联等组织形同虚设,企业工会也地位不高,而个协、私协组织机构则基本上在工商部门内部设立,协会干部的工资、福利则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会员费等,不少地方的个协、私协的会长更直接由工商局领导担任,会员活动及管理人员正常的经费开支又要由会长把关。这样,协会就成了政府部门的“附属”,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按国际上的做法,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是按法律规定设立的,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定的权利,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代表的是行业的共同意愿,其主要职责是按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业规范的成员采取必要措施和对有损行业利益的外来压力作出反应,包括要求得到政府庇护等,以保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入世后,在工商部门监管模式和行业管理的改革中,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也应该按国际惯例办事,以便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设立与运作的根本问题上突破旧的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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