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诉马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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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诉马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和某委托,xx 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依据事实、法律及法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本案一个重要争议焦点是,被告马某是否违反约定的出资义务,它关系到被告能够按约定比例分享利润(如果有的话),以及被告是否要承担原告代其垫付的投资款的本息。
(一)马某在法庭上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出资的证明,而本案全部来自于马某的证据能够证明,马某并未履行出资义务,房屋预售款依法不能充抵投资而据以参与利润分配。
1、按照被告制作提供的“报销凭证”可以计算出,原告从2006 年至2010 年6 月27 日,共投入3683440 元,而整个工程从2006 年至2009 年实支出282244.20元。2010 年即开始楼房预售,即2010 年以后费用是用收取的预付款支出的。根据被告提供的《六马路顺达综合楼统计》,当年售楼回款即达到12286239 元之巨,占总回款87%,足以支付所有费用还绰绰有余,被告的投资用在哪里?
2、被告声称其投资2594570 元,但在庭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投入该款项,以及投入时间,用于支付的项目。被告提供《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意图证明办证时间2010 年10 月等同于售楼回款时间,办证时间前支出款项“算被告投资”,这是一种没有必然因果关联的不合逻辑的推断,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因为办证前已开始预付款收取。被告手中有房屋买卖合同,有售楼预付款收取收据,这才是售楼开始时间及回款时间的有力凭证,若对被告有利,被告何以隐匿不出具?
国有土
3、楼房预售款依法不能充抵被告投资。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
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马某既然违反了约定的出资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如果本案有利润的话,依法无权参与利润分配。
原、被告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非常明确,“预计前期投资400 万元,甲方(原告)出资前期投资款60%,乙方(被告)出资前期投资款40%”。而实际履行中,原告承担了全部前期投资3683440 元,事实上为被告垫付投资1473376 元。根据我国民法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公平原则之精神,股东享有权利的基础应是相应的出资(本案并无以劳力或其他方式入股的约定),如果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仍然按照约定分配比例分配利润(如果有利润),不符合上述原则精神,也不利于制裁不诚信的违约行为。
三)被告“借鸡生蛋”截留近300 万,让原告独自承担全部投资款的本息5543577 元,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被告应按约定出资比例,承担投资款的贷款本息,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本项目全部投资款3683440 元,全部来源于原告月息3.5%的贷款。被告在售楼回款后分批支付原告的5840000元,全部用来逐笔还本付息,原告不但未取得利润,至今尚欠本息5543577 元。因此,该开发项目,实际上是亏损的。因原告代被告履行了40%的投资义务,上述所欠投资款的本息5543577 元,性质上是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但现在被告擅自截留售楼款300 万,当作利润据为己有,而被告名下还欠投资款本息5543577 元,天天被债权人追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被告律师在法庭讲,“投资是你自己的事” “有钱你投,无钱你就别投”,“你贷款与被告无关”,完全是罔顾契约、不讲事实、法律的无理说词。如果被告按约定出资,原告贷款出资当然与被告无关。问题是被告没有出资,其违约给原告造成负担和损失。没有原告贷款投资,就没有开发项目的顺利完成,被告还能“借鸡生蛋”吗?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即原告代付的投资款的本息。
二、关于本案各项支出及费用的认定
(一)原告投资及支出
1、原告前期投资款为3683440 元
其中,3672440 是被告报销凭证上认可的数额,另11000 原告已出具证据证实。法庭上已无争议。
2、原告支付200000 元工程款
庭审中提供刘xx 出具收条证实。
3、原告另行支出费用790173 元。
法庭上已提供明细。工程虽然是大包,但明细上项目非大包范围内,而且是工程必备项目支出,也不在被告支出明细中。法庭上未提交证据的原因,是因为和某在监狱服刑,很多证据无法查找,客观上无法提供。
4、原告投资款本息数额达11383577元(计算区间2006年到2015 年10 月)。已付5840000 元,还欠5543577 元。
原告投入的前期投资款3683440 元,来源于原告月息3.5%的贷款。被告分批返回的5840000 元售楼回款,原告用于逐笔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尚欠本息5543577 元,有还旧贷新延续至今的贷款抵押合同证明。并非像被告所想象,原告收回投资,还拿了利润5840000—3672440=2167560元。
(二)被告支付部分
1、被告支付的施工费应为3345286.8元。
工程款总价3545286.8元,有工程总决算单证实。原告支付
200000 元工程款,庭审中提供刘海峰出具收条证实,被告实际付刘海峰施工费应为3345286.8 元。
2、被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为5634972.98元。
被告主张支出各种费用6796721.48 元,经原告审核,对无任何票证(哪怕白头条)证实的,符合常情常理的一律认可,不符合常理甚至重
复计算的当然不予认可。被告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
3、被告售楼回款后返回原告款项5840000 元。
被告报销凭证上注明为6240000,因原告付了施工费400000元,原告实际收到5840000 元。该项在庭审中已核实,应无争议。
三、关于房款收入的认定
据被告提供,已售出楼房39 套,金额14134257.5 元。该数额也无争议。未售出住宅3 套,营业房1 套,车库2 套。还有三套不应计
算在内,其中一套抵顶挂靠费用;另两套设计是厕所,不能办房本,被告单方将此两套厕所划到原告名下。剩余楼房分配并非双方合意,是被告单方划分行为,原告并不认可。在纠纷解决前,原告认为剩余房屋不应在任何一方名下,应按未售出收入计算。
四、关于盈亏认定
本开发项目实际亏损22830005 元,被告退出截留款2997438.52 元,还应分担亏损50%,11415005元。详见明细。
五、关于被告截留款认定
被告截留售楼款2997438.52元,详见明细。
综上,本案开发项目由于开发时间长,平米大大缩水(系被告过错导致),事实上并未盈利。其实,本案简单的计算一下,原告独自投资368 万开发房地产,历时六年,共拿回584 万,其利润在哪里?368 万存银行六年利息是多少?按月息1 分的贷款利息计,六年利息就达260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