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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八、报批阶段:1、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用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土地总面积、总耕地面积、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确认;3、拟定方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收集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规划审查图以及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定点、地灾评估等资料;4、审查、审批、发文、备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规定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九、批后实施阶段1、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 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复核;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补偿登记并复核;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予以公告;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5、交付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支付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付给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再按规定向申请用地者供地;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林地如何能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能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②下列材料一套: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土地被用来建设城镇和工业区,这往往导致一些问题,如耕地不足等。

因此,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操作,以保护农村生产力和生态环境。

一、程序解读1.勘察评估如果考虑将农地用于项目建设,必须对土地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勘察评估主要是为了确定土地在适宜农业方面的作用,并确认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在这个阶段,需要通过技术评估,确定土地能否更好地用于建筑或工业用途。

2.规划划定通过具有公信力的规划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评估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土地的使用可能对环境和农业产量的影响,因此规划的过程需要保证公正和可操作性。

在规划中,应提供详细的土地使用分析和地块划分,以保证将土地用于适当的用途。

3.征(拆)用协议根据有关的国家法律和规定,农村土地必须经过征(拆)用程序。

在征(拆)用的过程中,需要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协议,确认土地转用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和条款等。

此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征询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

4.资产评价在确定用途和签署用途协议之后,需要对农用地进行资产评价,以确定代价补偿标准和补偿支付方式。

资产评价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独立评估机构开展的,确保评估结果是公正、公平和科学的。

5.支付补偿金在完成规划和资产评价后,要依据协议的内容向被征用的农民支付补偿金。

按照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应根据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质量等进行计算。

此外,补偿金必须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

6.村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后,村集体应按照生态和资源补偿相关规定分配补偿款,保证村集体福利和农民的利益。

二、总结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转变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力,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制定规范,并在整个变更过程中完全遵守和操作。

这方面,国家已对农村土地征用和转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款。

因此,在执行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条款,以确保统一程序和程序的稳定性。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作者:————————————————————————————————日期: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②下列材料一套: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资料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资料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②下列材料一套: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关于林地转变成开发用地要经过哪些部门和程序

关于林地转变成开发用地要经过哪些部门和程序

关于林地转变成开发⽤地要经过哪些部门和程序关于林地转变成开发⽤地要经过哪些部门和程序?就是⽬前⼟地性质是林地,但已经和当地相关部门有了⼀致意向,就是想把这块地变成可开发⽤地,建房⼦或酒店什么的,问这⼀系列⼿续该怎么办?要经过哪些部门?要付出什么代价?办理各项建设⼯程使⽤林地的审核、审批⼿续按如下程序进⾏:(⼀)申请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项后,⽤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申办使⽤林地审核⼿续;填报《使⽤林地申请表》⼀式四份(若按审核权限必须报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式五份);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建设项⽬批准⽂件(⽴项批⽂);2、被使⽤林地的权属凭证(即《林权证》或《⼭林权证》。

缺此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出具书⾯证明,说明缺此证的原因和是否存在⼭林权属纠纷等);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使⽤林地可⾏性报告;4、与被征占⽤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5、被使⽤林地的平⾯图。

(⼆)受理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员到被使⽤林地现场进⾏实地核查,填写《使⽤林地现场查验表》。

若经初步审核同意,县级林业⾏政主管部门应以书⾯形式提出确保恢复不少于被使⽤林地⾯积的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

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程使⽤⽣态公益林林地,确保我省⽣态公益林的⾯积不减少,被使⽤的林地中若涉及⽣态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林业⾏政主管部门提供请求调整⽣态公益林地籍⼩班位置的书⾯报告,调整的⽣态公益林⾯积应不少于被使⽤林地的⾯积;并写明被使⽤⽣态公益林林地和计划调整的⽣态公益林林地的情况(包括地籍⼩班号、⾯积、蓄积、树种、林组划分、⼆级林种、⽣态功能等级等),经同级⼈民政府和地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林业⾏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缴费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同时通知⽤地单位按粤价〔1999〕17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林地是指具有森林植被覆盖的土地,其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环境价值。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林地需要转化为建设用地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划,以确保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

本文将详细探讨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过程和关键考虑因素。

首先,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国和地区都有相应的土地使用管理法规,以确保合理的土地使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通常情况下,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包括林业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等。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交详细的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风险评估等相关文件,以确保转地后的建设用地能够符合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其次,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决策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林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因此,在转地过程中需要科学评估生态功能的丧失和替代措施的可行性。

如在林地转地后,需要进行合理的水源保护工程、土壤修复和生态恢复等措施,以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此外,还应考虑建设用地与周边生态系统的协调和衔接,避免生态断裂和物种丧失。

再次,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充分评估社会经济效益和成本效益。

建设用地的转化应该符合城市的规划需求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提供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权衡林地的生态价值和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关系,确保转地后的建设项目能够切实增加社会财富和居民生活品质。

此外,还需要考虑转地的成本,包括土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措施等方面,确保投入与收益的平衡。

最后,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强化管理和监管措施,以保障转地后的可持续发展。

转地后的建设用地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利益。

同时,应加强对转地后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各项规划要求和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所 经 营 的林 地 范 围 内修 筑 直接 为林 业 生 产服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 需 要
占用林 地 的 , 应 当遵 守 下 列规 定
业 主管 部 门( 即现在 的 国家 林业 局 ) 审核 ; 占用 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 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 门审核 。占 用或者征收重点林区 的林地 的, 由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 门审核 。目 前, 重点林 区是 指东北 、 内蒙古 国有林 区的国家重点 森工企业 的
不 能混 淆 。征收 林 地是 指 全 民所 有 制 单位 因 勘 察设 计 、 修 筑工 程 设施 、 开 采 矿藏 等 使用 集
4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 地审核 同意书依法 向土地行政 主管部 按照现行 的《 森林法》 和《 森林法实施条例》 规定 , 占用或者征收
体 所 有 的林 业用 地 ,其 权 属 由集 体 所 有 改变 门办 理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的, 其他林 地 面积 7 0公 顷 以上 的 , 由 国务 院林
或 者 征 收林 地 面 积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数 量 的 , 由省 、
( 2 ) 经林业 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 同意后 , 用地 单位与林 业主管 ( 3 ) 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 费 ;
( 4 ) 经 批准并交纳 费用后 , 到 申请 的林业 主管部 门办理 临时 占用林 地手续。无需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即可 。 ( 三 )森林 经营单位 自身 占用林地办理程序森林 经营单位在
为全 民所 有 ; 占用林 地 , 是 指全 民所 有制 单位
使用其他全 民所 有制单位依 法使用 的全 民所有 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不应直接受 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的林业用地 , 权属仍 为全 民所有 。 不论征收林地 理建没用地申请 , 还是 占用林 地 , 按 照《 森林 法》 第 十八条规 定 , 均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流程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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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之前,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完成。

农村土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

农村土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

农村⼟地征⽤转为建设⽤地的简明流程农村⼟地征⽤转为建设⽤地的简明流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前我国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步】农⽤地转⽤、征⽤⼟地,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

因此,⽤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地为建设⽤地后,应⾸先向国⼟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地管理局发布的《⼟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列⼊国家国⼟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录》,则地⽅⼈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地前,须先取得国⼟资源部许可,再履⾏批准⼿续。

▲如该建设项⽬列⼊国家国⼟资源局编写的《禁⽌供地项⽬⽬录》,则在禁⽌期限内,⼟地⾏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地报件,各级⼈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地。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 【第⼆步】确认该农⽤地可以⽤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和编制建设项⽬可⾏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的《选址意见书》。

⽤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地转⽤和⼟地征收批准⽂件有效期两年。

农⽤地转⽤或⼟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案的,有关批准⽂件⾃动失效。

【第三步】⽤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资源局提出⽤地预审申请,由该国⼟资源局核发《建设项⽬⽤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地预审⽂件有效期为两年,⾃批准之⽇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如需对⼟地⽤途、建设项⽬选址等进⾏重⼤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资源部统⼀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地总规模和拟⽤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还应提供项⽬建议书批复⽂件和项⽬可⾏性研究报告。

农村建房林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流程

农村建房林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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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范文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范文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②下列材料一套: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如下:
1. 调查评估:在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前,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评估工作,包括对土地性质、原有植被、野生动植物以及环境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记录。

2. 申请审批:在完成调查评估工作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

一般而言,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经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多个部门的审批。

3. 补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地的转用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协商工作。

在此过程中,需要确定补偿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益保障等问题。

4. 许可证办理:在获得审批批复和完成补偿协商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

此类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环保许可证等。

5. 建设施工:在取得所有必要许可证之后,可以开始进行建设施工。

在此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以上就是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一)征用与占用林地得概念ﻫ征用与占用林地就是两个不同得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就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得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就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她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得全民所有得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不论征用林地还就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得,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得办理手续基本上就是相同得。

ﻫ(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得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ﻫﻫ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得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与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得,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ﻫ(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得,其她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得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得林地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重点林区就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得国家重点森工企业得施业区。

ﻫ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得《使用林地申请表》与《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ﻫﻫ②下列材料一套:ﻫ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得权属证明材料;ﻫ3)有资4)与被质得设计单位作出得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得单位签订得林地、林木补偿与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申请注意事项
遵守法律法规
在申请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 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 伪造材料、隐瞒事实。
及时跟进进度
申请人需要密切关注申请的进展 情况,及时补充材料或修正信息 ,确保申请能够顺利通过。
合理规划用地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建 设用地的合理规划,确保土地的 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
03
目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 土地资源日益紧张,林地转为建设用 地可以满足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 等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规划与审批
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 城市规划,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 进行土地性质变更。
清表与拆迁
在土地性质变更前,需要对土地上的 植被、建筑物等进行清理和拆迁。
02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请流程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开始申请前,需要详细了解国家及地方 关于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法律法规,确保
申请的合法性。
编制转用方案
根据勘察和评估结果,编制林地转用的具 体方案,包括转用的范围、目的、影响等

进行土地勘察和评估
对拟转用的林地,需要进行详细的勘察和 评估,了解土地的土壤、地形、植被等情 况,以便确定是否适合转为建设用地。
失败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城市在未进行充分评估和规划的情况下, 将一片生态敏感区的林地转为商业用地。由 于缺乏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该地块生态环 境恶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批评。
案例二
某地区将一片林地盲目开发为住宅小区,但 由于缺乏配套设施和合理规划,导致居民生 活不便,引发诸多投诉和纠纷。
案例启示与建议
货币补偿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②下列材料一套: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林地转用审批管理流程

林地转用审批管理流程

林地转用审批管理流程在我国,林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以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公共利益需求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能需要将林地转为其他用途,这就涉及到林地转用审批管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首先,提出林地转用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林地转用申请表、林地权属证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对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

准备好齐全的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查验受理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的主要目的是核实申请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等情况。

现场查验人员通常包括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林地所在乡镇、村的相关人员。

他们会通过实地测量、调查走访等方式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填写现场查验表。

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等问题,将中止审批程序,并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或者依法处理。

三、审核与公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查验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林地转用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使用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落实占补平衡措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审核通过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在林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拟使用林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土地转建设用地流程

土地转建设用地流程

土地转建设用地流程一、规划调整。

土地要从其他用途转为建设用地,得先看看规划。

要是不符合规划,那可就像想走一条没修好的路,根本走不通。

规划就像是土地用途的大管家,它规定了哪里能做什么。

这时候,相关部门就得对土地规划进行调整。

这个调整可不是随便改改的,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大方向,像哪里要建更多的房子满足大家居住需求,哪里要搞商业发展,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

而且这个调整的过程呢,需要各种论证,得让大家都觉得合理才行。

比如说,如果一个地方原本是农田保护区,但城市发展需要在附近建一些工厂,那就得好好研究怎么调整规划,既不影响农田的总体保护目标,又能满足工厂建设的用地需求。

这就像是在平衡一个跷跷板,两边都得照顾到。

二、土地征收。

要是土地是集体所有的,那可能就涉及到土地征收啦。

这就像是把大家共有的东西,变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使用的。

不过呢,这个过程得让农民朋友们满意才行。

要先发布征收公告,告诉大家这块地要被征收啦,用来做什么。

就像告诉邻居你要借用他家的东西一样,得明明白白的。

然后呢,要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看看这块地上都有些什么,有多少农作物,有没有人家的房子之类的。

接着就是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这个可重要啦。

补偿得合理,要让农民朋友们觉得自己的土地被拿走了,但是得到了应有的回报。

可能是给一些钱,也可能是给新的房子或者其他的安置方式。

这就像做一笔公平的交易,大家都开心才好。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

如果土地原来是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那就得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

这就像是给土地换个“身份”的许可证。

这个审批得看土地的面积大小和用途等情况,由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来负责。

比如说小面积的可能县级政府就能审批,大面积的或者特殊用途的可能就得省级甚至国家级的部门来审批了。

这个过程就像是在走一个严格的关卡,得把各种材料准备好,证明这块地转成建设用地是合理合法的,对整个地区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四、土地供应。

土地经过前面那些复杂的步骤后,就到了土地供应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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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②下列材料一套: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③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在①、②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这里,需提醒用地单位注意的有:一是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是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情况。

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程序是:(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

(三)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办理程序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程序是: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明流程来源:网易博客作者:日期:2009-12-15 我要评论(0) 找房产纠纷律师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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