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及考核评价规范(试行)

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及考核评价规范(试行)
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及考核评价规范(试行)

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及考核评价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建设工作,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打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国家总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构建来源可溯、质量可靠、群众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第三条创建标准

(一)示范街应具备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2)中的必备条件。

(二)示范街所在镇街应设立创建工作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存在问题,引入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消费者等多方力量参与,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食品经营企业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机制,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

(四)强化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销售、餐饮、食品储存各环

节的管理应符合《标准表》中的相关要求。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街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形成第三方监管、监管部门飞行检查双结合的模式,协助完善创建标准和要求,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自律规范。

第四条考评程序

(一)遴选创建。各镇(街道)要根据全市工作部署,对辖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照食品安全示范街建设要求与《标准表》,遴选基础条件较好、积极主动参与建设、辐射影响面广的街区或广场开展示范创建,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建设各项工作。

(二)申请推荐。经过建设,创建单位对照《标准表》,进行自我评分,自评合格后对应填写《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见附件1)与自评评分表(按《标准表》的内容,见附件3)、创建工作过程总结材料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核实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对照考评标准进行预审评分,预审合格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同意推荐意见,连同预审评分表(按《标准表》的内容,见附件3)、申请材料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组织考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各区申报推荐材料,选派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考评组到申报单位现场进行现场考评。现场考评结束,填写考核评分表(按《标准表》的内容,见附件3),考评组成员签名后递交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考评的组织工作。

示范区现场考评时随机抽选40%以上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其中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少于4家并占现场检查单位数的60%以上。

(四)公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考评组考核评价意见,查阅相关记录,查看现场考评达标单位是否存在一票否决项,审查完毕符合条件则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通报。对符合标准、通过考评并在公示时无异议的单位,评为“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并发文通报,对参加考评但未能通过的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

第五条示范街管理

由各辖区监管人员负责对示范街实施动态管理,示范期为五年。示范期间,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通报取消示范资格。期间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经调查确认属示范街的食品经营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即时向社会公告取消示范资格。

第六条创建经费

示范街内食品经营者加工经营场所改造、升级所需资金以食品经营单位出资为主,鼓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经大幅改造后创建成功的食品经营单位或申报单位给予资金扶持。

第七条本规范由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

2.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

3.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评分表(自评、预审、

考核)

附件1

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

附件2

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

注:标准总分值为220分,考核分数达到20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

附件3

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街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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