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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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有关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条款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
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附件2:
附件3:
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它材料及情况说明;
(8)2010年6月1日后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及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