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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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
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申请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图。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批:市气象局法规科确定是否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3.发证: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图审合格证。

十、年检要求无。

十一、注意事项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变更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
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申请条件
1.已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
书》;
2.项目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但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等);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气象局法规科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符合条件的,市气象局法规科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批;
4.批复: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变更后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图审合格证。

十、年检要求
无。

十一、注意事项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注销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
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申请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销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防雷装置施工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1.注销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理由);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依法被吊销的,提供行政机关决定书。

(非必须)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气象局法规科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符合条件的,市气象局法规科予以申报审批。

4.批复:市气象局法规科注销《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图审合格证。

十、年检要求
无。

十一、注意事项
无。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
认定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二、实施对象
打算开展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但尚未取得资质证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三、申请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包括作业人员身份证、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等);
4、施放气球的器材及设备清单(包括氢气供应合同、气体供应站营业执照、企业供应站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危险气体运输许可证、充灌气球器材及设备等);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包括球皮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模拟方案、《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验收;
4、批复:审批合格的,发放《施放气球资质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施放气球资质证。

十、年检要求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一、注意事项
无。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
变更认定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二、实施对象
已通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并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申请条件
1.已通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企业名称、法人、场所地址等发生变化但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等);
2.《施放气球资质证》;
3.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气象局法规科确定是否受理。

3.审批:市气象局法规科审批申请材料。

4.批复: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变更后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施放气球资质证。

十、年检要求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一、注意事项
无。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
延续认定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二、实施对象
已通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并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申请条件
1.施放气球资质证到期换证。

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正、副本;
3、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4、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包括作业人员身份证、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
5、施放气球的器材及设备清单(包括氢气供应合同、气体供应站营业执照、企业供应站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危险气体运输许可证、充灌气球器材及设备等);
6、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包括球皮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模拟方案、《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气象局法规科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市气象局法规科审批申请材料;
4.批复: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施放气球资质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施放气球资质证。

十、年检要求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一、注意事项
无。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
认定注销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二、实施对象
已通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并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注销的手续: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销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施放气球资质证依法被吊销的;
4.《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1.注销申请书(说明注销理由);
2.《施放气球资质证》;
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施放气球资质证依法被吊销的,提供行政机关决定书。

(非必须)。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气象局法规科确定是否受理;
3.审批:市气象局法规科审批申请材料;
4.批复:市气象局法规科注销原《施放气球资质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施放气球资质证。

十、年检要求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一、注意事项
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变更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
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
的大型项目。

三、申请条件
1.已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2.项目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但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等);
2.《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气象局法规科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符合条件的,市气象局法规科审批申请材料。

4.批复: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变更后的《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十、年检要求无。

十一、注意事项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注销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
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
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三、申请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销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防雷装置无法投入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1.注销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理由);
2.《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3.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依法被吊销的,提供行政机关决定书。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气象局法规科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符合条件的,市气象局法规科审批申请材料。

4.批复:市气象局法规科注销《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十、年检要求
无。

十一、注意事项
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
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申请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表样);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竣工图纸;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批:市气象局法规科确定是否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3.发证: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十、年检要求
无。

十一、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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