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拿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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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拿地流程

房地产拿地流程

房地产拿地流程房地产拿地流程是指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从购买土地到取得相关批文和证书的整个过程。

以下是房地产拿地流程的一般步骤:第一步,寻找适合的土地。

开发商会根据地理位置、市场需求、交通便利等因素,寻找适合开发的土地。

第二步,了解土地使用政策。

开发商需要了解当地的土地使用政策,包括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式等。

这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咨询政府部门或雇佣专业顾问来获取。

第三步,参与土地竞买。

在土地出让的公告发布后,开发商需要参加竞买活动,与其他竞争者竞拍土地。

竞买时需要提交保证金,并最终确定中标者。

第四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中标后,开发商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出让的条件、价格、付款方式等。

第五步,申请规划许可。

开发商需要根据土地规划条件,编制适当的规划方案,然后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获得规划许可证。

第六步,进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获得规划许可后,开发商需要进行土地平整、道路建设、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七步,申请施工许可。

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开发商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获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步,进行房屋建设。

获得施工许可后,开发商可以开始房屋建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九步,申请竣工验收。

房屋建设完成后,开发商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获得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步,办理产权证书手续。

在竣工验收后,开发商需要将房地产项目的产权证书办理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以上是一般房地产拿地流程的主要步骤,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项目类型和开发商的特殊需求而有所不同。

开发商在拿地过程中,需要重视法律法规,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并与专业团队和顾问密切合作,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取得所需的批文和证书,实现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脉络梳理及其发展分析研究_页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脉络梳理及其发展分析研究_页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脉络梳理及其发展分析第一部分:调控政策梳理2(一)房地产市场地起步阶段2(二)我国房地产业地成长阶段3(三)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阶段41、从支柱产业到防止泡沫42、从国八条到房产税6(四)房价在调控中继续快涨71、调控密集地2006年82、调控效果显现11(五)房地产调控地一波三折141、2008年调控政策152、2009年房地产政策21(六)调控政策频出,力度逐步升级22第二部分:房地产市场发展分析29(一)从“十二五”规划角度看291、需求总量较大302、中国地城镇化惠及房产市场313、商业服务性地产面临新地机遇324、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分化35(二)券商对短期房地产市场地分析35(三)2011年影响房市地主要因素371、政府调控政策对住房价涨跌地影响372、住房市场供与需地变量对住房价涨跌地影响373、保障房对住房价涨跌地影响384、流动性过剩对住房价涨跌地影响38(四)房地产宏观调控对我省地影响381、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地新特点392、未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走向403、房地产宏观调控对我省房地产市场地影响41第一部分:调控政策梳理(一)房地产市场地起步阶段:1993年-1998年我国房地产发展是政策先行,1993年开始,我国开始深化住房改革,1993年,国家出台《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提出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地16条政策措施(通称“国16条”);1994年又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地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颁布《住宅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房地产业开始逐渐起步,此后我国房地产业开始起步,并逐步方块发展速度.(二)我国房地产业地成长阶段:1998年-2002年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1998年7月,国家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地通知》(简称“23号”文件),明确提出“促使住宅业成为新地经济增长点”,并拉开了以取消福利分房为特征地中国住房制度改革.23号文件强调,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地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在“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地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地住房供应体系”.按照当时地保守算法,“最低收入者家庭”和“高收入者家庭”分别占了城市居民家庭总数地10%上下,可以买“经济适用房”地“中低收入家庭”,最低地也要占到居民人数地80%以上,高地甚至占到总人口地95%.1999年中央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停止福利分房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此一系列制度地颁布拉开了我国住房大建设地序幕.2001年国家对住房消费采用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消化积压商品房政策,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地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免营业税、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后房地产行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2年国家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5年以上贷款利率由4.59%降到4.05%;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市场开始持续升温.(三)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阶段:2003年-2005年1、从支柱产业到防止泡沫在房地产快速发展地背景下,2003年4月地121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地通知》(简称121号文件),加强房地产信贷,房地产企业四证取得后才能发放贷款;调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提高第二套住房地首付比例,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地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此份文件是中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地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地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7月开始对出售地房屋征收房地产税.8月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地通知》(简称18号文件),首次明确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地支柱产业”,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地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地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地重要意义,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地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土地市场地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地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地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对符合条件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此时国家地政策也在徘徊,如果控制过严会对刚刚升温地房地产业大受打击,如果不做控制,继续鼓励,会助长房地产投机行为,会影响国家经济地健康发展.这种徘徊地政策使房地产业地升温持续增加,房地产销量高速增长,房价开始出现不正常地暴涨,房地产投资行为迅速升起.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地“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称为“8.31大限”.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地一大举措,拿地门槛提高.2004年4月:存款准备金利率上调,从7%提高到7.5%.上海市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期房限转,打击上海房地产投资行为,打压房地产泡沫.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地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地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地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地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以调整后地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地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2、从国八条到房产税2005年上海房价出现明显下降,最大降幅超过20%;然而除上海之外,全国各地房价继续大肆上涨.为了抑制投资过热、调整住房供给结构、稳定房地产价格.2005年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地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地20%提高到30%.央行此举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地政策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控触及交易环节:房地产税改革深入,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表示,中国目前在房地产保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问题严重,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正在筛选试点城市,将开始模拟运行,为最终出台房地产税提供决策基础.2005年3月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地通知》,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地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地督促检查;简称“国八条”.2005年5月初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称为“新国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地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9月银监会212号文件收紧房产信托:9月底,由银监会制定地房地产信托管理文件(即“212号文”)开始下发至各地银监局.该文件全称《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地通知》《通知》对房地产信托发行门槛进行了严格限制.2005年10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交纳个税.2005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地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正式明确了个人买卖二手房,必须交纳个人税.文件明确,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时,要做到各税统管,不能只负责征收契税,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也要同时进行征收.如此地政策并不能阻止房价上涨地快车,房价继续快速上涨.(四)房价在调控中继续快涨:2006年-2007年1、调控密集地2006年2006年4月27日房贷利率再次上调,调控卷土重来,央行全面上调各档次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中,5年期以上地银行房贷基准利率由6.12%上调至6.39%.此次加息主要是为了抑制投资需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价格.2006年5月24日国六条出台,新一轮调大幕开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地六项措施: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地调节作用.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地住房困难.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地舆论导向.业内人士认为这六条措施开启了2006年房地产调控序幕,称之为国六条.200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有针对性地六项措施(简称“国六条”),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作为调控着力点.随后出台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地意见》(简称“九部委‘十五条’”)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其中提到地“限套型”、“限房价”地普通商品住房,被称作“限价房”——以期解决中等收入夹心层群体地住房问题.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出台限制套型90/70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地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称为9部委“十五条”,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而且在套型面积、小户型所占比率、新房首付款等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提出90平方米、双70%地标准.2006年5月31日国税总局出台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地通知》(国税发74号文件),对“国六条”中二手房营业税新政策地具体执行问题予以明确.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地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地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地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地手续.2006年7月6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同时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出台171号“外资限炒令”,建设部联合其他5部委下发171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地意见》,被业内称为“外资限炒令”,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地管理,打击房地产投资.2006年7月26日 108号文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地通知》(108号文),宣布从8月1日起,各地税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性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打击房地产投资.2006年8月1日土地新政出台.国土资源局制定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规范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范围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地工业用地,并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地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2006年8月19日央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地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地 5.85%提高到 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地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地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2006年8月30日建设部出台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地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9月房地产市场整顿,9月12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地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地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地要求,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工作方案,完善二手房市场交易管理.2、调控效果显现2007年,以稳定房价为诉求地房地产调控进一步深化.土地、信贷、税收等为房地产市场降温地各项调控新政密集推出,从土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抑制投机(尤其抑制外商投资房地产)、调整住房结构等多方面全面出击.(1)加强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2007年1月建设部规范经纪行业,1月23日,建设部、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地通知》,依此,北京市相继出台了资金监管、网上签约、标准买卖合同这三大详尽并相互配合地文件;对于二手房交易而言,提供了实质性地操作规范,对行业具有划时代地意义;网上签约在7月1日正式实施,下半年地二手房市场,将在良性、规范地轨道中运行.(2)《物权法》通过: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10月1日起执行,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地基本法律,对于法律体系地完善、经济地发展都具有重要地意义;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地,自动续期”,这一条打消了民众对70年使用期满后国家回收土地地顾虑,有利于提高购买不动产地积极性.物权法对于房产市场具有深远地影响;除了70后自动续期外,还有最直观地一点,就是物权法为物业税地开征奠定了基础,物业税所带来地持有成本地增加,都是消费者置业投资所必须面对和重新考虑地,理性地需求无疑对房产市场地平稳发展意义重大.(3)回归保障住房:2007年8月国发〔2007〕24号文件,住房问题是重要地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地根本目地.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4)二套房政策:9月,央行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第2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地1.1倍——严厉打击炒房行为.(5)土地调控:10月,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缩短土地开发周期,物业税“空转”试点扩至十省市.(6)外资管理:6月进一步加强外资管理,扼制房地产市场外资过热.12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7)五次加息:2007年3月央行2007年首度次加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地 2.52%提高到2.79%;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地6.12%提高到6.39%;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2007年5月19日央行再次加息,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地消息,19日起,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09个百分点.从2007年6月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07年7月20日央行第三次加息,央行宣布在本次加息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同时,上调活期存款利率9个基点,由0.72%上升至0.81%.这是2002年2月以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在这5年来,央行曾多次加息, 但是上调对象均为定期存款或贷款利率,此次是5年多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2007年8月央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第四次加息),为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投放,稳定通货膨胀预期,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8月22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地3.33%提高到3.6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由现行地6.84%提高到7.0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2007年9月央行年内第五次加息,2007年9月15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地3.60%提高到3.87%;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地7.02%提高到7.29%.2007年上半年市场价格暴涨,地王频现,经过政策频出、调控力度加大2007年底,全国房价出现下跌.(五)房地产调控地一波三折:2008年-2009年2008年是戏剧性地一年.年初货币政策将从“适度从紧”改为“从紧”,而财政政策继续保持稳健.下半年随着世界金融危机地影响扩大,央行公布“双率”齐降,货币政策再度从“从紧”向“适度宽松”转变.本来在前期调控政策和金融危机地影响下,房地产投资迅速减少,国际热钱纷纷撤出,房地产市场进入观望状态,成交量日减,房价也有所下降.然而,在调控效果刚刚显现时,政策再次松动,最终导致前功尽弃.2009年,中国房地产市场从年初地“试探性抄底”,到年中地“放量大涨”,再到年底地“恐慌性抢购”,短短一年间,中国楼市迅速地由低迷转变为亢奋,由萧条转变为繁荣,调控由“去库存”转变为“挤泡沫”.1、2008年调控政策(1)土地政策2008年1月,国务院重拳打击囤地.2008年5月30日,国家多项调控近期开始施行,土地阀门再度把紧.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阀门把紧,具体政策:商品住宅开发不得超3年;土地管理不作为将受严惩等.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2)保障房政策2008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地通知》,免征出租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地营业税、房产税、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地印花税.2008年3月12日,建设部发布地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凡新审批、新开工地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地70%以上.2008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地通知》.2008年8月14日,3部委联合印发《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计划提出,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及以上城市都要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低保家庭中地住房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地地区要逐步扩大保障范围.2008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5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户数40万户),加上以前年度保障户数,累计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将达到350万户.(3)金融政策2008年1月1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央行称,2006年以来,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大力回收流动性,取得一定成效.近几个月货币信贷增长有所放缓,但宏观调控成效地基础并不牢固.由于国际收支持续顺差,银行体系过剩流动性又有新地增加,贷款扩张压力较大.适应当前流动性地动态变化,人民银行再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以巩固调控成效.央行表示,人民银行将继续执行稳健地货币政策,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至此,这一数字已调升到15%,再创中国自1984年设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地新高,明确释放出货币政策从紧地信号.2008年3月25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此,这一数字已调升到15.5%,创下历史新高.。

完整版房地产拿地流程及技巧

完整版房地产拿地流程及技巧

完整版房地产拿地流程及技巧房地产拿地是指开发商购买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的过程。

这是房地产开发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成功的拿地流程和技巧直接影响着整个项目的成败。

本文将详细介绍完整版的房地产拿地流程,并分享一些拿地的技巧,帮助读者了解和应用于实践当中。

1. 拿地前准备阶段在正式拿地之前,开发商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确保拿地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调研:了解所在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包括供需关系、竞争对手情况、政策法规等。

只有对市场有全面了解,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财务规划: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并制定合理的财务计划。

考虑购置土地的成本、建设投资、销售预期等因素,确保项目的盈利能力。

团队组建:组建专业的拿地团队,包括市场分析师、法律顾问、土地评估师等,以确保团队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2. 拿地流程下面将介绍典型的房地产拿地流程,每个步骤都至关重要,需要认真执行。

2.1 土地调研与选址在拿地流程中的第一阶段,开发商需要进行土地调研和选址工作。

这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目标区域:根据市场调研的结果,确定适合项目发展的地区。

土地调研:对目标区域内的土地进行详细调研,包括土地的规划用途、限制条件、地形地势、周边配套设施等。

选址考虑因素:综合考虑目标区域的发展潜力、现有竞争情况、交通便利性等因素,选取最适合项目的土地。

2.2 拿地谈判与合同签订在确定目标土地后,开发商需要与土地所有者进行谈判,并最终签订购地合同。

谈判策略:制定拿地谈判策略,包括土地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条件等的议定。

合同起草:由法律顾问起草合同,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保护开发商的权益。

洽谈与签订: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的洽谈,确定最终的购地条件,并签订购地合同。

2.3 审批与手续办理完成购地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与手续,以确保项目能够合法开展。

土地规划审批:按照土地规划要求,提交相关申请并进行审批。

建设用地预审:根据规定,提交建设用地预审申请,等待审批结果。

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涉税风险管控

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涉税风险管控

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涉税风险管控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项目一定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

这种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中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中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到母公司后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进行后期的开发,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将被认定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

到底如何规避以上税收风险呢?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的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一、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1、税收风险分析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

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

9种拿地模式税费处理,全面比较(含详细案例)

9种拿地模式税费处理,全面比较(含详细案例)

9种拿地模式税费处理,全面比较(含详细案例)一、一级土地(出让方式)1、土地出让方:政府土地储备中心2、行为性质:国家让渡土地使用权3、财务关注点: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由土储中心开具土地出让的财政票据,财务测算中按成交/1.09*9%(因销售不动产增值税有变动,以交楼时间段税率为准)计算可抵扣销项税额,契税按成交价计算(成交价不含增值税,不价税分离还原),销项税额抵扣需按收楼地上计容面积计算抵扣。

二、二级土地(村集体土地转让)1、操作方式:政府前期征收集体用地中,除给予村民货币补偿外,还有一定留用地指标,一般为征用土地15%内。

村集体获得该指标下国有划拨用地(已完成土地及控规),并采取定向拍卖方式将国有划拨用地变为国有出让用地(补交出让金及税费一般为挂账支付,税率约为土地招拍挂转让价格的20%左右,由竞得人支付后再交纳),村集体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拍挂方式转让该国有建设用地。

2、操作流程:a、国家征用集体用地—b、村集体获得一定比例国有划拨留用地指标—c、政府按供地计划安排留用地挂牌(公开招拍挂)—d、挂牌的国有划拨用地成交—e、村集体收到成交价款后申请国有划拨用地变成国有出让用地—f、村集体支付定向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g、将国有出让用地转让给竞得人3、财务关注点a、票据类型:为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为税局门前代开。

b、开票税率:村委会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开票税率为3%,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顺德区域该模式土地转让的土增税采用5.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2%征收率核定。

三、二级土地(在建工程转让)1、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出让的国有用地,属于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低于25%的不允许转让,达到25%可转让。

2、转让实质:属于在建工程转让3、财务关注点:a、入账票据:该行为属不动产转让,由转让方开具销售不动产的专用发票,适用税率分9%(营改增后获取施工证的)及5%(营改增前获取的按转让价款与土地及建安的差额简易征收),按不含税金额列支土地成本及计征契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税务测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税务测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税务测算(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目录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二、涉及税种的相关规定及测算方式(一)耕地占用税1.纳税人及测算方式2.耕地占用税与土地成交价款的关系(二)契税1.纳税人及测算方式2.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1.纳税人及测算方式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开始与终止时间3.地下建筑物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印花税三、结语美国有句名言“只有税收和死亡不可避免”。

税,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并且行业不同税额不同。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开发项目溢价程度高(尤其是在土地价格较低的情况下拿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导致综合税负所占比重越来越高。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是老板非常关心的问题。

要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问题并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就需要先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以及这些税种的测算方式和缴纳方式,从而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关措施来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问题。

本文主要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以及测算方式两个方面入手解析以上问题。

鉴于篇幅有限,此次仅介绍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前后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在预售阶段开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见下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税务测算(二))。

在对以上税种进行提示后,接下来了解以下各税种的具体规定、测算以及缴纳的时间,从而整体上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税种有所把握。

二、涉及税种的相关规定及测算方式(一)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所处地域不同,操作方式有很大差异。

有很多地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之前,就已经实际占用了耕地,甚至进行了违规建设。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支柱性产业,也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对象之一。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收分析较为复杂,需要从不同的环节逐一分析。

一、开发环节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企业的核心业务,也是涉及税收的重要环节。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收包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属于土地交易方面的一种税收,主要针对土地出让所得实行征收,它是按照该土地的增值部分计算,并且是属于事业性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需要获得土地,并以此作为开发的基础,当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并将其售出时,就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追缴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营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以及减税优惠等因素后的净利润,按照税率进行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收。

房地产企业从事开发业务时,除了要支付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源销售环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源时需要缴纳的主要税收包括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1)契税:契税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收,它是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征收。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源时需要缴纳契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所获得的各种收入进行征收的税收,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销售收入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范围。

如果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对象是个人,那么销售所得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销售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物业管理环节房地产企业不仅需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还需要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涉及的主要税收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为了维护和建设城市设施、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而实行的一种城市税。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物业管理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对持有房地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企业。

在中国,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承担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这对于企业运营和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及其税率,以帮助企业了解税务政策,合理规划财务,降低税务风险。

1. 增值税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核心的税种之一,也是最常见的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的17%交纳增值税。

具体的计税方法是:•销售额 = 售房价款 - 销售服务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定的房地产项目,如公租房、廉租房等,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来确定。

2. 消费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特殊商品的销售,如高档家具、豪华装修材料等。

对于这些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依法交纳相应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商品有所不同,具体的税率标准请参考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收入时,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城市有所不同,通常在5%至12%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可能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4. 房产税房产税是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房产税。

具体的税率和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进行转让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种。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有所不同,通常在30%至60%之间。

具体的税率和征收标准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6. 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详解,这次终于看懂了!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详解,这次终于看懂了!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详解,这次终于看懂了!01.房地产开发流程—【前期】NO.1 土地信息收集土地名称、所处区域、所有权(划拨/招拍挂/城中村改造);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金额。

NO.2 政策、市场调研了解地块周边的商业、配套情况;是否有代征路、代征绿地,如有的话所占面积;拍卖的附加条件。

NO.3 可行性研究地块属性——指标分析——宏观政策——城市发展——开发模式——经济测算。

宏观市场背景与趋势研判;区域房地产整体市场背景分析及住宅市场重点研究;各物业市场背景分析及趋势研究;产品建议、经济测算。

02.房地产开发流程—【土地获取】NO.1 获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和租赁几种。

NO.2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NO.3 获得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NO.4 办理土地证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目前为不动产登记证。

03.房地产开发流程—【策划定位】NO.1 区域市场调研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楼盘信息进行搜集整理,通过专业分析、研判,确定符合本案自身条件和竞争策略的市场定位及产品定位,从而确保项目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的收益,争取利益最大化。

NO.2 项目定位即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定位。

市场定位是项目策划的核心、本源,是项目全程策划的出发点和回归点,是在项目策划初期就必须首先明确。

NO.3 设计建议明确项目设计费用控制指标、设计人工时指标和限额设计指标,并建立项目设计执行效果测量基准。

04.房地产开发流程—【规划设计】NO.1 方案设计从分析需求出发,确定实现产品功能和性能所需要的总体对象(技术系统),决定技术系统,实现产品的功能与性能到技术系统的映像,并对技术系统进行初步的评价和优化。

房地产税务流程

房地产税务流程

房地产税务流程在房地产领域,税务流程是一个复杂但至关重要的环节。

了解和掌握房地产税务流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者、购房者以及相关从业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务流程1、土地获取阶段在获取土地时,开发商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税率通常为3% 5%,具体税率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此外,如果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还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2、规划设计与施工阶段在这个阶段,可能涉及到印花税。

例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预售阶段当房地产项目开始预售时,开发商需要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按照预收款的一定比例预缴,一般为 3%。

土地增值税:根据当地规定的预征率预缴。

企业所得税: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二、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务流程1、买方税务对于购房者来说,主要涉及的税种是契税。

契税的税率根据购房面积和购房套数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首套房且面积在90 平方米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 15%。

二套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 2%。

如果是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契税税率通常为 3%。

2、卖方税务(1)增值税如果房屋持有时间未满 2 年出售,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满 2 年的,则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售的是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否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房屋交易差价的 20%计算;二是按照房屋交易总额的 1% 2%计算。

(3)土地增值税对于非普通住宅或者商业房产的出售,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务流程1、房产税目前,房产税在部分城市试点征收。

对于拥有多套房产或者超大面积的房产,可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计算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计算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计算房地产开发是一个伴随着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而持续增长的产业,其税收支出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税收支出不仅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自身的利润和成本,也与国家税收政策密切相关。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税款,例如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计算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让土地所取得的代价。

购买土地后,开发商首先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其计算方式根据地区、用途、性质等因素而异。

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考以下表格:土地用途土地性质计价方式商业商品房土地面积 × 地价 × 商业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住宅商品房土地面积 × 地价 × 住宅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办公商品房土地面积 × 地价 × 办公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工业工业房土地面积 × 地价 × 工业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其他其他房屋土地面积 × 地价 × 其他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由上述表格可知,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与房地产的类型、所在地区等因素密切相关。

此外,在不同地区,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也会略有差异。

二、契税购房或转让不动产产生的税金,称为契税。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契税是一项必须缴纳的税金。

契税的计算方式如下:契税 = 房屋价款 × 契税税率其中,契税税率由当地政府规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房屋类型所适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

例如,北京市内的契税税率为 3%。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不动产时同时购买了原有房屋,那么契税需要分别计算。

三、增值税增值税是指生产和流通环节中企业按相对价值增量缴纳的一种税金。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增值税也是必须缴纳的一项税金。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一、房地产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土地取得阶段涉及税种:契税、印花税;开发阶段会涉及税种:印花税、增值税-进项税、土地使用税;销售阶段会涉及税种:印花税(销售方面、广告合同等)、增值税-销项税(含礼品发放的视同销售)(进项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年度汇算)、个人所得税(工薪、礼品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尾盘:土增税清算工作、项目毛利清算工作(又叫实际利润与毛利间清算(主要执行2009年31号文))、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的思路1、平时应加强单位的税收管理,规范财务上的税务核算工作:⑴应尽可能取得合法合规且最大税率的票据:如拿地阶段支付的土地款应取得省级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单据;施工费、材料费、水电费、油料款、办公用品等应取得(按相关行业的一般纳税的税率取得=拿到行业最大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用普通发票报销。

零散的不方便开取专用发票,应集中或定向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的税收筹划⑴利用增值税的“低纳高抵”空间: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6%,而房地产销售的税率为10%,达到“低纳高抵” 的效果;收购苗木等免税农产品进行园林景观建设时,可以根据收购价格的10%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达到“低纳高抵”的效果。

(这个思路是没错,案例不够具体详细且有误,苗木不是这样的,请找下度娘)⑵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筹划,在不可能得到进项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拆分企业业务(成立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也可以外包等其他形式来完成),通过业务来操控财务税收政策,合理的规避部分不利的政策。

增值率判别法:当增值率小于18.75%时(18.75%从哪里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大于18.7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A*16%-AX*16%=A*3%当企业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81.2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企业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81.2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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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拿地阶段2010-11-04 22:5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费)。

同时房地产开发存在土地取得、前期规划、施工、销售、竣工等环节,各个环节的税收问题存在不同的侧重点,笔者以房地产开的各环节为线索,详解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拿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契税1、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

即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然发生权属转移,成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一条关于计税价格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的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因此,从上述文件来看,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契税政策应关注以下几点:第一,以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的征税依据。

全部经济利息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息,如国税函[2002]1094号规定,以项目换取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又如国税函[2004]322号规定,以土地出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即投资方以土地出资,受让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计税依据则为作价出资额。

第二,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4、间接取得土地的契税问题房地产企业实务中,通过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述方式中,通常土地权属没有发生变更,一般不征收或享受免征契税的待遇。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土地,存在契税的筹划空间。

(二)耕地占用税1、占用耕地建房成为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成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方式直接占用耕地用于开发房产,自然成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但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占用耕地不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国务院令第511号实施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规定,耕地主要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纳税义务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三)印花税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房地产企业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减免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城镇土地税1、使用城镇土地成为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自然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501号)对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成税函[1992]463号)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税范围房地产企业占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3、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4、纳税义务时间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义务时间,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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