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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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职教中心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专业(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与级别

第五条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校内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校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技能运动会)开展,要求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

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校外技能竞赛项目应关注针对性和影响力,通过优选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展现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学校品牌形象。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级别。重点竞赛需符合以下标准: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企)业专家共同参与;有专业社团具体承办;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技术)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

第七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承办各专业(部)组织,参赛选手直接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校外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省、市三个级别,每级分为两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正式周期性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教指委、学(协)会、行业等举办的为二类竞赛。上级竞赛的分赛区选拔赛按照分赛区实际行政区划定级。教务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比赛项目确定本年度一类竞赛名录。

第九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需设领队一名(可由指导教师兼任),负责比赛具体联络及组织参赛事宜;以个人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设指导教师1名;以团体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每支参赛队伍一般不超过2名学生,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每项竞赛同一赛项的参赛队伍(作品)一般不超过2队(项)。

第四章竞赛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各类技能竞赛项目均应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事先未经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纳入竞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各项统计范畴。

第十一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个工作月内完成。竞赛项目负责人(专业部负责人)需填写并提交《校内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校内重点竞赛的评审立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校内一般竞赛的评审立项工作由各专业部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个工作月内完成,竞赛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并提交《校外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一类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进行审批,二类竞赛项目由专业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经审批立项的技能竞赛项目,各专业部应认真做好选拔、指导、组织实施及相关保障工作,并在竞赛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竞赛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竞赛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各类竞赛的经费开支、师生奖励等,经费重点向校外一类竞赛和校内重点竞赛倾斜。

第十五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调研学习费、专家费、宣传组织费、学生奖励费、校内评委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经费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表1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经费使用标准

第十六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参赛报名费、参赛差旅费、比赛期间教师指导津贴、比赛辅导所必须的图书资料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经费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表2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经费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竞赛项目设置或调整的原因,部分专业可能存在某一年度没有对口一类竞赛的情况,专业团队可引导学生参加同类专业的一类竞赛,也可在二类竞赛中择优选择一项作为本年度的准一类竞赛。准一类竞赛需报请教务处审核,申报时间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

第十八条技能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流程及要求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六章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对参加校内技能竞赛的获奖学生进行奖励,奖项设置标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数量分别约占参加决赛队伍(作品)总数的10%、20%、30%;优胜奖若干;奖励标准如下所示:

表3校内技能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

注:各竞赛项目可根据经费使用及参赛人数等实际情况对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进行适当浮动。

第二十条学校对我校教师指导在校学生参加校外一类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所示:

表4校外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注:奖励以获奖奖项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发放,不按人数进行累计;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得奖等次对应标准予以奖励;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中同时获取单项奖和团体总分奖的,按团体总分奖对应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大赛奖金由学校发放给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所在各专业部,学生的奖励分配由指导教师决定并负责解释,教师的奖励分配由各专业部根据竞赛过程中指导教师及支持保障团队的具体表现决定并负责解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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