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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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寨煤矿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中寨煤矿通防科
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寨煤矿
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理念,切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 的原则,做到明确责任,超前防范,分级管理,逐级追究,强化考核,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特制订《中寨煤矿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矿长是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工作,通防副总及时汇报和解决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治理技术现场贯彻落实情况。
(二)通防科正职及主要负责人是通防部管理范围内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协助通防副总做好瓦斯治理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
(三)安监科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做好瓦斯治理的现场督查工作。
(四)调度室正职对瓦斯治理措施施工和组织落实跟踪负责,按瓦斯治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好瓦斯治理措施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五)各业务科室正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
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要求做好分管业务工作
(六)各区、队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落实执行情况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措施要求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事故汇报及处置
(一)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按程序进行汇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存档备查。
(二)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等发现瓦斯超限后,应立即查明原因,现场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
(三)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后,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立即组织处理和汇报。
(四)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值班
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副总等汇报情况,并通知通防科、安监科等相关科室、队组负责人。同时向水城县监控中心、玉舍安监站(驻矿员)、公司总调度室汇报。
(五)矿领导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证安全。
(六)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订专项措施,明确撤人、停电范围,分级管理,指定专人现场组织处理,做到安全有效排放。
三、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分析原则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追
查分析到位,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瓦斯超限事故为采区回风
巷、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0.8%,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或其
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按分级原则组织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订消除超限的方案和防范
措施,并将分析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事故、
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一)一级事故:
瓦斯浓度大于3.0% (含3沟,时间超过3min的。
发生一级事故时,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汇报县、市
级安监局、安监站及上级公司,由上级安监部门主持,公司主管参与,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矿井组织矿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队组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会。
(二)二级事故:
1.瓦斯浓度在1.5%—
2.9% (含1.5 %),时间超过3min 的。
2.瓦斯浓度大于
3.0% (含3%,时间不超过3min的。
发生二级事故时,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集团公司主管主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副总、通防科长、安监科长、通风队长及副队长参加,组织相关区、队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
(三)三级事故:
1.瓦斯浓度在0.8% - 1.0% (含0.8%)的(不包括打长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
2.瓦斯浓度在1.0%- 1.5% (含1.0%),时间不超过3min 的。
发生三级事故时,由矿长、矿总工程师主持,通防副总
通防科长、安监科长、通风队长及副队长参加,组织相关区、队负责
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追查分析结果存档备查。
四、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要求
(一)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地点的瓦斯监测曲线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定性、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范措施及经验总结等。
(二)在采掘作业期间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分析,瓦斯超限影响到同一风流内的瓦斯传感器的,按一次超限计算。
(三)对甲烷传感器故障报警、超限也必须进行追查分
析。当月内甲烷传感器超限次数不得超过1次。
(四)有计划停风的或采取瓦斯治理措施期间,要有瓦斯超限应急预案,但作业期间瓦斯浓度不得超过预案规定。
对于停风期间瓦斯浓度超限的,由通防副总组织进行分析,并填表备案。根据分析结果无责任的,可不进行处理。
(五)凡每月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0.75%或(形成首采面后)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 1.0%累计2次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由公司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采取瓦斯治理措施期间,如打钻、扩孔、冲孔时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回风流及上隅角采取措施期间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8%,时间不得超过3min。如超过以上规定必须按事故分级追查分析原则进行处理。
(七)如遇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制订瓦斯
超限应急预案,分析超限原因,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可与科研单位合作研究防治瓦斯措施。
五、瓦斯超限处罚
(一)矿井月度瓦斯治理目标:采掘作业期间瓦斯浓度
在0.8-1.0% (含0.8%)不超过1次。
(二)未实现瓦斯治理目标,取消当月的瓦斯管理奖励,并每次对通防副总300元、通防科长200元,通防队长罚款100 元。
对于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于监测故障引起瓦斯超限的不得超过1次,超过的均按瓦斯超限三级事故处理),取消当月的瓦斯管理奖励,并对责任科室负责人罚款
500元,同一部位当月连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翻倍进行处罚。
(三)对业务管理单位处理规定如下:
1.矿井发生以下情况的,通防副总必须在矿生产调度会上做书面检查,并由总工程师进行约谈,扣除当月的瓦斯管理奖励,并给予通防科长过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三级事故2次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3次的。
2.矿井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季度瓦斯管理奖励,对通防副总、通防科长进行降职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一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2次的,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