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认定与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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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案件法律分析(3篇)

娱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娱乐产业的迅速发展,娱乐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从娱乐案件的定义、类型、法律特征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我国娱乐案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提供有益参考。

一、引言娱乐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类娱乐案件也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涉及版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法律领域,对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娱乐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二、娱乐案件的定义与类型(一)娱乐案件的定义娱乐案件,是指与娱乐产业相关的,涉及版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版权纠纷案件:涉及电影、电视剧、音乐、文学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法律关系。

2. 肖像权纠纷案件:涉及个人肖像权、肖像权侵权等法律关系。

3. 名誉权纠纷案件:涉及名誉权侵权、名誉权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

4. 隐私权纠纷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侵权等法律关系。

(二)娱乐案件类型1. 版权纠纷案件:包括作品抄袭、侵权、盗版等。

2. 肖像权纠纷案件: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肖像侵权等。

3. 名誉权纠纷案件:包括恶意诽谤、侮辱、诬告陷害等。

4. 隐私权纠纷案件:包括非法获取、泄露他人隐私、隐私侵权等。

三、娱乐案件的法律特征(一)法律关系复杂娱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包括版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法律领域。

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案件影响广泛娱乐案件往往涉及公众人物、知名企业等,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娱乐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三)证据收集困难娱乐案件往往涉及证据的收集和鉴定,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鉴定难度较大。

例如,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收集和鉴定。

四、娱乐案件的法律适用(一)版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二)肖像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三)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四)隐私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五、结论娱乐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影响广泛。

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

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

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现在的话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了很多的影院的话也是直接关门不能营业的,因为公众场合的话最忌讳的就是影院的人数,当然对于电影院来说的话上映的电影都是需要购买版权才能播放的。

那么,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一)不同法制国家确定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比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苏格兰等。

他们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电影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是从电影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1.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2.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二、如何解决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一)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

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二)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事实上,中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相当不规范,并不一定使用制片者一词。

例如,许多影片使用出品人的概念,此时的出品人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

由于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均享有署名权,易与制片人混淆,因此单从署名很难确认著作权的归属。

同时,即使明确在片中注明了制片人,该制片人也并非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

是否拥有著作权,仍然要以实际的制片人来判断,这往往须依赖于合作协议的具体规定,权利的分配最终还是必须在合同上体现,不能仅仅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判定。

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承载着人类情感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音乐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音乐侵权问题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音乐侵权案件概述1. 定义音乐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分类(1)作品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录音制品侵权: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录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表演者权侵权: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录制、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音乐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音乐侵权案件的认定(1)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3. 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音乐侵权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歌手未经许可翻唱他人歌曲某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了他人的一首歌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后著作权人发现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电影类法律法规案例(3篇)

电影类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电影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然而,在电影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案例将探讨某电影公司在电影制作、发行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以及法院如何依法审理此案。

二、案情简介某电影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影制作、发行的企业。

2019年,原告投资拍摄了一部名为《梦幻之城》的电影,并由知名导演执导,著名演员主演。

该片于2020年上映,取得了良好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在电影上映后不久,原告发现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梦幻之城》的电影剧本、导演阐述、演员台词等作品内容改编成同名电视剧,并在电视上播出。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梦幻之城》电影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梦幻之城》的电影剧本、导演阐述、演员台词等作品内容改编成同名电视剧,并在电视上播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 复制权:被告将《梦幻之城》的电影剧本、导演阐述、演员台词等作品内容进行复制,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

2. 发行权:被告将改编后的电视剧在电视上播出,属于发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

3. 表演权:被告将电视剧在电视上播出,属于公开表演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

4. 放映权:被告将电视剧在电视上播出,属于公开放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

5. 广播权:被告将电视剧在电视上播出,属于广播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广播权。

6. 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电视剧在电视上播出,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六章著作权保护

第六章著作权保护

第六章著作权保护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著作权法第52条)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以下类型(11项):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著作权法第53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构成行政违法:(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案例分析》课件

《著作权案例分析》课件

调解途径
在维权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 决纠纷,与侵权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著作权保护政策与法规
著作权保护政策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著作权保护政策,旨在加强对创作者权 益的保护,促进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
著作权法规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著作 权法规,明确了著作权的概念、范围、权利内容、权利归 属、权利行使和保护期限等。
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 演、演绎等,以及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
详细描述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包括发 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 权等。
案例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详细描述
侵权行为表现为盗版、盗录、未 经许可传播等,侵犯权利人的复 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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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 Y
04
著作权管理与保护措施
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著作权登记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 重要步骤,为创作者提供法律上 的证明,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登记流程
创作者需要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作品的详 细信息,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经过审查后,管理部门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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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著作权案例分析》 ppt课件
目录CONTENTS• 著作权概述 • 著作权案例分析 •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 • 著作权管理与保护措施 • 未来展望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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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关于电影《影》配乐事件的探讨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关于电影《影》配乐事件的探讨

马广洲,陈晗天津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天津300171作者简介:马广洲(1982—),男,山东邹平人,天津音乐学院副教授。

发表《国际艺术节的宣传与推广》《从张力冲突角度分析〈画皮2〉可看性下降的原因》《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代理模式研究》等学术论文多篇。

参与编著专业教材《文艺记者与音乐编辑基础教程》。

完成天津市教委、科委、艺术研究所科研课题《艺术院校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需求与院校人才培养对接的研究》《天津相声志》等多项。

荣获天津市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天津市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三等奖。

主要讲授课程:音乐传媒、艺术理论基础(电影),主要研究方向:传媒及文化产业、音乐著作权管理与保护。

陈晗(1998—),女,山东临沂人,天津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本科学生,研究方向:艺术管理。

内容摘要:在音乐界,“委约作品”比较常见。

在著作权保护领域,这些作品的专业称谓是“委托作品”。

目前,在世界电影产业中,普遍存在电影出品方邀请作曲家创作委托作品作为电影配乐的现象,但是,双方约定方式不一、行业制度不够规范、合同内容较为隐私等因素使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保护问题成为难题。

本文依托电影《影》配乐纠纷的基本事实,分析委托作品的特性、归属问题,并探讨如何合法使用委托作品、如何保护作曲家权益。

关键词:委托作品;著作权;电影配乐“委约作品”是由个人、组织、单位等邀请作曲家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

一般只有具备一定专业造诣和行业地位的作曲家才会受邀创作委约作品。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存在“委约作品”一词。

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参照“委托作品”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做出的规定,可以从“委托作品”角度来研究电影配乐行业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电影《影》的上映,其电影配乐侵权纠纷也让社会大众更加重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据以研究的事实(一)著名导演的电影大作电影《影》是由著名导演张艺谋执导的武侠动作片电影。

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的实际损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赋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相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相关法条」本法第 36、47、50、54~55 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6~37 条; 《刑法》第 217~218 条。

「意思分解」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权利救济,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1 具体侵权形态(1) 《著作权法》第 46 条罗列了 11 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只负民事侵权责任。

这 11 种行为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事责任形式包括住手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限于篇幅与必要性考虑,这里再也不一一列出该 11 种行为,读者可查看所附法条;(2) 《著作权法》第 47 条罗列了8 种严重的侵害著作权行为。

这8 种行为的实施人原则上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伤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见《刑法》第 217、218 条)。

2 不视为侵权的具体形态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的 12 种“合理使用”方式,详见本书前述相关内容,此处再也不展开。

电影侵权案例

电影侵权案例

电影侵权案例电影侵权案例是指在电影制作、发行、播放等环节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电影侵权案例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音乐、影像等作品;擅自改编、翻拍、翻译他人作品而未经授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个人权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创意、设计等原创作品。

一个典型的电影侵权案例是《V字仇杀队》侵权案。

该案中,电影《V字仇杀队》中使用了一段著名的音乐《1812序曲》的片段,而未经授权使用该音乐,侵犯了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原音乐作者因此向电影制作方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电影制作方赔偿原音乐作者经济损失,并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个知名的电影侵权案例是《阿凡达》侵权案。

该案中,电影《阿凡达》被指控抄袭了一部科幻小说的情节和人物设定,侵犯了该小说的著作权。

原小说作者提起诉讼,指控电影侵权,最终法院认定电影《阿凡达》侵犯了原小说的著作权,判决电影制作方赔偿原小说作者经济损失,并承担侵权责任。

在处理电影侵权案例时,需要充分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合法权利。

电影制作方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意愿,尽可能取得授权或者进行合法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原作者也应当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

总之,电影侵权案例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未来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电影侵权行为,保护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影产业的繁荣与进步。

罪名解析-侵犯著作权罪

罪名解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基础练习题-第八章著作权-第五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基础练习题-第八章著作权-第五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基础练习题-第八章著作权-第五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单选题]1.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不能确定,法院可判定的最(江南博哥)高赔偿数额是()。

A.500万元B.250万元C.100万元D.50万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单选题]2.甲创作完成了漫画《米小圈上学记》,交由乙出版社出版,丙未经许可将该漫画编人自己编写的小学生作文选出版,丙的行为()。

A.属于合理使用B.属于法定许可C.侵犯甲的著作权D.属于合法传播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甲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且不属于编写九年义务教材的需要,因此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

[单选题]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因侵犯著作权而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的是()A.停止侵权B.罚款C.消除影响D.赔偿损失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单选题]4.下列行为不属于规避与破坏技术措施的是()。

A.通过合法途径下载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后,对附加在作品之上的技术措施进行去除,并向公众提供该不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B.故意进口主要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C.破解软件的密码D.购买制造规避技术措施的设备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一种典型的直接规避行为是在通过合法途径下载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后,对附加在作品之上的技术措施进行去除,并向公众提供该不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

构成间接规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二是故意为他人规避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多选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是()。

A.赔偿损失B.罚款C.有期徒刑D.没收违法所得E.经济责任正确答案:ABCD参考解析: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有期徒刑是刑事责任。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电影《无间道》侵权案(一)案情简介2001年,香港电影《无间道》在我国大陆上映,取得了巨大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电影《无间道》的编剧之一李某发现,电影中大量使用了其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李某遂将电影《无间道》的制作方、发行方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李某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剧本《暗算》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被告未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原创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一)案情简介某歌手张某创作了一首歌曲《爱情的味道》,并在2010年取得著作权登记。

2015年,张某发现某歌手李某在其演唱会上演唱了《爱情的味道》,且未获得张某的授权。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演唱会上演唱了张某的《爱情的味道》,未获得张某的授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社会的发展,⼈们对于⾃⾝权利的保护观念也在加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乐等可以单独使⽤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使其著作权。

”摄制电影类的作品创作的过程很复杂,除了提供资⾦和组织拍摄的制⽚⼈以外,还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乐、作词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是⼀个特别的作品类型。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个⽐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和组织拍摄的制⽚⼈,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摄制电影投资巨⼤并且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放映也会带来巨⼤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的商业风险。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此作专门规定。

尽管各国的规定不尽⼀致,但其规定的⽬的主要是解决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核⼼问题是协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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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答案 D
27
(3)侵犯他人著作权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具体案例中,依法按侵权行为的具体 事实、情节、程度和后果等认定侵权人须承担的责任。请根 据这一法律原则回答下列问题。 ①Z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要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的责任有四项:停止侵害;消除影 响;向W赔礼道歉;向W赔偿损失。 ②Z是否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③Z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 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 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12
链接:“高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关条款 (《法规》): 第4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 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1条: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 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 第15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 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 作权。 第17条: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 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9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
侵权复制品,违法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10
3.数罪并罚的条件: 新刑法司法解释第五条:“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
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6/3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或由其他特别 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 其他作品的;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违法搜的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转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的材料、工具、设备或其他财务,一律没收。 (五)范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了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 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
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
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
识产权的一种。

2021/6/3
4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
“ 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 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 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 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 ” 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 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 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著作权法知识竞赛题库(125题附答案)

著作权法知识竞赛题库(125题附答案)

著作权法知识竞赛题库(125题附答案)(一)判断题1、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的作品发表后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4、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5、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放映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8、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不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中的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B.错误正确答案:A11、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均由作者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2、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委托合同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3、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A.正确正确答案:B14、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为⼈因实施侵权⾏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为。

第⼀,侵权⾏为使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为⼈的⾏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的⾏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

第三,⾏为⼈实施侵权⾏为是由于过错。

第四,⾏为⼈必须具备民事⾏为能⼒。

2、民事责任形式(1)停⽌侵害。

为能够及时制⽌侵权⾏为,防⽌扩⼤损害后果,受害⼈可以要求⼈民法院责令侵权⼈⽴即停⽌正在进⾏的侵权⾏为。

例如,根据受伤⼈请求,⼈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即停⽌出版,发⾏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

侵权⼈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为给著作权⼈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式。

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表⽰歉意。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称损害赔偿。

是指侵权⼈以⾃⼰的财产抵偿,弥补⾃⼰的⾏为给受需⼈造成的损害。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作品的;(5)剽窃他⼈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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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认定与责任(一)摘要]电影音乐属于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电影著作权人依法应对其创作或委托创作(编配)的电影音乐承担责任,即使制片人是从录音制品制作者手中取得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权利人有权主张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损失数额的确定应可以参照影片的商业利润。

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往往不如人意,审判实践与理论及立法的差异应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建议可以授权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行使司法裁量权。

本文即结合一典型案例就此类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影音乐侵犯著作权认定法律责任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本案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 1.原告宁勇是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的教授。

《丝路驼铃》阮曲音乐(以下简称“《丝》曲”)是其在1982年在中国音乐学院毕业时创作的作品,是在毕业音乐会上演出后广为传播。

1985年陕西音乐出版社首次出版发行由宁勇演奏的《丝》曲音乐盒带,署名宁勇作曲;1996年该曲线谱在《西安音乐学报》第1期发表,署名宁勇作曲;1988年该曲简谱由人民音乐出版社正式出版,署名仍为宁勇作曲。

该曲在海内外被公认为阮演奏必弹曲目。

该曲完整演奏时间为8分钟。

被告则为2001年3月26日在美国获得奥斯卡原创音乐奖等多个奖项的《卧虎藏龙》电影制片人(依据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国内发行批文电审故2000]006号许可证记录著作权人为:中国电影总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和英国联华影视公司)、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和广东省电影公司。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影片《卧虎藏龙》中主人公玉蛟龙与罗小虎沙漠打斗追抢梳子一段使用了著作权人为原告的《丝》曲音乐,时长2分18秒。

该片海外版片尾字幕为:“丝路驼铃,新疆民歌,编曲:宁勇,演奏:刘波。

”国内版则无对《丝》曲著作权情况作任何说明。

《卧》片在2000年5月19日在法国嘎纳电影节首次公映;2000年10月《卧》片发行公司与广东省电影公司签定授权放映和分成合同;2001年3月宁勇收到刘波寄来的一张早已过期(票面日期为2000年5月31日)的200美金支票,之后又收到一张来自香港恒生银行但无任何说明的200美金支票。

宁勇认为:影片公司未征得其同意使用《丝》曲构成侵权,而且海外版的片尾署名写成“宁勇编曲”,国内版完全无署名,侵犯了署名权,而且擅自删减作品还侵犯了其作品完整权,《丝》曲歌颂的是丝路驼队的坚韧不屈的意志,影片将其用于打斗场面,是对作品精神的曲解;中唱上海公司未经其同意也没支付任何报酬出版并转让其作品,广东省电影公司放映传播,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范围,亦构成侵权;制片公司寄送支票的方式以及在事件公开后利用媒体的炒作,进一步伤害了自己的人格。

为此,宁勇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礼道歉,并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音乐导报》等媒体刊载道歉内容,以消除影响;判决被告停止进一步侵权,停止对《卧》片的发行放映;判决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和赔偿费共128万元。

被告制片公司的辩解为:制片公司是直接从唱片公司购买的盒带,并通过上海唱片公司支付给刘波和宁勇各200美金的支票,宁勇没收到支票是因为受托人没有及时转交;国内版无署名是因为在国内发行时缩短了片长,作了整体删减;宁勇编曲、刘波演奏的说法来自于上海唱片公司;至于使用乐曲的长度是剧情需要,剧组对《丝》曲的合理改动,没有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随着《卧》片的热播和媒体的炒作,还提高了原告作品的社会评价。

因此其认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中唱上海公司的辩解为:其依法享有涉案音乐录音制品的录音著作权人,即《丝》曲著作权的邻接权;1994年其依照法定许可录制《丝》曲的录音制品,不构成侵权;中唱上海公司已于1998年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原告支付了著作权费,此外制片公司也支付了支票;把原告写成“编曲”不构成侵犯署名权,汉语中“宁勇编曲”和“宁勇曲”无大的实质区别。

被告广东省电影公司称其播放《卧》片属合法行为,与著作权纠纷的权利义务无关。

从本案看原告起诉广东省电影公司无非是为了找个管辖连接点,便于在本地起诉立案。

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涉案行为发生在2001年10月27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全案涉及问题均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故作出如下认定:(1)依据1990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卧》片的三著作权人(即影片上署名的联合制片人)对《丝》曲的使用不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而是使用录音制品,依1990年《著作权法》第37条和39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发行的录音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由于剧组确曾寄过200美金支票,故不存在侵犯宁勇获得报酬权的情形。

对支票过期的问题,宁勇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不宜在本案中主张。

《卧》片制片人并无歪曲使用作品,缩减使用时间也是按照电影的需要,故没有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卧》片海外版结尾“鸣谢”部分的署名方式贬低了原告的作者地位,国内版无署名,故,制品人均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2)中唱上海公司可以使用《丝》曲音乐制作录音制品,但须支付报酬,即使其在1998年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但是事后支付,且宁勇2002年才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故中唱上海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又由于中唱上海公司将《丝》曲写成“编曲:宁勇”,构成了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制片公司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

至于中唱上海公司许可他人使用《丝》曲,符合1990年《著作权法》37条和39条的规定,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3)广东省电影公司发行放映《卧》片的行为经合法授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

(4)关于责任,由于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的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原告作品的合理许可费用、作品使用方式、使用时间、原告因诉讼的合理支出等确定中唱上海公司应赔付的数额;由于《卧》片制片人仅侵犯原告署名权,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不再判令其承担赔偿之民事责任,但应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丝》曲署名权,对再版收录该曲的制品时将署名纠正为“宁勇作曲”;二、中唱上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三、《卧》片三制片人停止侵害原告的《丝》曲署名权,在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卧虎藏龙》影片时应当署名“宁勇作曲”,纠正“宁勇编曲”为“宁勇作曲”;四、中唱上海公司及三制片人在判决生效后起10日内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五、三制片人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一审用了4年多的时间,宁勇2001年起诉,法院2005年底判决。

判后,宁勇提出了上诉,被告均无上诉。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本案是一起电影作品中的音乐制作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纠纷,曾在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由于《卧》片的风头火势,一度让人误解了宁勇诉讼的合理合法性,《卧》片音乐创作人谭盾在多种场合发表了批评宁勇的意见,认为他不懂《著作权法》1.撇开众说纷纭的媒体观点,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审查本案,宁勇提起诉讼的合法性是勿庸置疑的,在大力倡导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今天,一个知识分子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公众的理解和尊重。

本案中各方对宁勇的著作权人身份和制片人未经作者同意用于电影音乐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但著作权人对审判的结果却极不满意。

众多关注此案的人们也颇多困惑。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在电影音乐著作权纠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如:电影音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认定条件,即“拍摄电影”和“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制品”如何区别;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否单方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款就视为支付报酬;如何确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能否判决暂停影片的发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如何确定(音乐作品在整部影片放映获利中的份额),权利人作品被用于影片拍摄的报酬标准,等等。

本文就这些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法学界同行。

(一)如何认定“以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的或不带词的作品,如交响乐、歌曲、以简谱或五线谱谱写的乐曲等1.电影音乐也符合音乐作品的特征,但区别在于一部电影往往是由多个主题的音乐组合而成,正如有人评价《卧》片的音乐魅力离不开李玟演唱的《月光爱人》、马友友演奏的大提琴和《丝路驼铃》一类的弹拨乐曲,这些乐曲有些来自于原创,有些来自于对他人乐曲的引用编配。

谭盾的解释是电影音乐有两种,一是原创音乐,二是资料音乐,他认为国内的一般人混淆了原创音乐著作权(originalsoundtrackcopyrights)和资料音乐的使用权(sourcemusiclicense)概念2.但谭盾的辩解怎么看也只是一个电影音乐技术上的分类方法,不具备法律上的说服力。

有意思的是,在宁勇案的判决书中引用了国家电影管理局关于《卧》片作曲版权的答复:“我们认为,一部电影音乐的作曲者,应该是根据电影据作和导演的要求,通过整体音乐构思而创作,其作品应当是完整流畅的。

如果在近两个小时长度的影片音乐中,仅仅只是选用了两三分钟已发表的音乐,应该说对全片音乐不构成影响,(乐曲著作权人)也不应享有整部电影作曲的著作权(含署名权).但是这两三分钟的音乐作品在影片中的使用,应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该答复系本案被告之一中国电影总公司将本案汇报给管理部门后得到的答复,是否可以视为主管机关的意见,不得而知。

但毫无疑问,该答复明确表示:电影乐曲引用他人音乐作品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本文分析的判例中,最受质疑的地方在于法院认为《卧》片使用《丝》曲不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因此依据1990年的《著作权法》,《卧》片制片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只是侵犯了署名权。

1990年《著作权法》第45条列举了多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以拍摄电影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

一审认为制片公司只是复制、使用了《丝》曲的“录音制品”,因此审查的重点放在了其取得邻接权的合法性上。

一审的这一认定,实际上把电影乐曲置于与录音盒带同样的地位。

前一段时间很多唱片商状告卡拉OK厅播放唱片公司的MTV侵权时,也发生过争论:MTV到底是不是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第6款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果不是,它是不是录音制品?2002年8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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