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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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相关管理工作。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内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内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参考。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小摊小贩规定(最新)

小摊小贩规定(最新)

【百科大全】小摊小贩是指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路边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

小摊小贩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个群体,他们的经营一方面便利了广大市民的生活,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他们自己的生计问题,缓解了就业压力。

但是,小摊小贩目前的处境却十分艰难,与工商、城管等管理部门间的矛盾使他们的经营活动困难重重,在此情况下,确立小摊小贩的合法商主体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一、小摊小贩的组成及现状小摊小贩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经营群体,其特点在于没有固定的营业点,人员构成大部分为弱势群体,大多经营餐饮、百货、维修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行业。

根据我国的法律,商主体地位仅有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三类,小摊小贩并没有包括在商主体之中,小摊小贩的行为也明显不符合普通民事行为的特征,因此小摊小贩也不包括在普通民事主体的范围之内,这就使得小摊小贩成为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的非法经营主体,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大中城市对于小摊小贩的治理一直实行以“堵”为主的治理方针,以致其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冲突也逐渐升级。

近日,夏俊峰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后与城管发生争执,持随身带刀将2名城管刺死,2011年5月9日,辽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于被依法执行死刑。

近年来,类似原因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小摊小贩的经营合法化的问题随之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各国针对小摊小贩问题的做法从外国的实践来看,外国对于小摊小贩的管理,一般是注重民事的保护,多数政府不仅允许小商贩存在,还尽力为他们提供方便适宜的营业环境。

法国政府尽可能的给予流动摊贩较大的生存空间,设专门的管理部门,为流动摊贩发放专门的执照。

同时,巴黎对于小商贩的经营活动还制定了很多的市政、市场的法律条款,关于小商贩经营证照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手续公开透明,本人直接办理、邮寄或者网上投寄都行。

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治制度

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治制度

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治制度简介:食品小作坊和摊贩是我国餐饮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了多样化的美食选择。

然而,在小作坊和摊贩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食品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治制度,以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一、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理的现状我国食品小作坊和摊贩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餐饮选择。

然而,由于行业门槛低,监管力量薄弱,一些小作坊和摊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如使用劣质食材、不洁净的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的生产加工方式等。

二、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理的必要性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食品小作坊和摊贩作为餐饮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管,保证食品安全。

此外,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在经济发展、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其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三、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注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向相关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经营项目、就业情况等。

注册登记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方便开展监管和管理工作。

(二)卫生条件规范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应当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包括场所的整洁和卫生、设施设备的齐全和运行正常、食品原材料的储存和防潮措施等。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培训班,向经营者提供培训。

(四)食品流通追溯制度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追溯制度,包括食品的标识、记录、追溯和召回等。

追溯制度可以帮助监管部门追踪食品来源、流通路径和质量问题,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五)监管和处罚措施对于食品小作坊和摊贩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进行处罚和惩治。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小餐饮第五章食品摊贩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但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小摊贩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小摊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规范小摊贩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摊贩,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门店、小摊贩等。

三、管理制度1. 证照管理(1)小摊贩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2)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 食品原料管理(1)小摊贩应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原料。

(2)食品原料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加工制作管理(1)小摊贩应按照食品加工制作规范,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2)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 食品销售管理(1)小摊贩应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消费者。

(2)食品销售过程中,应保证食品新鲜、合格。

5. 食品运输管理(1)小摊贩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运输工具,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不良环境。

6.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小摊贩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2)小摊贩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四、监督检查1.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摊贩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摊贩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的小摊贩进行投诉、举报。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2022版)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2022版)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治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舞、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1〕、营业执照复印件、你的证件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效劳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效劳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

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园地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园地不一致的;(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治理条例)禁止的;〔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园地、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地域内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八条3〕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主营工程、兼营工程、经营园地、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销+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提供餐饮效劳或者以提供餐饮效劳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第九条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释义】本条是对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生产条件、经营条件的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方便当地群众购买食品、生产地方风味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生产隐蔽、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而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之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截至2007年7月,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下同)共调查企业448,153家,其中10人以下企业352,815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8.7%;证照不全的有223,297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9.8%;无证无照的164,149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36.6%。

主要产品是豆制品、大米、小麦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

近年来,经过整治,已有19,424家小作坊停产或转产,8814家小作坊被强制停产,19,317家小作坊联合、兼并,206,739家小作坊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帮扶指导5385家整改后达到准入要求,已经获得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5631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予以取缔;对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且生产的食品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经过各级质检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研究,按照强化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等措施,初步确定了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36,699家;查处的无证生产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26,726家。

由于生产条件所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无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餐饮 第⼗七条设⽴⼩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防⾍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条设⽴⼩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员健康管理、⾷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执⾏。

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条⼩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四项、第⼗项的规定; (⼆)对餐具、饮具进⾏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专⽤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件; (三)定期维护⾷品加⼯、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 (四)贮存⾷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全部从业⼈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卫⽣; (六)在门店醒⽬位置悬挂⼩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员有效健康证明等⾷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条禁⽌⼩餐饮经营⾃制裱花蛋糕、⽣⾷⽔(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经营的其他⾷品。

⼩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为。

第⼆⼗⼆条⼩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执⾏。

第四章⾷品摊贩 第⼆⼗三条县级⼈民政府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解读《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杂店和⾷品⼩摊贩的⽣产经营⾏为,制定了《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解读,仅供阅读参考。

⼩作坊、⼩餐饮、⼩⾷杂店、⼩摊贩,在城市⾥随处可见,但其⾷品安全问题也饱受诟病。

1⽇下午闭会的省第⼗⼆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品⼩作坊⼩餐饮⼩⾷杂店⼩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品⼩作坊、⼩餐饮和⼩⾷杂店实⾏登记证管理,⾷品⼩摊贩实⾏备案卡管理,将于明年5⽉1⽇起施⾏。

“三⼩”须登记证“⼀⼩”要有备案卡 《管理条例》规定,⾷品⼩作坊、⼩餐饮和⼩⾷杂店实⾏登记证管理,⾷品⼩摊贩实⾏备案卡管理(销售⾷⽤农产品的,不⽤申领备案卡)。

登记证由⾷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

⾷品⼩作坊、⼩餐饮和⼩⾷杂店采购⾷品、⾷品原料、辅料、⾷品添加剂以及⾷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式、采购数量、采购⽇期等内容。

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品⼩摊贩应当留存购进⾷品原料、辅料、⾷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

⾷品⼩作坊、⼩餐饮、⼩⾷杂店和⾷品⼩摊贩应当在⽣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员健康证明。

⽣产经营有害⾷品将被列⼊⿊名单 根据规定,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品⼩作坊、⼩餐饮、⼩⾷杂店和⾷品⼩摊贩⿊名单制度,对有五种⾏为之⼀,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的规定。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食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这是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对食品销售者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

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

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查验的内容,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供货者有可能是食品生产者,也有可能是其他食品经营者。

供货者是食品生产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其他食品经营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产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志。

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安全法—小摊贩

食品安全法—小摊贩

个人观点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将会长期存在。 只有突出政府服务与监管并举的立法主旨,要站 在行政法的视野下,运用法治思维,遵守行政法 的一般原则,并充分吸收当代行政法的先进理念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为小作坊小摊贩的健康发展 提供服务,才能确保食品安全。
个人观点
• 在通过立法对小作坊和小摊贩进行必要的规范时 ,要注意区别不同性质的生产经营行为。既要注 重打击生产经营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 行为,消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又要注重保护传统 食品的传承和发展,使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 饮食需求。 • 总之,对待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问题,要采取引 导、规范为主,有堵有疏的积极态度。通过立法 引导、鼓励大多数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使 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实例
“村干部都吃我做的豆花,几年下来一份豆花都只卖1.5元。为什么不给 我做?”面对自己的营生可能遭到法律的取缔,刘绍垣老人有些迷惘,应 对的理由和古老传统一样朴素。 1979年,30出头的刘绍垣开始学做豆花。这是他人生第一份事业,刘绍 垣全身心投入到研究中。“1斤黄豆用3条石膏凝固是最初别人教我的配方 ,但实际上这种方法调制出的豆花很难成形。于是,我一钱一钱地尝试, 用时一个星期,耗费了无数黄豆和石膏,终于找到了最适合的比例。” 正因为刘绍垣对豆花品质的坚持,他生产的豆花在龙头环村附近极为知名 。“都是听别人说好吃过来买,都成了熟客。” 当记者告诉附近的村民,这样的流动摊贩可能会因为相关法规而被取缔 时,他们感到的更多是迷惘。 “在中山许多村落,这种家庭小作坊式生产简单食品,并在离家不远处 贩卖的景象比比皆是,他们大多做的食品比知名大酒店还好吃。而且很多 摊点经营的都是一些失传的手艺。”家住湖滨路的刘女士,便是一个凉面 摊的常客,这些政策是不是要将传统的食品工艺给扼杀掉?

新食品安全法 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  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中新网4月24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滕佳材表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求分级管理负责,这一次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新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

特别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设备,需要资金的保障,这些都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三、是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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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文/李文阁撰稿时系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巡视员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

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在其关于食品安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如果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可能需要等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其反复修改后还要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还要看何时能够安排上国务院常务会议。

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尚需时日,也就意味着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其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尚需时日。

因此,其中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难以按《食品安全法》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在2016年9月30日前得到修改。

这是一个比较充分、合理的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据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二、地方立法的范围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和第三十条只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而新法增加了一个“等”字。

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除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实践中还有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到了“五小”,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

因此,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外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地方立法的调整范围。

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将小餐饮纳入调整范围,该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但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范围老法和新法都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但这是地方立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有两个:一是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二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两个定义都强调“不含现做现卖”,但有的地方立法如湖南将小作坊分为制售分离的小作坊和现场制售的小作坊。

客观上讲,现场制售食品的小作坊难以与小摊贩、小餐饮划清界线。

以上两个定义都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定位为“单位或个人”。

可以说很不确切。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资格问题,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

有人提出小作坊包括小微企业,甚至包括小微企业中的企业法人。

对于这个问题,2010年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发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明确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至于小作坊能否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原则上不可以。

因为《食品安全法》有11处提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门进行规范,如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成为判断其是小作坊还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重要标准之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称其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就不能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反之,已经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哪怕是一人公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不应当属于小作坊。

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河南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界定为“个体工商户”,非常值得称道!但陕西将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界定为“个体生产经营者”。

广东、山西界定为“生产经营者”。

确切地说,无论是“个体生产经营者”,还是“生产经营者”,都不是民事主体的概念,而且让人联想到“个体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是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如果把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甚至一人公司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列入小作坊的范围,无疑会使小作坊的范围无限膨胀;如果只把部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列入小作坊,那么对于其他被列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在市场准入、行政处罚方面又有失公平。

因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应限定为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经营范围问题《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生产条件和能力所限,有必要对其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范围进行限定。

为确保安全,应当原则上禁止或者限制其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

省级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黑龙江、北京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贵州、吉林规定监管部门应当编制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

湖南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上即所谓的高风险食品)。

北京规定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三)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应当取得许可呢?《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以不实施行政许可,但应当实行备案管理。

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经营者名称;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及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添加剂的名称、类别、用途、实际最大用量、进货渠道等;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检验;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状况;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质监部门认为符合有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能力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只有在取得备案号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这属于典型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即备案的实质就是行政审批。

目前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多数地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宁夏、吉林、山西、甘肃、浙江、上海、北京、黑龙江、贵州);有的实行备案制度,如河南;有的实行登记制度,如内蒙古、广东。

1. 许可制度。

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1 款、第2 款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持符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2. 备案制度。

例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1 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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